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工业化时代道德秩序维系的管理路径

2014-03-06 18:04:56杨华锋
关键词:秩序伦理工业

杨华锋

(国际关系学院 公共管理系,北京 100091)

当代中国正处于传统向现代、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大融合时期,不同历史阶段的典型特征在这一时期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表现为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丛生,利益关系、权力关系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冲突日益激化。作为社会秩序的构成要素之一,道德秩序本身也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基本内容,该公共产品供给的缺憾,不仅是政府角色与职能的失范,同时也是社会管理体系绩效难彰的反面例证。

一、道德秩序供给乏力的历史溯源

在欧洲历史上,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可谓是一道分水岭,之前是一种宗教本位的社会结构,世俗信念行动和宗教的信仰行动在权力关系主导下的统治行政模式中发挥着替代性与补充性的作用。而随着启蒙运动的开展,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基于权力关系而来的分配关系逐渐让位于由利益关系所主导的交换关系,从而形成了形式自由而平等的管理行政结构。在这一过程中,道德伦理完全被排挤出了管理实践,一切以科学理性为旨归。于是资本横行,道德虚无主义蔓延。在市场经济体系下,“自利的打算在整个市场经济社会阶段都将是市场道德的原点。”[1]开明自利长期以来都被看做是良好市场道德的体现,只是“17和18世纪,道德才开始普遍地被理解为是为了消除人的利己主义所带来的各种问题,而道德的内容也开始在很大程度上被等同于利他主义。”[2]在推行这一利他主义的历史进程中,有两种比较明显的误区,一是将道德管理的意义定位于国家治理与社会管理的工具与手段,这也就是说,将道德存在的普遍性价值与意义沦为技术化的工具手段,这是欠妥的;另外一种误区就是对伦理管理悖论的过度敏感,正如卢克·博凯特所认为的那样,“在把伦理还原为功能性和工具性的管理概念时,我们丧失了某种重要的东西。我们在排挤真正的道德感情和真正的道德承诺时,取而代之的是理性的和技术专家的管理工具。伦理管理却未能克服经营活动中更为世故和行为更为隐蔽的新机会主义。”[3]市场经济体系中的过度个人主义、消费主义与资本至上论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使得道德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管理的主要问题或重要症结。

诚如布坎南所言,“一个社会的聚合力,由道德共同体和道德秩序共同形成,而因该社会的成员中存在的道德无政府状态而减弱。这三种要素的混合,决定了社会的可观察的秩序状态和反应了现实社会中政府强制的程度。”[4]当代中国转型时期,社会不确定性与复杂性急剧攀升,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也愈演愈烈,所呈现出来的局面就是布坎南所言的“道德无政府状态”,即每个人完全把其他人当做促进其目标实现的工具。如,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充斥的“毒奶粉”、“瘦肉精”、“毒大米”等事件意味着社会公德正面临的前所未有的挑战,而“钓鱼执法”等事件又隐含着政府官德或曰公共部门道德的沦丧。究其根源在于工业社会管理型治理模式下的“技术理性”与“工具主义”,所遭致的道德虚空与祛道德化。道德秩序的匮乏,将损害道德共同体的聚合力,自然也就无力应对市场秩序失范与法律秩序疲软的困境。就道德秩序的本体论而言,其结构要素主要是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三个方面的内容。底线伦理既关乎私德的形成与维护,也关乎社会基本价值观的走向,在私德不断遭遇吞噬的情境之下,社会道德水准必然急速下滑。私德不断地遭遇蚕食,其直接后果是社会底线伦理的瓦解,而作为公德基础的私德的沦丧,必然导致公德的最终瓦解。解决该问题,在米歇尔·鲍曼看来,唯有用道德和世界观来进行武装,有意识地新建一些制度,才能克服“务实世俗主义”的物质功利主义,用道德秩序重新塑造社会秩序体系。鲍曼这种路径在实践层面上,存在着由拜物教向拜制度教转变的风险。尽管对道德与制度的分歧,是法理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但道德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其共性在于它们都是关于社会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价值,道德是道德价值的道德表现形式,法律是道德价值的法律表现形式,区别在于有无国家权力保障,并主张在现代法治国家,道德问题应该在法律体制内得以解决。这种解决的思路将道德问题法律化,往往会走向历史的反动,进而将道德秩序限定于法律秩序结构之下,必然带来社会秩序体系的畸形,道德秩序无从谈起。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道德秩序可以归纳为:尚公、重礼和贵和。遵循家、国、天下的修身哲学与建国逻辑,核心关注于家庭伦理建设。步入转型时期的中国,无论在市场经济模式的选择与建构方面,在社会运作与管理机制的改革方面,还是在社会文化价值的转型和个体生存模式的重塑方面,都出现了传统与现代相互掣肘、相互纠缠又奇特共生的现象;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原本意义上的工业文明或现代化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弊端和危机,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变革和调整期。

