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2014-04-03 10:23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财力中央税收

高 强

(上海财经大学 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上海200433)

自2011年起,我国已进入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时期。这五年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时期,是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也是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和机制的关键时期。财政税收作为国民收入分配和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工具,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完善财税体制和健全预算法制,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

一、1994年以来财税改革的历史成就

按照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部署,1994年我国实施了政府间财政体制改革和税收制度改革,建立了以分税制为主要内容的政府间财政体制和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新税制。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不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政府间财政关系方面进行的一次涉及范围最广、调整力度最强、影响最为深远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向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运行机制迈出的关键一步。税收制度改革,使我国税制基本实现了由传统税制向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统一、简明、公平、公正的新税制的转变。

(一)稳定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

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稳定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增强了中央财政宏观调控的能力,调动了地方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1994年至2012年,中央公共财政收入从2 907亿元增加到56 175亿元,增长18.3倍,年均增长17.9%;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从2 312亿元增加到61 079亿元,增长25.4倍,年均增长19.9%。

(二)财政筹集收入功能明显增强,提高了“两个比重”

1994年至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从5 219亿元增加到117 254亿元,增长21.5倍,年均增长18.9%。其中,全国税收收入从5 127亿元增加到100 614亿元,增长18.6倍,年均增长18%。全国公共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0.8%提高到22.6%,中央公共财政收入占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的比重从改革前1993年的22%提高到2012年的47.9%。

(三)财政收支结构不断调整,推动了“三个优化”

一是优化了税制体系,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建立了中央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二是优化了财力分配关系。建立了以划分税收和转移支付为主体的政府间财政分配制度,中央从地方集中了较多财力,再通过转移支付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财力补助,缩小了地区间的政府财力差距。三是优化了财政支出结构。“十一五”时期国家财政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住房、文化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支出超过9.8万亿元,比“十五”时期增加6万多亿元,增长1.6倍。

(四)财税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增强,促进了“三个稳定”

一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事业快速发展,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社会安全网”逐步完善,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二是中央通过增加转移支付,持续加大民生投入,促进了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1994年至2012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从2 389亿元增加到45 362亿元,年均增长17.8%,促进了地区间的协调稳定发展。三是在应对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及当前欧债危机的严重冲击过程中,通过实施以扩大政府投资、增加国债发行和结构性减税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促进了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

(五)财税管理日趋规范,增强了“三个观念”

一是增强了公共财政观念。1998年中央提出了“逐步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将改善民生作为保障重点,越来越多的居民得到了实惠,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二是增强了预算为先的观念。政府预算体系不断完善,初步建立了由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构成的复合型政府预算体系。建立了部门预算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支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和预算监督的严肃性不断提高。三是增强了财税法制观念。先后完成了预算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等重要财税法律的立法工作。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06年颁布了《监督法》,规范和加强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动预算科学化、法制化,实行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等,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现行财税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

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至今已有20年。在此期间,我国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的财政体制和税收制度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在某些方面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政府性收入规模缺乏规范性控制目标

从财政学原理上讲,政府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改善人民生活,需要筹集必要的财力作保障。而政府筹集的收入最终都将由人民群众承担,政府筹集的收入越多,人民群众的所得就越少。从这个意义上讲,合理控制政府性收入规模是必要的。但是,我国对财政性收入一直缺乏规范性的控制目标,对财政收入绩效也难以做出客观、科学的评价。目前社会上对我国财政收入规模的评价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财政收入规模与国际比较还不够大,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还不够高,仍存在较大的上升空间;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财政收入规模与国际比较已经较大,不利于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和居民收入增加,应适当控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财政收入统计口径与国际统计口径存在很大差异。目前,我国对财政收入的统计,只限于列入公共财政预算的财政收入,不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及其他政府性收费收入等;而国际上很多国家是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统计口径,将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社会保险收入、政府性基金、收费、政府及所属单位的财产收入、出售商品和服务收入、罚款收入、自愿转移收入等都计算在政府性收入之内。统计口径的差距人为地缩小了我国政府性收入的规模。据财政部的有关资料测算,2012年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的财政收入为117 254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2.6%。与经济发达国家财政收入占其国内生产总值40%左右的比重相比,当然不高。但如果加上各项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含土地出让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全国政府性收入约为15.7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30.3%;如果加上政府土地出让收入2.9万亿元,全国政府性收入将达到18.6万亿元,占GDP的35.9%;如果再将政府所属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服务性收入计算在内,这一比重将会更高。政府性收入规模过大,不利于国家对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做出宏观决策,影响职工和居民收入的合理增长。

