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放松背景下的私人拼车行为的制度完善探究

2014-04-06 01:03刘天宇潘妍枬
关键词:私家车合法性车主

刘天宇,潘妍枬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管制放松背景下的私人拼车行为的制度完善探究

刘天宇,潘妍枬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私人拼车行为的制度完善是指通过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规范、政策或长效机制引导、规范和鼓励私人拼车行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近年来私人拼车行为在迅速发展和日趋规范化的同时,也呈现出一系列问题,对私人拼车行为进行制度完善具备必要性和有效性。必须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承认私人拼车行为的合法性,明确私人拼车行为的法律性质,优化私人拼车行为中存在的信息问题,从政府层面鼓励和提倡私人拼车行为的发展等四个路径对私人拼车行为进行制度完善。

私人拼车行为;制度完善;有效性;利益主体;信息问题

在生活节奏日益加快和油价高涨的背景下,拼车出行这种出行方式逐渐为人们所熟知,有意选择或实际选择过拼车出行的群体也在不断扩大。但是,与“拼车”一同进入人们视野的却是它与非法营运行为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牵连,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各界对拼车行为的争论。这些争论主要集中在拼车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如何对其进行调整和规制两个方面。本文所称的拼车行为,是指拼车车主利用私人所有的、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车辆,按照与搭乘人的约定,免费或者有偿地将搭乘人送达与自己相同或相近目的地的行为。为与出租车拼车行为相区别,下文采用私人拼车行为的概念①也有研究将其称为“小客车合乘”或“合乘行为”,有些公益组织也将无偿私人拼车行为称为“顺风车”。。

2013年末,北京市交通委出台了《关于北京市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京交法发[2013]290号,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承认了私人拼车行为的合法性。至此,有关私人拼车行为的合法性的争论已逐渐消弭,如何对私人拼车行为进行调整和规制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私人拼车行为的制度完善是指通过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规范、政策或长效机制引导、规范和鼓励私人拼车行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提高私人拼车行为带给社会的经济效用。在现阶段,对我国的私人拼车行为进行制度完善,有针对性地解决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是必要的和有效的。

一、当前我国的私人拼车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一种基于个人自由之上,市场自发形成的配置资源的方式,近年来私人拼车行为在迅速发展和日趋规范化的同时,也呈现出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因合法性存疑引发的与非法营运行为相混淆的风险较高。我国法律明令禁止非法营运行为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对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有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然而由于法律对何为“营运”或“经营”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与非法营运行为在外观上较为相似的私人拼车行为的合法性存疑。虽然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可以清楚地说明私人拼车行为在法规范上不具有可罚性,但法律规定的模糊之处却给了行政机关以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增加了实践中将其与非法营运行为相混淆的风险。

第二,发生事故后易产生参与私人拼车行为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纠纷。实践中私人拼车行为的法律性质一直难以确定,影响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引发责任承担纠纷。无论是有偿私人拼车行为还是无偿私人拼车行为,因为其都不具有营利性,所以私家车车主与搭乘人之间的关系也都不能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客运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拼车过程中发生非因搭乘人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车主能证明是搭乘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搭乘人伤亡,当事人之间就很容易产生责任承担纠纷,而车主责任的有无和轻重则往往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同时,我国针对有偿私人拼车行为的保险制度尚不健全,使得车主和搭乘人通常需要独自承担风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纠纷发生的可能。

第三,因信息问题引发的安全风险和交易成本较高。私人拼车行为作为一种市场自发形成的配置资源的方式,不可避免地存在市场失灵问题,由信息问题引发的安全风险和交易成本较高就是这种市场失灵的体现。笔者认为,私人拼车行为中存在的信息问题包括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充分。

私人拼车行为中的信息不对称是指参与私人拼车行为的当事人之间拥有不对等的信息[1]16。私家车车主较之搭乘人对自己的行车水平、道德水平、车辆状况有着更加充分的了解,搭乘人在对这些信息不了解的情况下可能会与驾驶技术较差或品格较差的车主达成私人拼车协议,从而增加了自身的安全风险。这在通过私人拼车信息平台达成的私人拼车行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很难对信息发布者的身份信息和品格信息进行核对,大部分拼车信息平台不能保证平台上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

