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 珍
(东北林业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中心,哈尔滨150040)
海洋酸化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除气候变化以外的另一个重大环境问题。人类活动产生的巨量二氧化碳(CO2)进入大气层,不仅产生严重的温室效应,而且使全球海洋出现酸化现象。目前还没有一个专门的国际环境法律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但国际上有两个环境制度可以适用于海洋酸化,一个是控制CO2排放的国际气候变化制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另一个是规范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尽管海洋酸化问题受到这两种环境制度的规范,但靠其中任何一个制度都不能完全解决此问题。因此海洋酸化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国际法律的边缘地带,这对海洋世界生态完整性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加强海洋酸化的国际环境法研究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国际环境法已在许多部门和以特设的方式形成,已解决一些具体的全球性或区域性的环境问题,例如跨界污染的特定来源和类型问题,但在解决海洋酸化等问题上还需要协调一致,以一种全面和综合的方式促进海洋环境的国际治理。
海洋酸化是指由于海洋吸收、释放大气中过量CO2,使海水逐渐变酸。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释放的CO2有超过1/3被海洋吸收,使表层海水的氢离子浓度近200年间增加了三成,海水PH值下降了0.1。海水酸性的增加,将改变海水化学的种种平衡,使依赖于化学环境稳定性的多种海洋生物乃至生态系统面临巨大威胁。海洋酸化主要是由大气污染造成的,是人为气候变化的结果,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和进入海洋的其他污染物的影响同样严重,这个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和研究。1956年,美国地球化学家洛根·罗维尔开始着手研究大工业时期造成的CO2在未来50年中将产生怎样的气候效应。洛根通过监测发现,每年的CO2浓度都高于前一年,而且CO2的浓度变化与北半球植物的生长季节的更替是同步的。这一观测结果让科学界很快认识到,洛根的担忧是正确的:被释放到大气中的CO2不会全部被植物和海洋吸收,有相当部分残留在大气中。洛根还通过计算发现:被海洋吸收的CO2数量非常巨大,并且进入海洋的CO2会改变海水的化学性质。2003年海洋酸化(Ocean A-cidification)这一术语第一次出现在《自然》杂志中。2005年灾难突发事件专家詹姆斯·内休斯进一步描绘了海洋酸化潜在的威胁。2012年美国和欧洲科学家发布了一项新研究成果,证明海洋正经历3亿年来最快速的酸化,这一酸化速度甚至超过了5 500万年前那场生物灭绝时的酸化速度。2013年3月,日本一个研究小组在新一期英国《自然·气候变化》杂志上发表报告说,海水酸化越严重,拥有坚硬骨骼并且能够制造珊瑚礁的珊瑚就越少,而柔软的海鸡冠则会增加。如果酸化过于严重,珊瑚在21世纪末就有可能消失。所以,我们应该关注国际环境法在解决海洋酸化问题上所起的重要作用及其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性。
海洋与大气在不断进行着气体交换,排放到大气中的任何一种成分最终都会溶于海洋。在工业时代到来之前,大气中碳的变化主要是自然因素导致的,这种自然变化造成了全球气候的自然波动。从工业革命开始,人类开采使用煤、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并砍伐了大量森林,至21世纪初,已经排出超过5 000亿吨二氧化碳,这使得大气中的碳含量逐年上升。受海风的影响,大气成分最先溶入几百英尺深的海洋表层,在随后的数个世纪中,这些成分会逐渐扩散到海底的各个角落。研究表明,在19世纪和20世纪,海洋吸收了人类排放CO2中的30%,并且仍在以约每小时100万吨的速度吸收着,在接下来的数几千年里,海洋将会吸收排放到大气中的大约90%的CO2。①SCOR/IOC,The ocean in a high CO2 world ,17 Ocennography(2004),72.因此,人类活动直接导致了海水的不断酸化。
尽管在海洋PH值里有大量的区域和季节性变化,但海洋酸化的化学过程是相对简单的。CO2溶解在海洋中与水反应形成酸,即碳酸。海洋自然是碱性的,其工业化前的PH值大约是8.1。然而,海洋的PH值已经下降了0.1,因此现今的海洋比过去50年的任何时间酸性更强。此外,如果CO2排放量没有大幅缩减的话,海洋PH值到2100年还可能下降多达0.5个单位。②Royal Society,Ocean acidification due to increasing atmospheric carbon dioxide(2005).
