寓教于审 预防犯罪的若干思考
——以旁听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一审宣判为切入点

2014-03-10 14:10吴宗宪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4年4期
关键词:预防犯罪宣判犯罪案件

吴宗宪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寓教于审 预防犯罪的若干思考
——以旁听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一审宣判为切入点

吴宗宪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寓教于审、预防犯罪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将教育与审判相结合,使被告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审判中受到教育,从而增强预防犯罪效果的做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在对李某某等5被告强奸案的一审宣判中,已经很好地进行了这样的活动。在未来,应当继续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继续坚持法庭教育,注意将法庭教育的内容书面化和进行适当延伸,以便更好地发挥法庭教育的作用。

法庭教育;寓教于审;预防犯罪

一、引言

2013年9月26日上午,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的邀请,笔者作为两名专家之一,在该院第十七审判庭旁听了对李某某等5被告强奸案的一审宣判。下面以这次旁听经历为切入点,探讨如何进一步寓教于审,增强预防犯罪效果的问题。

本文所讲的“寓教于审、预防犯罪”,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将教育与审判相结合,使被告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在审判中受到教育,从而增强预防犯罪效果的做法。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是不公开进行的,对于审判的情况也不能进行详细的报道,因此,这里的“教育”主要是针对参加审判活动的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亲属的,①为了行文的方便,下文中将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等称为"被告方".所预防的“犯罪”主要是指未成年被告人以后可能进行的重新犯罪行为。换言之,就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进行的教育活动能够产生切实的效果,使被告方特别是未成年被告人确实从法庭教育中受到触动,对教育的内容有了清楚的认识和真正的认同,从而吸取教训,在以后的行动中避免重蹈覆辙、再次犯罪。

二、已有的良好做法

在李某某案件的宣判过程中,已经很好地进行了“寓教于审”的活动。

第一,判决书大大增强了说理性。在旁听过程中深切地感受到对该案的判决书中,说理的内容大大增强,不仅对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做了细致地阐述,而且对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做了是否采纳的回应:如果采纳,讲明采纳的理由;如果不予采纳,也给出不予采纳的原因。

第二,公诉人的法庭教育。在宣读判决书后,公诉人进行了法庭教育,从公诉人的立场谈了未成年被告人应当吸取的教训。

第三,审判长的当庭教育。在公诉人进行法庭教育后,审判长结合案件审理工作,讲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感受,回顾了每个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情况,分析了他们犯罪的情况和应当从中吸取的教训等;审判长的当庭教育中还包括了有关为什么要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具体刑罚的进一步解释。审判长的当庭教育,不仅是法庭教育的重要方面,也是对判决书中说理内容的重要补充。

第四,陪审员的法庭教育。在审判长进行当庭教育之后,人民陪审员做了系统的法庭教育,其内容包括大量的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庭代理人、监护人等应当从本案中吸取的教训,例如,家长的过分迁就和溺爱的后果等。陪审员特别根据本案的情况讲到了这样一个观点: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石。这是十分有道理的,可以说切中要害,发人深省,而且,在当下的中国具有普遍意义。

从上述内容来看,这次宣判不仅是审判该案的重要环节,也是一次很好的法制教育活动,对于参加宣判的所有人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教育作用。

三、未来的相关建议

(一)继续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

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是进行预防犯罪方面的法制教育的最有效方法之一。通过判决书中对于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的阐述,不仅有助于被告方和其他人了解犯罪与刑罚方面的法律规定,培养他们的守法意识,而且能够产生其他任何文字都难以比拟的预防犯罪教育效果。这是因为,判决书是直接决定被告人未来命运的法律文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决定被告方未来生活的法律文书,他们收到判决书后,必然会反复阅读、仔细研究、深入思考判决书中的内容;判决书中包含的依法查处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等方面的信息,必然会对被告方产生直接的、深刻的预防犯罪方面的教育作用。

(二)继续坚持法庭教育

尽管法庭教育活动要占用不少时间,检察官、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在准备法庭教育的内容方面要花费巨大的精力,但是,应当看到,法庭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以案说法和预防犯罪的教育效果,应当继续坚持。

为了更好地坚持进行法庭教育,应当重视以下方面:

首先,充分认识法庭教育的重要价值。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进行法庭教育具有重要的价值。第一,法庭教育内容是对判决书的重要补充。特别是审判长和法官进行的法庭教育,包含对案件事实的更细致的认识,对量刑和其他案件处理措施的更详细解释等,这些方面的内容可以很好地补充判决书的不足,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判决书的内容,有利于促进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服判。第二,法庭教育活动体现了办案人员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真诚关怀。无论是检察官的法庭教育,还是法官的法庭教育,往往都包含了对犯罪原因的深入分析,对未成年被告人罪错行为的痛惜之情,对未成年被告人弃恶扬善的真诚祝愿,这些内容反映了办案人员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善意,使得严酷的审判活动具有了温馨的色彩,散发出人性的光辉,有利于消除未成年被告人与办案人员之间的心理对抗,能够增进社会和谐。第三,法庭教育活动有益于预防重新犯罪行为。法庭教育中对于犯罪原因的剖析,对于犯罪危害性的阐述,有关改恶从善的建议等内容,能够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更加清楚地认识犯罪行为的产生与危害,更加理性地看待遵纪守法的重要性,更加清楚地看到变为守法公民的途径。这些方面的内容,可以很好地发挥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的作用。

