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秀梅
(沂南县人民医院内六科 山东沂南 276300)
浅谈临床护理如何避免护患纠纷
尹秀梅
(沂南县人民医院内六科 山东沂南 276300)
本文主要结合笔者多年的一线工作经验,首先对引起临床护理护患纠纷问题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同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护患纠纷的相关措施,以期提升护士在临床护理时护患纠纷处理能力,供广大同仁参考借鉴。
临床护理;护患纠纷;原因;措施
医院临床护理过程中需要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护理人员与患者之间的沟通以降低护患纠纷。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一线工作实际经验,首先对临床护理工作中可能影响护患关系的主要因素进行细致分析,然后提出改进护患关系的几个工作重点,供广大同仁借鉴参考。
1.1 临床护理人员护理知识与技能的缺乏
临床护理工作要求护理人员具备全面的护理知识储备,如患者在治疗或康复时期的用药知识和注意事项,患者在日常饮食和生活起居需要额外注意事项,当患者在对自身病情恢复情况进行询问时护理人员需要及时与其进行沟通工作。如果护理人员仅凭经验开展护理工作,很容易一些意外医疗事故,如为患者用错药物、用药剂量错误或抽取错误血液样本等,这也是导致护患纠纷的主要原因。
1.2 临床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主动服务意识较弱
临床护理工作作为医院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护理人员不但需要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还需要具备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临床护理人员需要直接与患者进行沟通,如果在护理患者过程中忽略自身服务态度的管理,就会给患者留下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工作态度不端正的印象。很容易造成患者与家属的不满情绪。护理病人的日常工作也较为繁琐,当工作比较繁忙时,护理人员可能会忽略患者的一些需求,患者提出疑问时护理人员没有进行合理解释,就会给患者及其家属带去不良情绪,也容易导致患者与护理人员的纠纷问题。
1.3 患者对于自身权利意识增强
随着我国医疗改革力度的不断增强,人们对于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也是促进我国医疗工作不断完善的有力因素。但有些患者对护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小问题也故意刁难,认为是护理人员工作的不尽职而对自己的权益造成较大损失,希望医院给出一定解释或补偿。有些病情比较复杂的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获得设想的治疗效果,就会将全部的责任推给医疗人员,认为是医院或护理人员故意没有为自己提供好的医疗服务,甚至对医院或护理人员产生怨恨情绪,如果这种情绪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排解就极容易造成患者与护理人员之间的纠纷问题。
2.1 增强临床护理人员对患者的服务观念和工作责任心
临床护理人员应当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将护理工作看作对社会与病人家庭的贡献行为。增强对患者的责任感,以病人所需作为工作核心,同时要将医疗服务工作落实每一天的工作中,增强自身业务能力,对患者的病情治疗与护肤程度做到心中有数,结合患者家属的意见尽可能的满足患者对于护理工作的要求。对于危重患者,护理人员更应当体谅患者及其家属的心情,多一些理解和耐心,对患者的一些疑问进行耐心解释,工作态度要和蔼温和,关注病人的实际需求和身体恢复情况,尽量满足患者的护理需求。
2.2 学习法律法规与执业规定,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医院应该加强对护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护理人员的全面业务素质。护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遵照护理执业规定相关规范,尊重患者的合法权利,细致记录患者接受医疗服务和恢复情况,同时要履行告知患者实际病情的义务,维护患者医疗过程的知情权。同时,如果出现一些意外事件,对护理人员的权力造成侵害时,必须要按照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护理人员的自身利益。
2.3 临床护理人员要加强与患者之间的沟通,提高沟通技巧
据有关部门的统计,目前出现的护患纠纷问题中的绝大多数都是由于护理人员与患者沟通不畅导致的无过失纠纷。因此,要想有效避免一些无过失护患纠纷的主要途径就是加强护理人的语言艺术,掌握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的技巧。临床护理人员在于患者进行沟通时,要多考虑患者的心理,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自己的沟通方式,掌握沟通时语言的分寸,提高语言艺术,耐心的为患者解释病情的治疗情况和康复情况,同时也需要为患者介绍一些健康教育常识、医院医疗水平以及与后期病情恢复有关的常识,这样都可以有效增进患者与护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护理人员不但要为患者提供基本护理工作,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之外,还需要将患者的恢复情况及时汇报给主治医生,遇到问题时要及时解决,尽可能避免出现纠纷问题。
随着我国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对于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临床护理工作中出现的患者与护理人员之间的纠纷问题不但影响患者的治病休养环境,同时还会医院医疗服务工作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如何在临床护理工作中降低护患纠纷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与医疗机构的重视。为此,需要对产生纠纷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不断推进医疗服务工作的改革力度,加强医院治病救人的精神建设,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必要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护患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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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019(2014)01-0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