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锋
(大连理工大学 人文学院,辽宁 大连116024)
美,是人类世界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因为从人类学的角度来讲,人类就是由于美的环境与事物的存在,才存在的,没有适合人类诞生的美好的自然环境,人类是不可能诞生的;而从社会学的意义上讲,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是为美而生活的。因此,对于美的问题,不只是近代的文明人类才发现的,而是在很久以前就被先哲们所意识到的,并进行长期的思考与探讨。
早在先秦时代,就有名家对美的问题进行思考。《国语》里伍举的论美,这应该是中国历史上对于美和美感问题最早的论述。伍举认为:“夫美也者,上下、内外、大小、远近皆无害焉,故曰美。”[1](P9)不论伍举说的是否合理,他的论述肯定是在探讨美。孔子《论语》中“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说法,孟子“口之于味也,有同嗜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等[1](P24),也都是我国早期对美的问题的探索。
在西方,较早对美的问题进行探索的,有柏拉图等。对“美是什么”的追问,是柏拉图在其著名的《大希庇阿斯篇》中,提出来的一个美学上的千古之问,也是千古之谜。之所以成为千古之谜,就是没有能使柏拉图满意的答案,而柏拉图自己给出的答案,又不被同代以及后世各国的专家学者们所接受,并且在柏拉图去世后的几千年间,至今也没有能使世界各国美学家们认可的答案。在苏格拉底和希庇阿斯的一问一答中,柏拉图否定了美是“一位漂亮的小姐”、“一架美的竖琴”等。最后,当希庇阿斯问柏拉图美究竟是什么时,柏拉图回答说,“美是难的”。
这里的问题在于,不知柏拉图是问“美的事物”还是“事物的美”。后来,柏拉图对此解释说,他所要追问的美是指“美本身”,并且“这美本身,加到任何一件事物上面,就使那件事物成其为美,不管它是一块石头,一块木头,一个人,一个神,一个动作,还是一门学问”[2]。由此可见,这个所谓的“美本身”,就是使一切美的东西成其为美的共同的本质。
这里还应提及的是柏拉图作为“柏拉图式爱情”的创始人,“他的‘柏拉图式爱情’不仅不追求性的结合,甚至也不追求灵魂的结合,而是追求美的本身,追求美的理念”[3]。后世的所谓柏拉图的“精神恋爱”,其实是对柏拉图的误读。事实上,柏拉图是一个藐视女人的保守派,他认为女人这个柔弱的性别,是充满着阴险和狡猾的。他认为婚姻中没有爱情,更没有柏拉图式的爱情,婚姻就是为了生育和培养后代。作为一名严格的伦理学家,柏拉图是既不爱美女们的肉体,也不爱美女们的心灵和精神世界,他爱的只是“女美”。柏拉图认为,“一个东西之所以是美的,乃是因为美本身出现于它之上或者为它所‘分有’,不管它是怎样出现的或者是怎样被‘分有’的。”[4]而在这个世界上,“美女”是“美本身”被其分有的最多的地方。这“女美”就是“女人身上的美”,也就是他所谓和所追问、所追求的“美本身”。“美女”和“女美”的区别就在于,“美女”的“美”,是形容词性的;而“女美”的“美”,是名词性的。“美的女人”是随处可见;而“女人的美”却是摸不着看不见,就因为它是名词性质的“美本身”。
这里的问题关键在于,柏拉图“美是什么”的“美”是名词,他是问“事物的美”是什么,而希庇阿斯却是在以“美的事物”,亦即“什么是美的”来回答,他回答的是形容词的美,所以他的回答是所答非所问。
对此,我们只要稍微思考一下就会知道,这种作为名词性事物的“美本身”,其实作为具象事物根本就是不存在的,或曰绝对不可能是一种存在的物质。也就是说,“美的事物”是存在的,而“事物的美”是不存在的,并且美的事物的存在,又是不确定的,因为美的事物的“美”不是名词,而是形容词,它是依据各自审美主体审美感受的存在而存在的。对每一个审美主体而言,主体感受到美的,它就是一种美的存在;主体没感受到美的,它就不是一种美的存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形也是这样,比如色彩,世上是有赤橙黄绿青蓝紫等不同色彩的,并且它们只是各为一种存在,我们可以依据各自的需要而喜欢哪种色彩,但是我们不可以对其加以界定,认定说哪种色彩是美的,哪种色彩是不美的。如果这“美本身”是抽象名词,表示为抽象事物,那么,对这种抽象的事物,也是无法研究和探讨其本质的,因为这种“本质和原因”根本就不存在。