二、道德秩序失范的症结所在

在工业社会中,现代组织与职业化系统不断强调技术理性与专业主义,其社会分工水平越来越高,行政管理权力的“理性独裁”现象愈演愈烈。在社会结构中通过强调自己的行政角色与职业操守来掩盖其为邪恶服务的事实,被艾赅博、百里枫称之为“行政之恶”,并且这种“邪恶”不会从一个严重依赖现代组织与职业的社会里消失,因为这些组织与职业正系统地复制“邪恶”。[5]这种行政之恶是同工业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密不可分的,正如米尔格兰实验所推论的那样,只要有技术理性的权威人士承担责任,人们总是乐于从事邪恶的事情;同时社会的角色与结构对于个体行为选择有着巨大的影响,在确定的角色扮演与社会结构中,个体的道德与伦理原则是完全被动的,并存在被其吞噬的趋势。其结果就是道德淡出工业化过程,淡出工业社会结构体系。其实这也同工业社会所积极塑造的法的精神和法律秩序是相匹配的,工业社会中的法律体系是排斥道德的。并且,工业社会治理体系的目的在于法制。法制的设计与法治的期待是近代工业社会以来不懈的追求。尽管法制文明对权制文明的替代,实现了法律关系对权力关系的批判,使人们开始摆脱了权力的依附关系,而拥抱了一种形式化、普遍化的法律制度,然而这种对法律至上性的权威崇拜,依然没有获得主体之间的充分自由,自然也不能够塑造出必要的道德关怀。从社会治理演进史的角度看来,这不过是权力拜物教向法律拜物教的一种转变而已。而法制的“偏执”与“落差”也就在于技术理性的困局与工具主义的推崇。而“一个社会的健全必须建立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基础之上,工具理性应当从属于价值理性,并在价值理性所提供的目标和前提下发挥作用。”[6]政府对行政权力本质属性理解的偏移,必将导致行政行为完全背离价值理性的轨道,而沦落为一种没有灵魂的“机械”,其工具主义对人的异化,自然会导致祛道德化。这也意味着,工业社会以来的法治思维和治理逻辑,徒具法治之躯难以实现法治之魂,更遑论道德秩序的有效供给。

在当代中国社会组织发展比较脆弱,道德秩序的供给途径,不得不偏重于公共部门,尤其是政府部门。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伴随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企业家政府以及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发展,人们对推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协同治理有着积极热情。虽然政府在其职能转变的时候,希望民间组织更多地介入公共服务供给,实现社会力量对政府部分职能的替代,但是我们要清醒地意识到当今中国社会私领域发展的严重不足,其公共产品供给的能力是颇为弱小的。同时,作为社会秩序的公共领域,其所固有的非交换性、非竞争性,使得公有领域私有化只能带来越来越多的腐化和异化,只会带来社会道德体系的进一步解体,对企业行为道德化与政府行为道德化的监督与激励只能是一种奢望。所以,私有化的改革逻辑是由工业社会管理型治理模式所决定的,而在后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政府改革的逻辑应该建立在对工业社会结构性特征(即确定性思维、技术理性与资本扩张性)反思的基础上,这样才能对政府的秩序供给有个理性的把握。在我们看来,如何应对道德秩序的失序状态,唯有在“认识了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并在伦理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必要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确立一种道德化的制度体系,”[7]194方能有效的实现道德秩序的供给。

