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未成年人犯罪与矫正
——以德阳市六个基层法院为样本

2014-03-13 09:10熊谋林胡瑶江南燕周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4年4期
关键词:犯罪人监禁矫正

熊谋林胡 瑶江南燕周 静

(1.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成都611130;2.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德阳618000)

再谈未成年人犯罪与矫正
——以德阳市六个基层法院为样本

熊谋林1胡 瑶1江南燕1周 静2

(1.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成都611130;2.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德阳618000)

本文通过对四川省德阳市6个基层法院调查,收集346份未成年被告刑事判决书(492名),利用多种统计方法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及矫正特点。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为男性,且教育程度低、农村人口比例大等特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主要受前科、累犯、羁押天数影响。本文证明,新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理念实施效果较好,缓刑和非羁押比例呈上升趋势。然而,监禁和罚金刑仍为主要部分,如何落实未成年犯罪人社区服务并适当减少监禁和罚金刑是未来改革的重心。

未成年人;犯罪;监禁;社区服务

引言:从未成年人司法改革谈起

我们先前以成都市温江区为蓝本,对未成年人犯罪与矫正问题进行的研究,为认识中国未成年人司法提供了实证素材。①熊谋林,程乙峰,陈树娇,周静.未成年人犯罪与矫正实证研究——以成都市温江区为例[J].青少年犯罪,2014(02):24-33.然而,先前的研究截止到2011年为止,新刑诉法实施后的最新情况无法检验。仅以一个区作为研究对象,无疑有一叶障目之嫌。因此,本文以四川省德阳市2009、2012、2013年未成年刑事被告的判决书为研究对象,将挖掘出的资料整合成分析数据,从而检测或验证先前的研究。

本文中的未成年人,并没有严格按照刑法规定限定在18周岁以下,而是指20周岁以下的男性或女性。我们早期的研究显示,从世界范围来看,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并没有统一的世界标准,但20岁作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上限的国家较多。②熊谋林.比较视角:未成年人违法与矫正措施略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02):76-89.其中,日本的未成年人司法上限是20岁。③刘建利.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3(02):97-104.德国、英国将18-20岁归纳为刚成年人,并要求按照未成年人司法程序起诉。德国青少年犯罪预防中心指出:如果刚成年人(18-20岁)实施的行为在道义、智力、行为模式、情节、动机上具有未成年人的特征,那么法官应当适用未成年人司法法案中的规则。④Center for The Prevention of Youth Crime,Prevention of Youth Crime in Germany: Educational Strategies-Trends, Experiences, and Approaches[R]. Munich, 2004:161-162.澳大利亚以及美国一些州也将18-20岁的刑事违法者置于未成年人司法监督之下。①熊谋林.比较视角:未成年人违法与矫正措施略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02):76-89.与此相对应,中国刑法虽以年满18周岁作为未成年人分界线,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却将20周岁作为参考。②在关于少年法庭和亲属到庭的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使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鉴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不成熟、自律性差、容易受到感染等特点,主要西方国家和地区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③熊谋林.比较视角:未成年人违法与矫正措施略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02):76-89.随着非监禁刑和社区服务的广泛推广,非正式处理程序和社会化矫正措施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④刘晓梅.恢复性司法与青少年犯罪防控[J].青年研究,2005(04):24-31.就中国而言,近年来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带有浓厚的轻缓化色彩,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引入轻罪缓刑和社区矫正,更是旗帜鲜明地指出恢复性司法改革趋向。⑤孙国祥.从理念到践行:未成年人犯罪轻缓刑事政策的司法实现途径[J].法学论坛,2008(04):97-102;姚健.未成年人犯罪轻缓化刑事政策下公诉工作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经济, 2011(294):40-43;付锦凝.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研究[J].世纪桥,2012(04):51-53;王亚男.略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02):20-25;郭凤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述评[J].湖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02):26-28.就司法实践来看,中国也以“教惩结合,以教育为主;宽严相济,以宽容为主”为指导方针。

