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政治协商制度的多维透视

2014-03-11 15:20王学荣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政治协商协商民主

王学荣

(复旦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433)

一、政治协商制度的“中国特色”

我们通常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协商制度”,那么其中的“中国特色”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笔者认为,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呈现出一系列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择其要而言之,概括如下:

第一,中国的政治协商必须始终坚持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政治协商制度的基础和前提。第二,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友党。第三,“四项基本原则”(即“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政治协商的共同政治基础。第四,宪法和法律是政治协商的根本活动准则。第五,“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第六,人民政协作为政治协商的组织形式,同时也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第七,中国政治协商的主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它包括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各界代表。第八,中国政治协商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全局性的特点,协商的内容涵盖党的路线、决策、国家大政方针等方方面面,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各个领域。第九,政治协商的结果尽管不会形成国家意志,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却对党和国家的工作具有重要的建议、咨询和参考价值。

二、中国特色政治协商制度的文化底蕴

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国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中国在历史上就有“贵和”的传统,所谓“和”,乃是由多种不同的因素相辅相成而达到统一。“和而不同”是中国古老的哲学思想,同时也是一种实践智慧。“贵和”的思想在中国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末年,周太史史伯就对“和”、“同”之间的关系作了初步的探讨,提出了“尚和去同”的思想。史伯在《国语·郑语》中这样说道:“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生之。若以同稗同,尽乃弃矣。”[1]史伯认为,“和”乃是创造世界万事万物的原则,把许多不同的东西结合在一起而使它们得到平衡,这就是所谓的“和”,“和”能够使物质丰盛而成长起来;而倘若只有“同”,事物就难以为继,甚至“尽乃弃矣”。这就是史伯关于“尚和去同”的著名思想。春秋末年,齐国政治家晏婴在史伯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和”与“同”的辩证关系。《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晏婴曾经以君臣关系为例来说明“和”与“同”这两种不同的态度。他批评梁丘据说:“君所谓可,据亦曰可,君所谓否,据亦曰否;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2]在这里,晏婴批评了梁丘据亦步亦趋、迎合君王的做法。晏婴认为,唯唯诺诺、不提不同意见,“君以为可臣亦曰可”,“君以为否臣亦曰否”,这就是“一味求同”的表现;而敢于向国君提出不同的意见和建议,以纠正其错误,弥补其不足,这才是“和”。很明显,晏婴进一步发展了史伯“尚和去同”的思想。中国儒家创始人孔子在《论语·子路》中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3]孔子认为,“和而不同”与“同而不和”不仅是两种不同的处事态度和原则,它还是“君子”与“小人”的重要分水岭。在笔者看来,“和而不同”不仅仅是一种哲学观,它还是一种辩证的方法论,它既为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的产生提供了思想渊源和文化积淀,同时也为协商民主的实践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支撑。所以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中国发展得欣欣向荣并不是偶然的,这与中国历史上“贵和”的思想传统不无关系。

三、中国特色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轨迹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开始探索与党外人士的协商与合作。1941年11月21日,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这样讲道:“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4]正是在毛泽东这一正确思想的指引下,抗日根据地的“三三制”政权才应运而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这样规定:“本党愿与各党各派及一切群众团体进行选举联盟,并在候选人名单中确定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在共产党员被选为某一行政机关之主管人员时,应保证该机关职员有三分之二为党外人士充任,共产党员应该与这些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孤行,把持包办。”[5]可见,“三三制”政权是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思想在政权建设上的初步实践。至于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雏形,则一般认为是1946年的“旧政协”。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在重庆召开了政治协商会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旧政协”,学界一般将其视为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雏形”。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著名的“五一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6]1949年9月21日至30日,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平(今北京)正式召开。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在历史上曾经代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种情形从1949年一直延续到1954年9月。自1954年10月以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尽管不再代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但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文革期间,政治协商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直到1977年,人民政协才从组织上逐渐得到恢复。不过,正式恢复则是1978年的事情。1978年2月,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标志着中断了十年之久的政治协商制度正式得到了恢复。从1978年至今,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特色政治协商制度在不断健全。当然,实践永无止境,创新也永无止境。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政治协商制度也需要不断创新、不断完善。

四、中国特色政治协商制度的完善路径

党的十八大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7]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充分继承和发展了十八大的这一思想,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8]可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我们国家在新世纪新阶段的一项重大历史性课题。那么,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协商制度的具体路径是什么?学界众说纷纭,见仁见智。笔者认为,中国特色政治协商制度的完善路径固然很多,应当从最主要的方面入手。

第一,必须坚持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这是完善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这样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确保改革取得成功。”[9]完善中国政治协商制度,前提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共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旗帜鲜明地指出:“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10]

第二,要积极发扬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同时也要努力扩大基层民主。党的十八大报告这样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营造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民主监督的制度环境,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11]笔者认为,只有发展党内民主,党的创造活力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激发。当然,在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的同时,也要努力扩大基层民主。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客观要求和实践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现形式。”[12]事实上,基层民主与党内民主之间具有“掰不开”的密切联系,二者之间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只有基层民主搞好了,党内民主才能够真正得到发扬,而党内民主又会反过来促进基层民主的实现。

第三,要规范协商民主的程序,丰富协商民主的内容。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特别强调要规范协商内容和协商程序,十八大报告指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7]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8]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也深刻指出:“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13]

第四,要拓宽协商民主的渠道,拓展协商民主的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8]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还这样指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中共中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规划,采取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进行协商。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8]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无论是党的十八大,还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对完善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度提出了高屋建瓴的战略布署,充满了真知灼见,闪耀着创新的光芒,深刻体现了我们党对协商民主的新认识、新洞见,也充分彰显出党执政兴国的新理念,标志着我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领悟达到了一个崭新的境界。

参考文献:

[1]国语(下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515.

[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4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1:14.

[3]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141.

[4]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809.

[5]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1—1942)[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91.

[6]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N].人民日报,1948-05-02(1).

[7]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2-11-18(3).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2).

[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3).

[10]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10-29(2).

[1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2-11-18(4).

[12]赵淼.政治生态视阈下党内基层民主问题研究[J].长白学刊.2013,(4):53.

[13]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21日)[N].人民日报,2014-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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