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斌
政治和谐作为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不懈追求的政治理想和奋斗目标,有关思想源远流长。西方是从苏格拉底开始将和谐观念引入政治和社会领域。中国古人对政治和谐的思考,早在几千年前有政治思想文字可考的商朝就已经开始了。然而,真正将政治和谐作为基本理论内涵进行系统研究还是在中国共产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大的战略思想和战略任务之后。作为政治理想的政治和谐,是指人类在政治文明领域所希望达到的一种进步、完善的理想境界,是指一个社会中政治生活良性运转、政治体系诸因素彼此协调互动、有序共进的一种理想状态。笔者以为中国共产党对政治和谐的探索已经实现由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人治到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为目标的执政路径的转变,这是党执政以来对政治和谐探索经验的总结,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新中国建立后,毛泽东为建立政治和谐关系进行了艰辛的思考和探索,他力图通过行之有效的途径,实现社会的政党、民族、阶级、阶层等政治主体之间及内部结构形成一种互为依存、彼此促进的和谐政治关系,建立一种充满政治活力的政治秩序。建国初期面临严峻形势的考验,如何恢复国民经济、巩固新生政权成为重要课题,毛泽东提出了不要四面出击的重要策略思想。在阶级关系上,要团结和教育民族资产阶级,维护阶级关系的和谐。在民族问题上,要团结少数民族。他指出:“全党都要认真谨慎地做好统一战线工作。要在工人阶级领导下,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把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团结起来,不要把他们推开”,同时强调“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必须谨慎对待”[1]235。总之,就是不要四面出击,四面出击,全国紧张,很不好。不要四面出击策略是毛泽东政治和谐关系思想的具体运用。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公布以后,在经毛泽东修改和批准的 《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中明确提出,为了执行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必须继续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团结,继续加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并且不断地提高统一战线全体成员的觉悟水平。正是在毛泽东建立政治和谐关系思想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实现了中国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关系的和谐。在民族问题上,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制度安排在《共同纲领》中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学说,为民族关系的和谐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了政务院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作了具体的规定,自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式确立。1954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指导民族问题的基本纲领,这就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和谐相处。
由于历史的局限,在执政初期,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重大的理论问题没有完全弄清楚,又因指导思想的偏差,一度“以阶级斗争为纲”,加上民主革命时期军事化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的历史惯性,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权力高度集中的人治模式日趋形成。在革命战争年代因激烈的阶级斗争形势和强化政党整合功能需要而形成的权力高度集中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其显著特点就是权力结构刚性和道德权威主导,这成为党后来形成高度集权的人治模式的诱发性因素。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对应,在政治上高度集权的一元化领导体制逐渐建立。1953年,党中央针对地方分散主义等倾向,作出了加强党的集中领导的决定,明确规定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策和事项,必须请示中央,经过中央讨论和决定后才能执行。党加强集中指导的初衷是好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的积极性,并形成了高度集中的一元化的领导机制。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又集中于若干决策者,这是导致人治的制度性因素。党的“八大”提出了注意权力过度集中和个人崇拜的倾向,但并未很好落实。从1957起,党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出现了重大失误,认为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依然存在,因此“以阶级斗争为纲”成了反修防变的战略选择。基于这种判断,毛泽东认为以政治批判和群众运动的形式来提高群众的政治觉悟是实现社会主义建设高潮之关键。1958年1月,毛泽东在《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中就讨论党的领导原则时强调: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办也有决,不离原则。工作检查,党委有责。并要求各地方党委书记要亲自抓阶级斗争,认为阶级斗争和群众运动能唤起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能有效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而这种靠群众运动建设社会主义的方式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容易导致国家治理体系的缺损。毛泽东在政治局常委和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讲道:“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有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4次,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我们每次的决议都是法,开一个会也是一个法。”[2]102中央另一位负责同志也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实际靠人,法治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2]102以群众运动的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是造成对法治认识的偏颇和误解的重要原因。文革时期,这种人治的治理方式发展到极端,个人崇拜导致领导人权力的神化,不受法律和宪法的制约,对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正如邓小平所说,“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3]329。党的集权领导,最终蜕变为与法治完全相反的权力高度集中的人治。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实现了建国以来最具有历史意义的伟大转折。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深刻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阶级斗争为纲”背景下高度集权的人治的弊端和教训,着手探索从阶级斗争向经济建设工作重点转变过程中的国家治理模式问题:“要通过改革,处理好人治与法治的关系”[4]177。邓小平在1978年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4]146。这是文革后明确发出的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1979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内部文件《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指出,法律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里首次提出了法治的概念。