然而,我们不禁要问: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罚措施现状如何?这些刑事处罚措施如何与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相适应?在恢复性司法影响下,中国未成年犯罪人矫正成果如何,进一步的改革方案是什么?为了解答这一系列问题,我们继续对四川省德阳市6个基层法院作调查,并利用492名未成年人犯罪和量刑信息深入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与矫正的立法背景

长期以来,中国刑事法律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以“恤刑”与关怀为己任。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使命。⑥杨凤宁.构建中国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制度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8(06):116-120.从理念上来看,未成年人司法不是单纯地为处罚而处罚,而是以父亲的名义,采取各种措施教育、挽救未成年越轨者,避免其走上犯罪之路。⑦熊谋林.比较视角:未成年人违法与矫正措施略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02):76-89.中国最近20年的刑事立法活动正为此而不懈努力,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刑事责任的特殊性。《刑法》第17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从宽处罚。同时,第二款又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控制了未成年人司法的范围,并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宽严相济”的刑事处遇政策。

其次,死刑的禁止。刑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中国未成年人犯罪一般适用的刑罚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但主要是有期徒刑。正如高铭喧所言,中国的未成年人司法政策是“死刑绝对禁止、无期徒刑相对禁止、监禁刑慎重性适用”。⑧高铭暄,张杰.中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措施的完善——基于国际人权法视角的考察[J].法学论坛, 2008(01):12-17.近年来,中国学者陆续提倡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适用,并强烈要求借鉴其他国家经验,扩张第37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的范围。①王虹.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J].辽宁警专学报, 2008(03):10-12.薛剑符.未成年人犯罪处罚问题探析[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7(06):12-14.中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事处罚方法主要有八种:(1)训诫;(2)责令具结悔过;(3)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5)建议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6)责令父母或监护人严加管教;(7)收容教养;(8)社区矫正.更有学者呼吁,出台未成年人不适用无期徒刑的立法。②李义凤.理想与现实: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J].河南社会科学,2012(09):17-18.

再次,前科免除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11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以及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特别条款。尤其是中国将社区矫正引入缓刑过程中,并作为矫正轻微犯罪人的一种方法,受到了联合国的高度关注。③贾宇.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研究[J].人民检察, 2011(05):5-9.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均将社区矫正纳入法律,并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五种情形。

最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未成年犯罪人司法程序体现了以教育、矫正为目的的恢复性司法特征。通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确立保障法律援助、开展情况调查、附条件不起诉、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法定代理人和合适成年人到场、不公开审理、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等一系列制度,从而凸现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不同的诉讼程序。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更是明确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捕、诉、监( 法律监督)、防( 犯罪预防) 一体化”的刑事检察工作独特模式。2012年,最高检、最高法先后出台了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或规则,进一步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司法适用做了明确和细化。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二款的解释,通过对被害人自诉权的限制,使检察院对未成年人案件“附条件不起诉”权利能够作为辩诉交易的一种保障性规定。

总而言之,中国刑事立法及相关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呈现“轻缓化”特点。在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时,应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所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除此以外,我国上至《宪法》,下至《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单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均有所规定。

中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规定了明确的法律制度,这些规定应当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预防和矫正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目前的研究和司法实务界却没有反馈最新的司法效果。因此,这些规定是否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实施,或仍有未尽之处,尚需细致观察和深入推敲。尤其是社区矫正与相关司法的配套措施问题,目前还比较模糊,实务界操作也较犹豫。④我们在研究过程中,曾对某检察院未检科一名资深检察官做访谈.他对目前的未成年人社区校正落实措施表示担忧,他手中的几件案子本可以对未成年人采取非羁押措施,但由于具体的监督机关相互推诿,从而最终导致没有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措施.“徒法不足以自行”,未成年人保护可能还面临缺乏执法主体等问题,即行政机关的参与积极性。①杜江涌."危机家庭"中的青少年权益保护——百件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实证调查[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05):137-141.

