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明
(1.闽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0;2.北京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871)
令人奇怪的是,在民主主义的家谱上,不但没有一个像亚里士多德那样伟大的思想家,就是称得上思想家的民主主义论者也屈指可数,除了洛克、卢梭、潘恩、密尔、托克维尔、拉斯基、哈贝马斯、亨廷顿、科恩和萨托利,还有谁堪称民主主义思想家?甚至到了20世纪初,埃米尔·法盖还这样痛心疾首写道:“几乎所有19世纪的思想家都不是民主派。当我写《十九世纪的政治思想家》一书时,这令我十分沮丧。我找不到一个民主派,尽管我很想找到这么一位,以便能介绍他所阐述的民主学说。”[1]26
细察思想家们的论著,可知他们不赞成民主的原因,正如安东尼·阿伯拉斯特所言,乃在于他们多为民主的弊端和历代思想家们对民主的批评所惑:“在民主漫长历史的绝大部分时期,从古希腊时期到当代,民主被智者和有教养的人们看作是政府和社会可以想象到的最坏形式。民主或多或少成为‘乌合之众的法则’的同义词,而且精确地说,它是对一个文明有序社会所有核心价值的一种威胁。C.B.麦克弗森非常恰当地阐述了这一点:‘民主曾经是一个坏字眼。几乎任何一个人都认为,按照其最初的意义即人民统治或政府遵从大多数人的意愿,民主就会是一件坏事——对于个人自由和文明生活的优雅品质都是有致命危害的。从很早的历史时期直到大约100年以前,几乎所有智者们都抱有这种观点。直到近50年,民主才开始变成好事情。’”[2]那么,民主究竟有什么弊端?
自赫拉克利特以来,历代思想家所发现的民主的弊端看似纷纭复杂、千头万绪,但是,总而言之可以归结为两大类型:一大类型源于柏拉图的“民主悖论”,主要是民主制所固有的少数服从多数或多数统治原则之弊端,如托克维尔和哈耶克的“多数暴政”、孔多塞的“投票悖论”、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另一大类型则是托克维尔、熊彼特和拉里·戴蒙德等思想家所发现的“民主制效率低下”之弊端。
所谓民主悖论,在波谱看来,首先由柏拉图成功地用来反对民主制所固有的多数裁定原则:“在批评民主,倡导专制的过程中,他明确地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假如人民的意愿是他们不应当统治,而应由专制君主来统治,将会怎么样?自由的人,柏拉图表示,可以行使其绝对的自由,先是蔑视法律、最终蔑视自由本身并叫嚷着要求有一位专制君主。这并不只具有牵强的可能性,它发生过许多次;而每当此种情况发生时,都使那些视多数人统治或类似的统治原则为政治信条的基础的民主主义者处于尴尬的境地。”[3]232-233
不难看出,民主悖论成功地显示了民主制的弊端:民主制的根本原则——多数裁定——可能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多数裁定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实可以导致极其严重的错误,甚至可以导致民主制的根本否定,亦即导致独裁或专制:“多数人可能决定应由一个专制君主的统治。”[3]232
孔多塞发现的“投票悖论”,则正如阿罗所言,从逻辑上揭示了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自相矛盾:“令A,B和C是三个备选项,1,2和3是个体。假设个体1喜欢A胜于B,B胜于C(故而喜欢A胜于C);个体2喜欢B胜于C,C胜于A(故而喜欢B胜于A);个体3喜欢C胜于A,A胜于B(故而喜欢C胜于B)。那么,这一群体中有多数的人喜欢A胜于B,也有多数的人喜欢B胜于C。所以,我们可以说这个群体喜欢A胜于B,B胜于C。但实际上,这个群体中还有多数的人喜欢C胜于A。”[4]2这样一来,按照多数裁定原则,一方面是 A胜于B,B胜于C,故而A胜于C;另一方面,却又出现C胜于A,那么,A胜于C又不胜于C,C胜于A又不胜于A,结果是自相矛盾!
