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康华/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财政系主任、财政税收研究所所长、教授
依法监督是财政监督之根本
●曾康华/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财政系主任、财政税收研究所所长、教授
■加快财政立法,增强财政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是加强财政监督的利器和根本。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决定》是党中央对现阶段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进行深入分析后,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背景下,为了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出的具有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的行动部署,是长治久安的重大举措,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依法治国的理念根植于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中,是开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新局面的纲领性文件。它不仅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完善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推进财政立法进程并加强依法财政监督将起到有力的、积极的推动作用。
毫无疑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有目共睹,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雏形。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仍需要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现阶段我国财政部门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财政法律法规体系远远没有完善,依法执政的理念没有深入贯彻到财政工作当中,依法执政的环境还有待优化,致使财政监督“无法可依”,财政监督“疲软”在所难免。这既和国家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不相匹配,也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财政管理工作科学化和精细化的客观要求。所以,加快财政立法,增强财政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是加强财政监督的利器和根本。
必须看到,到目前为止,我国财政领域除了《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外,其他的财政法律法规尚处空白,财政法律体系远没有建立起来。我国现阶段尤其需要加快统领财政工作全局的《财政法》立法进程,因为在推进整个国家法治体系建设过程中,如果没有《财政法》来统领和规范财政工作,财政领域里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就很难实现国家完善的法治体系。没有完善的财政法律体系,依法财政监督就没有根基,也没有监督力度,加强财政监督就没有法律保障,而没有法律保障的财政监督,除了很难加强财政监督外,甚至连财政监督的正当性都会受到质疑。因此,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会极大地推动财政领域立法的进程,从根本上起到加强财政监督的作用。
《决定》强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并且明确提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倒查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如果这些工作制度和机制在财政立法中能够得到体现,则无疑为全面深化财政体制机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加强了财政工作的法律保障,对强化财政监督也会起到根本的作用。■
(本栏目责任编辑: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