三、道德秩序供给的制度路径:道德管理的诠释

在我们看来,一方面,道德管理不同于“道德立法”,道德立法是一件比较尴尬的事情,工业社会时期所孕育的法的精神和法律秩序,只能是对“恶”的警戒与惩罚,难以对“善”的追求提供必要的选择性激励;另一方面,道德管理也不同于“道德说教”。在此认识基础之上,道德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引导、塑造与维系”,着力于塑造道德自主的个体,推动社会行动者独立自主型人格的确立,维系道德制度的结构,为社会生产道德秩序,这是面向后工业社会的一种前瞻性思考。

1.就其社会场域与道德趋向而言

农业社会时期,社会治理的主要场所是日常生活领域的范畴,核心是家庭、宗族,强调“内圣而外王”。工业社会时期,随着早期行会的发展,市民阶层逐渐形成,市民社会也慢慢发展起来,于是有了早期的公私领域的分化,市场秩序与法律秩序开始有了最初的寓所。而到了后工业化阶段,在工业社会时期遭遇尴尬境地的日常生活领域,由于其内嵌的道德性因素,又重新受到重视,农业社会时期的道德教化虽然今天看来效果难彰,但对进行必要的回顾,有助于审视工业社会时期的道德虚无,从而为后工业社会时期的道德重塑与道德自主提供必要的准备。

在后工业化的视域中,道德管理正逐渐构建起具有公共能量场性质的场域结构,或曰社会伦理场,其核心在于伦理精神的启蒙与道德规范的建立。从这一点看来,也可以说道德管理遵循行政学的建构逻辑。但是我们回顾行政学说的历史发展过程,不难发现,行政学说史上对道德的忽略与排斥是显而易见的。按照霍布斯、洛克对天赋权利的理解,权利之基础是自我保存的理性,在此基础上而产生的市民社会鼓励开明自利的道德性,其后果就是人类社会对权力的不懈追逐,以提高其维护自我利益的能力,由此提升了合法伤害权的能力,也为今天国际关系中的先发制人提供了学理依据。或许只有在道德政治的分析视野下才能寻找到必要的道德关怀与理据,“道德政治是现代政治哲学的一个重大理论主题和思想趋向,其核心诉求是批判霍布斯、洛克式自由主义所造成的现代政治的非道德化,主张将现代政治建立在道德基础上。”[8]就卢梭的总体意志而言,其目的就在于对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提供必要的依据,在他看来,这个依据就是公共性。“这个公共性显然不是纯形式化的思想,它是源自古代共和政制、并被现代的革命重新确认的一个实质性的政治目标,即建立一个包含公共自由、公共福利和公共精神的公共领域。”[8]就文化启蒙而言,康德认为,人在为自己提出“自由”目的的同时,始终都把“自然”当做实现目的的手段,这种技巧力康德称之为“适应性”。“这种适应性的产生过程就是文化”。[9]启蒙的目标在于,通过文化的管教和规训,把这种适应性升华为高级形式的教养,在这种教养下,人能够出于理性的目的约束自己的本能,“把意志从欲望的专制中解放出来”,最后达到真正的自由之境。

2.就其主导思想与社会关系而言

农业社会时期主要体现为权力意志与单向度的分配关系,工业社会时期则随着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开始了法的精神的启蒙,社会开始分化,社会分工日益细碎化;后工业社会时期则体现为一种伦理精神的启蒙,在这一历史时期,作为道德自主的个体,在独立人格的基础上开始自主型的合作化行为。

具体来说,在后工业化进程的视野中,以服务型治理为核心的治理结构,不再是“以权力关系为中心,它的行为体系也不是以权力为中心来展开,它是一个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同构的体系。”[7]185在这一体系中,社会权威将主要呈现为道德权威对权力权威与法律权威的整合,即“道德权威在权力权威和法律权威之间做出协调,消弭它们之间的冲突,从而是法治的社会德治化。”[7]187这也就意味着公共部门通过自身行为的道德化进程自觉主动完成道德秩序的供给,可以在事实上构建一种新型的,可以体现伦理精神的道德秩序。其行为过程就表现为伦理关系对交换关系的取代,而作为现代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经济基础和依据的交换关系,将转化为伦理关系体系众多自变量的一项内容。也正因此,公共生活领域中所主导的非交换性,决定了市场秩序在此领域缺乏必要的权威与约束力,法律秩序又因公共部门的行为异化而权威瓦解,唯有道德秩序方能改善此二者的困顿局面,从而提供必要的社会和谐秩序。

