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

2014-03-18 21:05卢勇
2014年39期
关键词:税负影响建议措施税制改革

卢勇

摘要:“营改增”是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由于营业税实行的是价内税,长期以来企业产、供、销各环节甚至财务部门的税收成本意识都不强,但是增值税是价外税,这就有必要提高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税收成本意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实施将加速建筑行业的变革。

关键词:建筑业;税制改革;税负影响;建议措施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和基础性产业,与社会关系的联系紧密,促进社会就业的贡献率大,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这是一把双刃剑,对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深远的影响,将加速建筑行业的变革。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积极作用

建筑业“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将完善税制,促进服务业产业细分,扩大社会专业化分工,为推动产业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铺平道路。这为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必将带来积极的影响。

1、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

“营改增”后,基本解决了建筑业收入中材料物资部分重复征税问题,从长远看必将减轻企业负担。

2、有利于规范建筑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建筑业“营改增”后,完善了产业链上的发票管理,促使人工、材料、机械等成本发票的规范化、合法化,理顺了总分包间的税务关系,对联营挂靠、合作经营、非法转包等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定的制约作用,有利于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同时,“营改增”后,因建筑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需通过网络认证系统确认,这必将促进建筑业产业链上发票的进一步规范化和严格的管理,可以有效避免虚假发票。这些也必将对规范业主行为和施工企业的经营行为产生深远影响,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推动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3、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税改后,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同时因建筑企业经营业务的多样性,不同的专业业务可能执行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或有些业务仍属营业税范畴等情况,企业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进项税额的抵扣作用,必将统筹考虑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设备购置计划和专业业务分工等各方面的工作,有利于施工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建筑施工产业化的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同时也必将促进企业全方位地实施精细化管理,特别会加强每一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供货合同和发票的管理。

4、有利于建筑施工行业产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专业协作更加紧密

由于增值税具有规避重复纳税的固有特性,对于建筑施工行业上游相关行业所纳的增值税,传导到建筑施工企业时承包可以作为增值税中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促使上下游产业的融合,有利于建筑业上游相关产业的细分与专业化的发展,鼓励建筑企业在某些方面做精做专做强,有利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不利影响

由于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采用“以包代管”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并且二、三级资质企业较多。这些企业内部管理薄弱,成本管理欠缺,实施“营改增”,必然会给建筑企业带来巨大的冲击。

1、不能抵扣或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影响企业税负

首先,建筑劳务费占据工程总成本25%左右的劳务用工成本,这部分人工费是不能从进项税额中抵扣的,在建筑业“营改增”时是作为应纳税而需计征增值税的。因此施工企业中外来务工人员成本部分增值税税负,将大大增加。

其次,因建筑企业的施工项目流动性大、施工地域范围广、涉及材料品种多,一些地方材料就地取材,个体户供料多且多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同地区差异性很大,因此,施工企业可抵扣支出难以做到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影响进项税的抵扣。

另外,甲供材料、水电费等费用的进项税扣除问题,还有税改前,施工企业必将存有大量的存量资产,如库存原材料、周围材料、临时设施、在建未完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这些存量资产都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些情况都将影响建筑企业的税负。

此外,还有固定资产折旧、混凝土、各项地材等税率合理确定等也对施工企业自营项目成本有影响,无法在上下游行业之间转嫁增值税税负。

根据2011年的数据测算情况,“营改增”后,虽然从理论上测算不增加企业税负,但现实中由于建筑企业外来人工费支出不能抵扣与材料等进项税额抵扣缺乏。只有理论测算的44.92%,致使企业税负增加。按实际情况测算,如2011年浙江省26家企业执行营业税的税负为3.35%,“营改增”后税负增加至6.13%,企业税负增加了2.78%,企业税负比原来增加了83%(2.78/3.35)。

2、对建筑企业经营管理行业特点及所面临的市场环境的影响

由于建筑企业一般都有较多的子公司、分公司或项目公司,普遍存在承包、分包、合作等经营方式,有些甚至采取挂靠形式,例如实行“交点”利润经营、“一脚踢”的承包方式、“以包代管”挂靠经营的项目给企业带来的经营风险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实施“营改增”后,这些项目部、分公司根本就拿不出税收要求的完整的可抵扣税收资料,也拿不到合法票据抵扣,企业必须为此纳税买单。因此目前这种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必然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盲点、企业经营风险的所在,如不进行经营管理方式的改革和创新,必然使企业经营和管理风险大大增加。

3、对建筑行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非常普遍,税法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只能在企业法人机构所在地进行抵扣。因此,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税号必须与企业法人机构全称一致,但一个建筑企业往往有几十个分公司,而各个分公司又有若干项目部,分布在全国各地,企业所有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全部要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由机构所在地在缴纳增值税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而增值税税票收集也不是容易事。“营改增”后,跨地区纳税也是摆在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4、对发票使用管理产生的影响

现行增值税政策是凭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而且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但施工企业现状是:项目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工程转包普遍存在,有的项目部、分公司的分包合同、劳务合同还约定不含税价,付款结算时,提供的发票大都是收据,采购的一些材料也没有税务发票,且个别领导、项目经理、采购人员甚至存在“不要发票,降低成本”的错误认识。税制改革后一旦开征增值税,这将带来高额纳税成本。

5、对定价机制产生的影响

增值税计算方式与当前建设工程预算费用定额中的营业税计税方法存在差异,将影响工程预算造价。按现行工程预算定额取费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包括营业税及附加。增值税下,销项税额=不含税工程造价×增值税率,进项税额是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材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密不可分。“营改增”后,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工程税金如何取费等问题,将影响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6、对财务核算指标产生的影响