私人拼车行为中的信息不充分是指有意愿参与私人拼车行为的双方都没有充分的信息使他们能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达成符合自己要求的拼车行为。诸如AA拼车网、顺风车网、北京拼车网等私人拼车信息平台只起一个信息发布平台的作用,有意达成私人拼车行为的车主和搭乘人往往需要自己进行筛选和匹配,所需付出的时间成本相对较高。即使是少数提供匹配服务的私人拼车信息平台也提供的是模糊匹配,很难满足有意愿参与私人拼车行为的私家车车主和搭乘人的需求。笔者在京津地区发放的600份调查问卷结果显示,有意参与私人拼车行为但最终因安全风险和交易成本较高而选择放弃的当事人占有效调查群体的65%以上。

第四,政府和社会对参与私人拼车行为的当事人缺乏有效的鼓励措施。近年来,政府对迅速兴起的私人拼车行为在经济上的有效性一直持怀疑态度,这也就决定了政府对私人拼车行为的发展采取的鼓励措施十分有限。目前,几乎所有的旨在推广私人拼车行为的活动都由公益组织或专业的私人拼车信息平台组织开展,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而诸如“顺风车公益基金”等公益组织在推广私人拼车行为时往往因资金、技术的缺乏而“心有余力不足”,难以推出持续的、对当事人有吸引力的鼓励措施。在“三人一辆车,代付高速费”的顺风车推广活动中,甚至“顺风车公益基金”的发起人王永也承认,代付五元钱的高速费这种方式对大部分私家车车主来说确实吸引力有限。面,而非仅局限于某一专业领域。私人拼车行为的发展主要涉及的利益主体包括参与私人拼车行为的当事人双方、私人拼车信息平台、立法机关和政策制定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多个主体。笔者认为,必须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前述四方面问题,从与私人拼车行为的发展有关的多个利益主体的视角出发,系统地构想私人拼车行为的制度完善路径。同时,必须以成本收益理论为指导,注意通过量化分析和比较分析等分析方法检验我们得出的私人拼车行为的制度完善路径是否在经济上具备有效性。只有一套系统的且在经济上具备有效性的制度完善路径才能在实践中真正解决私人拼车行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拓宽其发展空间,更好地发挥其社会作用,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的最优化。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路径对私人拼车行为进行制度完善:

(一)在全国范围内承认私人拼车行为的合法性

私人拼车行为不具有法规范上的可罚性,是一种合法行为。然而,私人拼车行为的这种合法性并未为行政机关所普遍承认。《意见》在全国范围内首次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承认了私人拼车行为的合法性,对促进私人拼车行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意见》的效力范围仅及于北京市,其他地区的私人拼车行为仍然存在被视为非法营运行为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承认私人拼车行为的合法性,明确有偿私人拼车行为与非法营运行为的区分标准,有效降低实践中私人拼车行为与非法营运行为相混淆的风险,增强普通公众对私人拼车行为的信心。

不难发现,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将有偿私人拼车行为视为非法营运行为并加以行政处罚的根源在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①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对交通部《关于请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5]432号)中将处罚出租车非法营运的法律依据确定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或地方性法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何为“经营”缺乏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我国,法律修改的程序十分复杂,所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都十分高昂。单纯以私人拼车行为合法化为目的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在经济上显然是不合理的。北京市交通委出台的《意见》不失为解决私人拼车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的一种新方法,但是《意见》并未对何为“经营”或“营运”做出解释,而是直接承认了有偿私人拼车行为的合法性,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自相矛盾之处。一方面《意见》承认了有偿私人拼车行为不属于经营性运输行为,另一方面《意见》却对临时达成的有偿私人拼车行为予以禁止,但事实上私人拼车行为在达成时间上的不同对其在法律性质上是否属于经营性运输行为并无影响。同时,各地分别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承认私人拼车行为的合法性,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这不仅不利于私人拼车行为尤其是长途私人拼车行为的发展,也容易造成法制的混乱。

笔者认为,国务院应尽快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规定的“经营”二字做出立法解释②这里的立法解释是广义的,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以从根本上解决私人拼车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在无法直接修改法律或者直接修改法律在经济上极不合理时,有权解释法律的国家机关可以通过出台法律解释的方法明晰法律规定的模糊之处,补充法律漏洞,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二、私人拼车行为的制度完善路径