这一过程导致海洋碳化学方面产生很大的变化。氢离子在碳酸结合碳酸盐离子在水中形成碳酸氢钠时释放,从水中去除大量碳酸盐离子对一系列海洋组织的形成至关重要。碳酸盐浓度比对工业化前的水平已经有10%的跌幅,③O.Hoegh-Guldberg.Coral reefs under rapid climate change and ocean acidification,318 Science(2007),1737.并且预计到2100年还要减少50%。④B.Rost and U.Riebsell,Coccolithaphores and the biological Pump:responses to environmental changes,in H.R.Thierstein and J.R.Young(eds.),Coccolithophores:from molecular process to global impacts(Berlin:Springer,2004),99.
关于海洋酸化影响的历史知识很少,但它对许多海洋物种和生态系统具有的不利影响在业界已达成越来越多的共识。
许多海洋光合生物和动物,如软体动物、棘皮动物、珊瑚、有孔虫和钙质藻类,使壳和板远离碳酸钙,海水的弱碱性有利于海洋生物利用碳酸钙形成介壳。海水中含有足够浓度的碳酸钙是可能的,但CO2浓度的增加会使酸度增加而阻碍钙化过程。钙化生物在本世纪将受到许多负面的影响,据估计,到2100年由于碳酸钙浓度的下降,钙化率将下降多达50%。①M.Sakashita,Petition to regulate carbon dioxide pollution under the Federal Clean Water Act,2007.
碳酸钙是以几种结晶体的形式被用于生物材料,最重要的是文石和方解石。所有钙化生物都可能受到海洋酸化的不利影响,但是首先会影响文石,因为文石的晶体结构更容易溶解。最危险的是珊瑚生物,需要文石被存放来建造珊瑚礁石,并且如果到2100年海洋的PH值下降高达0.4个单位,那么到2050年碳酸钙水平可能低于那些需要维持珊瑚礁的堆积了。
海洋酸化对热带和亚热带的珊瑚礁如大堡礁来说,其威胁性同样是严重的。最近的一项调查表明,从1990年通过大堡礁的钙化已下降了14.2%,减少钙化导致弱珊瑚骨架降低延伸率和通过波浪作用增加侵蚀的易感性。②IOC,Monaco Declaration(2008).See also,G.De'ath et al.,Declining coral calcification on the Great Barrier Reef,323 Science(2009),116.更值得人们关注的是减少钙化对健康的珊瑚礁生态系统的综合影响。珊瑚在海洋中是最壮观的钙化生物,它们占全球碳酸钙生产的10%。海洋酸化将不太明显、也没有那么严重地影响其他钙化生物,如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和一些浮游生物的生存和发展。因为这些生物体形成了不同的海洋生态系统的基础,其减少钙化的后果不能低估。事实上,全球性的科学机构国际问题科学小组在其2009年6月关于海洋酸化的声明中指出“基本海洋生态过程将影响许多海洋生物,这些海洋生物直接或间接地依赖于碳酸钙饱和水和适应目前海水酸碱度的生理和代谢过程水平,如钙化、生长和繁殖”。③Interacademy Panel on international issues,Statement on Ocean Acidification(June 2009).
