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丽辉,潘 松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杭州310018)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具有活态性特点,一旦遭到破坏将不可逆转,所以,对它的保护难度要大于对流变性较弱的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难度。“非遗”档案是以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通过对“非遗”这种特定文化环境内生产生活方式活态承续的综合性调查收集、真实完整地记录,从而形成可保护的物质化档案。包括所有与“非遗”活动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其内容丰富、种类繁多,既是文化传承的载体,又是文化传承的产物。
档案馆具有保护和传承“非遗”的职责。《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2)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3)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2]。可见,档案馆建立完整系统的档案并对之规范化,是保护和传承非遗的重要手段。档案馆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坚持优化利用原则,主动将对“非遗”抢救、记录与保护的档案成果推向社会大众,促进文化的宣传与弘扬,这是档案馆的业务职责与文化使命所在[3]。
当代档案事业的发展方略之一便是应对社会之变,档案工作本身就要参与到经济社会建设中。所以,要充分发挥“非遗”档案的作用,就要将其推向市场,不仅在市场中能实现它的价值,保持它的传承,而且还能提高社会档案意识。“非遗”档案的旅游开发就是适应社会环境发展变化的方式之一。
从组成内容上,可供旅游开发的“非遗”档案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如某些祭祀、舞蹈等“非遗”活动中形成的丰富多彩的实物档案,主要满足旅游者视觉、听觉等直观的感官需求;二是记录并反映有关“非遗”活动及其传承人基本情况的各种载体的记忆档案,可以作为参观实物档案的补充材料。
“非遗”档案资源可开发成以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为目标的科普旅游,吸引文化层次较高的旅游者,原因如下:
1.旅游者的旅游需求多建立在对感官需求的满足上,无形的“非遗”转化为有形的物质档案后,可以满足这个旅游需求。
2.“非遗”档案具有地方独特性、原生性、内容丰富性、载体多样性、民族性等特点,原生态、真实地反映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情形,这种文化活力和文化生机能够激发旅游者旅游兴趣的动力。
3.因为对旅游知识的期盼,旅游者的旅游需求逐渐由以往的以观光需求为主转向历史求知性、知识探索性需求。从这个角度出发,“非遗”档案可以让游客了解更多知识,具有可开发性。
1.保护的意义
一方面,“非遗”档案的旅游开发,很大程度上依赖对“非遗”档案挖掘与整理的“生产性保护”,如此能促进对“非遗”档案的保护。另一方面,积极有效的开发与推广,可以加大社会公众对非遗的了解程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非遗”的保护意识,最终促进对“非遗”的保护。
2.传承的意义
一方面,合理的旅游开发会吸引旅游者参加“非遗”档案旅游活动,这既能发展“非遗”档案旅游,又能传承“非遗”文化。另一方面,旅游开发离不开对有形的物质依托与传承媒介——“非遗”档案的建设,后者不仅是对民族文化身份存在和文化多样性记忆功能的见证,而且物化了的档案是“人类无形文化记忆的宝库”,是现实生活中完整、真实的再现与延续。
“非遗”档案旅游开发需要档案馆与旅游经营者联合实施、协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遗”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非遗”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4]。这为档案馆与旅游经营者联合打造“非遗”资源系列产品与服务体系提供了保障。
1.制作“非遗”专题系列产品
档案馆将接收、主动征集、记录保存的“非遗”档案,按照一定规则制成主题鲜明的系列产品,通过举办展览或组织参观,系统展示“非遗”实体档案资源或其复制品[5]、记录档案。以图文、图片、展版、幻灯片、录像、导游解说等形式向旅游者进行介绍,辅助旅游者解读人文知识和科技知识。
2.通过数字化信息技术推动建设新产品
数字化信息技术可以在虚拟现实空间中再现真实的历史地理信息,能够与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的文字资料、文物图像实现“链接”,辅以不同领域中专家学者的咨询与解说,实现了全新的认识历史、接受教育的新模式[6]。具有永久保存数字化成果资质的档案馆,采用音像记录、数字化多媒体技术等方式,使“非遗”尽可能地物化和可视,设计新产品并以图文并茂的方式生动再现,从更多角度满足旅游者知识需求。
非遗档案转化为文化生产力和文化产品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反过来又可为非遗档案的收集途径扩展、收集方式拓宽及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来源,构成并保障“档案保存-开发利用-强化保护”的良性互动循环体系[5]。档案馆与旅游经营者只有建立良性递进关系,才会促进并维护这个循环网络的有序发展,进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非遗”档案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一旦遭到破坏,将不可逆转。其不仅具有社会价值,也具有旅游开发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合理开发会促进档案遗产资源管理的良性循环,对档案遗产进行保护。
目前,学术界在对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进行利用的具体观点上是有分歧的,体现在:(1)遗产不等同于经济资源,利用的前提是必须保护遗产[7];(2)遗产是经济资源,因此坚持市场开发的原则[8];(3)基于旅游价值观上的原真性观点,认为可以采取“舞台化”的手段来反映真实,以此保护遗产[9];(4)认为保护与利用的发展是不平行的,二者之间的主次关系取决于利益主体的诉求,合理的诉求才会有合理的利用[10]。
