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功能定位及证明机理探究*1

2014-03-04 19:23郑谊英肖丫苹
关键词:司法会计证明证据

郑谊英,肖丫苹

(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系,湖南 长沙 410205;2.北京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北京 100081)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化,司法公正日益成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要求,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实现司法公正,司法鉴定作为一种证据调查的科学方法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司法会计鉴定是依据客观存在的涉案会计资料进行检验、鉴别,对会计专门性问题做出主观判断的司法证明活动。在现代汉语中,证明又称为论证,是指根据已知的命题或判断,通过逻辑推理,来断定另一命题真实性的活动。众所周知,司法证明是为司法裁判服务的证明。与一般的证明活动不同,司法证明活动主要存在于各种法庭审判过程之中,它是以证据为起点,经由多方共同参与的推理和论证,进而获得事实认定结论的活动。严格意义上说,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涉案会计事实证明属于司法证明的次级证明,也有学者把它称之为“附属性证明”。附属性证明是司法证明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一个相对于庭审过程中的实体性证明和程序性证明而言的较低层次的证明,属于证明中的证明。它是为了解决实体性证明和程序性证明的先决问题而进行的证明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证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其本质属性而言,首先,司法会计鉴定具有科学性。它是鉴定人运用科学原理和会计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加以证明的活动,必须遵循科学的普遍规律;其次,司法会计鉴定具有主观性。它是鉴定人对鉴定检材进行鉴别、分析、推断后得出的主观判断意见。在认识方式上,主要表现为一种逻辑上的推理与论证,必须符合逻辑的一般规则。最后,司法会计鉴定具有证明性。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作为一种服务于法庭的诉讼行为,从受理、检验、论证到终结的全过程更应强调程序法律和证据规则对司法会计鉴定约束的特殊性,必须遵循司法证明的基本原则。

然而,长期以来,学者们对司法会计鉴定的司法证明过程及其证明机理缺乏足够的关注,普遍认为证明机理属于纯粹的经验和技巧问题,将其排除于司法会计鉴定科学研究之外,对司法会计鉴定的理论研究主要停留在如何运用审计查账方法查明经济犯罪事实等经验层面的总结,忽视了对司法会计鉴定司法证明过程的关注,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二次开发”具有实质意义的逻辑推理与论证等一系列证明活动却未能引起我们的足够认识,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严重偏离了司法证明应有的轨迹。在未来的理论研究中,如何将司法会计鉴定研究引向深入,真正实现司法会计鉴定司法证明的科学化,从根本上取决于对司法会计鉴定功能定位及证明机理的深入研究。

二、 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门以证明技术方法为研究对象的证明科学

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以涉案会计资料证明涉案会计事实的司法证明活动,其主要功能是证明问题而并非发现问题。虽然在实践中,鉴定也会发现一些问题,但这仅是偶然发生的情况,并非它的主要功能。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门以证明技术方法为研究对象的证明科学,司法证明过程及证明机理应成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主要研究对象。