随后,中央领导人陆续发表了许多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讲话,同时着手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彭真指出:“从革命战争时期主要依靠政策办事,到人民掌握全国性政权以后,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转变。管理国家,靠人治还是法治?一定要靠法治。”[5]663他高度强调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这种背景下,国家修改宪法,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和刑法、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如果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法制思想是基于处理“人治与法治关系”所作的事实判断,那么,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则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方略的历史定位。1989年9月26日,江泽民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说,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不能以党代法,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在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结束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6]511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根本上否定了人治,明确了法律至上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探索政治和谐方式的根本转变,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这种变革的意义直接体现在党对国家领导和执政逐步走向制度化、科学化,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巨大成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开辟了新的道路。进入新世纪,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上又迈开了新的步伐。一是基层民主建设成绩显著,基层社会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建立了以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二是人民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了人民代表的结构,群众利益诉求的渠道进一步畅通。三是人权事业取得新进展,以宪法为依据,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四是在建设民主政府方面成效显著。中国政府在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等方面的进步是明显的。诚然,我国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依然任重道远,但只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主义政治和谐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鲜明标志。
以权力高度集中为特点的人治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环境,它是党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出现失误所产生的一种国家治理模式。这种模式以群众性政治运动为政治动员和政治整合的方式,通过权力高度集中的个人专制,不仅没有达成政治主体与政治要素的和谐发展,反而导致了政治活动的非理性滥觞。可见,人治不仅不是实现政治和谐的途径和方式,反而与社会主义政治关系的和谐存在诸多的矛盾,是党执政以来政治和谐关系探索的深刻教训。
首先,权力高度集中的人治强调“权利本位”与政治和谐倡导的“人民本位”之间是矛盾的。我国是有两千多年封建传统的国家,对权力的推崇和官本位的社会心理在群众中有着深刻的文化基础,这种以获取权力为追求目标的政治心态就成为了人治的内在反映。人治注重权力的使用而非合法性来源,在政治实践中往往因权力本位而产生独特的政治格局。这种权利本位思想形成的是一种对权力的依附,是对现代民主政治理念“人民本位”的排斥和否定,这也是官僚主义的深层来源。克服和防范官僚主义,必须倡导“人民本位”,要以人民利益为政治和谐的准绳,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让权力的工具性价值复归,肯定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
其次,权力高度集中的人治中的“道德中心”原则与政治和谐的“法律至上”原则之间是对立的。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政治的高度伦理化,高度强调道德在政治统治中的独特功能。如中国传统文化经典 《大学》指出:“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传统社会高度强调为政者“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希望政治权力主体通过自我修养不断提高道德觉悟而达到科学决策之客观要求;同时,以“三纲五常”家国同构的伦理体系维护政治体系的稳定与运行。这种以“道德为中心”的人治模式希望通过政治权力主体的自省和自律达到实现“太平盛世”的目的,无疑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缺乏一种客观的约束力量,权力的过分扩张导致的是政治体系的崩溃而非和谐状态。政治系统的和谐运行内在要求“法律至上”,与道德的软约束相比,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更多体现出强制性。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理顺社会权力关系,消除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等特权现象。
再次,权力高度集中的人治强调的“等级意识”与政治和谐倡导的“平等观念”是对立的。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人治的实现及其“合法性”的获得主要归功于德治和礼治的实践。儒家的“礼”是分尊卑、贵贱的。儒家的人尊地卑、阴阳五行,其目的不外乎是要说明等级制度的永恒性和合理性。“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实际上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可以说,等级意识是人治得以实现的心理基础,它不仅渗入到了中国传统社会的阶层、集团、家庭、行业之中,而且内化为臣民人格的一部分,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社会主义法治倡导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要求对合法权利的保护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援用同一的法律标准,它是基于政治和谐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法意识。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辅相成、辨证统一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践中的关联体,民主是法制的基础与前提,法制是实现民主的保证与条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而且也是为实现党与人民群众以及执政党与参政党、中央与地方、各阶层之间、各民族之间等关系的和谐奠定政治基础和提供法理支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对理顺党政关系、突破政治体制改革的瓶颈,实现党与政府关系的和谐具有关键的推动作用。党与政府的关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突破口,也是实现政治和谐的重要基础。