(二)财政收入结构不够合理

一是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下降。从1994年到2012年,全国税收收入占公共财政收入的比重由98.3%下降到85.8%,降低了12.5个百分点。如果按照全部政府性收入测算,2012年税收收入所占比例仅为54.1%,非税收入所占比例已达到45.9%,不少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超过了税收收入。据有关部门统计,2012年全国地方政府性非税收入达到78 366亿元,相当于地方税收收入的1.7倍。在一些基层政府,非税收入甚至超过税收收入的数倍之多。

二是在税收收入中,间接税所占比重偏高,直接税所占比重偏低。2012年,全国间接税收入约占税收收入比重的59.2%,比经合组织国家的平均水平高出20多个百分点;而直接税收入仅占税收收入的34.2%,比经合组织国家的平均水平低20多个百分点。按照税收的基本原理,间接税主要体现普遍负担原则,其基本功能是筹集资金;而直接税的基本功能侧重于调节收入分配。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居民的收入很低、财产很少,税收的调节收入功能很弱。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变化,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已经很大,亟须加强税收调节,但直接税调节功能不强的局面仍未扭转。有些税种的功能定位也不够清晰,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一些需要税收发挥调控功能的领域,比如限制高能耗行为、限制高污染产品和高收入分配调节等,在税种设置上却比较薄弱。总的来看,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比较强,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功能比较弱。

(三)政府间的支出责任界定不够清晰

科学的财政支出管理必须以科学划分政府支出责任为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明确划分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支出范围和责任,是政府正确履行职责和改善公共服务的必要条件。在这方面,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政府的支出范围和责任界定不清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缺少法律和相关制度规定,政府负责和社会承担的支出范围的确定具有较大随意性。有些本应该由社会投资的城市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住房等,却由政府直接投资,这使财政承担了沉重的责任;而有些应该由政府支出的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文化事业等,却又推向了市场。从总的趋势看,政府的支出范围越来越大,支出责任越来越重。政府财政支出既管经济又管社会,既管发展又管稳定,既管调控又管投资,既管服务又管建设。尽管每年政府财政收入都在大幅度增长,未纳入公共预算的非税收入也在成倍增加,却仍然是入不敷出,各级政府还累计举借了规模巨大的债务。

二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支出界限和责任划分不清晰。1993年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对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却难以落实。由于事权既包括事务的决策权,又包括事务的执行责任,在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下,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确实存在很大困难。很多事务的决策权在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而执行责任主要落在市、县基层政府身上,导致决策权与执行责任相分离。中央财政为了落实国家制订的政策,每年都安排大量补助地方的专项支出,这是导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不断增加的直接原因。这种状况造成中央与地方之间支出责任混淆不清,既不利于地方政府统筹履行职能,也难以考核地方政府责任。

三是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支出责任划分不够合理。目前,省级财政除了保障本级支出和辖区内的宏观调控性支出以外,承担具体的支出事务很少,却掌握了很大的资金分配权。而大量的支出责任,如支农、教育、卫生、社保、城乡建设和公共安全等,主要由县、市政府承担,而基层政府可支配的财力很少,只能依赖上级补助,导致“支出责任在下,财力分配在上”的不合理局面,形成基层政府的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严重不匹配。

四是各级政府新增加的支出责任越来越多。国家每年都制订多项新增支出的政策,虽然中央财政向地方补助大量资金,同时也要求地方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有些政策因地方财力不足而难以落实,也有不少地方为落实资金配套而大量举借债务。

(四)地方政府缺乏稳定的自主财源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并不是按照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来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而是按照提高中央集中财力的原则,将全国财政收入的50%以上划归中央,使得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自主财源明显不足,主要依靠中央转移支付维持运转。有些西部省份的财政支出预算中,来自中央转移支付的财力占到70%以上,自有财力还不到30%;有些县级财政支出预算中,来自上级转移支付的财力占到90%以上,自有财力还不到10%。地方政府缺乏稳定的自有财源,造成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严重倒挂,“跑部钱进”等问题也难以避免。不少地方政府为履行职责,保障支出需要,千方百计筹集非税收入。有的西部省份政府性基金收入相当于全省地方预算收入的70%以上,甚至某副省级城市政府性基金收入超过全市地方预算收入。

(五)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够完善

一是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主要是均衡性转移支付太少,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过大。2012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占转移支付总额的46.7%。即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也存在大量用于特定支出的项目。这种状况不利于地方统筹安排财力,有些项目安排也不完全符合地方的实际需要。