阿罗的“一般可能性定理”通过公理化方法和严密的数学推理,进一步证明了孔多塞的“投票悖论”和柏拉图的“民主悖论”。首先,他阐明任何社会选择的顺序应该满足两个公理:连贯性与传递性。其次,他确证民主社会选择规则应该满足五个条件:①广泛性;②一致性;③独立性;④非强加性;⑤非独裁性。最后,他从两个公理和五个条件出发,进行推理和证明,结果得出了他所谓的“一般可能性定理”:“定理2(一般可能性定理):如果社会成员可以在至少三个备选项上自由排序,那么满足条件2和3,并能得到满足公理1和公理2的社会排序的任何社会福利函数,必定要么是强加的,要么是独裁的。”[4]67这不但表明民主社会选择规则可以导致独裁的结果而自相矛盾,并且表明任何投票方法都无法避免投票悖论:“定理2 表明,如果我们对个人排序的性质不做任何预先限制,那么,任何投票方法都无法避免投票悖论的产生。无论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也好,还是任何形式的比例代表制也好,无论投票形式多么复杂,悖论总会发生。”[4]68
可见,柏拉图的“民主悖论”、孔多塞的“投票悖论”和阿罗的“一般可能性定理”所发现的民主制的多数裁定原则的弊端,可以归结为无法避免“自相矛盾”、“非常不合理的选择”,甚至可以导致“独裁专制”。毋庸置疑,多数并不意味着真理和正确,有时甚至可能恰恰相反,因此,多数裁定原则确实无法避免非常不合理的、极其严重的错误。对于这些错误,托克维尔、贡斯当和哈耶克等思想家曾从理论和事实两方面予以深刻揭示,其中最为著名的批评便是所谓“多数暴政”。
托克维尔说:“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5]282这样一来,多数公民便可能滥用他们所握有的最高权力,去反对他们的对手:“如果多数不团结得像一个人似地行动,以在观点上和往往在利益上反对另一个也像一个人似地行动的所谓少数,那又叫什么多数呢?但是,如果你承认一个拥有无限权威的人可以滥用他的权力去反对他的对手,那你有什么理由不承认多数也可以这样做呢?”[5]288这就是托克维尔所谓的“多数暴政”:多数人滥用最高权力对少数人的“暴政”。
即使多数统治并不导致多数对于少数的“暴政”,却仍然可能如古希腊民主的多数统治那样导致“暴政”:一种侵犯每个人的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的“暴政”。因为最高权力就其本性来说即与无限权力相通,极易演进为无限权力,因而正如托克维尔所言,社会的最高权力无论掌握在君主手里还是掌握在人民手里,都可能成为无限权力而沦为暴政:“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力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作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5]289哈耶克亦如是说:“即使个人自由的前景在民主政制下要比在其他形式的政制中更佳的话,这也绝不意味着这些前景在民主政制下就是确定无疑的,因为我们知道,在民主政制中,自由的前景还要取决于多数是否将它当作自己的审慎追求的目标。我们甚至还可以说,如果我们仅仅依赖于民主政制的存在来维持自由,那么自由的存续便无甚机会了。”[6]
如果因多数裁定的弊端否定多数裁定原则和一切民主制,以及将多数裁定的弊端当作一切民主制的普遍的弊端,认为任何民主制都无法避免非常不合理的、极其严重的错误,这是不能成立的。诚然,多数裁定原则是民主制固有的根本原则——没有多数裁定原则就没有民主制,但是,多数裁定原则乃是民主制的无奈的原则。因为民主制的本意是所有公民完全平等地共同执掌最高权力,所有公民完全平等地共同做出决定和选择。但是,所有公民的意见不可能完全一致,而势必存在着分歧和不一致,因而所有公民完全平等地共同做出决定和选择是不可能的,于是只好少数服从多数、多数裁定:多数裁定最接近——亦即比少数裁定和一人独裁更接近——所有公民完全平等地共同做出决定和选择。因此,民主制选择多数裁定原则并不是因其没有弊端,而是出于无奈:多数裁定是不好的,但其他裁定更不好;多数裁定是坏的,但其他裁定更坏。
多数裁定是比其他任何裁定都更好或更不坏的原则,这可以从两方面来说。一方面,衡量任何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好坏的终极价值标准是“增进所有国民利益”,最高价值标准是“人道和自由”即“政治自由”,根本价值标准是“公正与平等”即“政治平等”。“增进所有国民利益”、“政治自由”与“政治平等”这些国家制度核心价值标准,最终可以归结为一句话:所有国民应该完全平等地共同执掌国家最高权力,从而完全平等地享有政治自由,亦即完全平等地共同决定国家政治命运。显然,唯有多数裁定接近符合这些核心标准,而少数裁定严重违背这些核心标准,一人独裁极端违背这些标准。因此,多数裁定比其他任何裁定都更好或更不坏。另一方面,其他任何裁定都与多数裁定一样无法避免自相矛盾的悖论,并且必定导致更加不合理的、更加严重的错误。试想,如果说多数人可能决定应由一个专制君主或少数寡头执掌最高权力,那么,反过来,专制者和寡头岂不也可能决定应由所有公民共同执掌最高权力?这样一来,专制者的一人裁定和寡头的少数人裁定岂不也无法避免自相矛盾?因此,波普说:“柏拉图已几近发现自由和民主的悖论。但柏拉图和他的追随者们所忽略了的一点是,统治权理论的所有的其他形式都会产生类似的不一致性。一切统治权理论都是自相矛盾的。比如说,我们可以选择‘最聪明的’或‘最好的’作为统治者。但‘最聪明的人’因其智可能会觉得不是他而是该由‘最好的人’来统治;而‘最好的人’因其善可能会作出应由‘多数人’统治的决定。”[3]233-234