二、文献回顾

我们先前的研究指出,最近10年学者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犯罪特点、犯罪预防、量刑理论等有丰富研究,但犯罪处罚措施及配套司法制度的经验研究较为缺乏。尽管可以散见有学者积极采用实证调查方法来揭示未成年人犯罪原因,②夏伯平,李梦莎,周美祥,刘智斌,黄晞建.上海市青少年犯罪问题调查与对策研究[J].上海海洋大学学报,2010(03):421-426;郑红丽,罗大华.低自我控制与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在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我国青少年犯罪成因实证研究初探[J].青年研究,2009(02):10-17;金小红,陈明香,王艳云,白睿智.关于城市流动青少年犯罪过程机制的调查研究— —以社会学越轨理论为视角[J].中国青年研究,2012(02):15-20;吕娜.网络与青少年犯罪心理研究[J].河北法学, 2008(04):153-158.但由于法律外的社会学分析多于法律内的规范分析。因此,未成年人的司法控制和实践情况还需深入分析。

就中国目前而言,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措施大致可分为刑罚处罚和非刑罚处罚两类。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时,学者指出应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和矫正,因此,学者们多提倡在未成年人犯罪处罚上应以非刑罚为主。③杨凤宁.构建中国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制度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06):116-120;高铭暄,张杰.中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措施的完善——基于国际人权法视角的考察[J].法学论坛,2008(01):12-17;王虹.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J].辽宁警专学报,2008(03):10-12;杨凤宁.构建中国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制度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06):116-120.然而,这种理念应当与中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相适应,否则会成为空中楼阁。中国学者归纳的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大致为如下几个方面:(1)犯罪类型的多样化;(2) 犯罪手段的成人化,表现为团伙犯多;(3) 犯罪后果的严重化,往往导致被害人重伤、残疾甚至死亡;(4)犯罪年龄的低龄化;④王牧等.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状况与走向[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08):3-8.(5)有重犯可能性,第一次犯罪是贩毒(34.8%)、诈骗(10.2%)和盗窃者(8.4%)的重犯可能性较大。⑤孔一.少年再犯研究—对浙江省归正青少年重新犯罪的实证分析[J].浙江省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调查及防控体系构建研究,2006(04):95-103.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心智不健全或社会认识力不足等特点,非监禁处罚当然对矫正和教育未成年人有非常大的作用,这也是域外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理念。⑥熊谋林.比较视角:未成年人违法与矫正措施略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02):76-89.为此,学者们将研究视角拓宽到国家比较,通过国际视野为中国的非监禁处罚提供政策参考。

