浅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014-04-06 01:03韩丽杰
关键词:前科犯罪制度

韩丽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浅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韩丽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比如河北石家庄、乐陵法院等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了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部分经验。在2012年最终将该制度写入了刑诉法,虽然,不可否认,该制度确实在实践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不能忽略围绕该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封存时间、封存范围、封存程序,该制度与其他机构如何协调,如何解决与其他制度的矛盾,等等,这些还需要不断的完善。

未成年犯罪;犯罪记录;前科;犯罪记录封存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概述

刑诉法第275条①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涉及了一系列的专业术语,要想做深入的研究,必须对其基础问题有全面准确的理解,因此,笔者首先对该制度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进行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各国规定不一,对其内涵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论②广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应受刑罚处罚和有犯罪倾向的行为,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狭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只包含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以德国、俄罗斯为代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应该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1]。只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刑法规定的八种犯罪负法律责任,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不受这几种罪名的限制。各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界定不一致,是由各国不同的国情和立法背景决定的,因此,我们也没必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作出与其他国家相一致的规定,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的界定是符合我国的现状的。

(二)犯罪记录及相关概念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还有学者认为,犯罪记录是指对曾经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的记录,即前科[2]。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就是犯罪记录和前科是同一概念吗?对此学界也是众说纷纭。笔者认为,“犯罪记录”不同于“前科”,表现在多个方面,其内涵不同,对象范围也不相同。犯罪记录的范围更宽,包括各种不起诉和定罪免刑的情形、犯罪的所有信息,而前科是对那些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的规范性评价。有犯罪记录不等于有前科,比如,宣告罪行但免于处罚的情形等等;但是,有前科的人必定有犯罪记录。因此说“犯罪记录”的范围更宽,不仅会产生法律上的规范性评价,还包括来自社会的非规范性评价[3]。

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起来,并对其查询主体进行严格控制,以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制度[4]。此外,一些学者还提出了“犯罪记录消灭”、“前科消灭”等提法。所谓“犯罪记录消灭”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依法注销其犯罪记录。而“前科消灭”与前文所说“前科”的定义相一致,它所消除的并不是犯罪记录本身,而是防止它再次受到查询,其本质是对行为人规范性评价的终止。但是正如前文所说,犯罪记录是一种客观存在,它不可能被消灭,只能在形式上将它消除,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犯罪记录消灭”的提法是不科学的,应称为“犯罪记录消除”更为贴切[5]。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功能定位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主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哪些权利呢?该制度主要保护未成年人两方面的权利,一是平等权,二是隐私权。首先,平等权是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展还不成熟,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自制力也比较薄弱,因此,会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有了所谓的“犯罪记录”。这些记录在日后的学习、生活、就业等过程中会给他们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备受歧视,这些都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平等权。犯罪记录封存的确立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和求职等活动中,不必向学校和单位等机构报告自己的犯罪记录,这些单位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查询不到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从而与其他人具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就业权等等,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平等权。其次,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保护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因为犯罪记录涉及未成年人的诸多隐私,如果不对某些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允许任何人进行查询,这无疑会对其隐私权造成侵犯。

(二)帮助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心智还未定型,未成年人犯罪较成年人犯罪来说,没有那么复杂,犯罪动机也比较简单,对他们改造更为容易。但是如果一旦未成年人犯罪就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在以后的升学、择业等过程中都要报告,这会使他们在社会中受到歧视,错失原有的升学和就业等机会,在这种屡屡被拒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可能会产生一种被社会抛弃的感觉,从而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严重阻碍他们回归社会。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恰恰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为其回归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当然,要使未成年人尽早回归社会,仅靠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不够的,还需要相关制度和主体的配合,在后文会详细介绍。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封存适用案件范围