从私人拼车行为存在的问题中不难发现,对私人拼车行为进行制度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第31条明确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解决私人拼车行为的合法化问题需要对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经营”或“营运”的界限做出说明,属于立法解释[4],因此应当由国务院做出。在国务院对上述法律做出立法解释前,应当鼓励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学习北京市交通委的做法,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先行承认私人拼车行为的合法性,以便节约国务院进行立法解释过程中产生的时间成本。

(二)明确私人拼车行为的法律性质

在解决了私人拼车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之后,有必要明确私人拼车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而引导参与私人拼车行为的当事人之间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承担方式,降低发生事故后当事人之间产生责任承担纠纷的可能性。

在有偿私人拼车行为中,私家车车主和搭乘人之间因为互为对待给付而存在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当无疑义。但是在无偿私人拼车行为中,私家车车主和搭乘人之间是否属于好意施惠关系或是无偿合同关系一直存在争议。一旦发生侵权行为,私家车车主行为的无偿性是否可以成为减轻或者免除其侵权责任的依据往往成为当事人之间争论的焦点。笔者认为,对于无偿私人拼车行为而言,私家车车主出于节能环保、便利他人出行等公益的目的而与搭乘人达成私人拼车行为,除非其明确表示出愿意受该约定约束的意思或者足以使搭乘人相信其愿意受该约定的约束,否则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考虑,应认定当事人之间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当事人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如果存在合同关系,其既可以基于合同的约定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主张侵权责任;如果仅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则其只能主张侵权责任。但是,在无偿私人拼车行为中,好意施惠之人原则上仍应就其“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过失的程度应依据个案合理认定。对他人生命和身体健康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而得到减轻,将其仅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2]。

笔者认为,参与私人拼车行为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拼车协议的方式,明确私人拼车行为的法律性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承担方式。一方面,签订拼车协议可以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对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法律效果产生较为准确的心理预期,降低发生事故后当事人之间产生责任承担纠纷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一旦当事人之间发生责任承担纠纷,拼车协议可以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承担方式的重要依据。但是,目前并没有官方推荐的拼车协议范本,实践中很多参与私人拼车行为的当事人也会因为“怕麻烦”等原因不愿签订拼车协议,这增加了发生事故后当事人之间产生责任承担纠纷的可能性。笔者认为,政府应尽快推出拼车协议的范本,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当事人之间签订拼车协议。同时,参与私人拼车行为的当事人也应该树立权利意识和风险意识,积极签订拼车协议,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优化私人拼车行为中存在的信息问题

私人拼车行为中存在的信息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参与私人拼车行为的搭乘人无法保证其能够获得影响其决定是否与私家车车主达成私人拼车行为的真实信息。其二,有意参与私人拼车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都欠缺能够使彼此达成符合自己要求的私人拼车行为的充分信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利益主体的视角优化私人拼车行为中存在的信息问题:

首先,专业的私人拼车信息平台可以通过实行实名制管理、评定信用等级、提供车辆及身份验证服务[3]和精准的需求匹配等方法优化私人拼车行为中存在的信息问题。目前,我国的私人拼车信息平台只是起一个信息发布平台的作用,大部分私人拼车信息平台无法保证平台上发布的拼车信息的真实性,也无法为有意参与私人拼车行为的当事人提供精确的匹配服务。私人拼车信息平台可以不断完善拼车信息系统的建设,为通过上述方法优化私人拼车行为中的信息问题提供技术上的可能[4]。私人拼车信息平台还可以通过与当地政府或公共机构合作的方式,有条件地获取有意参与私人拼车行为的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私人拼车行为达成的信息[5]。笔者认为,我国的私人拼车信息平台应当对在平台上发布的拼车信息进行审慎核实和及时更新,并针对有意参与私人拼车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精准的需求匹配。这不仅有利于降低参与私人拼车行为的安全风险和交易成本,增强私人拼车行为的吸引力,也有利于私人拼车信息平台形成自己的客户群体并逐步实现盈利,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其次,政府可以通过鼓励有意参与私人拼车行为的私家车车主以社区认证的方法优化私人拼车行为中存在的信息问题。影响搭乘人决定是否与私家车车主达成私人拼车行为的信息包括用于私人拼车行为的车辆状况、私家车车主的行车水平、身份及道德水平等。这些信息大多可以用诸如驾驶证、车辆合格证等适当的参数进行描述和评价[1]22-23,信息监管者核实信息、处理信息和提供信息的成本都相对较低,且搭乘人都能够依据监管者提供的信息选择合适的私家车车主达成私人拼车行为。因此可以通过认证的方式实现对私人拼车行为的信息监管,优化私人拼车行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课题组认为,愿意进行认证的私家车车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和用于私人拼车行为的车辆的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到所在社区的居民委员会进行认证并登记备查,有意参与私人拼车行为的搭乘人可以到居民委员会查阅这些信息。