研究指出,英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将社区矫正定性为主刑刑罚种类,且具有层次多样的特征。英国的未成年人刑罚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1)财产刑(罚款等 );(2)社区服务刑;(3)监禁刑。⑦于华江,朱建美.试论中国违法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机制的构建——从英国违法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机制借鉴的视角[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7(03):111-116;赵琪.英国青少年司法最新进展及启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10(05):118-121.英国法庭对未成年人监禁刑 ( Sentences to Custody )严格限制于犯有杀人、强奸,或其他如由成年人实施时的犯罪将被判 14 年以上徒刑行为的青少年,或者是犯罪情节严重, 或者有犯罪劣迹, 或系累犯的青少年犯。⑧赵勇.英国青少年司法体系的改革及启示[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3(05):11-16.加拿大的青少年监禁率高于许多其他西方国家,主要坚持“区别对待、刑责相称”的处罚原则。⑨蔡国芹.加拿大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制度及其借鉴[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06): 73-77.加拿大对犯罪少年除判处监禁外,还包括社区服务、缓刑等司法外控制措施(extra-judicial measures),监禁主要适用于暴力犯罪人和严重的累犯。①王志亮.加拿大〈青少年刑事司法法〉述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26):65-69;孙震.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域外考察和对我国的启示[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3):45-47.在日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由家庭裁判所管辖,除犯有谋杀等重罪由检察官起诉至地方法院。②尤丽娜.从日本的保护处分制度看我国的少年教养制度[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02):69-74;孙震.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域外考察和对我国的启示[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03):45-47;刘建利.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02):97-104.作为成文法国家,日本颁布《少年法》对犯罪少年的犯罪行为处遇和矫正均有系统的规定。同时,日本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建立“家庭调查官”制度,即在少年裁判所内设家庭调查官,由经过严格培训的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担任,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法)医学等学科专门知识,在庭前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发展、社会环境及案件情况等方面做出充分调查,并对其进行心理评估和测试,以帮助裁判所法官对涉案的未成年犯罪人给予恰当处分。③孙震.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域外考察和对我国的启示[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03):45-47.相比之下,美国对未成年人的处罚措施呈现多样化特点,多采取不剥夺人身自由且惩罚性最小的替代措施。一般可以采取的措施是:保护观察、家庭监禁、电子监控、支付罚金、赔偿损失、训练营地的短期安置、假释等。④吕征.美国犯罪少年的刑罚替代措施[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03):69-72.如此看来,国外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较为健全,并有一整套可资借鉴的内容,中国的改革之路还稍显漫长。

中国从1979年开始探索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以来,随着1997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当前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初显轮廓。就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而言,一般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进行的刑事诉讼及其惩罚与矫正活动的制度。⑤张明丽.试论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J].中国犯罪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文集(上册):409-418.为此,学者将其特点归纳为:缩小司法干预、扩大社会教育,着重把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纳入“综合治理”,发挥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培养其健康成长的作用。⑥张明丽.试论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J].中国犯罪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文集(上册):409-418.纵观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虽有刑法中的若干规定以及刑讼法专章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但在实体法和执行法方面的独立性仍不尽人意。如何建立更广泛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体法、程序法、执行法,形成三位一体、独立完整的司法制度还有待研究。

就当下而言,如何在犯罪增长趋势下把握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这考验了未成年人司法的底线。正如王亚男所担心的,未成年人犯罪控制投入与产出“入不敷出”,甚至出现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不得不顾及犯罪率升高与矫正效果有限的现实,以“惩罚为主、教育为辅”来应对日益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态势。⑦王亚男.略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02):20-25.这是将来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还无法知晓是否会出现这个局面。

上述文献分析,看似与本文的主题无关。然而,文献回顾却交代了写作背景,并为发现和比较中国未成年人司法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改革思路提供方向。为达到上述目的,本文依然沿用先前对成都市温江区的未成年人犯罪与矫正研究的结构。

三、研究资料与犯罪主体信息

(一)样本与设计

基于对未成年人(14岁<X<20岁)犯罪及其矫正(量刑)研究目的,我们共收集四川省德阳市6个基层法院所审理的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346份,累计492名被告人犯罪的量刑数据。其中,2009年分两次收集完成,2012年为一次性收集完成。2013年上半年因部分案件未结,因此所统计的判决书缺损较多,因此我们在分析结论上格外谨慎。在数据收集方法上,我们借助于数据挖据理念,设置文字信息的编码表,将判决书中的犯罪人身份信息、诉讼程序、犯罪原因、量刑结果等情况进行了统计。

表1 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统计情况列表

(二)犯罪分布

康树华指出,青少年犯罪主要集中在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①康树华.当代中国犯罪主体[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25.为验证这一结论,我们首先对492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分布情况进行了分析。如表1所示,从罪名来看,未成年人犯罪频数依次为盗窃罪(30.89%)、抢劫罪(29.67%)、故意伤害罪(9.96%)、毒品犯罪(6.1%)、聚众斗殴罪(3.66%)、交通犯罪(3.46%)、性犯罪(1.62%)等等。德阳的分析结果和先前对温江的调查基本吻合,这说明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的确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三)犯罪人结构