就此秩序的层次而言,其存在与否取决于社会共同体成员对道德的认可程度和对该共同体本身的认同程度。如果从传统、命令与市场形成的经济史视角中来看的话,那么习俗与惯例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是巨大的。因为在经济史看来,在市场与政府产生之前,社会资源的配置主要依赖于习惯于道德力量,这就构成一种传统,其来源于“群体的认同,而群体认同的基础是道德信念、道德原则,道德支持了习惯的存在于延续”,[10]习俗与其时其地的道德判断往往是融合在一起的。在农业社会时期,西欧大陆的“行会”正是通过习惯与道德力量来规范生产。

3.就道德源流、意识形态与其理性偏好而言

农业社会时期,道德的来源与走向,中西有别。中国主要是习俗与礼俗,或曰礼教,西方主要是源于宗教,虽然二者源流不同,但其意识形态都具有典型的等级主义倾向,自然其理性的偏好都不外乎权力。工业社会时期,由于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交易行为与产权逻辑,均强调行动者的理性选择,那么其道德化的要求并不是其固有的属性,虽然其对商业道德有着一定的规范,但并非是针对行动者的道德化要求。虽然马克斯·韦伯对新教伦理的道德化挖掘,对于矫正市场行为主体的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工业社会所固有的法律秩序则是祛道德化的,其内在的意识流是契约主义的,其理性偏好主要是技术理性与工具主义。后工业社会时期,对道德秩序的需求,对“法制”无“法治”的批判,以及现代性与资本主义的反思,都指向了社会领域的融合,以及道德与法的融合,如何构建道德的制度,是制度主义者集中关注的问题。在此历史时期,其合作主义的意识形态所导向的不再是工具主义,而是对价值理性的强调,是对经济价值的反思,对社会价值的关注。

在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中,公共管理就意味着对权力、道德与法的融合,以及价值理性的回归。“公共管理保留了权力但消除了权力意志,在把权力意志从权力的作用系统中赶出去之后,用伦理精神和道德理性取而代之了,公共管理者在以其德行为根据而作出道德行为选择时并不是用个人的主观意志去支配他的行为,而是根据社会理性、群体理性或职业理性去作出行为选择。”[7]272因此,“如果说政府广义的行政管理可以通过权力结构的科学化、合理化而达到优质高效的目标,如果公共行政能够在依法行政的原则下去解决效率与公平的悖论,那么,新兴的社会治理模式即以公共管理命名的这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将凸显出权力、法律与道德相统一的意义。”[7]5-6

4.就道德管理的组织架构而言

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与后工业社会分别在家元共同体、族阈共同体和合作共同体的结构下,构建着其时其地的治理主体结构。早期市民社会的核心要素是自愿性社团、公民大众的参与和通信媒体的发展,其政治思维集中关注于法治与司法自治。早期“市民社会是现代自由社会的基础结构,它是由家庭、邻里、社区、教会以及诸如公司、行会、学社、协会、慈善机构、民间的大学和其他教育机构、俱乐部等自愿性结社组成的。”其核心基础是市场,“没有市场就没有市民”,“没有结社的自由,就没有市民社会,结社的艺术植根于人的本性中合群的天性,而不是植根于国家的权威之中,市民社会是先于国家的道德实体”。[11]步入20世纪之后,随着经济危机的涌现,由凯恩斯主义发展而来的政府干预主义逐渐在20世纪中期达到鼎盛,行政国家的出现,事实上宣告了市民社会的消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与后工业化的历史进程,市民社会再度中兴,其主要载体是全球性的非政府组织和基层式的社区组织。

