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陈彦撰文指出,协同是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最佳路径。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体系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加强金融监管成为各国政府和金融管理当局的重心。虽然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方式已经形成,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需要建立适应我国经济金融稳定发展的金融监督协调组织体系。但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是有成本的,为了追求既定监管收益下的监管成本最小化,监管机构必然寻求最能节约监管成本的监管方式。金融监管系统作为金融系统的子系统,是一个开放的复杂系统,它由属性不同的银行监管系统、保险监管系统、证券监管系统复合而成,三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非线性相互作用,使整个系统不断由无序向有序方向完善和发展。金融监管系统内的各个子系统是一个并行的、互嵌的过程,它们是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根据协同学原理,如果三者通过内外部协同(信息、物质和能量交换)可以节俭监管成本、增强系统协同度,那么,我们就能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及监管有效性,实现金融监管“1+1>2”的整体协同效应,进而带动金融系统的健康稳定运行。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可以用衡量金融监管系统的演进过程中,系统内各组成要素以及各个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时所表现出的和谐一致程度的协同度指标来评价。纵观近年来金融监管系统的协同度可以发现:第一,尽管我国金融监管系统实现了数次突变,但就目前来说仍处在系统临界点区域之前的混沌阶段,尚未形成自组织结构,系统的无序和混乱又使得涨落相对变大。第二,我国金融监管的协同度仍然很低,表明我国金融监管在宏观上表现出混沌特性,三个监管子系统中,银行监管子系统发展最好、证券监管子系统和保险子系统呈现出无序波动的发展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