叶青指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趋势:一是犯罪主体的男性化比例提高;二是犯罪类型的多样化,农村以财产犯罪为主,城市以涉及公共秩序或者人身权利犯罪为主;三是犯罪年龄低龄化趋势;四是犯罪手段成人化,表现为团伙犯多;五是犯罪后果严重化,往往导致被害人重伤、残疾甚至死亡。①王牧等.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状况与走向[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08):3-8.那么,叶青的研究是否真实呢?我们为此做了分析,如表2所示,未成年人犯罪呈以下特点:

(1)未成年人犯罪中以男性犯罪为主导。三年里,平均有94.11%的犯罪为男性实施,女性犯罪偏少。在女性的成长经历中,性别角色社会化往往鼓励她们发展出“女性化的气质”。即与男孩相比,她们更具依赖性,更少竞争性,更为关心他人。父母对女儿行为的监控也要比对儿子行为的监控严格得多②刘能.越轨社会学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J].青年研究,2003(11):30-37.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女孩一般比男孩更少越轨。③ChesneyLind, Meda & Sheldon, Randall G. (1992) Girls, Delinquency, and Juvenile Justice, California: Brooks Cole Publishing Company.三年数据还显示,男性比例有逐年递减的趋势。④本文为保证研究资料的原貌,未对数据作处理.由于2013年的统计时间为上半年,这个下降趋势是否为真,还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反之,女性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在递增。可能的解释原因是社会复杂性,导致女性未成年人更容易在金钱道路上迷失,其犯罪总量有所增加。⑤李珑." 90后"女性犯罪不亚于男性[N].烟台晚报,2013-08-10.我们的研究可能与叶青认识的男性犯罪呈上升趋势相反,由此反映出女性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可忽视,这需要未来研究进一步验证。⑥由于2013年的数据获取时间在2013年9月,以致2013年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数据不完整,因此这个结论还需继续印证.

(2)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来之于农村。从三年数据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中平均有86.49%的犯罪人为农村户口。古人云:“仓禀实而知礼义,衣食足而知廉耻。”由于城市与农村发展的落差,使部分进入城市的农村未成年人心生失落,以及生存能力较低所带来的生存或依赖危机,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犯罪。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加,农村进城犯罪人多以生存为目的而实施犯罪,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财产犯罪占主要部分。

表2 未成年犯罪人基本信息列表

(3)未成年犯罪人教育程度偏低。从未成年犯罪人受教育程度分析,小学文化为23.99%,初中为61.96%,高中、中专为13.93%,大学、大专0.12%。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占85.95%,这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造成:一方面是法制教育欠缺,从而致使一些未成年人树立了错误的人生观、道德观、法纪观,进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是大量初中毕业者,甚至小学辍学的低龄儿童在脱离家庭或学校后,忽然间失去有组织的情感生活依靠,从而以犯罪团伙等作为相互依靠的一种新方式。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者文化水平有上升倾向,显著特点是高中或大专者犯罪比例升高。

(4)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为18.12岁,且犯罪年龄从2009年平均17.55岁提高到2013年18.84岁。这说明,未成年犯罪人的年龄呈上升趋势,也反映了中国的低龄犯罪人的控制取得一定成效。结合犯罪人教育程度来看,这反映出高考失败者或大专结业者可能成为新一轮的越轨群体,这与目前的经济和就业形势相符。

表3 未成年人(农村/城市)犯罪类型表

表4 未成年人犯罪活动(犯罪数额)基本情况表 均值:元

四、犯罪与社会化处理

各国刑法在未成年人犯罪上普遍采用宽松的刑事政策,中国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与此相吻合。在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推动下,各国普遍地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轻缓的刑罚,大量地适用缓刑,或采用非刑罚的、个别化的处罚方法。不过,有学者指出,中国目前对犯罪未成年人处罚存在手段单一、监禁刑所占比例大的状况。①张雯.未成年人犯罪处置社会化探讨[C].2005年贵州省法学会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为此,我们欲在本文中通过对德阳市的调查情况,印证上述结论的准确性。