简而言之,作为名词性质的一种物质或事物的美,是不存在的。作为形容词的美,它只是对审美主体的一种主观感受的表述,此时的美大致等于美感。我们如果对形容词的美加以追问的话,那其实就是追问美的原因。美的本质与美的原因,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蔡仪先生,好像没注意美的词性问题,进而使得他的探讨有些混乱。蔡仪先生指出:“美是客观的,不是主观的,美的事物之所以美,是在于这事物本身,不在于我们的意识作用。”[5]“物的形象是不依赖于鉴赏的人而存在的,物的形象的美也是不依赖于鉴赏的人而存在的”,“客观事物的美是美的观念的根源”[6]。著名美学家王旭晓先生,就蔡仪的这一美学观点发表评论说:“总之,美是独立于主体的意识之外的,美感是对客观的美的反映。在人类还没出现之前,自然界就有了美。”[7](P48)由此可见,蔡先生所使用的“美”,有时是名词性质的,有时是形容词性质的。但总体看,他所研究的主要的还是名词性质的美,一种与人无关的客观存在的美。我们承认,“物的形象”确实“是不依赖于鉴赏的人而存在的”,比如花草这一事物的形状、色彩、体积等,的确是一种与人无关的客观存在,但“物的形象的美”不可能“也是不依赖于鉴赏的人而存在的”。“物的形象”是很容易证实其确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而“物的美”“形象的美”,却是无法证明的。
如果依照蔡仪先生的说法,我们不知道面对下述情况,该如何对待:农历十五的晚上,人们的视觉感受到了圆月之美,那么这圆月之美就很难判定是主观感受,还是客观实在。如果我们感受到美,是因为有名词性的美的存在的话,那么如果我们感受到幸福了,也是因为有个名词性的幸福的存在了。我们知道,精神可以分为主观精神与客观精神两种。所以,存在也应该分为主观存在与客观存在两类。如果说,人们感受到了的东西就是存在的,那么,这种存在也只能是一种主观的存在,而非就一定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为了说明主观存在的问题,我们以爱情为例。事实上,爱情就是一种主观的存在,不论是作为一般的主体,还是作为审美的主体,对爱情,我(或你)感受到了爱情,爱情就是存在的;否则,如果我没有感受到爱情,那爱情就是根本不存在的。爱情的这种存在与不存在,就是一种主观的存在,不是客观的存在。
朱光潜先生则提出“主客观统一说”。他在《文艺心理学》一书里指出:“美不仅在物,亦不仅在心,它在心与物的关系上面。但这种关系并不如康德和一般人所想象的,在物为刺激,在心为感受;它是心借物象来表现情趣,世间并没有天生自在俯拾即是的美,凡美都是经过心灵的创造。”[8]然后,朱光潜先生正式提出,美是主客观的统一。与哲学通常所说的“主观”和“客观”所不同的是,朱光潜先生这里的“主观”,主要“是指不带意志和抽象思考的心理活动”,也就是指非理性的“情感”。而朱光潜先生这里的“客观”,主要“是‘物理’,是使人觉得美的可能性。松树是美的,就美在一方面是苍翠劲直,这是客观的;一方面是高风亮节,这是主观感知。客观的物、自然的物是‘物甲’,不是美感的对象,而是形成‘物的形象’的条件。美感的对象是‘物的形象’而不是‘物’本身。物的形象是物在人的主观条件的影响下反映于人的意识的结果,可称为‘物乙’。物乙也是物,是知识形式的物,夹杂着人的主观成分的物,只有物乙才存在美不美的问题。因为物乙的产生需要自然物的客观条件加上人的主观条件影响两方面因素的结合,所以是主客观的统一”。此即朱光潜先生关于美的本质的主客观统一说。“为了形象地说明自己的观点,朱光潜借用了苏东坡的《琴诗》来解释。《琴诗》这样写道:‘若言琴上有琴声,放在匣中何不鸣?若言声在指头上,何不于君指上听?’朱光潜提出,说琴声在指头上的是主观唯心主义,说琴声在琴上的是机械唯物主义。琴声的发生既要有琴,又要有弹琴的手指,总之,要主观与客观统一,那就是美。”[7](P50)