其次,全面推行法庭教育活动。应当在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都进行法庭教育工作。这是因为,每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有其发生的具体原因和特殊情况,都有各自不同的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亲属等相关人员,都有可以进行法庭教育的内容和对象。对于法官而言,法庭教育工作可以具有一定的重复性,但是,对于所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而言,是没有重复性的。

再次,重视恰当评价法庭教育。应当把法庭教育的质量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考核工作中,都应当把法庭教育的质量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对检察官、法官和人民陪审员都进行这方面的考核,表彰、奖励进行了高质量的法庭教育工作的检察官、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督促、引导他们关注这方面的工作,花费时间和精力做好这方面的工作,通过法庭教育发挥审判工作在预防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实际上,撰写一份高质量的法庭教育文字是很不容易的事情。好的法庭教育文字,就是一篇内容具体、针对性强的个案研究报告。在撰写过程中,不仅要对所办理的案件有系统深入的了解和中肯恰当的态度,还要有广博的知识。在法庭教育文字中,不仅有对于法律的阐释,要有深厚的法学造诣,还要具有广博的相关知识,包括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伦理学、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等方面的知识。高水平的法庭教育文字,应当是“情、理、法”的有机结合,不仅要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方面的解释和评价,还要用“情”与“理”的尺度进行衡量。因此,仅仅具有法律专长而其他知识不足、思想视野狭窄、研究能力不强的人,是很难写出这样的文字的。撰写出高质量的法庭教育文字,是办案人员专业化、高素质的重要体现;要撰写出这样的文字,所付出的精力绝不比撰写判决书少。可以讲,准备和进行法庭教育的工作,应当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审判环节进行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一款①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一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规定的“教育”的具体行动,将其纳入正常的工作考核指标,是理所应当的。

(三)法庭教育书面化

将法庭教育的内容落实到文字上,形成法律教育文书,随判决书送达被告人,从而延伸法庭教育的内容,增强法庭教育的效果,使法庭教育的内容切实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

首先,法庭中的气氛不利于法庭教育的效果。尽管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法庭的凝重、肃穆气氛大大减弱,一些地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庭审改革中也试图创造出宽松的环境气氛,但是,即使实行圆桌审判,即使法官与被告方坐在一起,也不能改变法庭的性质,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法庭给被告方造成的压抑、焦虑、紧张等气氛,而这样的环境气氛会使被告方的情绪处于不同程度的抑制状态,这会严重制约被告方对于法庭教育信息的有效接受。情绪心理学的研究发现,积极的感情对于学习和知觉是很重要的,而消极的感情具有干扰性的、压抑性的作用。②[美] K. T. 斯托曼.张燕云译.情绪心理学[M].辽宁: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174.如果将法庭教育文书送达他们,使他们能够在法庭审判活动结束后再看法庭教育文书,就可以增强法庭教育文书对他们的影响作用。

其次,被告人的情绪会妨碍法庭教育的效果。在庭审阶段,特别是在宣判阶段,被告方(被告人及其监护人等)最关注的是审判的结果,对审判结果的高度关注伴随着强烈的情绪激动状态,这种状态可能不利于他们仔细聆听法庭教育的内容,会妨碍法庭教育的效果。这是因为,法庭宣判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命运,法庭宣判的任何结果都会引起被告方的情绪激动:

——如果法庭宣告的判决结果与被告方的预期相吻合,会使他们产生肯定的激动情绪,感到法官的判决确实公正,被告人受到了公正、公平的对待,因此,内心会充满快乐、兴奋等激动情绪;

——如果法庭宣告的判决结果轻于被告方对判决结果的预期,例如,被告方预期可能会被判处实刑,但是,法官却在判处实刑的同时宣告了缓刑;被告方预期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法官却判处了一年有期徒刑等,都会使他们产生强烈的积极的激动情绪,甚至会欣喜若狂;

——如果如果法庭宣告的判决结果大大重于被告方对判决结果的预期,例如,被告方预期会宣告缓刑,结果法官却宣布判处实刑;被告方预期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结果法官却宣布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等,都会使他们产生强烈的消极的激动情绪,包括沮丧、愤怒、绝望等,甚至会对检察官、法官等产生仇恨等心理。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被告方的激动情绪状态,都会造成他们心理关注点高度集中的现象,从而会严重影响他们对于教育信息的接受。无论听到什么样的宣判结果,被告方的心理关注点都会高度集中于所宣判的刑罚或者其他处理结果,头脑中不断涌现的都是判决结果及其相关的内容,例如,听到宣告缓刑后,会产生对于缓刑情况的联想;听到宣告剥夺自由的实刑后,会产生对于监狱生活的联想,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很难将注意力分配到其他的事情上,很难将注意力集中到法庭教育上,很难有心思聆听检察官在讲什么,法官在讲什么。检察官和法官等进行的法庭教育,很难“入耳入心”,真正影响到他们的内心深处。因此,如果将法庭教育的内容变成书面文字,随判决书送达被告人,他们会在情绪激动状态结束后,有可能在平静的心理状态中阅读法庭教育的内容,思考法庭教育的内容是否合理,然后再决定对待法庭教育的态度:心悦诚服地接受和遵从,吹毛求疵地辩解和抗拒,等等。如果他们在冷静状态中认真阅读了法庭教育文书,并且心悦诚服地接受其内容的话,就有可能按照法庭教育的内容去做,法庭教育的内容就能够发挥最大的预防犯罪的效果。