一是产值与收入在“营改增”后的区别。“营改增”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施工产值与营业收入是相等的。“营改增”后,营业收入和施工产值相差约9.9%。例某公司2013年完成施工产值为100亿元,营业税税制下,营业收入(为含税收入)确认为100亿元,营业占施工产值的100%。增值税下,营业收入(为不含税收入)=100/(1+11%)=90.09(亿元),增值税(销项税额)=90.09×11%=9.91(亿元),营业收入占施工产值的90.1%。

二是对新购固定资产计价确认也因增值税是价外税,净值也将下降,导致企业的资产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

7、对建筑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是对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影响: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外购的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价值是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后计量的,企业中的资产总额将比改征前有一定幅度下降,所以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二是对企业实现利润的影响:实行“营改增”后,由于受到建筑业行业特点和面临市场环境出现不能抵扣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影响,导致企业多缴增值税,从而使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有所下降。三是对现金流的影响:由于业主方工程款支付比例低,甚至支付不到位,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同时,工程进度款中还要直接扣除5%一20%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等,应交增值税必须在当期缴纳,而预留质量保证金等要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到期后才能支付,收款减少、付款增加,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的净支出,加大企业资金短缺。

三、建筑企业应做好“营改增”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适应“营改增”,企业在自身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方面,重点应准备应对好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认真学习增值税政策,充分认识增值税内涵。组织企业内部相关人员学习“营改增”方案、《增值税条例》和《合同法》,不断研究解决自身“营改增”中遇到的问题,完善内部管理与核算体制,变更资产设备购置计划,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等。要认真地从增值税的政策中分析并找出对建筑业的有利环境和不利因素,要按照增值税政策的精神来重新思考自己的企业和部署企业的战略发展纲要。加强培训,树立意识。对各级领导及经营、生产、造价、材料、财务、审计等各级管理人员进行“营改增”政策的培训,更新知识、转变观念。要清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别;要认识到“营改增”后,施工企业成本发票不但与企业所得税有关,也与增值税密切相关。要依法树立“索取发票、降低税负”的意识,让各级领导认清税制改革方向,加深增值税基本知识的了解,树立依法纳税意识。

2、规范企业经营模式,扩大自营比例、规范合作经营模式。一是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最大激励信息是企业的经营活动,要规范化,要求上下游行业都有严格的税务资格。二是施工企业应及时转变经营方式,扩大自营比例,控制好联营合作规模,规范合作项目成本管理,完善会计核算,为建筑业开征增值税打好基础。

3、提升企业经营管理,合理确定投标报价。“工程税金”若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以固定费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则对建筑企业具有良好的政策性保护作用;“工程税金”若作为竞争性费用,则企业在投标环节就要合理确定工程税金的费率标准,既要考虑中标率,又要确保税款有来源。争取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不含税造价去投标,增值税取费以价外税的形式反映,尤其是市场投资多元化之项目,渴望以市场游戏规则洽谈合同造价,真正做到优质优价,按质论价,不应受标准定额的羁绊。建议建设单位在工程造价中进行弥补,就是在原来税费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3个百分点左右,以便平衡企业税负。

4、建筑业“营改增”应建立配套相应的税赋环境。建议建筑劳务企业按小规模纳税人的3%交纳增值税;工业设备安装业务和清包工装饰业务,增值税率建议确定为6%。建筑企业项目之间可交叉抵扣和留抵税额抵扣;地方材料建议参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式;甲供材料款项建议不计入增值税应纳税营业额;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增值税,各自计算,各自交纳。

5、强化企业调整增值税核算,加强企业的税务筹划。根据增值税核算的新情况,重新设计企业自身现有相关的会计核算。企业必须按照“增值税核算的一般性原则”要求增设销项税和进项税的核算,其中特别是要设计好进项税和销项税的核算流程,规范合作项目成本管理,加强合作项目分包和甲供材料管理,规范分包方结算行为和结算票据。凡甲供材料计入工程造价,作为营业收入确认范围的,都要对甲供材料进行核算,领用的甲供材料要计入项目成本。同时企业要设置专职机构,专人负责应对税制改革:应设立税务部门或税务专管员,负责日常管理、涉税服务、纳税筹划、风险评估及税法新知识、新政策的学习和宣贯。安排专职财务人员,研究政策,指导试点工作,做好前期准备。企业的财务部门根据新的税制政策,及时制定适合本企业发展的财务、税务管理办法。

6、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应把纳税环境和税制改革的方向作为重点考虑内容。今后纳税人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经济业务发生地点、合作伙伴的选择等各种因素的变化,都会对企业的实际税负产生影响。因此今后企业的战略决策更应考虑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上海“营改增”试点的经验表明:分工细、专业化程度高的企业税负低,反之则高;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的企业税负低于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技术外包、劳务外包、采购服务多的企业有利于降低税负。

7、主动出击、积极应对。税务筹划工作应该从原先被动的按照税务部门既定的税收框架内腾挪,向主动出击争取改善纳税环境甚至参与制定税收政策转变。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建立平等的税收法律关系,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纳税人一方,在依法纳税的同时,应该积极主动地了解和掌握现代增值税模式的征税理念和税制内涵,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参与到税制改革中来,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谐的纳税环境出一份力。(作者单位: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陈良照,建筑业营改增对企业影响的思考,浙江税务网,2012年8月17日,

[2]戴国华,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和企业影响几何《施工企业管理》杂志2013年第10期

[3]戴国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影响的思考,《财务与会计》杂志2012年3月

[4]汪士和,营改增:建筑业发展遇到新考验《施工企业管理》杂志2013年第9期

[5]刘国柱,营改增加大了企业管理难度《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第9期

[6]转载,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408bfc01017g51.html,2013

[7]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研报告《浙江省建设会计学会》2013年4月15日·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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