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际气候正义中的历史责任沉思
——兼与徐峰博士商榷

2014-03-10 22:18叶方兴
阅江学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代际正义气候变化

叶方兴

(复旦大学,上海 200433)

气候变化不仅成为严重危及当代人类社会的全球性问题,也成为严重威胁到下一代人健康生存的发展性问题。人类社会迫切地需要寻求代际之间的气候正义,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就如何消费气候资源达成平衡。然而,现有研究对代际气候正义内涵的界定并不周延,它将正义的主体仅仅限定为当代人与后代人,视代际气候正义为“当前世代如何可能对遥远的未来世代担负有气候正义的义务”[1],而忽视了前代人与当代人之间依然存在的气候正义问题。代际气候正义处理的是不同代际之间的正义问题,涉及的主体关系既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也包括前代人与当代人。其中,前代人与当代人之间的正义问题主要通过历史责任来实现。当代人可以通过改善、优化、限制等策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后代人营造健康的大气环境,与此不同的是,前代人的气候资源消费行为已经发生且不可逆。那么,处理前代人与当代人的气候正义问题就体现在如何对以往的气候变化恶果进行公正的归责。也就是说,代际气候正义需要讨论如何对前代人的大气污染行为做出公正的评价。在该问题上,徐峰博士提出了一个颇为有趣的说法——“可原谅的无知”,为发达国家或前代人的大气污染行为辩护。“对于很多人来说,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的活动对地球大气层有影响。”[2]也就是说,前代人没有义务为他们的行为承担责任。笔者阅读该文,获益良多,但对代际气候正义中的历史责任问题与徐峰博士的观点迥异,特撰文求教。

一、不可或缺的前提:气候变化的属性与特征

几乎所有关于气候变化的研究都或多或少地忽略了对气候变化问题本身的考察。以往的致思趋向大抵上可以归为三类。一是现象呈现,即对气候变化的后果做出现象意义上的罗列,研究者常常以现象观察的方式为人们刻画、描述气候变化带来的后果。二是对策研究,即针对气候变化带来的社会问题采取应对策略。面对日渐变暖的地球,我们该怎么办?理论研究者从技术层面寻找降低气候变化风险的具体策略,导致气候变化研究似乎成为了“诊断学”。三是问题定位,即在气候变化问题定位上“争地盘”,不同学科纷纷将气候变化研究纳入相应的领地,而对于为何如此以及如何应对往往缺少融通性的解释。这三种不同的研究趋向都缺乏对一个基础性问题的认定:气候变化问题的属性与特征。气候变化究竟是什么样的问题?作为问题的气候变化究竟经历了怎样的历程,呈现出哪些特征?现有的研究对此缺少清晰的解释,而对气候变化属性与特征的辨析、明确以及科学判定将是我们对该问题展开理论思考的前提。

(一)气候变化问题生成的社会历史性

人类社会是个自然的社会历史进程,社会发展存在客观的历史规律。作为全球关注的社会问题,气候变化不是抽象、突变的偶然性现象,而是一个具体的历史进程。气候的变化首先是客观的自然现象。无论是人类发展史、气候史,还是现代科学研究都表明,即便没有人类的介入,气候都会自然而然地发生变化。气候系统是全球自然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环节,一些自然状况诸如太阳能量改变,陨石撞击,地球的大气环流、板块运动、火山作用等都会引起气候的变化。[3]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人类对自然条件的利用尤其是对气候资源的消费也会导致气候的变化。气候条件是人类生存的背景性要素,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人类生存需要诸如“地质条件、山岳水文地理条件、气候条件以及其他条件”等“各种自然条件”,他们构成人类存在的“自然基础”。[4]自然界先于人类存在,并为人类的进化与发展提供了资源、养料、能量的供给与支持。人类要生存,“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人们为了‘创造历史’,就必须能够生活。但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5]这样,人类作为特殊的动物,必然体现出动物性的生存方式,通过消费气候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维系自身的生存。可见,人类为了生存需要消费必要的气候资源,不断地排放二氧化碳,维持自身的新陈代谢。气候虽然发生变化,但这种气候变化却是缓慢的、微量的,不至于迅速地产生积聚效应,进而成为一个世界范围关注的社会问题。

