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丽 江 海 徐慧芬
(巢湖学院,安徽 巢湖 238000)
巢湖学院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调研报告
——基于地方院校“职业教育”的转型发展目标
张丽丽 江 海 徐慧芬
(巢湖学院,安徽 巢湖 238000)
2014年,教育部召开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座谈会,号召地方本科高校向技术应用大学转型。基于此,能够培养学生实务操作能力,实现“职业教育”目的的法律诊所课程将得到更多地方本科高校的重视。通过实地调研及数据分析,结合法律诊所课程开设模式、课程性质、课程设置、长效机制及风险防范等方面因素,指出巢湖学院法律诊所的创建路径,以期为地方院校成功转型提供参考。
法律诊所;地方院校;职业教育
法学是一门集理论性和实务性于一体的社会科学。然而现阶段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仍然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现象,导致“厚基础、重实务”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难以实现。诊所式法律教育既是一种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技能、法律道德和职业责任为核心的法律教学模式,也是致力于培养律师在完成专业教育时所应具有的法律意识、立场、技能及职责的法学教育。[1]其特点就是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和运用。法律诊所课程的目的正是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2]从而实现“职业教育”培养学生特定职业思维、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的目标。
早在2005年,我国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已有559所[3],自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的资助下,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七所高校开展至今,已有十四年的发展历程。作为美国19世纪之前“学徒制”教育方法的回归与革新,法律诊所教育深受我国高校的认可。自2002年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成立至2010年,共批准并吸纳会员单位139个,其中80多家开设诊所课程,共计开设不同主题诊所课程130多个。[4]但是现阶段地方院校法律诊所课程普遍存在开课率低、活动开展较少、课程实施绩效低、学生参与积极性差等问题。为配合2014年教育部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改革目标,实现地方本科院校向“职业教育”的转型发展,巢湖学院应当实施法律诊所教育,创建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诊所。本项目通过实地调研获得的原始资料与二手文献相互参证与调适,充分吸纳法律诊所教育的文献资料,确保调研质量;更深入一线,通过对法学教师、法学学生和法律职业人员展开问卷调查获得法律诊所教育的第一手资料,确保研究的原创性,使原始资料和二手文献在研究中协同化,发挥出最大功用。在研究方法与工具的采纳上,注意人文科学的价值判断与社会科学的定量分析工具之间的综合运用和创新实践,更好地为研究对象服务。最后,实现“现状调查与路径优化的相互结合与协同推进”,通过定性定量分析所获得的现状诊断要与诊所法律教育的路径优化紧密结合,与开设方案无缝衔接,以增强研究成果对诊所法律教育创新实践的跟进与调适功能,指出巢湖学院法律诊所课程的创建模式与创建路径。
本次问卷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150份,调研对象为巢湖学院法学专业教师,该校法学专业大二、大三、大四学生,毕业于该校的法律职业人员(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其中发放《巢湖学院法学专业法律诊所建设调查问卷》(以下简称“问卷一”)75份,回收70份,回收率93.3%,其中教师问卷14份,低年级学生问卷21份,高年级学生问卷31份,法律职业人员问卷4份。发放《巢湖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手段运用调查问卷》(以下简称“问卷二”)75份,回收62份,回收率82. 7%,其中教师问卷12份,低年级学生问卷13份,高年级学生问卷32份,法律职业人员问卷5份。问卷设计中既有“法律诊所创建必要性”、“法律诊所选址”、“是否应当收费”等程序性问题,也涉及“法律诊所应挑选哪种类型的案件”、“法律诊所应偏重于哪些方面业务”、“实践中应多锻炼哪些方面知识”等实体性问题。
调查结果显示师生对法律诊所的创建意愿强烈,认为没必要创建的调查对象为0。