此外,虽然所有的海洋都会受到影响,但有一些受到的影响会更大。如寒冷的南大洋比温暖的海域吸收更多的 CO2,极地水域将最先出现碳酸盐离子浓度降低到这样的程度以至于贝类生物将无法钙化。但是,热带海域仍被预测将迅速地酸化,即使大气中的CO2是稳定在450 ppm的情况下。海洋的酸度变化也可能影响海洋物种的生理。海洋酸化将增加灵敏度和减少水的温度阈值。高碳酸血症发生在 CO2过度积累的海洋动物的组织和体液中,并且酸中毒可导致体液的酸度增加。人们对这些毒性作用的了解比减少钙化率要少,然而有实验证据表明,在水中呼吸的动物酸中毒将减少能源使用和降低呼吸道细胞活动。另外,有证据表明,较低的蛋白质合成率也会对大型动物的生长和再生长产生负面影响。④WGBU,Special Report 2006:The future oceans,warming up,rising high,turning sour(2006)
与严峻的气候变化问题一样,海洋酸化问题也必需通过减少CO2排放量来解决。众所周知,任何一个国际环境问题都不能孤立地被解决,国际环境法已逐渐发展为一种解决具体环境问题的模式,但同时又导致了国际法的碎片化。因为不同的制度有不同的规则和术语,在许多情况下出现了很大程度的重叠而缺乏有效的协调。海洋酸化问题有效地挑战了国际环境法中的制度复杂性,因为目前还未制定新制度,所以必须参考国际法上的一系列现有制度来解决此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系统地梳理每个制度如何单独适用来解决海洋酸化问题,以及如何使这些制度与实践相结合以便更协调地适应国际法规制。
最初有关海洋酸化的相关制度是气候制度,有关气候制度的国际法律框架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以及相关的区域、国家和地方各级的法律规则。这些法律规则主要是国际社会努力减少引起海洋酸化的物质 CO2等温室气体排放的。无论是UNFCCC还是Kyoto Protocol,谈判时的任何文本中都未提及海洋酸化这一现象,但因为它们是最基本的气候变化国际法,所以这些文本的一系列规定都很有意义,值得我们关注。
UNFCCC第2条规定,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一个水平,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气候系统”被定义为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和地圈的整体及其相互作用。因为海洋是大气的一部分,海洋生物是生物圈的一部分,海洋酸化与大气中的 CO2浓度是密不可分的过程,海洋酸化问题是大气、水圈和生物圈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所有这些都是气候系统的一部分。UNFCCC提出了一个根本的问题:气候系统和海洋酸化危险的人为干扰的阈值是什么以及确定什么是危险的?为了确定在一般意义上是否存在人类活动危险的干扰,人们可以参考IPCC报告。然而,当海洋酸化在IPCC的第四次工作报告中被提及时,假使UNFCC第2条是有异议的,那么“危险的大气干扰”的决定如何通过参考危险的海洋PH阙值来界定?
同样地,解决海洋酸化的气候制度只是减少了气候变化对海洋的影响,这是通过分析UNFCCC的其他规定得到了这一结论。UNFCCC将“气候变化”定义为气候变化归咎于人类活动改变了地球大气的组成。此外,第1条第1款还将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定义为气候变化所造成的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的变化,这些变化对自然管理下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复原力或生产力,或对社会经济系统的运作,或对人类的健康和福利都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其结果是第3条要求缔约国保护气候系统和限制其不利影响,但不包括防止或限制海洋酸化的义务。
《京都议定书》设置的排放目标是参考其对大气的影响而不是对海洋的影响来设置的。因此,气候制度与主要的六种温室气体排放量联系在一起。京都议定书没有规定具体的 CO2排放量,而是允许缔约方通过限制其总的人为 CO2温室气体排放量履行其承诺(见UNFCCC第3条第1款),这意味着议定书附件二缔约方能够增加其CO2排放量,只要减少其排放的如甲烷和一氧化氮等其他温室气体,然而,这些物质同样也导致海洋酸化。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包含国际社会努力防止海洋酸化的规定。UNFCCC第1条将“库”界定为气候系统内存储温室气体或其前体的组成部分,将“汇”界定为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活动或机制。其第4条第1款第4项要求所有各方促进可持续地管理,并促进和合作酌情维护和加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包括生物质、森林和海洋以及其他陆地、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这意味着不仅各方努力提高“被动”吸收的人为 CO2注入海洋,而且这些规定甚至可以被理解为鼓励积极的海洋CO2碳汇。因此,被海洋吸收的 CO2在气候制度中是作为解决气候变化的一种对策出现,而不仅仅只作为一个问题。