作为问题的气候变化则是人类步入工业文明之后才出现的现象。如果说,在此之前,气候变化是一种客观的自然现象,也是人类生存必然的自然消费现象,那么,工业革命所致的气候变化就逐渐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以强烈的负面效应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繁衍。此时,气候变化已经脱离了单纯的自然范畴,而成为马克思所谓“人化自然”的一部分。气候变化已经成为打上了鲜明的人类活动烙印的社会问题。人类社会发展史表明,人类的数次工业革命,实现了从蒸汽时代到电力时代、科技时代的飞跃。特别是19世纪早期,资本主义文明迅猛发展,机器大工业生产急剧地提升了社会生产力。煤炭采掘、钢铁冶炼等工业的兴起不仅开启了人类的蒸汽时代,由发展而产生的资源与环境的破坏也是十分明显的。引发气候急剧变化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基本上来源于蒸汽与电力等发热能量带来的负面效应。早在工业革命的早期,卢梭就曾敏锐地观察到科学技术对于自然环境尤其是对人们的心灵和道德造成的冲击,表达了对人类生活原始状态的向往。恩格斯则更是对工业革命过分利用自然资源发出了明确的警告:“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6]无论是卢梭的向往还是恩格斯的警告,都表明气候变化已经不再是简单的自然现象,而是人的本质对象化的结果,是人化自然的表现,气候变化问题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7]

气候变化问题的形成并不是一个突变的过程,而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社会生成过程。马克思曾说过,“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交织起来的画面,其中没有任何东西是不动的和不变的,而是一切都在运动、变化、生成和消逝。”[8]所以,当我们去揭示气候变化问题时,应当发掘其社会历史性。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澄清当下对于气候变化问题认知上的混沌之处。事实上,气候发生变化是自然现象,只是现代社会尤其是工业文明的出现加剧了这一现象的危害性,并使其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即气候变化问题。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将气候变化问题的肇因指向资本主义制度,尝试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来寻求拯救的路径。[9]

(二)气候变化问题的空间蔓延性

当前,人们普遍关注气候变化问题,原因在于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社会现象。这意味着,问题的产生及其后果都将不再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地域,而是具有无限的扩张性,可能会蔓延至全球范围。事实上,气候变化问题最初只是“地方性事件”,仅在工业文明发展比较迅速的国家出现,是资本主义工业文明机器大生产以及热能动力工业的“副产品”。最初进行工业革命的主要是英法德美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后来,随着资本主义的殖民扩张以及现代化进程的深入,这些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将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带到了世界各地。作为负面效应的气候变暖最初只是偶发的局部性现象,早期西欧国家出现的酸雨、雾霾等现象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工业化程度的加深,气候环境恶化已经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英国的工业化导致伦敦成为“雾都”,在1952年出现了著名的伦敦烟雾事件。据史料记载,仅在1952年12月5日到8日这4天里,伦敦市超过4 000人死亡。在这一周内,伦敦市因支气管炎死亡704人,因冠心病死亡281人,因心脏衰竭死亡244人,因结核病死亡77人,此外肺炎、肺癌、流行性感冒等呼吸系统疾病的发病率也有显著增加。[10]之后,伦敦花了半个多世纪的时间进行治理,才摆脱“雾都”的称号。

工业化以英国为中心,不断向全世界扩展,相应地,碳排放的范围随着工业化的脚步不断蔓延。马克思所言,在以工业文明为特征的现代社会,资本的推动促进了人类社会交往的扩大化。资产阶级所到之处,传统的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被不断地打破与取代,人类历史走向世界历史。“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11]“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相互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12]

整个人类历史成为世界历史,人类由此步入全球化的时代。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落后国家,工业化构成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成为全球性的“意识形态”,后发国家在一定意义上复制了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路径。发达国家的工业生产经历了资源、科技、知识不同“中轴”阶段,但后发国家当下依旧处于早期的工业化阶段,他们的资源利用方式比较粗放,除污技术落后,再加上发达国家的污染转移,导致后发国家的工业化道路崎岖,污染治理工作复杂。全球化在带来了生产方式、科学技术、文化观念的现代化的同时,也造成了污染的全球蔓延。同时,气候资源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流动性等特点,气候变暖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今天,当人们纷纷探究气候变化问题应该由谁“买单”的时候,殊不知,这一问题是“集体性事件”。气候变化不是由某一国家或单一力量造成的,而是接受现代化意识形态以及工业化生产方式的国家集体塑造出的结果。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这一特征,意味着不能把问题的责任指向某一个国家,指望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承担全部后果。