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案件范围,学界观点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封存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尽力消除社会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歧视,帮助其回到社会正常生活,而法律仅规定轻罪未成年人适用该制度,这与此制度设立的目的不符,所以不应该将犯罪情节轻重视为是否适用该制度的条件,而应结合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等,以期将该制度推广到适用于所有犯罪的未成年人,与刑法上的“前科报告义务”相一致。笔者在完善建议部分还会具体论述,在此不赘述。

(二)封存时间不合理

关于封存时间的规定,一般来说是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同时作出犯罪记录封存的决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而人们得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往往是在判决前就已经了解,而这就导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名存实亡,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因此,应对所有未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全程保护,对于其涉嫌犯罪的记录应自始至终都要保密,公检法在各自对应的诉讼阶段结束后,立即对本部门涉及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先对本部门掌握的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封存,而不是等到判决作出之后。若法院最终判决未成年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合封存条件的,解除封存。

(三)封存的效力

刑诉法275条对此做了简单规定,但该规定比较模糊,“办案需要”如何解释?“有关单位”包括哪些?“国家规定”具体指哪些?这些术语若不明确,实践中,很容易人为扩大犯罪记录查询主体的范围,从而削弱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作用。

(四)封存的程序

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判断应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自动启动,没有赋予申请启动的权利;对没有依职权启动封存的情况也没有规定救济和监督程序;对于封存机关缺乏制裁机制。

(五)犯罪记录封存与公开宣判存在矛盾

我国刑诉法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采取不公开审理,但是公开宣判的方式。公开宣判会先期公布案由,当事人信息、宣判的时间等,这种做法会影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发挥作用,因为很多人会通过公开宣判,了解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情况。最高院司法解释487条规定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这一规定并不能解决二者的矛盾。应限制旁听人员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

(六)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缺乏配套机制

1.法律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各部门配合困难,配套机制不健全,阻碍了该制度的运行。犯罪记录的封存,需要多个部门,如监狱、公检法等的互相协调。另外,还需要与户籍制度、人事档案制度有机协调,而这在实践中是一大难点。

2.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与新闻媒体相协调。以2013年曾轰动全国的“李某某轮奸”一案为例,李某某还处在侦查阶段,对其罪名成立与否尚无定论,就已引起媒体竞相报道,并且毫不避讳使用还属于未成年人的李某某的全名,并大肆报道其各种背景,如今,此案已尘埃落定,假如他符合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也失去了意义。不难想象,全国人民都已经知道他的犯罪事实,要想和普通人一样,重新回归社会只是美好的愿望而已!由此可见,如果该制度不能和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相协调,也很难落到实处。

3.作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后,还面临着和其他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医师法》等相冲突的问题,该怎样协调这些问题呢?

四、对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建议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最早源于美国。很多国家都有类似规定,如美国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保密封存制度[6]。结合外国的先进经验和本国的国情和立法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从法律制度的完善角度

1.扩大封存范围。综观各国的类似规定,几乎没有以犯罪情节轻重作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笔者同意学者所说,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扩大适用于所有未成年人,但是应该根据犯罪情节轻重、悔罪表现等做区别规定。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和犯罪记录消除并存的制度,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区分罪行轻重,一律封存,但是设立不同的考验期限,对于罪行严重的未成年人设立相对较长的考验期,考验期内表现良好,有悔罪、立功等表现,考验期过后,将其犯罪记录消除。而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不设考验期,判决或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立即消除犯罪记录,或者设立较短的考验期限。

2.明确封存效力。对刑诉法275条规定中,“办案需要”、“有关单位”、“国家规定”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限制查询主体,将“办案需要”限制为该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可能对于其在该案件中的责任承担有实质影响或者对于案件的侦破有关键作用。对于“单位”,参照《刑法》第30条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但是对其查询理由要进行严格审查。“国家规定”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能将国家规定做扩大解释。