在2008年10月的国际海洋酸化研讨会上,与会科学家指出,海洋酸化的自然恢复至少需要数千年,遏制它的唯一有效途径就是尽快减少CO2的全球排放量。欧美等国已开始研究遏制海洋酸化的对策,中国也已将海洋酸化列入重点支持方向。2009年8月13日,来自26国的逾150位科学家签署《摩纳哥宣言》(Monaco Declaration),呼吁决策者将CO2排放量稳定在安全范围内,以避免危险的气候变化及海洋酸化等问题。
尽管如此,气候制度不是全球大气的“宪法”,①D.Bodansky,“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A commentary”,18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93),451.目前的气候制度仍不能充分有效地解决海洋酸化问题。海洋是地球上最大的碳汇之一,CO2排放量的增加不仅引起全球变暖,还可引起海洋酸化。面对全球变暖和海洋酸化日趋严重的形势,国际社会一致认为,健康的海洋在缓解全球气候变化中发挥重要作用。关于海洋酸化气候制度的局限性为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是否有其他制度,尤其是那些与海洋有直接关系的制度能否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对海洋进行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特别是其第十二部分的规定。该公约规定各国负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需要各方采取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的必要措施,通过法律和条例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的海洋环境污染。公约还规定了更详细的制度,包括规范海上与陆地源以及海洋污染大气源的污染和倾倒,这些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都是用于规范海洋酸化的。但这些规定很多都是重叠的,显然缺乏协调。海洋污染制度的复杂性进一步阻碍了海洋酸化问题的解决。
1.1972年《伦敦公约》和1996年《伦敦公约》
1972年《伦敦公约》的目的是防止废物或其他易于危害人类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命,污染海洋的物质倾倒。1996年《伦敦公约》谈判取代了1972年《伦敦公约》,虽然已生效,但它迄今仍限制参与,因此,目前该公约的作用有限。其倾倒控制制度仅适用于积极的 CO2封存(故意在海洋中倾倒液化碳废弃物)而不是被动吸收(自然吸收大气中的 CO2),因此,该制度只能规范对海洋酸化影响相对较小的活动。
2006年11月召开的缔约方第一次会议上修正了1996年《伦敦公约》,允许海床下储存 CO2,这一修订已经在澳大利亚等国内立法中实施①See for instance Offshore Petroleum and Greenhouse Gas Storage Act 2006(Cth)(Australia)(amended pursuant to Offshore Petroleum Amendment(Greenhouse Gas Storage Act 2008(Cth)(Australia)).。规定允许海床下封存 CO2,同时 CO2从碳捕获过程添加到附件一中,因为废物或其他物质可被视为倾倒物。该修正案已辅以评估 CO2流排入海床下地质构造的具体准则,在2007年11月第二次协商会议上被采纳。
在科学工作组关于海洋富化的声明中有承认海洋酸化危险性的具体表述,大型海洋富化可能对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有负面影响。最近国际科学院重申了该声明并指出,以目前的排放率,到2050年甚至更早,所有的珊瑚礁和极地生态系统将受到严重影响。类似的关注也体现在2008年10月缔约方通过的《伦敦公约决议》中,其指出,鉴于目前的知识状况,除了进行合法的科学研究,不应准许海洋富化活动。②Resolution LC-LP.1,31 October 2008.
2.1995《全球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的行动纲领》
通过海洋倾倒控制制度解决海洋酸化问题,到目前为止只限于在海上处理 CO2废物,来自大气层的绝大部分 CO2是通过被动吸收进入海洋的,这类碳废物的海洋污染占所有进入世界海洋污染物的80%。③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UNEP in 2006(2007).