(三)气候变化问题是现代性的后果

气候变化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本身是现代性的产物。最初,人们普遍地认识到人是大自然的一部分,人与气候应该和谐相处。早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阿那克西米尼就提出“世界是由气构成的”,灵魂的本质就是气。人们对自然始终抱有神圣的敬意,符合自然一直是西方理性主义的价值指向,西方人一直崇尚的自然法追求人与自然的一致性。中国的文化语境更是突出地强调“天人合一”,将“天”奉为最高的价值准则,注重人与“天”的和谐相处。可以说,这些都是传统农业社会条件下小农生产方式必须依赖自然的结果。步入现代社会,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人类社会发生了结构性的转型,人与气候之间的关系也随之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如果说传统社会与农业文明要求人对气候等自然条件保持神圣的敬意与完全的服膺,那么,当前社会内蕴的现代性高扬着“主体”与“理性”,完全指向人对自然的征服与宰制。

现代性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它所崇尚的“主体”与“理性”是“现代社会的主导性文化模式和文化精神”[13],并将这种文明气质渗透至现代社会系统的各个方面,具体体现为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大众文化等。在人与自然关系上,人是理性的主体,自然是被人类利用的客体,是被改造、被奴役的对象。现代性高扬“人定胜天”的论调,人类对自然的征服与改造被看成是人类理性的胜利,自然界的资源成为人类掠夺的对象,仿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在工业化早期,气候变化问题短期内并未产生聚集效应,人们一时还看不到工业文明对大气环境产生的危害,因此并未清醒地认识到大工业生产可能会对气候产生整体性的影响。此外,按照韦伯的说法,现代性对理性的追捧被简化为工具理性,简单的计算理性与效率至上成为人们追求的价值目标。反映在工业生产领域,就体现为无休止地强调生产效率和结果,由此必然走向对资源、能量的掠夺。马克思将破坏气候环境的始作俑者指向现代工业化文明的代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主义创造出的生产力与其带来的环境危害同样巨大。“生产力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达到这样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上产生出来的生产力的交往手段在现存关系下只能带来灾难,这种生产力已经不是生产的力量,而是破坏的力量。”[14]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忽视了自然环境有限的承载力。面对有限的自然资源,“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15]

现代性的后果本身就是吉登斯分析现代社会时所提出的。他从制度层面揭示现代性,将其看成现代社会的“社会生活或组织模式”。在他看来,“现代性是一种双重现象”,人们过多地关注到它“为人类创造了数不胜数的享受安全的和有成就的生活的机会”,却忽视了现代性的“阴暗面”。[16]现代性带给人们的不仅是民主、法治、自由、人权、市场经济,与社会进步同时而至的还有危机、风险、灾难、不确定性等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气候变化问题被裹挟在社会问题之中,成为现代性的阴暗面。气候变化是社会现代化过程中人类工业文明发展产生的负面效应,是追求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的副产品,气候变化在本质上是人类主体性的自大与理性的狂妄在利用气候资源(自然资源与能源开发)时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气候变化作为一个社会问题确实是现代性的后果。只有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这一特征,才能为这一社会问题找到合理的时空定位与基本成因,才能为进一步寻求气候变化的应对策略以及确定发达国家的气候责任提供条件。

一般来说,对一项社会问题展开讨论特别是对其进行责任认定,基本的前提是对该问题引发的后果以及责任主体进行准确判定。要实现这一认知目标,就需要完整地把握事情本身的面目,特别是问题本身的性质与特征。回到气候变化问题,不仅需要弄清楚气候变化产生了哪些社会后果,是由哪些人引起的,而且需要揭示出这个社会问题究竟是怎么发生的,这个问题是什么样的问题。对于气候变化问题自身性质与特征的讨论是根本前提。

二、“可原谅的无知”不能够免责

在论述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历史责任认定时,徐峰博士明确地提出了“可原谅的无知”作为发达国家免于承担责任的依据。这一提法的理由在于:前代人无法充分地估量他们排放的气体对于大气环境会造成什么样的危害,何况,气候变化不确定的表现之一就在于对气候变化的后果进行检测与评价需要一个过程。前代人的“这种‘无知’是能够得到谅解的,因为他们原本不知道自己行为的结果。”[17]至于历史责任的具体划分,徐峰博士主张采用“时间分割点”的方法。这一论点,也获得很多学者的认同:“我们通常以我们可预见的事情而为人们定责,但是人类活动与气候变化之间的联系是最近才有的,因此我们的先人可能并不知道他们的活动会造成何种长远的影响,这就会对他们是否应该为气候变化负责产生疑问。”[18]发达国家或前代人经历了工业革命,获得了发展成果,污染了环境,尽管当时的人们未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但这并不成为他们可以免责的理由。