结果显示每一个选项均有超过半数的调查对象选择,可见师生对于巢湖学院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手段都不尽满意。而且,问卷二针对目前巢湖学院法学专业实践课程开设能否满足应用型办学目标进行调查,只有8%的调查对象认为能够满足。另外,问卷二针对学生最希望参与哪些实践活动的调查中,低年级学生和高年级学生意愿最强烈的两项选择是“暑期实习”和“法律援助活动”,而法律援助活动是法律诊所课程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有必要对实践教学手段予以丰富和发展,建立法律诊所,改善实践教学现状。
问卷一关于巢湖学院法律诊所创建选址调查,巢湖学院位置特殊,位于巢湖市汤山脚下,偏离市区,因此认为应当建立在校外(巢湖市区内)的占64%,认为应当建立在校内的占36%。
绝大多数调查对象(93%)认为应当选择真实案件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法律诊所应当更多的选择真实案件,为学生创造更多解决现实纠纷的机会。而真实案件中,37%左右调查对象认为应当免费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53%左右调查对象认为应当象征性收费,以解决活动中的费用开支问题。在法律诊所课程案件类型之选择调查中,90%以上的调查对象认为法律诊所更适合选择民商事案件,除民商事案件之外,教师主张选择部分行政案件,而学生的兴趣则更多倾向于刑事案件。此外,问卷二中绝大多数师生认为在法学实践中应多锻炼民商法和程序法方面的知识。
调查对象认为法律诊所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写作能力和口头辩论能力。
支持率最高的两个选项分别是律师业务和审判业务,此外,这与问卷一关于学生最希望获得哪些人员指导调查结果相互呼应,调查对象认为法律诊所课程中学生更需要律师和法官的指导,因此法律诊所课程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和法院等实习基地建设同步进行并有效融合,以期提高实施绩效。
超过半数的调查对象认为实践教学应重点提高学生的法律运用、口头辩论和写作能力,这与表五“关于法律诊所能够提升学生哪方面能力”调查结果相互印证,证明法律诊所课程具备提升学生实务操作能力的重要功能。
2.2.1 巢湖学院师资力量因素分析
法学专业共有教师13名,其中教授1名,副教授4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有7名,执业律师4名,具备一支具有律师经验的师资队伍,能够承担法律诊所的指导任务。
2.2.2 巢湖学院实习基地建设因素分析
拥有巢湖市人民法院、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巢湖市司法局及多家律师事务所等签约实习基地,具备开设法律诊所的实务平台。
根据表一、表二关于巢湖学院法律诊所课程开设必要性的调查结果,师生对于巢湖学院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手段都不尽满意,针对诊所课程开设,师生具有强烈的供需愿望,均认可法律诊所具备提升学生法律运用能力、培养法律逻辑思维、救助社会弱势全体等功能。因此,有必要对实践教学手段予以丰富和发展,建立法律诊所,改善实践教学现状。
第一,选址及开设模式问题。调查结果显示支持建在校外的占64%,支持建在校内的占36%,但也应考虑客观困难,巢湖学院位于巢湖市郊区,位处汤山脚下,如果将法律诊所设在巢湖市市区,将出现出行不便、学生安全风险增加、交通及食宿经费开支增多等诸多缺点。基于巢湖学院实验实训楼将于2014年年底竣工并投入使用,楼内建有法学专业“法律实务综合实训中心”,作为法律诊所课程及相关实训课程的综合办公场地。因此,我们的方案是依照“校内为主,校外补充,网络同步”的“巢院模式”来创建巢湖学院法律诊所。所谓“校内为主”,是指在实验实训楼内开设校内诊所,作为主要课程场所。“校外补充”是指定期通过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社区接待点、商业区接待点等场所值班为辅,走进百姓、宣传诊所、扩大影响、拓展案源,作为校内诊所的补充。“网络同步”是指开通网络服务,在巢湖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的网页上宣传诊所并设立在线咨询模块,并通过“巢湖百姓网”、“巢湖赶集网”、“巢湖58同城网”、“巢湖论坛”等网络推出巢湖学院法律诊所,以为弱势群体及普通百姓提供免费咨询及法律援助。
第二,课程性质问题。结合巢湖学院具体情况,将诊所教育“本土化”并进一步“地方化”,构建“巢院模式”。将法律诊所的课程性质定位为选修课。此外,问卷一关于法律诊所更适合哪一年级学生参与的调查中,90%以上的调查对象认为法律诊所更适合大三年纪的学生参与,所占比例最高,其次是大二年级。但是结合巢湖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现实情况,大三年级学生课业较重,而且95%以上的学生都在准备司法考试和研究生考试,参与法律诊所课程的积极性不高,基于法律诊所课程中大部分案件为真实案件,一旦接受即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需要学生的跟进服务,而大三年级学生的时间较为紧张,因此不建议大三年级选修。大二课业负担较大三轻松,一部分通过司法考试且工作已定的大四学生,时间也较为充分,因此法律诊所课程适合面向大二和大四的部分同学开放,每学期选修该课程的总学生数限制在24人以内,保障师生比不低于1:6。