1995年108个国家和欧洲共同体通过了《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的全球行动纲领》(GPA)。GPA采用软法的方法指导国家和地区政府制定和执行措施,以防止、减少、控制和消除来自陆地活动的海洋退化。此外,GPA还努力确保全球环境政策的连贯性。GPA第五章鼓励各国制定国家行动方案,解决陆地来源的海洋污染。海洋酸化主要是由于陆源污染所造成的海洋退化,虽然GPA为九种来源设定了目标,其覆盖大多数陆地基础上的海洋污染物,土地基础上的碳排放并不包括在其中。
有专家认为,GPA在解决气候变化对沿海和淡水生态系统的影响方面仍然是不确定的。④D.L.VanderZwaag and A.Powers,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from land-based pollution and activities:Gauging the tides of global and regional governance,23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2008),423,at 439.GPA中还提到,UNFCCC是承担保护海洋环境一般义务的一个公约,也是作为一个确定大气沉积的降解来源,但未能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好在GPA不是一个静态的制度,可以在短时间内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对海洋酸化提高认识的一个积极的表现是《关于进一步推动执行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全球行动计划的北京宣言》,该宣言在2006年GPA第二次政府间审查会议上通过。
GPA的作用是有限的。GPA 是一个软法文本,尽管这使GPA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也意味着这一纲领无法以任何可执行的方式来规范国家行为。目前GPA被转换成条约的形式希望不大。尽管有各种学术建议,但在这两年的全球行动纲领政府间审查会议上都未正式讨论过这一问题。因此,虽然参与GPA的海洋酸化问题的声明在发起全球行动中具有重要的政治利益,但其有效规范还需要其他形式。
3.区域对策
海洋酸化是一个全球性的环境问题,需要协调一致的全球行动,但也可在区域层面采取一些措施。《联合国环境署区域海洋方案》(RSP)一直是区域执行的关键机制。1974年RSP在遵循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基础上建立,目的是通过鼓励分享这些水域的国家的全面合作和具体行动来减少世界海洋的退化。RSP涵盖18个区域,已成为全球保护海洋和海岸环境的最全面的倡议。RSP的核心是区域行动计划,为了建立一个全面的战略框架来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有关成员国政府通过了该区域行动计划。
UNEP有关海洋酸化问题方面的公约是1992年《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奥斯巴公约》),涵盖了欧洲十五个国家的西部海岸和流域,保护东北大西洋的海洋环境。《奥斯巴公约》即1974年的预防陆源污染海洋环境公约,它是最早的有约束力的陆源污染公约,规定缔约国可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防止和消除污染。《奥斯巴公约》对“污染”作了广泛的定义,即“因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把能源物质排入海域的结果或可能的结果,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系统,损害设施或干扰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①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 of the North-East Atlantic,22 September 1992,in force 25 March 1998,32 ILM(1993),1069,art.2(1)(a)(“OSPAR Convention”).因为海洋酸化是因人类将 CO2排入海洋间接引起的,很可能损害海洋生态系统,它属于污染的范畴,因此,应承担《奥斯巴公约》第2条第1款的预防义务。
《奥斯巴公约》的解释因当事人运用预防原则的要求而加强。根据最近的实践,气候变化是奥斯巴委员会指定的七个工作领域之一。2006年该委员会公布了一份关于海洋酸化的报告,其中包括对海洋环境影响的详细考虑,委员会还在考虑建议海洋碳捕获和存储(CCS)的同时处理局部酸化问题。2007年委员会修订公约附件的会议上通过允许在海床地质构造控制下采取CCS技术。与此相关,委员会决定根据《奥斯巴风险评估和管理公约》采取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储存液化 CO2的地质构造。这种做法表明,虽然奥斯巴委员会致力于CCS技术降低大气中 CO2的浓度,但也意识到确保该战略本身并不利于解决海洋酸化问题。