(一)前代人的“无知”不等于“不知”

如果将确定发达国家的气候责任看作是一场审判的话,发达国家作为“违法主体”是否承担责任是由他们的行为后果决定的。既然他们破坏了全球的大气环境,引发了全球升温、物种灭绝、海平面上升等严重的生态和社会后果,那么,他们不具备对大气污染行为后果的认知就无法构成免责的理由。前代人或发达国家的“无知”主要针对的是大气污染行为对于未来的影响以及产生的具体危害。也就说,前代人或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即便不知道排放的具体气体所产生的直接危害,但他们必然是知道污染行为本身是不对的,对他人可能产生危害。所以,即便不知道污染行为将产生哪些具体的危害,只要认识到排放行为对大气的危害性就足以成为承担责任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发达国家对当时的排放行为不可能完全缺乏认知条件。所谓“可原谅的无知”并非真正的不知,对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行为,以当时人们的理性与科学技术水平能够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只不过在当时气候变化的后果并未出现,因此未能引起人类的普遍关注罢了。

可见,纯粹的无知状态是不存在的,科学史表明,关于造成气候变暖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温室气体,当时的科学成果对其性质与特点已经有足够的认识。只是当时的人们没有认识到也没有感受到这些物质在全球性工业化过程中能够造成大范围的温室效应。此外,即便在工业生产过程中燃烧某种物质释放出不明气体,当某些气体的属性以及危害不明确的时候,应当保持“合理的谨慎”,这是一种义务,而不是放任不理。因为工业生产是大规模地影响与改变社会的实践活动,它产生的效应常常是革命性的、全球性的。在从事工业生产时,尤其是在向大气排放各种气体的时候,国家、企业组织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于不明气体可能引发的危害进行思考,做出预测——尽管当时的人们对大气污染行为的具体后果可能不甚明确。

(二)“可原谅的无知”带来了责任认定上的契约主义

徐峰博士欲仿效彼特·辛格、埃里克·内马尔等人的主张,设定时间分割点,确定历史责任,他认为“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把时间分割点放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的排放都要追究历史责任,而之前的排放则因为‘可原谅的无知’而不予追究。”这种方式是典型的契约论的做法,人为地约定出一个划定责任的时间节点。且不说,将时间分割点划定在20世纪90年代是否存在正当依据,这种确定时间点划分责任的方式带有鲜明的契约论特点,与气候变化问题的历史生成性和空间扩散性明显不符。在笔者看来,人为地约定时间节点以划定历史责任确实可以方便、快捷地归责,但这种非实践、非历史的做法不能保证在现实的国际气候合作时,人们能够达成一致的方案。当人为地约定责任的时候,人们对气候变化问题进行的是抽象的理解,所以不能揭示出气候变化是人类在工业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现代性后果。马克思的科学实践观认为,“全部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19]对于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人们应该在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指导下寻找科学的归责原则。

另外,从上文论述可知,气候变化问题具有突出的社会历史性,它是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逐步聚合形成的整体性效应。如果按照确定时间点划分责任,对此做出非历史的评价,容易简化各方的责任,不利于现实中的国际气候谈判。“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20]事实上,任何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都是深厚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产物,都是社会系统的诸多要素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合力塑造出来的。如果割裂了这些社会历史要素,不仅容易对问题本身产生误解,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用划定时间点的方式明确责任,对以往的历史责任进行免责处理,是对气候变化问题进行抽象主义与非历史主义误读的结果。在实践中,国际气候谈判的很多主体都是具有现实的利益诉求、拥有悠久工业文明传统以及漫长的大气污染和治理历史的国家。如果简单地采用契约主义的方式,将难以达成实质性的共识。