从朱光潜先生的“世间并没有天生自在俯拾即是的美,凡美都是经过心灵的创造”一语中可知,朱先生是否定“事物的美”。也就是说,他认为客观的美是不存在的。而从他的“凡美都是经过心灵的创造”可知,他又认为有客观的美的存在,只不过这种客观的美不是自然的,而是人造的存在于现实的客观的美。可问题是朱光潜先生是否想到,这人造的美,也是一种客观的实体存在。然后朱光潜先生就开始研究美的创造——也就是艺术的创造,并给出这种“人造的”“美”是“主客观的统一”的结论。凡是人造的任何东西,肯定或必然都是主客观的统一的结果。还有,朱光潜先生研究的是艺术品的创造,其实并不是“美”的创造。虽说艺术品确实是美的,但艺术是绝对不能等同于美的。否则艺术是美,美女是美,鲜花是美,这又退回到了当初希庇阿斯回答柏拉图提问时的原点上了。我们完全可以把人类的艺术创造视为和称作“美的创造”,可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将艺术和美相等同。所以,朱光潜先生的“主客观统一说”,只是研究艺术创作的,根本就不是美的本质,也不是美的原因。
美学探讨美的本质时,应该主要站在美的欣赏的角度来探讨。也就是说,探讨“美的本质”时,应该是审美客体音乐(琴声)与审美主体欣赏者之间的关系,亦即是琴声和听众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研究琴声是怎么创造出来的。换言之,我们是研究鲜花和赏花者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研究这鲜花是怎么生长出来的。艺术的创作,其实就是创作审美的客体对象,是艺术家将各自的美的理想通过创作而“物化”为审美客体的结果。而“神化”的结果,其实是与此相同的。因此,对“情人眼里出西施”的心理问题,首先是个美的创造问题,然后才是个美的欣赏问题。作为审美主体的“主体情人”,其实是被自己“神化”出来的“客体情人”所迷倒了,或曰是陶醉于自己“神化”出来的“客体审美对象”。可见,这既非是美的本质问题,也非是美的原因问题,而只是一个美的创造的问题。
因此,美学要探讨和追问的,不应该是“事物的美”,而应该是“美的事物”;不应该是“美的本质”,而应该是“美的原因”。并且,不管在哲学上还是在美学上,“本质”和“原因”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一般说,“本质”是指事物本身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而“原因”,则是指造成某种结果的条件。由此可见,“美的本质”是绝对地不同于“美的原因”的。
如果我们抛弃抽象的“事物的美”,而追问、探讨和研究“美的事物”之所以美的原因的话,其问题就具象简单多了。我们甚至可以将其简单为:美的原因就是审美主体内在需要的满足。大千世界,万事万物,凡是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就是美的;满足的程度越高,美的程度就越高,美感的程度自然也就会越高。同时,人的内在需要的强烈程度,也会决定着美和美感的程度。在此,马斯洛有关人的需要的层次的理论,还是较有说服力的。
我们可以以“爱”的问题为切入点,来细致研究和探讨、探索“美”的问题。因为爱与美是不可分割的。从这一点讲,爱就是美,就是因为美;美就是要爱的,就是值得爱的。“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其实人不仅会有“爱美之心”,还会有“爱美之行”的。美的东西也是人见人爱的,没有人不喜爱美的东西,而喜欢丑的东西;也没有人会讨厌美的事物,而喜欢丑的事物。
