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新
[中共莆田市委党校 莆田 351100]
建国以来,全党和全国人民对文化经济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思想转变过程。从1949年至今,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下发了近2000份有关文化事业和文化经济政策等方面的文件及法规,对中国文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想影响,在21世纪之前,党对文化经济问题的认识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思想偏差,导致中国文化发展始终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影响了文化经济的健康发展。直到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党中央才全面纠正了我国长期存在的文化政治化倾向,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中国文化经济发展的新政策,为中国文化产业发展迎来了一个新春天。从建国以来的文化经济政策历史演变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时期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比较严重,加上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过分强调文化的政治属性和育人功能,忽视了文化的经济属性,中国文化经济发展严重滞后。第二个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开始至20世纪末。这一时期是中国文化经济政策调整、改革和文化经济探索与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虽然党和国家承认文化商品市场的现实存在,但始终没能作为一个产业来推进,党的指导思想上仍然侧重于文化的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第三个阶段是从党的十六大至十八届三中全会。这一时期全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经济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能够准确地区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不同属性,并对传统的文化政策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使中国文化经济进入了健康发展轨道。本文拟就建国以来我国的文化经济政策调整与改革的整个历史过程进行初步的探讨与研究,以帮助读者加深对我国现行文化产业政策的理解。
建国初期,党和国家出台了一些符合中国当时实际的文化经济政策,使我国文化经济出现了短暂的快速发展态势。一方面,早在建国之前,中国共产党就对新民主主义文化有一个相对准确的认识。如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指出:无产阶级新文化是“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就是人民大众反帝反封建的文化,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文化,就是中华民族的新文化。”[1]704建国初期,党在处理文化与政治的关系方面,也基本上符合客观规律,如毛泽东曾经强调指出:“一定的文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1]345。特别是在国民经济恢复期间,党中央、政务院顺应我国“文化建设的高潮”到来,以极大的决心迅速开展文化建设,努力促进中国文化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在中国的主体地位[2]。另一方面,新的经济制度也为建国初期的文化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建国伊始,国家实行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性,客观上也为我国文化经济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特别是在国民经济恢复期间,为了缓解国家财政压力,1949年12月,国家新闻署召开了全国报纸经理工作会议,要求各报社加强管理,厉行节约,采取企业化经营,增加收入,减轻财政负担。会后,中共中央在批转全国新闻署会议精神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要加强对报纸发行单位的经济管理,逐渐“废除予取予求的单纯报销制”,“条件好的公营报纸采取自给”,可以“多登有益公告”,增加报社效益。此后,国营印刷厂、出版社、报社、刊物、剧团等文化单位,先后进行了企业管理改革,文化企业的经济效益明显提高。1952年12月,文化部根据各地文化企业试点经验,专门下发了《整顿加强全国剧团工作的指示》,要求国营剧团采取企业化经营方针,减少财政拨款,逐步实现经济自给。在这些积极的文化经济政策指导下,国营文化企业普遍实行企业化管理,民间剧团、私营印刷厂、报刊和文化用品企业经济效益也明显提高。应该说,建国初期党对文化经济属性的认识有了较大的突破,制定出台了一些符合中国实际的文化经济政策,使新中国的文化经济出现了短暂繁荣。
但国民经济恢复之后,各级领导对文化经济问题的认识开始出现了偏差。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逐渐改变了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限制包括私营文化企业在内的私营经济发展,如在公私合营改造中,将一些规模较大的私营文化企业直接转为国营文化单位,对那些分散且规模较小的私营文化企业进行合并、合作和公私合营等,将私营电影院、剧社、报社、印刷厂等文化企业改造为国营性质的文化企业,将大量的私营文化用品商店通过合作和联营等方式改造为集体性质的文化企业。但这些私营文化企业和文化用品商店公私合营之后,经营者积极性不高,文化企业效益大幅下降。于是,政务院又先后下发了多个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文化企业的管理与领导,以促进我国文化经济发展。如1953年底,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影制片厂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电影局及其所属制片厂,必须加强企业管理,实行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党内左的思想日趋严重,各级领导对文化经济问题的认识更加偏激。特别是在三大改造运动中,各级政府为了做出政绩,采取“一步登天”(即将私营文化企业直接转为国营文化单位)、公私合营、联合等方式,消灭私营文化经济,导致私营文化企业锐减,社会文化产品供给大幅减少。如1954年3月,政务院批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1953年出版工作和1954年方针任务的报告》中提出:1954年文化部门的任务就是整顿、巩固和有重点地发展国营和地方国营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进一步加强对私营出版业、印刷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公私合营以削弱私营文化经济,壮大国营文化单位。1954年5月,文化部在《关于对民间剧团的领导和管理的指示》中也明确提出:通过加强领导和管理,限制私营剧团发展。在左的政治氛围中,各级领导一味追求“大一统”的公有制经济,大多数私营文化企业被强迫转为国营或集体企业,我国文化经济发展遭受了严重挫折。
三大改造之后,我国各种文化企业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如资金短缺、人才流失、产品质量下降和企业管理混乱等。为了加强对各种文化企业的领导,中宣部于1954年8月下发了《关于统一和加强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报社、杂志社、出版社企业管理的指示》,要求各级文化单位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妥善解决私营文化企业转轨后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一文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当时文化企业管理混乱的局面,但由于党的指导思想上出现了偏差,导致以后出台的一系列文化政策呈现出浓厚的政治化色彩,客观上影响了我国文化经济的健康发展。尽管毛泽东于1956年提出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化发展方针,但仍未能解决我国文化政策政治化问题。