(三)“可原谅的无知”不利于贯彻代际气候正义原则

任何道德原则都具有普遍性与彻底性,追求普遍适用于各个领域、不同群体。彻底性是正义原则的基本规范,它保证正义原则的内在一致性与强大解释力。如果我们在代际气候正义的历史责任判定问题上,采纳“可原谅的无知”原则,减免发达国家以往的历史责任,那么,将会使代际气候正义原则产生内在矛盾。代际气候正义处理的是不同代际之间在气候资源配置与消费上的正义关系,这个关系可以化约为两个问题:前代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历史责任和当代人对未来人应负什么样的义务。历史地看,我们每代人都曾是未来人,也都会成为前代人。无论是处理前代人的历史责任问题,还是处理未来人的权利问题,气候正义的原则应当保持一致。如果按照徐峰博士的论说,前代人或发达国家可以因“可原谅的无知”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正义原则具有内在的彻底性或一致性,我们也可以据此以“可原谅的无知”来对抗未来人。也就说,如果我们可以用“可原谅的无知”为发达国家曾经的排放开脱责任,那么,我们这代人一样可以用同样的理由去面对我们的下一代,从而对我们的行为免责。如此看来,徐峰博士提供的代际气候正义框架存在内部冲突,缺乏融贯性。

实际上,我们需要的正义原则既能够有效地确保未来人的权利,也能够合理地认定前代人的责任,在实践中,可持续发展作为具体的理念已深入人心,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当代人对未来人产生气候责任的依据并不在于人们是否知道当代人的污染行为将影响到后代人。当下的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更多的社会风险是由技术、环境造成的。很多问题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性,需要漫长的时间才能看出真正的后果。如果这种“无知”可以被“原谅”的话,人类的行为将缺乏审慎的思索与必要的节制,最终的后果将是人类的生存环境被破坏,种族被毁灭。

三、“合理的谨慎”:代际气候正义中历史归责的理据

“可原谅的无知”不能减少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应承担的历史责任。按照学界的说法,代际气候正义之所以可能,原因在于“最有可能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人可能还没有出生,当代人所做出的有关气候的决定可能会影响未来世代的生活。”[21]也就说,当代人之所以负有气候责任,在于他们关于气候的行为可能对未来人产生危害。同样,发达国家之所以承担责任,正是因为他们当初排放二氧化碳等气体的行为造成了全球气候变暖。单纯的效果主义评价,从气候变化带来的后果上追究历史责任并不能够在根本上说明代际气候正义中的历史责任问题。这是因为,气候变暖作为全球性的现象并不是某一个国家造成的,在工业文明的进程中,每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参与了这项“集体事件”。不同的国家工业化程度不同,利用传统资源、能源的效率不同,大气污染的程度不同,各国对于气候变化整体结果的塑造力度有差异。再加上不同国家的能源结构不同,因此各国的大气污染与全球气候变暖的关联程度也不同。如果仅仅依赖于结果评价,将为那些正在排放二氧化碳但排放总量不足以引起气候系统变化的国家提供自我免责的借口。基于义务论的立场,“合理的谨慎”应当作为气候变化问题中历史归责的主要依据。

所谓“合理的谨慎”,是指国家、组织、团体以及个人在分配和消费气候资源时,应当对自己行为可能对他人、社会造成的影响乃至对全球范围生态环境的破坏有所思考和预见并保持慎重的态度。作为一项气候变化历史责任的确定原则,“合理的谨慎”要求工业化过程中的各方主体,特别是企业主体对可能造成大气污染或环境破坏的行为予以足够的预见与评估,对可能造成的污染结果保持谨慎的态度,从而体现出对于自身行为的深思熟虑。当然,“合理的谨慎”并不是过度拔高对人们的要求,而是有一个“合理”的范围。“合理”主要体现在人们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如大气排放行为是否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如排放的气体是否有毒)以及行为的纠错机制(假如发生了污染该怎么应对)等。之所以提出“合理的谨慎”作为归责的依据,主要基于以下三条理由。

(一)人类社会是一个互助的合作体系,人类必须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展开社会合作,“合理的谨慎”能够保证社会合作与社会发展的顺利实现

正同阿伦特所言,人类生活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我们必须生活下去,而且是共同生活下去。人类的共同生活受制于自然,需要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展开社会合作,这必然涉及处理利益分配的正义问题,资源的有限性是正义产生的条件。休谟指出,如果“大自然已经赋予了人类极为丰赡的外部便利条件,以至于在人类的活动中没有任何不确定的事情;我们不用操心或费力,每个人最贪婪的欲望和奢侈的想象所希冀或期望的一切都能得到充裕的满足”,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正义是完全没有用的,它将是一种多余的摆设,而且在美德的栏目中不会有它的名字。”[22]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人类要实现社会合作需要寻求正当的价值标准,有效地协调不同的利益分配,从而实现不同地域、不同社会群体、不同民族甚至代际之间的利益分配。人类合作的基本要求注定了这样的利益分配必须达到平衡的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正义问题就是要实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社会利益关系的平衡。代际气候正义本质上就是要使不同代际的人们在气候资源的分配与消费问题上达到平衡状态,代际气候正义就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人为方案,是“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取的人为措施或设计。”[23]

