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少年司法与预防青少年犯罪交流会上的讲话

2014-03-10 14:10胡云腾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4年4期
关键词:家事审判司法

胡云腾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100745)

在少年司法与预防青少年犯罪交流会上的讲话

胡云腾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100745)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朋友们:

在这个美好的时节,我们齐聚美丽古城、北方重镇大同,参加少年司法与预防青少年犯罪交流会,共同回顾人民法院少年司法发展历程,总结少年审判制度经验,共商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发展大计,并就少年司法理论与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沟通交流,推动少年司法工作的改革发展与完善。借此机会,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向莅临本次会议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向对本次会议提供大力支持和作出周到安排的大同市委、市政府领导,以及今天专门牺牲休息时间参会的几位领导同志表示由衷的谢意!对大同市委、市政府长期以来对新中国少年司法事业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新中国的少年司法事业已经走过六十年历程,可以说,少年审判与理论研究方兴未艾,本次会议的主办方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时间较短,但其借鉴兄弟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经验,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置于社会管理创新大局之下,紧紧围绕“建一流审判队伍,争创一流少年法庭”工作目标,把惩处与预防青少年犯罪作为重点,综合运用教育手段与法律手段,法院的审判与社会治安相结合,法理与情理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开辟了新的渠道。对此,我向大同市两级法院,对战斗在少年审判第一线并作出贡献的领导和法官同志们,表示敬意和祝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了系统部署,少年司法的创新与改革也随之面临新的机遇,进入新的起点。我们要抓紧良机,敢于担当,努力推动少年司法理论研究与少年审判工作再上新的台阶。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交流会,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个重要举措。下面,我就少年审判事业与少年理论研究的发展问题谈三点看法,与大家分享。

一、创新审判模式,探索构建“大少审”工作格局

三十年来,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始终坚持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的工作思路,不断积累经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少年法庭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涉案人数的逐年大幅下降,少年法庭日益面临因案源不足被逐渐边缘化的问题,全国大多数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最多百余件,少则只有几件,涉少民事案件虽然逐年有所上升,但总的案件体量仍然过小。以南京中院为例,据统计,近三年来南京市中基层法院共受理涉少刑事民事案件每年不超过1300件,全市少审法官44人,人均结案不足30件,而南京市基层法院审判人员人均结案数在150件左右,与普通刑事、民事审判庭相比,少年法庭无论受案总数还是人均办案量都有很大差距。像南京市法院这样的情况不在少数。尽管少年审判有其特殊性,需要开展很多的延伸帮教工作,但受案总量过小,使少年法庭在审判资源配置、人员培养、机构建设等方面受到严重影响,有些法院虽然以少年法庭的名义申请了编制,但将编制挪作他用,有的少年法庭不得不承担与少年审判无关的其他案件审判工作,甚至有的已成立的少年法庭被撤并。因此,探寻少年法庭新的发展路径,已是少年司法理论与实务界不得不面临的一大难题。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始终把少年司法工作放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大格局中去考虑,去推进。2012年8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第六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少年法庭工作要以“立足审判、适当延伸”为基础向“司法预防、全面维权”扩展转变。要以少年法庭工作为抓手,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建平安中国为目标,以更加开阔的视野,推进“大少审”工作格局建设。少年法庭不仅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还要加强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证人、未成年被侵权人的特殊保护。对虽然没有直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审判结果势必影响未成年人生活学习以及健康成长的案件类型,也应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

有条件的法院,应当将婚姻家事案件纳入到少年法庭审理范围,逐步建立并完善少年及家事案件并轨审判机制。南京中院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率先成立全国第一个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该院的经验为其他法院的探索实践提供了值得借鉴的范例。从世界发展趋势看,许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均把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监管、未成年人家庭事件作为一个整体事项,在单独的少年法院或少年家事法院予以管辖。美国、德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国家都构建了完善的少年家事制度。我国台湾地区2012年施行的“少年家事法院组织法”,就把少年案件和家事案件同归少年家事法院管辖。一个问题孩子背后,一定有一个问题家庭,将婚姻家事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审理范围,有利于少年法庭开展亲职教育,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及犯罪预防。成立少年及家事审判庭,符合并超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设立要求,是少年审判工作面临边缘化后的自我突破,实现了少年审判由偏重刑事逐渐转向刑民并举、全面维权的科学进化,是少年司法裁判思维和审判模式的创新发展。