在后工业社会时期,技术网络的出现使得社会网络结构的形成成为可能,人们多向度交往变得越来越频繁。这也就对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管理进行反思,传统以效率为基本目标,追求行政管理体系的科学化、技术化,以权力控制和法律控制为手段,已经难以应对社会治理的要求。究其根源在于其思维特征是实证主义的,在操作实践上是技术主义的,在功能追求上是实用主义的。其结果必然是日趋精密的组织绩效追求和法律制度建设和日益严重的政治疏离或政治冷漠,道德秩序无从建构。因此通过合作制组织的发展,可以推动多元自主合作化的实现。而多元化的自主性主体结构,恰恰是应对现代性与资本的最佳武器。齐格蒙特·鲍曼在《现代性与大屠杀》中亦指出,要走出现代管理体系道德危机的关键在于关注他者、保持道德良知,并提倡多元主义以抵制极权。合作制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可以扭转社会治理的文明属性,一改工业社会的法制文明,形塑“德制文明”。在这种德制体系下,孕育着的是合作制的组织以及合作行为的普遍化。如果说法制的确立,使得人类社会的角色从身份向契约的转变,那么德制的确立,则意味着人们身份关系由契约向合作的转变。德制体系的培育意味着服务型治理模式的到来,意味着对工业文明的批判与扬弃,意味着合作制组织对官僚制的替代。这是因为,风险社会中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使得工业社会时代以来的确定性思维治理方式难以实现有效的治理,不确定性的现实需要更加灵活和机动的治理体系。[12]

5.就道德管理的治理模式而言

在农业社会时期,家国天下的哲学视野决定了社会治理的行为逻辑是一种伦理政治化的过程,其治理模式是统治性行政;在工业社会时期,工业大生产的发展,分工的深化,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追求,所造就的是管理型行政的治理模式;而走向后工业社会之后,随着社会行动者独立人格的完善,道德自主性与合作化意识也伴随着自由与正义,而催生了道德管理的要求,在此情境之下,治理模式是一种服务行政。

诚如前文所述,道德秩序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这一论断亦是同社会管理模式的变迁轨迹相关联的。如果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能够取代工业社会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话,那么管制、管理等这些最基本的公共物品就会为服务所取代,服务将成为后工业社会新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最基本的公共物品,这个社会中的其他公共物品以至于整个公共物品体系,都是建立在“服务”这一最基本的公共物品的基石之上的。因而,道德管理的指向即在于此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社会实践领域,道德管理的替代产品,亦有宗教与法律备选策略。然而此二者在应对道德困境的时候,实质上并没有推动道德秩序的生成。宗教对道德两难困境的解决,实质上是用回顾的方式来处理它,即通过提供一种补偿机制来缓解邪恶的压力,这是一种事后治疗的方法;法律作为一种伦理性的准则,它主要就应该的边界进行界分,立意于一种警示效果。然而这两种方法,事实上并不能促进道德秩序的生成,在服务行政的视野下,推动社会自治组织与政府组织的有效整合,在合作制组织的架构之下,方能促进道德秩序生存空间的扩容。

综合来说,在后工业化的视域中,道德管理是服务行政的具体践行层面,具有引导、塑造与维系社会秩序的责任。在道德培育的过程中,“人们需要被引导,使之遵循责任的路线,如果缺乏教导、指引、强制,他们几乎做不到这一点。”[13]31因此,人们必须被告知行善的责任和履行责任就是一种善行。同时,也要考虑伦理对道德的积极性意义,“没有伦理的法律就没有道德,那么一个没有伦理的世界似乎不证自明就是一个没有道德的世界。”[13]34在现代社会及其组织架构中,道德责任往往与道德自我分离,这种脱节既是对道德非自主性的一种反映,也是对道德虚无与道德无政府状态的一个例证。其结果在社会管理系统中,表现为习俗与规则对道德情感与道德自觉、道德资助的替代,或者表现为对道德认知的模糊化,事实上销蚀对道德意义的观察。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以典型农业社会的帝国、典型工业社会的法治国家与全球化时代的共同体为研究对象,我们可以发现伦理启蒙是继哲学启蒙、法学启蒙之后,又一次对人类社会关系进行系统梳理的实践过程。其目的在于重新审视道德的权威构成、塑造道德的生活,共建道德的社会与道德秩序,从社会秩序有效供给的角度探讨伦理精神如何整合权力意志与法的精神,推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权力分配、资源交换向自由合作的转型。在实践领域打造基于信任与合作而发展来的服务型社会治理体系,以应对后工业化和全球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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