从20世纪50年代末起,党和国家又发动了一系列政治运动,不断加剧了我国文化政策政治化倾向。无论是三大改造运动,还是党内整风运动,无论是反右倾斗争,还是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都波及了文化界和文化企业。这些运动使私营文化经济面临灭顶之灾,也使国营文化企业遭受重挫。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党内左的思想恶性膨胀,文化政策政治化色彩日趋严重,凡是主张发展文化经济的想法,均被视为资产阶级思想而横遭批判,凡与文化经济发展有关的政策、建议和措施,都被定性为“封、资、修”而横遭批判和取缔,且绝大多数文化单位被转为“吃皇粮”的事业机构,作为国家专用的舆论工具,完全失去了经济功能。
由此可见,在改革开放之前的30年中,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想影响,党内对文化经济问题的认识出现了严重偏差,扩大了文化育人功能,削弱了文化经济属性。虽然党中央、国务院也出台了不少有关文化方面的文件,但大多数政策脱离了实际,违背了经济规律,对我国文化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极其有限。尽管如此,建国后前30年的文化经济探索与实践仍然为新时期的文化经济市场化改革和产业化发展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共产党从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逐渐认识到文化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1979年初,邓小平首先冲破了“文化政治化”的传统观念束缚,重申了毛泽东关于“文艺为人民服务”、“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思想,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邓小平这一新的文化思想,不但为新时期我国文化政策调整奠定了思想基础,也为以后中国文化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开始蓬勃发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渐提高,百姓对文化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促进了中国文化商品市场的迅速发展。同时,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全党对文化经济属性也有了新的认识,逐渐放松文化经济管制。如1979年底,中宣部发出了《关于报刊、广播电视台刊登和播放外国广告的通知》,允许新闻媒体刊登、播放外国商品广告,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次允许外国商品广告进入中国媒体,对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形成了巨大冲击。1980年2月,文化部召开了全国各省市文化局长会议,要求在加强文化事业单位管理的同时,“坚决有步骤地改革文化事业体制,改革经营管理制度。”[3]会议决定有条件地放宽文化产品的经营限制,允许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事文化商品经营活动。此后,各种广告公司、民间演出团体、私营印刷厂、书店、书摊等文化经济实体越办越多,文化娱乐场所大量涌现,停滞多年的中国文化市场焕发出勃勃生机。同时,为了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新的文化政策,如《关于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意见》、《关于广告管理条例》和《关于改进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等等。这些文化经济政策和法规,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文化市场,成为新时期中国文化经济政策调整与改革的初步成果,也为以后的文化产业发展进行了有益探索。
中国城市改革全面起动之后,城乡文化市场逐渐繁荣起来,文化商品日益多样化,文化产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并迅速发展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1985年,国家统计局向国务院递交了《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将文化产品作为国民经济第三产业的组成部分列入国家统计数据。随着国务院的批复,意味着国家承认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的商品属性。尽管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党和国家的相关文件仍然将文化实体划归于社会事业范畴,也没有直接赋予文化商品的“产业”地位,但实际上已经间接承认了文化的经济属性,默认了中国文化产业的客观存在。
20世纪80年代未,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私营文化企业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文化市场空前活跃,文化商品琳琅满目。但由于缺乏市场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文化商品市场经营活动一度出现了混乱。为了加强对文化商品市场的管理,规范文化企业的经营活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局于1988年联合发布《关于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次明确了提出“文化市场”的概念,并就文化市场的管理方针、原则、范围和任务等敏感问题进行了界定,从而不但为中国文化企业和文化商品的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标志着国家对“文化市场”的正式认可。1989年,国务院又批准设置文化市场管理局,隶属文化部,正式建立了中国文化市场管理行政体制。由此可见,20世纪80年代期间,从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国文化市场的承认、确立与管理的整个过程看,既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观念的逐渐转变,又为以后文化产业的大发展进行了有益探索。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掀起了一个大改革、大开放、大发展的新热潮,文化市场空前活跃,文化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文化经济发展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作用日益凸显,全党对文化的经济属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如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发[1991]31号文件,批转了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报告》,要求“各级文化部门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文化经济政策,加强队伍建设和财务管理,注重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4]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了“文化经济政策”概念,标志着党对文化经济属性的正式确认。199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速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将“文化娱乐、广播影视、图书出版、体育康复、旅游等精神生活方面”的经营活动列入第三产业,归并于经济范畴,客观上开启了中国文化商品的产业化大门[5]。
从1998年起,党中央、国务院加大文化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和法规,逐渐取消了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报社等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将部分“吃皇粮”的文化事业单位推向了市场,实现自主经营,自收自支,自我发展。同时,经国务院批准,文化部增设文化司,作为管理文化市场的专职行政机构,进一步确立了我国文化市场管理的合法性。