二、优化资源配置,探索建立少年家事审判特殊工作机制

少年审判发展三十年来,少年刑事审判各项工作机制日趋完善,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而少年民事审判及家事审判的改革尚在浅滩,将涉少刑事审判中的社会调查、圆桌审判、合适成年人、心理矫正等工作机制纳入涉少民事和家事审判维权范畴,探索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家事审判规律的特殊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亲职教育制度,为失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系统、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以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去年在全国率先开展“亲职教育”活动,对未成年人家长开设“如何为人父母”课程,为失足少年父母提供家庭监护责任及教育方面的指导,这是一项十分有意义、非常值得总结推广的经验探索。二是建立家庭暴力预防惩治机制,克服和减少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漠视、推诿现象,健全完善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标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家庭暴力行为,应当进行法庭教育、当庭训诫甚至司法拘留,对已经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如果加害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屡教不改,法院可以通过签发“人身保护令”,加强受害人的人身保护。三是建立向弱者倾斜的举证责任制度。考虑到弱势群体利益和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在少年家事案件中,可以采取不同于普通刑事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针对少年家事案件当事人为弱势家庭成员或诉讼能力偏低的情况,不限于当事人举证,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当事人未主张或未提出的事项,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上的不足,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未成年人或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四是建立化解家事矛盾的社会联动机制。家事矛盾处理不好,未成年人就很难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解决家事矛盾,仅仅依靠法院的审理是不够的,还需要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搭建好家事纠纷综合解决平台,促进家事调解员、社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委托街道、团委、妇联及有关机构对家事纠纷进行调解,鼓励院外专业机构和人员介入家事案件调解,以使家事纠纷得到合法、合情、合理的解决,从源头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五是探索建立少年家事案件的特殊程序。家事案件和涉少刑事民事案件共生共融,涉少刑事民事案件均与家庭关系情况息息相关,很多家事案件如离婚、继承案件也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利益,现有的涉少刑事民事审判特色制度,对构建少年家事案件特殊审判程序大有裨益,值得借鉴。比如将涉少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心理干预机制、亲情圆桌审判方式应用到家事案件审判中,促进当事人化解家庭矛盾,修复家庭关系,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化解争议,保证家事案件案结事了。

三、加强调查研究,努力解决少年家事审判工作中的问题

少年家事案件的并轨审理,是少年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也为遭遇改革瓶颈的少年法庭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和契机。

要加强对少年家事案件并轨审理必要性和可行性调研。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少年法庭是否受理涉少民事案件以外的家事案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做法也不一致,各地法院应当根据本院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对案件总数和人均结案数都很少的少年法庭,可以将非涉少家事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审理,避免因涉少案件不足而审理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对涉少案件较多的少年法庭,可以不做调整,保持现有的审判模式和受案范围。

要加强对涉少案件和非涉少家事案件审判经验的调研,促进涉少案件和非涉少家事案件在工作机制和审判经验上的相互借鉴。少年法庭受理非涉少家事案件,不是简单的一加一等于二,而是审判理念、经验、方式等各方面的有机融合,要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法律效果。

要加强审判资源科学配置的调研。从全国来看,少年法庭受理的涉少刑事案件总体量小,而家事案件总体量大,要避免因受理大量家事案件而进一步弱化涉少刑事案件的审判。涉少刑事审判是少年法庭建庭之基,立庭之本,少年法庭很多特色制度均来自于涉少刑事审判。因此,受理家事案件的少年法庭仍要配备足够的刑事审判法官,认真做好涉少刑事案件审判,既要完成既定动作,还要不断创新自选动作,始终坚持少年法庭特色品牌不变。

要加强与科研院所的联系,增强协作意识,充分发挥各自的实践和理论资源优势,努力形成研究合力,共同解决少年家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比如少年家事审判人员结构问题、受案范围问题、审判法庭模式问题以及健全完善少年家事审判规范和制度问题等等。要善于运用、借鉴专家学者的聪明才智和优秀成果,为推动法院的审判工作和科学发展服务。今天参加会议的各位专家,都是在少年司法领域有话语权的知名学者,希望通过你们的参与和建言献策,进一步优化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进而推动少年家事法院试点早日实现。

2014-06-05

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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