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办大集体改革时如何处理职工的劳动关系

2014-03-05 08:36
当代工人 2014年2期
关键词:劳务医疗保险军人

对外劳务企业

应为职工履行哪些义务

问:上海刘新建

——我现在想和朋友开办一家企业开展对外劳务。请问,我们企业应该为职工履行哪些义务?

适用文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20号

答:

文件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约定由国外雇主为劳务人员购买的除外。”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境手续,并协助办理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跟踪了解劳务人员在国外的工作、生活情况,协助解决劳务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国外雇主反映劳务人员的合理要求。”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派出的劳务人员数量超过100人的,应当安排随行管理人员,并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备案。”

厂办大集体改革时

如何处理

职工的劳动关系

问:辽宁赵静

——我爱人是一家集体企业职工,听说厂办大集体准备改革,请问国家对大集体企业改革时在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方面有何具体规定?

适用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18号

答:

文件规定:“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 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办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协商确定。”

“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未就业的军人配偶

参加社保能享受优惠吗

问:辽宁多宝华

——我爱人是军人,我一直没有工作。请问,对于像我这样的人群参加社会保险国家有优惠吗?

适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六号

答:

文件规定:“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女职工哺乳期

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有哪些

问:山东邵君

——我是一家民营企业的女职工,请问女职工在哺乳期哪些工作是不能从事的?

适用文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答:

文件规定:“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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