海洋酸化并不是第一个国际法上规范的酸性问题,酸雨是需要国际法律规范中最早的跨界环境问题之一。酸雨主要是由于排放的SO2等酸性气体进入大气后,造成局部地区的SO2富集,在水凝过程中溶解于水形成亚硫酸,然后经某些污染物的催化作用及氧化剂的氧化作用生成硫酸,并随着雨水降下形成酸雨。酸雨的国际规范可以追溯到19世纪30年代的特雷尔冶炼厂案。②Trail Smelter Case(Canada/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938 and 1941,3 RIAA(1941),pp.1911 et seq.此案是由于英属哥伦比亚的崔尔冶炼厂排放过量的SO2污染美国华盛顿州的农作物和影响其他农业利益而引起的,基于“任何国家无权使用或允许使用其领土,以在他国领土内或者对着他国的领土或其中的财产即国民释放烟雾这样的方式造成的损害”的原则,加拿大被裁决来承担这种损害的主要责任。这一原则最终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的第21条原则(后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宣言》的第2条原则)中被确立下来。
北半球现在有详细的制度规范跨界空气污染,例如在《1979年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下的酸雨等环境问题和局部臭氧污染。该公约的谈判是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和北美的成员之间进行的,它是由八个议定书组成的框架协议,包括为减少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造成大气酸化污染的影响而制定具体的文本。
1985年《减少硫排放量或越境的议定书》设法减少至少30%的硫排放量,而1994年《关于进一步减少硫排放的议定书》规定临界负荷的硫不能超出,并被纳入包括预防原则的环境管理的现代概念中。最值得关注的是1999年《酸化、富营养化和地表臭氧议定书》,它为四种污染物即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氨规定了2010年上限和国家排放标准。该议定书的第2条还规定中心任务是确保不超过包括海洋环境的一个临界负荷酸度,这为环境条约的酸度阈值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示例,是设计海洋酸化类似标准的一个示范。
1.《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三个主要目标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可持续利用、公正和公平分享商业和其他利用遗传资源利益。CBD的所有规定都强调预防原则的重要性,确保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没有被用来作为未能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障生物多样性的理由。解决CBD下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的预防办法对解决海洋酸化问题具有特殊意义,它对海洋生物和生态系统都有严重影响。解决海洋酸化问题,如果不采取切实行动减少 CO2排放,未来就没有海洋的物种和生态系统。
CBD的若干规定与应对海洋酸化问题直接相关。其第6条要求成员制定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并将这些纳入更广泛的国家计划中。第7条要求成员确定和监测活动的进程和类别或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并监测其影响。
2008年在波恩举行的第九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与海洋酸化直接相关的两个决定。在第一个决定中,成员要求执行秘书分析海洋酸化、气候变化和富营养之间的相互作用,尽可能深入调查其对内河、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的威胁,这是关于海洋富化的一个内容。会议还敦促各方依照1972年《伦敦公约》和1996年《伦敦公约》来确定,并要求各方根据预防办法确保海洋富化活动的发生,直到有足够的科学依据证明这样的活动,包括评估相关的风险。在第二个决定中,缔约方会议要求现有的海洋酸化的科学信息及其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栖息地的影响由负责审议会议的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在第十次缔约方会议之前编译和综合。这两个决定是在CBD框架下考虑如何解决海洋酸化问题,但CBD的任何规定是否是用于限制缔约国的 CO2排放量并施加给其义务还不确定。
2.《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
除了GPA外,还有一些区域制度比全球制度更详细、更规范,CBD与在全球制度前后采用一系列制度并行运作,这些制度都通过保护具体生物或物种,包括海洋环境来保护生物多样性。如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CCMALR)于1982年生效,属于南极条约体系的一部分。最初设计该公约是为了保护磷虾——一种钙化有机体,它是全球食物链的关键环节,也是目前已知面对海洋酸化非常脆弱的物种。CCMALR的目标是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包括鳍鱼类、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和其它物种活生物体等,然后进一步建立一个委员会和一个科学委员会一起工作来管理南极海洋生物资源。
有人指出,海洋酸化对生物的影响在南大洋的寒冷水域很可能是首要的和最明显的。然而,海洋酸化尽管不利于实现CCMALR的目的,但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CCMALR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的非常有限的审查。目前,只有科学委员会在工作中偶尔提到海洋酸化,国际社会还需继续努力来更好地管理南大洋的海洋生物资源。