(一)犯罪活动

表4、表5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额和犯罪前科信息,由于样本量的制约,我们对犯罪数额选择所有犯罪、盗窃、抢劫、和其他犯罪的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关于前科情况选择按所有犯罪,故意伤害,交通犯罪(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聚众斗殴,盗窃,抢劫,非法拘禁和其他犯罪情况进行展示。其数额和前科的理论基础,参考对温江区为例的研究作分析。为此,我们的调查结果如下:

第一,未成年人犯罪数额较高。三年内,所有犯罪平均犯罪数额为9161.59元,盗窃罪犯罪数额为12273.17元,抢劫罪数额为2882.92元,其他犯罪为8685.83元。

第二,未成年犯罪人普遍有前科。三年的数据来看,犯罪人在逮捕前平均有1.8次犯罪经历,其中有2.6次盗窃行为,2.3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1.5次抢劫行为。整体来看,犯罪人自我报告的前科次数呈轻微下降趋势。①2013年样本数据缺损较多,我们无法确信本数据的准确性.未来的研究中,我们将对此作深入分析.

从表5中的前科和犯罪数额看,犯罪前科次数越多,犯罪数额也越高,两者呈正相关。基于上述发现,未成年人矫正工作需要“一次”做到位,而且应当尽早介入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中,否则容易形成惯常性越轨倾向。②李綦通.惯常行为理论视野下青少年犯罪的犯罪学因果关系[J].当代法学,2009(05):89-95.

表5 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前科)基本情况表

(二)犯罪人社会化处理

现阶段外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监禁适用极少,非监禁化有扩大趋势。如,201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未成年人司法年度报告指出,2005至2008年监禁刑(仅10-17岁)占所有量刑案件中的6%左右。③Youth Justice Board & Ministry of Justice, Youth Justice Annual Workload Data 2008/09: England and Wales [R].London, 2010:03.是否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也反映出这一趋势呢?我们在做温江区研究时通过诉讼过程中非羁押措施和缓刑两个方面给出了肯定答案。为此,我们以德阳数据为研究对象对此问题再次论证。表6是对德阳未成年人非监禁化处理的情况表,反映的信息如下:

第一,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为主的非羁押措施适用比例大致呈上升趋势。从整体上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羁押率从2009年的18.6%上升到2013年的34.09%,盗窃罪在2009和2012年的变化不大。除抢劫罪、盗窃和非法拘禁罪外,其他犯罪的非羁押率均呈上升趋势。这说明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严格控制逮捕程序的理念和具体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良好的贯彻。

表6 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化处理情况表

第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缓刑比例呈上升趋势,《刑法修正案(八)》实施效果较好。从表1的样本情况看,未成年人的盗窃和抢劫罪样本为0,因此2013年的缓刑比例很难具有代表性,不过交通犯罪、毒品犯罪可以清晰地看出上升趋势。且以2009年和2012年相比,缓刑比例从2009年的35.26%上升到2012年的52.6%。盗窃罪的缓刑适用率变化不明显。除抢劫罪与非法拘禁罪缓刑适用率有小幅度下降外,其他罪缓刑适用率依然上升。这也充分体现在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中“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中有严,严中有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①郭欣阳.从人身危险性出发正确贯彻"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以未成年人犯罪为视角[J].河北法学.