再次,信息的接受方式会制约教育效果。心理学的研究发现,人们对于信息的接收方式及接受效果是有差异的。一些人善于通过聆听接受信息,另一些人善于通过阅读接受信息。对于那些善于通过聆听接受信息的未成年被告人而言,在宣判过程中进行的法庭教育活动,有可能对他们产生实际的影响作用;但是,对于那些善于通过阅读接受信息的未成年被告人而言,在宣判过程中进行的法庭教育活动,就难以对他们产生实际的影响作用,如果将法庭教育文书送达他们,就可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使其对这部分未成年被告人也能够发挥积极影响。

第四,听觉的疲劳现象会影响教育效果。一般而言,法庭教育是法庭审判的最后环节,是在进行了很多审判活动之后才进行的活动。在这个阶段,未成年被告人往往会体验到程度不同的听觉疲劳现象,即在声音刺激长时间连续作用之后出现的听觉感受性显著降低的现象。①叶奕乾等.普通心理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80.听觉疲劳现象是听觉器官在受到较长时间的连续刺激后发生的生理抑制现象,在产生听觉疲劳的情况下,未成年被告人的听觉感受性显著降低,会出现“听而不闻”的现象:尽管表面上在“听”办案人员的教育,甚至是努力在“听”办案人员的教育,但是,实际上“听不进去”。因此,在长时间的庭审活动之后进行的法庭教育,其效果是有问题的。如果能够将法庭教育内容转变为文字,让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审之后阅读,也许效果会有改善。

最后,记忆时间的有限会淡化教育效果。记忆和遗忘是一对矛盾,也是日常生活中十分普遍的现象。对于任何事物的记忆,都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被遗忘。对于法庭教育的内容也是如此。尽管在进行法庭教育的当时,科学的法庭教育会对被告人产生深刻的影响效果,甚至会使他们痛哭流涕、痛心疾首,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这方面的记忆会逐渐淡薄甚至会被彻底遗忘,法庭教育的延续效果也会随之发生相应变化。如果间隔的时间很长,这一次法庭教育在预防犯罪方面的效果就可能大大减弱甚至完全消失。但是,如果将法庭教育文书随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就可以使法庭教育文书起到“提醒物”的作用:只要被告人看到这样的文书,就会唤起他们的记忆,就能够再次让他们回忆起法庭教育的场景,从而延长法庭教育的效果,使法庭教育的效果能够在更长的时间中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

(四)法庭教育延伸化

“法庭教育的延伸化”是指不仅在宣判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还要让法庭教育的内容延伸影响到其他相关人员和其他相关机构。未成年人审判庭应当将法庭教育文书的副本转交、移送给这些人员和机构。

首先,法庭教育的内容要延伸到其他相关人员。这里所讲的“其他相关人员”,是指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学的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并不仅仅是未成年人自己的问题,而是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内外相关问题的综合性的、集中的体现。要准确认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须了解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弃恶从善变成守法公民,更需要这些方面的努力与配合。因此,不仅要让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参加庭审的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法庭教育,也要让那些未参加庭审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法庭教育的内容。

这里所讲的“其他相关机构”主要是指在判决后执行刑罚和判决的刑罚执行机构。这样的刑罚执行机构主要是指执行监禁刑的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机构以及对未成年犯罪人执行短期自由刑的看守所。高质量的法庭教育文书实际上是一份类似于医学诊断书的文书,其中包含了比判决书更具体、更深入、更丰富的信息,既有对犯罪原因的深刻分析,对案件事实的详细介绍,又有对预防重新犯罪的思路、方法等的建议。这些方面的内容,十分有利于刑罚执行机构快速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未成年犯罪人及其相关信息,对于有效做好刑罚执行工作具有重要的价值。因此,应当将法庭教育文书一并移送刑罚执行机构,让法庭教育的内容在刑罚执行阶段继续发挥作用。

2014-05-17

吴宗宪,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刑事执行法学、犯罪学。

猜你喜欢
预防犯罪宣判犯罪案件
八年级《预防犯罪》课堂教学案例研究
Minor Offense
MINORBY OFFENSE
非法经营额逾3亿元,涉“乐高”侵犯著作权案宣判9人获刑
涉案144亿“申彤系”在沪宣判
履职看清单 用权受监督
法治中国语境下的积极预防犯罪
2013年12月企业界犯罪案件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