(一)司法证明是一种认定事实的重要手段和证据方法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我国传统证据法学对司法证明过度泛化解释的影响,司法证明被界定为“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1]144。根据这一界定,“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就是一个证明过程”。这种将司法证明推衍至包括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在内的整个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诉讼活动的解释,其实质是将司法证明错误的等同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其实,司法证明仅仅是认定事实的重要手段和证据方法之一。司法证明要求司法会计鉴定所回答的问题是涉案会计事实是如何证明的,其证明过程、原则要求和证明标准如何?并非如何发现、查明涉案会计事实的。查明与证明的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查明是证明的基础,证明是查明的目的;但是证明并不等于查明,查明也不能代替证明[2]42。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鉴定一直被定位为一种“侦查行为”,鉴定权成为公权力,“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被视为侦查行为。2012年,随着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为确保司法会计鉴定的中立性,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将服务于法庭的司法鉴定与发现事实真相的侦查活动区别开来,鉴定的使命是证明,而不是发现。如果鉴定人想让法官采信你的鉴定意见,你就必须在庭审过程中就专门性问题开展法庭证明活动,帮助法官认识涉案会计事实本身。如果我们不能清楚回答涉案会计事实是怎么证明的,也就无法从根本上将鉴定意见的正当化落到实处。由于受司法证明过度泛化解释的影响,司法会计鉴定的作用范围也被盲目扩张了,把从会计资料中搜寻涉案会计事实及资料也纳入到了鉴定的范畴,这在客观上弱化了鉴定证明的主要功能。到本世纪初,更多的学者开始放弃传统证据法学将司法证明予以泛化的思路,而更多地强调司法证明作为一种逻辑方法的属性和特征。如江伟认为:证明“在近、现代的诉讼制度中,指证明主体在证明责任的作用和支配下,运用证据这个证明方法求证或探知证明客体的抽象思维活动和具体诉讼行为,简单地说,证明就是认知案件事实的理念运动和具体过程的统一”[3]44。

(二)司法会计鉴定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司法证明是鉴定的主要功能

司法会计鉴定原本是以获取的检材为依据,以证明为路径,以出具鉴定意见为目标的动态过程。但目前我国学者对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研究,主要局限于围绕“证据”本身从静态层面展开分析。如司法会计鉴定证据与诉讼证据的关联,鉴定证据的形式与要求、鉴定证据的分类、鉴定证据的运用规则等问题。证据法学理论认为,“证据论”与“证明论”并列为证据法学的两大部分,这种在客观上将证据与证明割裂开来的研究状况,对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研究极为不利,极易造成“两张皮”现象:“一方面,在有关证据的研究中,证据被置于证明活动之外,成了一种纯客观的、静态的、已经确定无疑的东西,忽视了证明活动中证据的主观性、动态性、多变形。另一方面,在有关证明的研究中,证明成了单纯的分析、归纳、推理、判断的活动,忽视了证明活动受制于诉讼法定程序的典型特征,诉讼证明几乎被等同于纯粹的认识活动而失去其规范属性”[4]5。

在过去的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中,鉴定人是如何对会计专门性问题做出主观判断并得以出具鉴定意见的证明过程实质上被忽视了,人们只能在实践中偶然地凭借经验获得对它的认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把会计资料检查法,如顺查法、倒查法、抽查法、核对法等审计查账方法当作了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方法和技巧。审计的思维方式是一个归纳推理过程,其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通常只是概然性(或然性)的,前提为真时结论不必一定为真,但可能为真。归纳推理并不具有必然性的结果。所以也有人说归纳推理是一种非论证性的推理,它的结论所断定的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此在它的前提与结论之间只存在一定程度的概然性关系[5]。单凭审计查账得出的结论因为未加以充分论证,而未排除各种合理怀疑,这样的结论在法庭上是经不起质疑的,此类伪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举不胜举。把依赖于办案的充分查账来替代司法会计鉴定还极易导致先入为主、侦鉴不分,使鉴定丧失其应有的独立性与公正性。虽说审计查账也是一种方法,但此方法非彼方法。出现二者混同究其原因,除司法证明过程本身错综复杂,涉及法学、会计学、哲学、逻辑学多学科知识外,还涉及到对司法鉴定本质特征的探究问题。只有找到了司法会计鉴定的本质特征,才能避免将司法会计鉴定做得像涉案查账,或用涉案查账来代替司法会计鉴定。

(三)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研究应当以“证明”为主导,将其作为今后司法会计鉴定研究的基本方向