二是要求地方配套资金过多。多数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要求地方配套30%-40%,有些项目配套比例甚至高达70%以上。在地方自有财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这种中央部门“开单”、地方政府“埋单”的状况,加剧了地方财政的收支矛盾。

三是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成本高、效率低。每年数万亿元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中央部门确定项目下达省级财政,再由省级部门下达市、县财政,环节很多,工作量很大。一些基层政府部门为争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层层向上级“汇报”,成本很高。一些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不够透明,很容易滋生腐败。不少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达很晚,有些甚至到年底都难以下达,造成年终大量资金结转和闲置。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绩效也难以实施有效的考核评价和监督,影响了财政支出效果。

(六)政府债务风险加大

一是中央国债余额持续快速增加。2012年中央财政国债余额限额已达到82 708亿元,比2006年增加47 140亿元,增长了1.3倍。

二是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特别是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各级政府纷纷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向银行大量举借贷款搞建设,使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迅速扩大。2011年国家审计署审计,全国地方各级政府性债务已高达10.7万亿元。若再加上地方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举借的债务,规模会更大。有的省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达5 000多亿元,相当于地方年度预算收入的5-6倍。

三是政府债务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国家法律没有对政府债务提出量化控制指标,地方政府性债务没有列入预算报人大审批,地方预算也没有安排必需的偿债资金;对于政府债务缺乏统一的统计口径,难以全面、真实地反映各级政府的实际负债状况;政府举债随意性很大,债出多门的情况比较普遍,许多地方政府将举债搞建设作为加快发展的有效途径,只考虑借钱、不考虑还钱的倾向比较普遍,导致债务规模大大超过财政偿还能力。

三、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十二五”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宏观调控体系的关键时期。做好这些工作,都需要稳定可靠的财税政策来支持,也需要科学规范的财税体制作保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在稳定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收制度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健全公共财政体系的总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对现行财政体制和税收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更好地为政府履行基本职责服务。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应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科学把握我国政府性收入的总规模和总水平

为改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增强居民特别是广大中低收入居民的消费能力,推动经济可持续稳定增长,应当规范政府性收入来源,适当控制政府性收入规模,减轻企业和居民税费负担。总的思路应当是:第一,明确规定政府性收入的统计口径,科学把握政府性收入规模;第二,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扩大居民消费;第三,大力压缩非税收入,特别是各项政府性基金和收费占政府性收入的比重。

(二)科学界定政府的支出责任

1.科学界定政府的支出范围。政府的支出责任,应与政府履行的基本职责相适应,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政府财政能力相适应。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的基本职责是“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构建公共财政的要求,政府支出范围不能太宽,标准不能太高,应主要用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公益性事业发展以及政府运行等方面。对于企业发展支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经营性事业发展支出等,主要发挥社会和市场的作用,政府可以运用税收手段给予适当扶持,但不宜大量直接投资或补贴。对于改善民生的支出,政府也不宜包揽过多,而应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和居民三方面的作用。

客观分析我国经济的实际发展水平,认真研究政府在现阶段应当承担的支出责任非常重要。我们不能将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定得过高而导致集中财力过多,影响企业发展和居民收入,或导致赤字和债务攀升。即使属于政府支出责任的事务,在保障方式上也应当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不能急于求成。对地方政府靠举债大兴土木,改建、扩建城市拉动经济增长的做法,应该严格控制。

2.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支出责任。目前,中央集中财力较多,而支出责任较小;地方自有财力较小,但支出责任很大,财力与支出责任很不匹配。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应当适当加大中央财政支出责任,将某些全国性、跨地区的重大支出划归中央,适当提高中央本级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

对属于中央支出责任的事务,有些可委托地方管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安排,不再要求地方配套;对属于地方支出责任的事务,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不再安排具体的支出项目,地方承担有困难的,由中央财政通过增加财力均衡性转移支付提供保障;对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责任的事务,由中央和地方按不同比例共同负担。

3.明确省以下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在地方支出责任的范围内,由省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省、市、县政府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的事务,适当加大省级政府的支出责任,适当减轻市、县政府的支出责任,改变目前基层政府支出责任过重的状况。有些事务的具体管理可由基层政府承担,但财政资金应该由省级政府安排,切实减轻基层政府的支出压力。

4.明确划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支出责任。按照转变职能、优化结构、分工合理和权责一致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等问题。规范和减少财政部门对具体资金、项目的审批,其基本职能应当是做好预算编制、管理、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力保障机制

财力保障是落实政府支出责任的基础条件,也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核心。为此,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科学测算财力需求。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与各省级政府共同研究,按照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的划分和不同地区的支出标准,实事求是地测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财力需求,并给予保障。