在共同体的生活之中,无论是国家还是组织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谨慎”义务。每个行为主体都是理性的主体,他们必须深入地思考自己的行为,防止出现危害他人或社会的后果。为了构筑相互合作的社会体系,有必要对人类行为,特别是引发气候变化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当人们破坏这一原则的时候,意味着他们对自身行为缺乏审慎、负责任的主观意愿,放任自己的行为,因此可能对他人、社会造成影响或伤害。气候变化是关乎人类生死存亡的全球性事件,应对气候变化是每个人的责任。如果人们不坚持“合理的谨慎”,那么,不仅气候系统的整体平衡将会被打破,而且从长远来看,无法在不同代际的社会成员之间实现气候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将影响人类社会的存续。“合理的谨慎”是代际气候正义的基本原则。

(二)气候变化问题是现代性风险的重要体现,“合理的谨慎”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理念

气候变化问题是当今社会现代性风险的重要体现。“风险,首先是指完全逃脱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以及相伴随的短期和长期的对植物、动物和人的影响。它们引致系统的、常常是不可逆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一般是不可见的。”[24]气候变化问题就是典型的社会风险。面对气候变化问题的不确定性,人类需要利用自身的睿智与理性对任何可能危害到未来人权利的行为做出审慎的判断。“合理的谨慎”作为归责的依据,就在于它能够成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有效理念。气候变化问题本身充满了强烈的不确定性、流动性以及聚集性,将会造成全球性的后果。正因如此,预防比治理更为重要。无论是前代人还是当代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只要秉持“合理的谨慎”,就能够审视、调整、约束自己的行为,将气候变化带来的社会风险降到最低。

“合理的谨慎”需要人们在深思熟虑后做出理性的行动,在进行气候资源的代际配置时,对自己的行为划定明确的边界。同时,“合理的谨慎”还要求人们在行动的时候,认识到每项关于气候的决定的性质、后果以及纠错机制,以便将对未来的损害降到最低。从这个意义上说,发达国家之所以要为当下的气候变化“买单”,就在于作为始作俑者,发达国家完全可以以“合理的谨慎”探索避免气候变化的具体路径。

(三)气候变化问题归责的立足点在于各方主体的行为,正是各方主体未能履行“合理的谨慎”义务,才引发了全球性的温室效应

对代际气候正义中的责任认定主要指向对行为本身的评价而非结果。也就是说,追责的理由不是因为导致气候变化的各方主体造成了危害性结果,而是他们未能履行“合理的谨慎”义务,从而造成气候变化的结果。“合理的谨慎”是气候责任主体的一项基本义务,各方主体应当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与气候变化问题之间的关联性。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表现出随意性和放纵性,反映了对他人、社会不负责的态度。现代企业应将“合理的谨慎”作为一项基本责任,这既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代际气候正义的要求。事实上,在社会风险日益加剧的现代社会,一个良序社会中的成员,应该保持“合理的谨慎”,它是人类社会理性的表现。只有对于他人、社会保持清醒的认知,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具有预见性,才能够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同时,“合理的谨慎”也是现代公民的基本德性之一,在合理的界限与正当的范围内,可以维持社会的正常互动。在代际气候正义的责任认定问题上,发达国家之所以需要承担责任,在于他们违背了“合理的谨慎”原则;当代人之所以需要为未来人承担责任,也在于我们肩负“合理的谨慎”义务,必须审慎地对待我们做出的每一项与气候有关的决定。

“合理的谨慎”是社会成员特别是气候变化的各方主体应尽的基本义务,是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有效理念,是实现代际气候正义的重要原则,也是代际气候正义历史责任认定的重要理据。前代人或发达国家必须为气候变化的后果负责,原因在于引发气候变化问题的各方主体都具有基本道义上的义务——“合理的谨慎”,一旦各方主体违反了“合理的谨慎”原则,对自身的行为缺乏深思熟虑,不仅将产生气候变化问题,而且这些主体也会因为缺少“合理的谨慎”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1][21] 史军.代际气候正义何以可能[J].哲学动态,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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