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耻感”需要“痛感”唤醒

2014-03-28 13:41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 2014年24期
关键词:财经纪律私分耻感

●本刊评论员

“耻感”需要“痛感”唤醒

●本刊评论员

近日,财政部、审计署发出《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源头上斩断不良作风的“资金链”,确保中央八项规定落到实处。该方案列举了一系列需要治理的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转嫁支出;贪污、私分、行贿、受贿,以及套取会议费、培训费和出国(境)费用等设立“小金库”;违反政府采购程序,“暗箱”操作、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财经纪律意识淡薄,侵占公共资金和财产获得不义之财以逞私欲。在当前反“四风”,重拳惩治腐败的背景下,“仍有少数人认识模糊,思想放松,行为不检点,我行我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利欲熏心,践踏法纪,一些人并无耻感、罪感,反而趋之若鹜,以占了便宜、发了不义之财为人生成功的标志,这种扭曲的社会心理需要矫正。

古人云:“羞恶之心,义之端也”,“人有耻则能有所不为”。形成“知耻”的社会心理宏观上利国安邦,这叫做“国之四维,礼义廉耻”。“知耻”也是健全的个体人格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这叫做“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我们也需要明白,社会心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如果客观上存在着“无耻是无耻的通行证”,无耻者可以得利,则免不了纵恶抑善的恶果。同时过度强调道德说教,没有形成“知耻文化”的现实制度基础和社会机制,很多人的耻感不见得靠得住。所以必须“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并举,让知耻去恶者不吃亏,使无耻为恶者报应不爽。也就是说,“耻感”要靠“痛感”唤醒。

大量违反财经法纪现象的存在,说明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对违法违纪者施加的“痛感”还不够,相反违法违纪的收益常远大于成本。严肃处理往往太不严肃,板子高高举起,往往轻轻落下,更有制度漏洞、政务行为和权力运行不够透明、监督不力之便,相当多违法违纪案件不易发现或者发现了也可以掩盖起来,这就连处理都谈不上,更遑论严肃。如此一来,法律制度、财经纪律在特权面前,在相当一部分公职人员面前就成了没有威慑力的“纸老虎”。由于没有“痛感”,反而可以在获得大量不义之财中狂欢,“耻感”的丧失便属难免。

财经法纪的力量要强大起来,对违法违纪者处罚必须“到位”、“够格”,使他们“肉痛”,形成挑战财经法纪必然得不偿失的“挫败感”。从心理学角度来讲,作奸犯科,侵犯公益的财经违法违纪者的心理优势,是靠占了便宜发了财支撑起来的,如果能使他们在财经法纪面前“屡战屡败”,这种心理优势便会荡然无存,“耻感”就会战胜发不义之财的“快感”,从而达到“人有耻则能有所不为”之效。让违反财经法纪者有“痛感”不只是让吃了“黑钱”的吐出来,还是有惩罚性的经济追偿。在美国政府部门信封的上方,你能发现一行字:“Penaltyforprivateuse,$300”(私用罚款3百美元)。“痛感”就是靠这样的制度形成的。

增强违反财经法纪者的“痛感”,还需要启动社会评价机制,“千夫所指”不仅是一种对违法违纪者的惩罚手段,也有社会教化的功能。因此,对违反财经法纪者的处罚必须公开透明,不能搞内部处理,私下勾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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