由此可见,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20世纪末,党和国家在文化属性、文化市场管理、文化商品生产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探索与实践,特别是文化经济政策的调整与改革,使全党和全国人民对文化的经济属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据不完全统计,仅在20世纪90年代期间,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就出台了200多个旨在促进文化经济发展的相关文件,对我国文化商品的市场化改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尽管在20世纪80~90年代期间没有提出“文化产业”概念,也没有将文化商品的生产与销售作为一个产业来推进,我国文化经济发展的成就仍然是前所未有的。
全党对文化经济属性的突破性认识源于十五届五中全会。2000年10月,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在审议《国民经济第十个五年计划》中,第一次提出了“文化产业”概念。但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想影响,当时党内有不少同志对“文化产业”持反对意见,主要是担心确立了文化产业地位,势必削弱了文化的政治功能。所以,党内就社会主义国家能否发展文化产业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终于统一了思想,将文化产业概念写进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之中。同时,党中央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加强文化市场建设与管理、努力推动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等若干建议,从而为新世纪的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应该说,文化产业概念的提出和文化商品经济地位的确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传统文化政治化观念的根本改变。
进入21世纪之后,全党和全国人民对文化产业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2000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第一次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区别开来,要求各级政府通过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来推动文化事业发展,并出台了一系列新举措。如采取经济杠杆促进文化经济发展,国家规定:“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还要求各级政府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6]从而划清了社会属性的文化事业,明确了经济属性的文化产业。这些新文化经济政策的实施,既加速了中国文化商品的市场化进程,又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经济发展道路。
2002年10月,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党中央又对“文化产业”和“文化产业政策”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进一步明确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基本范畴,要求各级领导重视文化事业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不断完善文化产业政策,促进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共同发展。至此,全党才真正从思想认识上完成了传统文化观念的拨乱反正,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大繁荣、大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
从中共十六大开始,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迎来了一个新的春天。一方面,由于中国加入WTO,国内的文化商品市场日渐与世界文化商品市场接轨,具有西方特色的文化商品蜂拥而至,对中国传统文化商品市场形成了巨大冲击,客观上促进了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另一方面,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民营文化企业发展,增强了中国文化产业的竞争力,使中国文化产业逐渐步入健康发展轨道。
从2004年起,国务院实施文化商品“走出去”战略,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全面融入国际文化商品市场。200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鼓励文化企业大力出口文化商品,并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如降低出口文化企业门坎、放宽准入条件、出口退税等措施,以提高我国文化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为了扩大文化企业的融资渠道,国务院颁布了国发[2005]10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支持非公有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等企业[7]。这些新的文化经济政策,不但为私人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为我国文化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资金保证。
2005年7月,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部委办联合发出了《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外商投资文化传媒领域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此后,外国资本大举进入中国文化商品市场,给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注入了新生力量,促进了我国文化商品市场的蓬勃发展。同时,为了加速我国文化市场的商品化进程,激发文化事业单位的发展活力,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5年12月颁布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经营范围,提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文化管理体制,探索文化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改革,将生产文化产品的事业单位逐渐推向市场,使其发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收自支、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2006年,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精神,文化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文化系统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推进文化事业单位转轨转制。国家新闻总署也出台了《关于出版发行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将原由国家统一包办的文化新闻单位和图书出版业全部推向了市场。此后,各种文化事业单位开始全面改革,大多文化实体被推向了市场,转变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砸碎了长期以来束缚文化经济发展的体制性枷锁。