上述分析表明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矫正逐步与国际接轨,呈现出非监禁羁押等恢复性司法趋势,当然也存在个别犯罪的差别性现象。从适用缓刑适用率的个案分析,故意伤害罪由2009年的4.92%上升到2012年的15.38%,交通犯罪由2009年8.2%上升到2013年38.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从2012年的1.1%上升到2013年14.29%,聚众斗殴从2012年的9.89%上升到2013年19.05%,其他从2009年的8.2%上升到2013年的28.57%。这说明,新刑法关于未成年人轻罪适用缓刑的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五、刑罚、矫正与影响因子

前文指出未成年人犯罪呈现“轻缓化”特点,然而,未成年人量刑趋势还不明确。纵观文献,学者们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方面,坚持从宽处罚原则、相称原则、未成年犯罪人利益优先原则。②阴建峰,王玉涛.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基本问题——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贯彻为中心[J].人民检察,2012(06):14-17.为印证这些建议的实施效果,本文借助于德阳市法院数据继续展示。

(一)刑罚

先前对成都市温江区的调查发现,2005至2011年成都市温江区的监禁刑平均达33.4月,罚金平均为2342.8元。为了印证先前结论的正确性以及最新情况,我们继续对德阳市的情况做考察。表7是对德阳市6个法院对2009年、2012年、2013年监禁期限以及罚金刑数额的调查。它反映如下信息:

表7 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列表 均值

(1)整体上而言,未成年人犯罪的自由刑期限平均值呈下降趋势,未成年人的量刑向轻缓化发展。在这3年里,未成年人犯罪的自由刑期限从2009年平均31.24个月到2012年30.15个月,再到2013年15.25个月逐年递减。其中,故意伤害罪自由刑期限由2009年平均45.6个月下降到2013年36个月,交通犯罪从平均26个月降到10.62个月,聚众斗殴罪从2012年平均28.45个月下降到2013年27.66个月,非法拘禁从平均19.33个月下降到7.5个月,其他犯罪从平均31.9个月下降到12.76个月。由于2013年无盗窃罪、抢劫罪的未成年人犯罪数据,2013年的大幅度下降可能并非客观情况,且对盗抢犯罪的自由刑期限长短变化趋势无法分析,这需要进一步研究。

(2)未成年人的罚金刑数额平均值有略微上升的趋势。就所有犯罪而言,罚金刑的平均值从2009年2542.96元上升到2013年的2956.25元,2012年的上升趋势更加明显。同时,与表3比较,可得出罚金刑数额与犯罪数额的增减趋势大体一致,这也说明未成年人犯罪数额越高,对罚金刑处罚越重。不过,这个结论的准确性需要更深入的统计分析。为此,我们准备了最小二乘法线性回归分析方法,对影响量刑的因子作探索。

(二)量刑影响因子:多元回归分析

受限于样本主要为财产犯罪,因此本文未对暴力犯罪或其他类型犯罪的宣告刑作分析。在被考察的德阳市样本中,数据主要来源于2009年和2012年判决书。研究发现,前科、累犯、羁押天数是影响财产犯罪宣告刑的主要因子。每增加一次前科(罪行),自由刑将增加3.28月,罚金将增加290.53元;累犯更加影响显著,相对于非累犯的未成年犯罪人,累犯获得的宣告刑将长19.76月,罚金将多1564.85元;羁押天数是影响宣告刑的重要因子,每多羁押一天,量刑将增加0.03个月(0.9天)的刑期。换句话说,羁押天数和宣告刑期几乎呈1:1状态,羁押天数平均是宣告刑期的9/20,这说明羁押时间略偏长。(表8)

表8 未成年人(财产犯罪)犯罪量刑影响因子OLS回归分析

我们的研究模型基本有效,揭示了29%的宣告刑差异和13%的罚金刑差异。当然,影响量刑因素的因子较多,尚有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律师作用没有揭示。或许因为刑法对不同犯罪设置了不同的量刑参考因素,例如,我们的逐步回归模型分析显示,抢劫罪的犯罪数额越大量刑越重(P=0.000),但盗窃罪却没有发现犯罪数额的显著作用。总之,中国近年来在未成年人犯罪上所做出的轻缓化努力收效明显。但如何良好地控制对未成年人的逮捕羁押措施,以及缩短未成年人的羁押天数,从而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贯彻未成年人的恢复性司法控制措施,是未来的重点工作。