一人独裁和少数裁定不但与多数裁定一样无法避免自相矛盾的悖论,而且必然导致更加不合理的、更加严重的错误:一人独裁和寡头裁定就其本性来说意味着“剥削”、“压迫”和“暴政”;多数裁定就其本性来说意味着“剥削、压迫和暴政之消除”。因为“民”绝对是多数,“官”绝对是少数,因而多数裁定就是没有官职的庶民裁定,一人独裁与少数裁定则属于官吏裁定。因此,多数裁定意味着庶民与官吏一样拥有政治权力,因而消除了政治权力垄断,也就消除了统治阶级(垄断政治权力的群体)和被统治阶级(没有政治权力的群体),消除了赋予各级官吏以相应的剥削和压迫庶民的特权的等级制。相反地,一人独裁统治与少数寡头裁定的统治使没有官职的庶民毫无政治权力,造成专制者和少数寡头及其官吏对于政治权力的垄断,形成统治阶级(垄断政治权力的群体)和被统治阶级(没有政治权力的群体)以及赋予各级官吏以相应的剥削和压迫庶民的特权的等级制:等级制是一人独裁与少数寡头裁定使官吏阶级维护其独裁和寡头统治的根本手段。
这样一来,少数裁定与一人独裁就其本性来说便必定导致暴政。因为一人或寡头使绝大多数人服从其统治,使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从根本上说来,无疑只能依靠暴力。相反地,多数裁定的本性就是避免暴政。因为多数人使少数人服从其统治——更何况这种统治是非压迫和非剥削的,显然不需要依靠暴力。特别是多数裁定就是没有官职的庶民裁定,没有官职的老百姓能够将拥有官职的人怎么样呢?诚然,多数裁定只是几乎不会出现暴政,而不是完全不可能出现暴政,但是,多数裁定就其本性来说,与暴政无缘,因而暴政的出现只能是偶尔的、非常的特例,而不可能是恒久的、正常的、经常的常规。相反地,一人独裁和少数裁定就其本性来说,就是暴力和暴政,因而暴政的出现必定是恒久的、正常的、经常的常规,而决非偶尔的、非常的特例。
可见,一人独裁与少数裁定不但与多数裁定一样无法避免自相矛盾的悖论,并且必定导致更加不合理的、更加严重的错误:剥削、压迫和暴政。因此,多数裁定固然存在重大弊端,无法避免非常不合理的、极其严重的错误,却可以避免一人独裁与少数裁定的更大的弊端,可以避免其更加不合理的、更加严重的错误,因而是必要的恶,是最不坏的原则。然而,丘吉尔等人却将多数裁定的弊端当作一切民主制的普遍的弊端,认为任何民主制都无法避免非常不合理的、极其严重的错误,断言民主制是“最不坏”的政体:“民主是最坏的政体,只不过其他政体更坏。”[1]3丘吉尔此言差矣!因为多数裁定固然是民主制固有的普遍的原则,却不是民主制唯一的、独一无二的原则。民主制还可以存在避免多数裁定原则弊端的原则,如补偿和保护少数(特别是保护少数的杠杆作用)原则、协商民主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和宪政民主原则等。这样一来,民主制便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受避免多数裁定原则弊端的原则——补偿少数原则、协商民主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和宪政民主原则——限制的民主制,这种民主制存在多数裁定却没有多数裁定的弊端,因而是“唯一好”的政体;另一种是不受限制的民主制,这种民主制存在多数裁定的弊端,因而是“最不坏”的政体。
因此,自相矛盾的悖论、非常不合理的、极其严重的错误乃至所谓“多数暴政”,固然是民主制固有的“多数裁定原则”之弊端,却不是民主制普遍的、固有的和必然的弊端,不是遵循权利法案和自由的宪法的“宪政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弊端;而仅仅是——正如哈耶克所言——不受限制的、“非宪政民主”、“非协商民主”的弊端:“再说一遍,我认为,不是民主,而是不受限制的民主,同任何不受限制的政府相比好不了多少。”[7]那么,究竟如何才能使民主遵循权利法案和自由的宪法,遵循补偿、保护少数并与之协商等原则,从而成为宪政民主、协商民主并最终实现免于“多数裁定弊端”的人道与公正以及自由与平等的社会呢?最根本的途径,诚如托克维尔所言,就是实行分权:“假如把立法机构组织得既能代表多数又一定不受多数的激情所摆布,使行政权拥有自主其事的权利,让司法当局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那就可以建立起一个民主的政府,而又使暴政几乎无机会肆虐。”[5]291
确实,分权制衡乃是宪政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根本保障:它不仅可以根本防止代议民主的致命弊端——最高权力被人民的代表篡夺和滥用——而且可以根本保障民主遵循权利法案和自由的宪法而成为宪政民主,最终实现消除“多数裁定弊端”的民主制。这样一来,柏拉图、孔多塞、托克维尔、哈耶克和阿罗等思想家所发现的民主制所固有的“多数裁定弊端”,就仅仅是民主制所固有的多数裁定原则的弊端,而不是民主制所固有的弊端,不是民主制的固有的、普遍的和不可避免的弊端,而只是民主制的偶然的、特殊的和可以避免的弊端。那么,民主制是否存在普遍的、固有的和不可避免的弊端呢?