在创新文化管理体制机制的同时,国家鼓励新兴文化产业发展。如2006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创作与传播,促进网络传播文化作品和网络产业的发展。200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文化部、财政部等部委《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从政策上支持国家动漫产业基地建设,促进动漫业“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加速新型文化商品的产业化进程,促进中国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2006年9月,在《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家又提出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如在未来五年中将着力发展影视、出版、发行、印刷、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产业等九大重点文化产业,并通过政府采购来重点扶持创新型民族文化企业,不断完善对外文化贸易制度,积极培育外向型文化企业,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加快文化立法步伐等,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从2007年起,中国文化产业发展进入了快车道。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积极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激发全民族的文化创造活力,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2009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后,许多传统产业面临困境,纷纷倒闭,而刚刚崛起的中国文化产业却呈现出反经济周期的逆势增长态势,并在引领中国经济走出金融危机的阴霾中显示出强大的带动作用。于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趁势引导,于2009年9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将文化产业正式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提高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并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社会转型和调整经济结构的新举措、新动力、新经济增长点。
在中国文化产业日渐繁荣的大好形势下,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专门研究中国文化发展战略问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会议全面分析了新时期文化发展的形势和任务,认真总结了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实践和经验,研究部署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做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大战略决策,提出了“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弘扬中华文化,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伟大任务[8]。2010年2月,文化部根据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制定了《“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即“十二五”期间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要高于20%,2015年比2010年至少翻一番,重点发展演艺、娱乐、动漫、游戏、文化旅游、艺术品、工艺美术、文化会展、创意设计、网络文化、数字文化服务等11个文化行业。提出了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转变文化产业发展方式、优化文化产业布局、加强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扩大文化消费、推动文化科技创新、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健全投融资体系、强化人才支撑和推动文化产业“走出去”等十大战略,全面提升中国文化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文化精品力作的不断涌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
2012年11月,在中共十八大报告中,党中央又重申了“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全党“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统一,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9]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党中央将“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文化经济政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10]提出了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鼓励非公文化企业发展、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和提高我国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等重大改革举措,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大繁荣、大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
总之,建国以来,我国文化经济发展经历了一个艰难而曲折的历程,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深入研究我国文化经济政策转变,将给我们一个非常深刻的启示:即任何国家的文化产品,既有政治属性,又有社会属性,同时还具有经济属性。只有正确认识文化的政治属性,才能正确发挥文化的育人功能,促进社会主流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只有充分认识文化的社会属性,才能发挥文化的传承与娱乐功能,满足人们的多元文化需求;只有充分认识文化的经济属性,才能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1]毛泽东.毛泽东选集: 第2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1.
[2]毛泽东.毛泽东文集: 第5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6: 663.
[3]张晓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 23.
[4]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报告的通知[EB/OL].[2012-10-06].http://www.110.com/fagui/law_185.html.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EB/OL].[2012-10-06].http://www.law-lib.com/lawhtm/1992/1 6055.htm.
[6]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EB/OL].[2012-10-06].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 01/content_61241.htm.
[7]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EB/OL].[2012-10-06].http://www.gmw.cn/01gmrb/2005-08/0 9/content_285719.htm.
[8]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12-10-06].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10/25/c_122197737.htm.
[9]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33.
[1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3: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