世界海洋的治理由于带状框架、区域和全球制度多样性的平行运作而变得十分复杂。根据不同的部门来决定是适用国内法、区域法或国际法。在流动的海洋环境中,海洋资源自由移动,污染也不是静态的。海洋的综合治理在处理过度捕捞和海洋污染灾害中是十分明显的。此外,因海洋吸收了日益增多的 CO2,对海洋和珊瑚礁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综合治理。然而,即使是有治理海洋酸化的国际综合措施的意愿,这一现象所带来的挑战被称为“复杂的制度”,其本身是国际规则的一个部门法领域的产物。令人鼓舞的是国际社会高度关注解决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海洋问题,2009年5月在印度尼西亚举办的第一次世界会议上进行了讨论,该会议的目标是讨论当前海洋领域与气候变化有关的问题,以及世界如何能明智地利用海洋来应对气候危机。参加会议的76个国家在2009年5月14日会议结束时通过了现在被称为万鸦老宣言的文件。大会主席、印度尼西亚的海洋和渔业事务主任弗莱迪指出:“世界海洋会议使海洋处于世界关注的舞台中心,而且提高了海洋在气候变化中的重要性认识,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谈判把海洋作为主要议程,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万鸦老宣言还特别提到“逐渐酸化和温度增加的海水对海洋生物,尤其是贝类生物、它们依赖的物种以及珊瑚礁的结构和功能会有负面影响”。①UNEP,World Oceans Conference 2009,Climate change impacts to oceans and the role of oceans to climate change.available on the Internet at〈http://www.unep.org/regionalseas/events/2009/woc_2009/index.asp〉(last accessed 20 October 2009).
珊瑚三角倡议(CTI)是一个建立了专为解决气候变化所造成的珊瑚退化这一问题的区域性倡议。CTI在2009年5月世界海洋会议上正式推出,当时它是作为该会议的附属会议召开的。成员国有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巴布亚新几内亚、东帝汶和所罗门群岛,这些所谓的“珊瑚礁繁盛的国家”致力于保护占地5.7亿平方公里海洋的行动。珊瑚三角区只占全球海洋面积的2%,还是世界上75%的已知的珊瑚物种所在地,超过30%的世界珊瑚礁分布在珊瑚三角区。珊瑚海三角的珊瑚将继续因海洋酸度的增加而受到威胁,同时全球的关注度仍然很高。在国际层面没有一个水域可以幸免,需要设定削减大气中CO2水平的目标。因此,最近有科学机构要求为了解决海洋酸化问题,到2050年要比1990年减少全球CO2排放量的50%。②Interacademy Panel on international issues,Statement on Ocean Acidification(June 2009).
海洋酸化是人类强烈干预地球系统背景下的自然过程,是与全球气候变暖相关的重大全球性环境问题,对人类赖以生存的海洋生态系统的维系和持续利用有着极其深刻的影响。这对国际环境法解决海洋酸化问题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既没有建立新规则,也没有建立解决新问题的制度和机构,相反需有效执行的法律还大量存在。③M.Koskenniemi,Breach of treaty or non-compliance?Reflections on the enforcement of the Montreal Protocol,3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1992),123.许多领域的国际环境治理已经通过一系列双边协议得到广泛和具体的规范。许多规定都是强加给成员方的,并且建立复杂的机构支持他们遵守承诺,即使在有关气候变化制度方面也是如此,目前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仍无法保证为人类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气候。
前文的分析清楚地表明了海洋酸化问题需协调国际环境治理的各个领域,特别是解决海洋酸化问题的新领域,普通的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方法就不能适用。现在的解决办法是调整现有的制度涵括海洋酸化问题,并把其作为制度的中心,即将海洋酸化问题作为首要解决的问题。现在我们还应该关注气候变化对海洋和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无数的国际和区域治理渔业管理的制度、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陆源海洋污染已经将海洋治理形成一个复杂的网络,很明显气候变化制度是最适合的办法。尽管气候变化制度也有局限性,但全球现已达成共识,即需要在全球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中寻求解决海洋问题的方案,其中,国际环境法将发挥无比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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