民主制是否存在普遍的、固有的和不可避免的弊端?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民主制这种普遍的、固有的和不可避免的弊端大都无足轻重。譬如,托克维尔说:“立法的不稳定性,是民主政府必然具有的一个弊端,因为它来自民主制度要求不断改换新人执政的本性。”[5]285“今天,在美国,最卓越的人士很少去当官,乃是一个常见的现象。而且必须承认,这也是随着民主超出其原来的一切界限而产生的结果”[5]223。“在此类社会中绝对见不到伟大的公民,尤其是伟大的人民”[8]。熊彼特说:“造就一个好候选人的智慧和品格,未必是做一个好行政长官的智慧与品格。”[9]288缅因爵士说:“各国政府中民主政体简直是最困难的政府。”[10]约翰·亚当斯说:“民主永远不会长久。它很快就会枯萎、衰竭、谋害自身。不自杀的民主是没有的。”[11]布莱斯说:“议会往往会忽而激昂,忽而沮丧,或者要敏捷应对的时候又徘徊不定。”[12]如此等等,这些弊端就某种意义来说都可以融入那个真正值得辩驳的弊端:民主政府效率低下。
关于民主政府的效率低下问题,熊彼特说:“政治组织学者总是怀疑在庞大而复杂社会里民主的行政效率。特别是,有一点已被强烈指出,那就是与其他制度相比,议会内外无休止的争斗使领导人的精力蒙受巨大损失,因而不可避免地损害民主政府的效率。由于同样的理由,政策不得不迁就政治斗争的紧急情况,从而进一步损害行政效率。这两点都不容怀疑,二者不过是我们先前说过的那句话——民主方法产生的立法和行政只能是政治职位斗争的副产品——的推论……因此,民主政体的总理好像是一个这样全神贯注于不要摔下马来的骑手,以至他不能计划好他的骑术表演;或者像一个这样满腹疑虑他的军队能否接受他命令的将军,以至他无法考虑战略本身。”[9]286-287拉里·戴蒙德也曾断言民主制固有“同意与效率的悖论”:“民主需要同意,同意需要合法性,合法性需要有效率的运作,但是效率可能因为同意而被牺牲。当选的领导人,将总是不愿意去追求不受欢迎的政策,不管这些政策是多么明智,还是多么必要。”[13]托克维尔亦如是说:“当民主的反对者们声称,一个人单独去做他所承担的工作会好于由多人管理的政府去做它所承担的工作时,我认为他们说得不错。假如双方的才力相等,则一个人主持的政府会比多人主持的政府更有一贯性,更坚定不移,更思想统一,更工作细致,更能准确甄选官员。”[5]279
这些指责真可谓皮相之见,殊不知,民主制乃是最高级、最复杂的管理模式,寡头制次之,君主专制则是最低级、最简单的管理模式。试想动物社会,如猴群、狮群和狼群等,就其管理模式来说,岂不都是专制?民主制特别是代议民主制,岂不只有在人类社会才可以见到?民主制最高级、最复杂,也就难以存活、难以持久、难以统一和难以稳定。这些困难真正讲来并不是民主制的弊端,正如生物比非生物难以存在并不是生物的弊端一样。断言民主制固有效率低下的弊端更是不能成立的:越是高级和复杂的东西岂不越应该有效率?