六、讨论与结论:对未成年人矫正的思考

认识当前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状况与走向,构建既符合一般规律又适合中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这是我们努力的目标。做好未成年人矫正工作,使其不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可以避免因服刑而导致的“交叉感染”,从而健康地复归新社会。回顾本文,我们以德阳市6个基层法院三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数据为视角,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男性和农村流动人口是未来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焦点。平均有94.11%的未成年人犯罪为男性实施,同时女性越轨出现的上升问题也应引起重视;农村未成年犯罪人平均占犯罪的86.49%且财产性犯罪比例高,这说明城市化进程中如何控制和预防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来的一个重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程度偏低,初中以下文化占85.95%。未成年犯罪人的文化程度有一定涨势,这反映出学校应加大对小学、初中、高中生的教育和管制,加大继续教育方面的投入,应对未成年人的青春自控缺失期,这总是缓解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措施。

第二,未成年人矫正的提前介入和矫正程度不够。未成年犯罪人平均有1.8次前科犯罪经历,重犯率高反映出中国未成年人矫正不及时,或矫正效果不明显。例如,盗窃者多为贫困者或没有劳动习惯者,当犯罪的快乐或收益大于刑罚的痛苦时,犯罪人会重复以前的行动。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犯罪恶害性显示出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紧迫性。现行《刑法》规定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是1000-3000元以上,然而,未成年人盗窃的平均数额为12273.17元,这说明未成年人的犯罪习性较深且危害并不轻微。如何更早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法制和社会教育两方面挽救“不良”和“问题”少年刻不容缓。

第三,应当在推行社区服务过程中,减少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未成年人由于其经济能力,以及对金钱的分量认识并不充分,大量适用罚金刑只能是父母代缴,或只判不执行。从未成年人犯罪罚金适用率高达75.3%,特别是抢劫罪罚金93.8%,且罚金平均高达3064.3元情况看,①现行刑法对财产犯罪均规定了必须适用罚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主要为财产犯罪.限于篇幅,本文直接给出分析结果,未详细展示罚金刑和监禁刑的适用率.我们将在进一步研究中深入分析.中国应当重视外国未成年犯罪人的罚金刑适用逐渐减少趋势,以及社区服务增加的双重背景。②熊谋林.比较视角:未成年人违法与矫正措施略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02):76-89.与西方世界相比,中国新刑法虽然将未成年人缓刑和社区服务作为强制性措施应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然而,由于罚金刑立法上的并处未改变,这造成罚金刑适用依然不可避免。因此,在未来的未成年人矫正立法改革过程中,应当明确修改现行立法,并限制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如此作法,需要立法者巨大的勇气,但我们相信这是未成年人司法的应然逻辑。

研究表明,德阳市六个基层法院同温江区法院的情况基本相似。在犯罪情况方面,财产犯罪居首位,犯罪人多呈现出文化水平较低等情况。在刑罚体系方面,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过于依赖于监禁和罚金,作为恢复性司法核心内容的社区服务没有替代传统刑罚制裁措施。从长远看,除少数罪行严重的未成年人的确需监禁改造外,大部分未成年人可以实施非监禁和非刑罚处罚的矫治。这样既照顾到了未成年人生理和社会心理不健全的特点,又体现了中国对犯罪未成年人感化、挽救的方针。从效果上来看,未成年犯罪人的非犯罪化处理,还可以避免“犯罪标签”,从而促使未成年人适时接受教育,培养社会适应能力。

受限于地域性以及资料的缺失,本文结论可能证据不足,更可能与全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整体情况存在偏差。不过,学术探索需循序渐进,我们欢迎学术同仁批评和指正。

2014-05-20

熊谋林,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四川省法治量化与信息工程重点实验室研究员。

胡瑶,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江南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周静,法学硕士,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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