最后,参与私人拼车行为的当事人在首次进行私人拼车行为时应当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车辆合格证等人员和车辆证明材料,在拼车之前自行核实对方信息。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优化私人拼车行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安全风险。

(四)从政府层面上鼓励和提倡私人拼车行为的发展

目前,我国主要由公益组织鼓励和提倡私人拼车行为的发展。但是,相关公益组织在资金、技术和信息上的缺乏使得它们难以采取持续且有吸引力的鼓励措施推动私人拼车行为的发展。因此,有必要从政府层面对私人拼车行为进行鼓励和提倡。

应当强调,从政府层面上鼓励和提倡私人拼车行为的发展并非否定公益组织和专业的私人拼车信息平台在鼓励私人拼车行为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在资金技术条件和号召力方面的优势地位,支持和引导相关社会公益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专业的私人拼车信息平台等主体共同鼓励私人拼车行为的发展。现阶段,政府一方面可以引导有意参与私人拼车行为的私家车车主在所在社区进行认证,并直接对其采取诸如优先使用停车位等鼓励措施;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在资金、技术和信息上支持部分运作较为成熟的私人拼车信息平台和公益组织,通过它们间接地鼓励参与私人拼车行为的当事人,促进私人拼车行为的发展。

三、结语

私人拼车行为作为一种基于个人自由之上、市场自发形成的配置资源的方式,在合法性存疑的条件下却获得了不断的发展,显示出了其强大的适应性和蓬勃的生命力。笔者认为,在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放松管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主导作用和尊重公民意思自治的背景下,对于微观的、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私人拼车行为应当承认其正当性,并对其进行引导、规范和鼓励。

作为一种便利市民出行的“半公共交通”出行方式,私人拼车行为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在未来可预见的期间内能够带来可观的社会收益。在管制放松的背景下,对私人拼车行为进行制度完善应当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并使其逐步走向产业化。对私人拼车行为进行制度完善,其目的在于为私人拼车行为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也应当以此为界限。

[1]张卿.行政许可——法和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51-152.

[3]阳艳.拼车民事法律行为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11.

[4]赵彭.基于群体文化学方法的都市“拼客”拼车服务设计研究[D].无锡:江南大学,2011.

[5]赵 .动态共乘成功匹配和出行者选择行为的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3.

[责任编辑:刘晓慧]

The Perfect System of Com pensatory Carpoolunder Deregulation Background

LIU Tian-yu,PANYan-nan

The perfect system of compensatory carpool should be built by a series of practical regulations, policies and long-effective mechanisms.The building of such a system can guide,regulate and encourage the long-term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ompensatory carpool.Recently,when compensatory carpool gains larger development and regularization,a set of problems also appeared.It’s vitally necessary and efficacious to build a perfectsystem ofcompensatory carpool.To complete thishuge project,the legitimacy of compensatory carpoolshould be admitted nationwide at the firststage.The nextstep is to define the legalnature of compensatory carpool.Then, optimize the information.Finally,governmentshould encourage the developmentof compensatory carpool.

compensatory carpool;the perfection ofsystem;the validity;stakeholders;information problems

D923.6

:A

:1008-7966(2014)06-0090-04

2014-06-20

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北京市级项目:私人拼车行为的法理正当性与制度完善研究——以对北京天津两市对比调研为基础(BEIJ2013110050)

刘天宇(1992-),男,辽宁沈阳人,2014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潘妍 (1992-),女,广东汕头人,2011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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