以此类推,美的其他情形也一样。美源于审美主体的内在需要的满足,而人的这种需求是需要通过各自的视觉、听觉、味觉、嗅觉等感官途径来完成的,进而形成视觉需要、听觉需要、味觉需要、嗅觉需要等。比如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把好看的、好听的、好吃的、好闻的、好玩的、好用的等,都可以称之为美。中国人是通常将美和好等同的。看听吃闻玩用的时候,会觉得美,会觉得好。之所以会觉得美好,是因为在看听吃闻玩用某一事物或东西的时候,该事物或东西满足了人的某种内在需要,所以才会对其很满意,很喜欢,也就感觉到了美和好;满足的程度越高,其主体人的美和好的程度就越高。并且由于看听吃闻等,是作用于人的不同器官和知觉的,所以其美和好也就自然是不同的了,这也就产生了视觉美和视觉美学、听觉美和听觉美学、味觉美和味觉美学、嗅觉美和嗅觉美学,等等。
第十八届世界美学大会提出“美的多样性”。确实,同为视觉听觉味觉等,东西不同,美也各异。比如赏花,不同的鲜花给我们不同的美和美感;比如听曲,不同的曲调给我们不同的美和美感。不同的食物,品尝起来,口中的味觉之美和美感,也是不同的。花的好看与人的好看,也是不同的,可是都叫美;听觉的美和美感、视觉的美和美感、味觉的美和美感,也是不同的,但都称为美。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屎壳郎对人类餐桌上的山珍海味,应该是毫无兴趣的。肝炎及重感冒的病人,也不会认为大鱼大肉是美的;待其病愈之后,就又以大鱼大肉为美了。一个不喝酒、不吸烟的人,是不可能以烟酒为美的;反之,若是自身内在已经形成了对烟酒的需要的话,他也是不可能不以烟酒为美的。
当然,人的这种需要不仅仅是表现在物质上,同样也表现在精神上。世人不该以物质满足为有用,以精神满足为无用;美学家也不该认为精神上的满足是属于美学意义上的,而物质上的满足,就是非美学意义上的。笔者曾在一篇名为《从美的本质到美的原因》的文中提出,美的原因是“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的情感沟通”。其实这种沟通的原因,也就是源于审美主体的需要。主体不需要的客体事物或东西,是不可能与其取得或获得沟通的,不管这种需要是近期的,还是远期的。
总之,“美的事物”与“事物的美”,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美学问题。“美的事物”,是属于社会科学;而“事物的美”,则是属于自然科学。虽说美学从属于哲学,其研究与探索的领域也包括自然科学,但我们认为美学所要探索与研究的,主要的还是应该为“美的事物”,而非“事物的美”。“美”作为形容词,其原因就在于:审美主体的内在需要,以及客体事物对这种需要的满足。主体有什么样子的需要,就会因为客体的不同和满足的程度,而产生不同和不同程度的美与美感。
[1]北京大学哲学系美学教研室编.中国美学史资料选编:上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
[2]马奇.西方美学史资料选编:上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12-13.
[3]姚尔格·齐特劳.自从有了哲学家[M].王泰智,沈惠珠译.北京:同心出版社,2006.52.
[4]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古希腊罗马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76.
[5]蔡仪.美学论著初稿:上册[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2.237.
[6]蔡仪.唯心主义美学批判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16.
[7]王旭晓.美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8]朱光潜.文艺心理学[M].上海:上海开明书店,1936.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