3.完善封存程序,犯罪记录封存和消除配合使用。封存启动一般是依职权进行,而对于符合犯罪记录消除条件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启动,由法院进行审查,对没有依职权启动封存的情况和申请犯罪记录消除被拒绝的,应赋予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救济的权利和人民检察院监督权利。明确违反规定处分封存犯罪记录的相关人员和封存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

4.逐步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统一查询制度。通过技术手段对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路径做特殊设置,强化信息管理,建立独立的数据库。同时,严格限制使用权限,不同级别享有不同的查询权限[7]。

5.统筹协调公检法、人事、教育等部门的关系,使他们相互配合。协调新闻媒体报道自由和犯罪记录封存的关系。各国大都限制媒体披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①《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整个犯罪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都不得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但是,其规制主体并没有包括“办案机关”。而在实践中,往往是公安机关将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信息透露给媒体的,因此应将办案机关列为禁止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主体,若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应受到纪律处分,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并在相关法律中增加媒体侵权的法律后果与救济。

(二)从社会角度

影响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法律的规范性评价,二是源于社会的非规范性评价。前者可以通过对犯罪记录封存等手段来解决,而公众的非规范性评价来自于两个渠道,即公众对犯罪过程的目睹、听说而自然知晓和对犯罪记录的查询,而更多地还是对犯罪人犯罪事实的自然知晓。在落后的乡土社会,未成年人曾经犯罪的事实很难不被知晓,何况在信息时代,信息更易被传播。因此,公众的非规范性评价,即他们对于未成年人犯的歧视、敌意是阻碍未成年人的更大障碍。因此单靠法律对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并不能解决问题。但是,在构建犯罪记录查询制度时,必须严格限制查询主体范围和查询程序,这样可以防止非规范性评价范围扩大。

1.对社会公众的思想教育。加大法律宣传,让公众意识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以减少他们对于未成年人的敌意,关怀未成年人的成长,使他们改邪归正,而不是因为社会的排斥,使他们再次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2.未成年人的自身努力。正如所论述的那样,单靠法律完善来保护未成人的权利是不现实的,法律制度的确立旨在为未成年人融入社会扫清障碍,但是能不能最终消除社会歧视,还要看未成年人是不是真心悔过,接受改造,变为一个品行端正,被社会接受的人。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式被纳入刑诉法规定,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在实践中的大量案例证明该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作为一种新的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距新刑诉法的正式实施已一年多,实践中的问题也逐渐暴露,但是通过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对国外先进做法的借鉴,再加上相关制度的配合,相信我国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定会越来越完善,会使更多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此制度的保护下早日回归社会。

[1]张忠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3-9.

[2]杨宇冠,崔巍.从国际规定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N].检察日报,2012-07-07.

[3]于志刚.“犯罪记录”和“前科”混淆性认识的批判性思考[J].法学研究,2010,(3).

[4]杨岚.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几点思考——以比较法为视角[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5]王明明.未成年人前科消除制度论——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95条犯罪记录封存制度[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1,(6)

[6]安文录.国际视野下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的几点思考[J].犯罪研究,2011,(5).

[7]时明清.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处理方式及其使用情形研究

[D].华东政法大学,2013.

[责任编辑:王泽宇]

On the System of Juvenile Crim inal Record Sealed

HANLi-jie

In recentyears,some local courts,such as Shijiazhuang,Leling courts conducted a pilot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recordsarchivesystem,andachieved certain results,andaccumulated someexperience.Finally,itwaswritten in theCriminalProcedure Law in2012.Although,itisundeniable thatthesystem isindeed achieved amajor role in practice,butcannotbeignoredaround thesystem arestillmanyproblems,suchasarchivingtime,archiverange,archiving programand thesystemhow tocoordinatewithotheragencies,etc.Allthequestionsneed toconstantlyimprove.

Juvenilecrime;Criminalrecords;Convictions;Criminalrecordsealed

DF713

:A

:1008-7966(2014)06-0101-03

2014-09-11

韩丽杰(1989-),女,山东潍坊人,2012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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