利益本质是一定的客观需要对象在满足主体需要时,在需要之间进行分配所形成的一定社会关系形式。利益主体的关系分析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利益关系的调整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利益主体是更现实的行动主体。“非遗”档案旅游开发的利益主体是任何影响“非遗”档案资源保护和旅游开发这两个根本目标的形成或受该目标影响的群体。从影响目标的形成或受该目标影响的重要性出发,核心利益主体可以确定为档案馆、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和传承人。本文主要分析档案馆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档案馆通过对“非遗”综合性调查收集所形成的物质化档案同时具有旅游上的可开发性,与旅游经营者一起参与非遗保护与开发的建设。但由于旅游开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驱动,导致产生“非遗”传承人或载体资料的过度利用与开发现象,文化资料出现商业化、人工化倾向,破坏了档案的原始凭证作用和“非遗”的原真性,加剧了对文化资源的毁坏和损害[11]。而这种遗产资源“公地悲剧”的现象,主要是由于资源要素禀赋的不均衡、资源分配权利和社会机会的不对等引发的利益冲突关系。
所以,要保持一个长期持续有效的“非遗”档案旅游开发的模式,首先就是要建立档案馆和旅游经营者之间良性的利益协作关系。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档案馆和旅游经营者在两个层面上构成了不同性质的利益关系:
1.认识到互惠行为的必要性,在追求共同利益目标的基础上产生协作关系;
2.各自最大化诉求不同,获取资源方式的不平等导致冲突关系的产生。
基于第一点,尽管利益主体利益诉求不同,却面临着共同的“非遗”目标保护以及经济效益追求。此时,档案馆和旅游经营者可以合作为产品供给者的角色以吸引旅游者,并在合作过程中互相受益。基于第二点,资源占有差异日益扩大,如无其他限制,利益最大化诉求会驱使追求者通过设置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及障碍,侵害其他主体利益,建立自己优势地位。此时,在设计产品内容、组织旅游路线方面具有强势选择权的旅游经营者,由于对经济价值的过于追求以及对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的忽视,大多采取对“非遗”档案进行掠夺式开发的手段,而产生负面影响的受害者是档案馆;当然,档案馆也具有对可开发资源的提供权与掌控权,必要时可以基于对“非遗”档案的保护意识而拒绝旅游开发,可这样又破坏了“档案保存—开发利用—强化保护”链条的递进循环。
正是日益明显的“共赢”目标的趋同与日显激烈的资源要素禀赋不公所导致的矛盾趋势,使档案馆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构成了协作与冲突两种关系状态。协作关系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冲突关系则反之。要保证协作关系长久的良性运行,就要保证档案馆和旅游经营者之间互惠行为及保护遗产共同目标等因素作用的充分发挥,促进主体间关联的不断增强。为此就要建立有效利益协调机制,协调资源要素的合理使用,化解利益冲突。
建立利益协调机制首先要坚持普遍获益原则,让档案馆及旅游经营者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产生共赢的正向激励,实现“非遗”保护可持续发展。其次,要坚持统筹原则,“非遗”的保护与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存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的矛盾,档案馆与旅游经营者要在培养系统利益观的基础上进行权益均衡,统筹协调,最终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第三,要建立规约机制,建立全面、公正的制度体系,实施严格、高效的运行规范,明确档案馆与旅游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建立利益表达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开发策略与约束机制,完善利益主体的责、权、利,提高利益主体的参与意识,进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EB/OL].[2007-09-30].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7/content_751777.htm.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EB/OL].[2005-08-15].http://www.gov.cn/zwgk/2005-08/15/content_21681.htm.
[3]王云庆,赵林林.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其保护原则[J].档案学通讯,2008(1):71-74.
[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EB/OL].[2011-02-25].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1-02/25/content_1625677.htm.
[5]韩 英,章军杰.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资源开发[J].档案学通讯,2011,(5):72-75.
[6]周明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应用技术综述[C].第三界中华文化遗产数字化及保护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206.
[7]张成渝,谢凝高.“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与世界遗产保护[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62-68.
[8]魏小安,王洁平.创造未来文化遗产[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5.
[9]徐嵩龄.我国遗产旅游的文化政治意义[J].旅游学刊,2007,(6):48-52.
[10]吴必虎,李咪咪,黄国平.中国世界遗产地保护与旅游需求关系[J].地理研究,2002,(5):617-626.
[11]张 弘,练红宇.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工作与四川旅游产业开发[J].兰台世界,2011(12):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