诚然,就国家和政府的各种具体治理活动的效率而言,民主政府的效率远不如专制和寡头等非民主制政府的效率。比如,一项好的政策、议案或行政措施,民主政府往往需要反复辩论,最终可能还被否决,即便好的政策、议案或行政措施被通过了,贯彻实行起来也多有困难和节外生枝。相反地,非民主政府则只要专制者一句话或寡头们一个碰头会就可以搞定,贯彻实行起来可谓立竿见影、雷厉风行,绝非“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民主制所能比拟。选贤任能,就效率和甄别能力来说,民主制显然也远不如非民主制。除非是民主国家的缔造者和开创者——如华盛顿、杰弗逊和富兰克林——民主政府几乎尽为平庸之辈,而没有伟大的政治家,令人不免有“世无英雄,遂使竖子成名”之慨叹。特别是,民主政府官员的民选和短任期等制度必定使每届政府官员花很大精力在应付对手和保全职位上,施政眼光短浅,迎合民众和反对派的当下需求,宁要有利于下一次选举的而不要有长期回报的真正好的政策、议案或行政措施。相反地,专制和寡头等非民主政府就其制度本性来说没有这些弊端,非民主政府无疑更具有长远眼光,更稳定持久,更有一贯性,更坚定不移,更思想统一,更工作细致,更能准确甄选官员,更趋于诞生伟大的政治家。
然而,如果就此断言民主政府比非民主政府效率低下,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只是就国家和政府各种具体治理活动的效率来说,民主政府远不如专制和寡头等非民主制政府;但是,如果就国家和政府治理活动的整体的全局的效率来说,民主政府却必定远远胜过专制和寡头等非民主制政府。这可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民主制必定极大地促进效率和国家繁荣进步,不仅因其符合国家制度“公正与平等”的根本价值标准,更是因其符合国家制度“自由”的最高价值标准;相应地,专制等非民主制会极大地降低效率和阻碍国家繁荣进步,不仅因其极端违背“公正与平等”的标准,是国民品德败坏的终极源泉,更是因其极端违背“自由”的标准。因为自由是最根本的人道,是每个人实现自己创造性潜能的根本条件,从而也就是国家和社会繁荣进步的根本条件,所以,就政府治理活动的整体和全局来说,民主制必定极大地促进效率和国家繁荣进步,而专制则必定极大地降低效率和阻碍国家繁荣进步。因此,托克维尔历数民主政府的弊端之后,仍然这样写道:“民主政府尽管还有许多缺点,但它仍然是最能使社会繁荣的政府。”[5]265另一方面,民主不但意味着必然的政治自由,而且从长远和恒久说来,意味着必然的经济自由和思想自由等其他一切自由。因此,民主政府乃是管得最少的政府,它只应该是经济和精神财富活动规范的制定者及仲裁者,而不应该是经济和精神财富活动的指挥者,“政府应该是仲裁者而不应该是当事人”[14],这样一来,民主政府虽然管得最少、投入最少,却能够产出最多、达到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最大繁荣进步,因而从整体和全局来说是最有效率的政府。相反地,专制等非民主制不但意味着必然的政治不自由,而且从长远和恒久说来,意味着必然的经济不自由和思想不自由等等。因此,专制等非民主制乃是管得最多的政府,它是经济和精神财富等一切社会活动的指挥者,这样一来,专制等非民主制虽然管得最多、投入最多,却产出最少、极大地阻碍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繁荣进步,因而从整体和全局来说是效率最低的政府。
由上可见,“民主政府效率低下论”是极其片面和错误的,它只看到一件件具体的政府治理活动之效率,而没有看到政府的整体的全局的治理活动之效率。殊不知,民主政府特别是宪政民主政府不但管得最少,而且它的管理活动不过是宪法和法律的实现:“政府除非执行众所周知的规则决不可以强制个人。”[15]这就是为什么民主政府罕见伟大的政治家的缘故:管得最少且不过是法的实现的政治管理活动显然不需要伟大的政治家。相反地,非民主制政府特别是一人独掌国家最高权力的君主专制政府能够诞生名声显赫的伟大政治家:管得多和权力大无疑需要且更能够造就名声显赫的伟大政治家。但是,专制政府拥有伟大的政治家,却不可能使国家繁荣进步;民主政府没有伟大的政治家,却能够使国家繁荣进步。托克维尔因此感叹不已:“民主并不给予人民以最精明能干的政府,但能提供最精明能干的政府往往不能创造出来的东西:使整个社会洋溢持久的积极性,具有充沛的活力,充满离开它就不能存在和不论环境如何不利都能创造出奇迹的精力。”[5]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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