2.健全市、县级政府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与省级政府共同研究,按照市、县级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和规范的支出标准,分别测算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的资金需求。凡是市、县级政府财力不足以落实支出责任的,应由省级财政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保障。

3.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责任划分,凡是地方自有财力不足以履行支出责任的,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财力保障。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应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一般性转移支付应作为地方固定收入,列入地方预算,逐年增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当大力压缩,并主要用于中央委托地方管理的支出项目或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的支出项目。中央制订新的支出政策,应充分征求地方意见,考虑地方财政能力,凡是地方财力不足的,中央财政应当提供保障。新的支出政策不能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出台,应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遇有特殊情况当年必须出台的,应编制调整预算方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4.规范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力保障机制。省级政府应根据省、市、县级政府支出责任的划分和财力保障需求,研究完善省、市、县级政府之间的财政体制,并通过完善转移支付分配、财政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等措施,切实做到财力向基层倾斜,实现财力保障与支出责任相匹配。

(四)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体系

增强税收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需要提高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适当减轻间接税税负,适当增加直接税税负,重点对高收入者进行调节。同时,精简归并某些性质相近、功能相似或重复征收的税种,增设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税种,健全税收筹集财政资金、调节收入分配和调控宏观经济的三大功能。

1.改革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减少重复征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以及其他能够实施增值税抵扣的行业,由目前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解决服务业和相关行业的重复征税问题,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由此而减少地方的收入,应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2.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增强调节居民收入功能。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最大的问题是,对居民的实际收入特别是非工薪收入难以准确掌握,低收入居民的税收负担相对较重,高收入居民的税收负担相对较轻。为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应修订完善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个人征信体系,全面推行银行卡结算制度,准确掌握居民个人或家庭的实际收入;明确规定企业所有者个人收入所得的核定办法和税收征管办法,严禁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的个人职务消费和家庭消费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管模式,适当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3.完善房产税收制度,抑制投机行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清理、归并土地和房屋开发领域种类繁多的税费项目,完善房产税收制度,发挥房地产税收的调节作用,既要鼓励住房消费,又要抑制房地产投机行为。

4.完善消费税制度,增强调节消费功能。将高污染、高能耗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适度提高消费税税率,将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

5.改革资源税制度,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统筹推进资源税费改革,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

6.研究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目前,我国对企业按定率征收所得税。由于某些企业垄断了资源、市场甚至价格,攫取了超额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对企业按同一税率征收所得税,显然不够公平。能否按企业利润率水平划分若干档次,实行超额累进的所得税制度,建议专家、学者们进行研究。

7.正税清费,规范政府性非税收入。加快政府性基金和收费制度改革,大力清理各类政府性非税收入。研究将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等政府性基金改为税收,并由中央与地方共享,以规范政府收入,有效保护农用土地。整合环境排污收费项目,从量定额征收环境税。积极推进社会保险费改税,建立社会保险资金征收、管理、使用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体制,提高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效率。

8.改革地方税管理机制,赋予地方部分税政管理权。将与地方经济发展关系密切、宜于地方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税种,在全国统一税制框架下,赋予省级人大调整税率、税目和减免等方面的权限。

(五)加强财税法制建设

我国的财税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迄今为止,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财税法律,只有《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其他财税立法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部门制定的规章,导致财税管理中政策多变,主管部门裁量权过大,影响财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此建议:

1.加快推进税收立法步伐。一是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将现行的主要税种由行政法规上升为税收法律;新设立的税种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形式颁布实施。二是研究制定政府性非税收入管理法,将政府性基金、收费等非税收入纳入法制化轨道,纠正乱收费现象。三是规范税收立法授权,严格税收行政法规的备案审查,规范税收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四是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税收征管监督,严格税收执法行为,消除地区间税收不公平现象。五是建立、健全政府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改善税收征管条件,提高征管能力。

2.研究制订“财政基本法”。将政府间财政体制、财政收入与支出制度、预算制度、转移支付制度和财政监督制度等公共财政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3.研究制订政府债务管理法。政府债务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和财政政策的重要手段。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库券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政府债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债务风险的逐渐加大,应当制定政府债务管理法,对政府举借债务的原则、规模、结构(种类)、审批、还本付息、投资使用、项目验收、效果评估、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政府债务行为,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4.严格遵守和执行财税法律。当前财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不在于无法可依,而在于有法不行、违法不究。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严格遵守和执行,也是一纸空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征税、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律职责。企业和社会民众都要严格履行法律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依法纳税、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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