第三,课程设置问题。表五“关于法学实践教学活动应当偏重于哪些方面的业务”调查结果显示,应当偏重于开展律师业务和审判业务的。因此应当将课程从大类上分为两个组:民商组和行政刑事组,每组不超过12人。民商组主要负责婚姻、继承、合同、劳动、消费者权益、交通事故等争议,行政刑事组主要负责行政处罚、刑事、刑事附带民事等案件。在选择案件时,应考虑在校生法律服务能力偏低、缺乏经验等因素,不宜选择复杂案件。此外,鉴于刑事案件的严肃性,建议与模拟法庭课程相结合,以“模拟案件为主,真实案件为辅”的原则培养学生的刑事案件操作能力。将指导教师也相应的根据专业分为两组,确保每组有两位指导教师。另外,结合问卷一关于“学生最希望获得哪些人员的指导”调查结果,学生最希望获得律师和法官的指导,问卷二调查结果学生最希望获得民商法和程序法方面的职业技能,应当与实习基地开展紧密合作,聘任法官和律师作为兼职指导教师。
第四,长效发展机制。案源方面,定期安排诊所学生在实习基地之一——巢湖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周末、节假日在社区街道及商业中心设立免费咨询台,接受市民的咨询并宣传诊所,拓展案源;师资方面,科学计算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并将诊所建设和运营的业绩作为教师晋升的加分指标之一;经费方面,根据问卷一关于“法律诊所是否应当收费”的调查结果,在“不收费”、“正常收费”和“象征性收费”三个选项之中,大部分调查对象赞成象征性收费(针对贫困当事人免费)。虽然法律诊所作为一门实践课程,缺乏收取服务报酬的相关依据,但是在法律诊所运行过程中将产生文书打印费、通讯费、交通费等。“象征性收费”是指收取办案“费用”而非“服务报酬”,数额较少而且本应由当事人承担,笔者支持该观点。此外,应该加强与社会单位合作,多途径解决经费来源问题,也可以参考西南政法大学的模式,与律师事务所和基金会等单位合作。目前巢湖学院已经和巢湖市司法局签署实习基地协议,司法局将分配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给法律诊所,每个案件配套拨付800-2000元左右的经费。
第五,责任风险预防机制。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完善的代理合同,并建立相应的风险责任基金[5],用于承担学生代理案件时基于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风险责任基金的来源和管理方式也应当参照先行先试高校的既有经验,比如利用费用结余、基金会及社会捐赠等,专款专用。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教师作为课程指导老师对案件的结果是否负连带赔偿责任?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法律诊所是一门实践课程,不是商业法律服务部门。指导教师为了完成指导任务,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方式,才能实现“职业教育”的师资转型,但是获取的只是数额不高的课时费(或没有课时费),若要求教师对案件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将造成教师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打消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甚至为规避代理风险而拒绝办案,终将使法律诊所课程成为摆设;其次,从法律层面分析,学校作为课程的开办方,理应承担课程的风险责任,所建立的风险责任基金优先用来赔偿。
[1]杨欣欣主编.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8-29
[2]孙淑云,冀茂奇.诊所式法律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2-3.
[3]杨忠辉,张宏乐等.建立高素质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体系的探索和思考[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7,(3):148-151.
[4]杨秀英,李晓君.试论法律诊所教育的特色[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4):149-151.
[5]宋振策.论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本土化构建——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2,(2):24-25.
责任编辑:陈 侃
G642
A
1672-2868(2014)05-0149-05
2014-07-25
安徽省教育厅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项目编号:zjjh2013033);安徽省大学生科研实践与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项目编号:AH201300381035);巢湖学院院级重点教研项目(项目编号:CH12JYXM06)
张丽丽(1979-),女,河南许昌人。巢湖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法律诊所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