建国之后,党沿袭革命战争年代高度集中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呼应,形成了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这种体制在建国初期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国民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1957年,毛泽东曾设想在农村建立政社合一的社会管理体制,他说:“我们的方向,应该逐步地有次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交换)、学(文化教育)、兵(民兵,即全民武装)组成为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为我国社会的基本单元”[7]519。随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党逐步形成了高度组织化社会化的全能式政党,继续沿用革命时期至上而下的高度集权的领导方式和组织形式,把革命党原有的集政治、行政、司法、军事、文化、思想为一体的功能全部转移到了执政党身上,形成了一套以党代政和政企不分的高度集权的僵化体制,执政党功能的负荷太重,而其他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却不能正常发展和发挥作用。在这种超大的权力笼罩之下,一切社会资源都由单一的组织按照单一的意志进行调配,制约和压抑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这种体制最大的弊端就是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本质上是党权与政权关系的错位与越位。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明确指出,要“着手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这样做,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央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建立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管好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3]280要规范党政关系,解决党政不分问题,就必须实现党执政的法制化、制度化,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根本任务所在。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树立法律和制度的权威,建立和健全各项法律制度,明确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实现党由包揽一切、高度集权向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转变,由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向分工合作、协调规范转变,由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向依法执政转变。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对提高群众的民主意识、扩大政治参与,实现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和谐互动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民主意识的觉醒和有序的政治参与是社会和谐的参照系,而在我国封建专制传统浓厚的政治境域下,民主意识淡薄。建国后,在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度受阶级斗争错误思潮的干扰,特别是文革中遭受重大挫折。历史经验表明:在国家力量无限延伸的政治社会中,必然以公民民主权利的让渡为前提,这种不对称的权力失衡状态导致的绝对是政治秩序的紊乱。以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为表现形式的大民主,否定了集中指导,否定了纪律。“每个人应当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动”,“不受限制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踢开党委闹革命”,“就是要无法无天”等,是这种“大民主”的典型口号。邓小平曾尖锐地指出,它是“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须在安定团结的前提下,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经济和政治改革,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通过正常的民主程序。邓小平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没有法制来保障也是空头支票。因此,民主制度化、法制化尤为必要。要通过充实民主内涵,严格民主程序,特别是加强立法、选举中的民主制度关怀,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充分发挥政治主人翁的作用。同时,要不断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加强法制教育,培育法制精神,确立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国家运行和公民社会的活动保持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实现国家和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提供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法律保障。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对妥善协调社会转型期的利益矛盾,实现社会各阶层的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伴随着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的全面转型,利益主体日益分化,利益矛盾日益突出,成为当前政治和谐的显性制约因素。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城乡居民收入比从1978 年的 2.36∶1,扩大到 2013 年的 3.32∶1;东西部地区城镇和农村收入差距也较大,2013年浙江、贵州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7 851元、18 700元。不同职业、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也存在明显差距。2013年公布的城镇非私营企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显示,非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远高于私营企业,其中金融业收入最高,是农、林、牧、渔业收入的4倍还多。高收入阶层的财富增长较快,而我国的绝对贫困人口超过4 000万,低收入群体还有2.7亿人。自2003年以来,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一直维持在0.47左右,已经超过国际警戒线,凸显了扭转贫富差距问题的现实紧迫性,也暴露了社会分配体制存在的问题,亟需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实现分配体制的重构,以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矛盾集中表现为利益群体由于利益差别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我国现阶段进入了矛盾多发期,近年来每年因各种社会矛盾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达数万起,而党群关系、官民关系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处理当前的利益矛盾,一方面要在民主理念之下建立和健全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利益处理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把加强立法与严格执法统一起来,将利益矛盾的社会控制机制保持在法律规范内。
[1]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2]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
[3]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4]邓小平文选:第 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5]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江泽民文选:第 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7]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