如果把司法会计鉴定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看,其主要研究对象是什么呢?每一门学科都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研究对象,其理论研究应当围绕着一个中心,按照自身内在的逻辑关系展开,否则,其研究内容只能是支离破碎、东拼西凑、杂乱无章的堆积。司法会计鉴定的实质是对涉案会计事实证明后形成的一种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主观判断意见。在西方新证据学研究的影响下,如今证据正在从一个关注规则解说的领域转变为一个关注证明过程的领域。今后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研究应当以“证明”为主导,明确证明在司法会计鉴定中的中心地位,并将其作为今后司法会计鉴定研究的基本方向,从而实现研究重心的转移,重构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体系。只有将司法会计鉴定的功能准确定位,密切关注司法证明过程及证明机理,科学把握司法证明活动规律,司法会计鉴定才能彻底摆脱混同于审计查账的思维怪圈。这种从“证据”向“证明”的转变也是人们对司法会计鉴定这一司法证明活动及其规律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

三、司法会计鉴定证明过程中的逻辑推理与论证机制

证明机理是由多方证明主体共同参与进行证据推理活动的内在规律和原理[6]144。对司法会计鉴定证明机理的探究无法回避如何从逻辑上解决涉案会计资料何以能证明涉案会计事实,如何证明涉案会计事实以及对案件事实有多大证明力这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

(一)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方法的思维形式是一种证明思维

所谓司法证明思维是指参与到整个司法证明活动中的人根据既有的证据信息,遵循一定的人脑活动规律,在法律程序的要求下进行的一系列对证据信息的加工过程,从而得出对案件事实间接的概括反映。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相关性,是一个需要通过人们的思维形式加以判断的事情,证据自身是不能表达这种相关性的,必须依靠人的思维去认识它。

为什么说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方法的思维形式是一种司法证明思维呢?第一,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方法的运用是一种涉案会计事实证明“过程性”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参与到证明过程中的鉴定人会将既有的涉案会计信息及其伴随着这些信息所产生的疑问都纳入大脑的分析范畴;第二,涉案会计事实证明思维这一“过程性”的活动的载体是人脑。这种过程性活动是人脑的多个部位所进行活动的总和,它是“定位的、整体性的、浑体的”; 第三,这种“过程性”活动受到诸多因素限制,有一定的局限性。作用范围限定于会计专业。既然是会计方面的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就只能回答会计专业内的问题。不能随意扩大待证事实范围,把证明客体与证明对象扩大至“财务事实”;作用条件限定于涉案会计资料,亦即若不具备必要的检材,就不能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此外,还有大脑本身机能的限制、证据信息之间的断裂和冲突、程序法对诉讼时间和取证步骤的要求、法律本身的价值取向,等等;第四,虽然这种“过程性”活动受到了诸多限制,但涉案会计事实证明思维必然要求在经过了一系列看似神秘化的操作之后输出某种成果,它的最终成果表现为对案件过去特定事实原貌的一种主观判断,以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形式表现出来;第五,这种过程性活动并非感性认识,而是思维主体遵循一定规律、对涉案会计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过程,它产生的成果是对涉案会计事实原貌的间接的、概括的反映,从本质上说司法会计鉴定属于高级认识阶段,是一种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主观判断。

(二)会计勾稽关系是涉案会计资料得以证明涉案会计事实的逻辑依据

司法会计鉴定是对会计专门性问题做出主观判断的证明活动。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既包括客观依据也包括主观依据。客观依据亦称事实依据,由鉴定客体及鉴定对象组成。客体是案件是否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发生的前提条件,对象则是是否能够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必要条件。

司法会计鉴定的客体,是指会计实体中已经发生应该由会计记录,并能够证明案件中涉及会计专门性问题的会计事项,亦即涉案会计事实[7]14。这类会计事项是依照《会计法》、《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必须予以反映的会计事项,既包括已被会计反映,也包括未被会计反映,还包括已被会计反映但已遭损毁的会计事项。鉴定对象是与证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已经或能够被会计方法以货币价值形式连续记载并可以被会计勾稽关系印证的会计资料,亦称涉案会计资料,俗称检材。鉴定客体使鉴定的实施成为必要,鉴定对象使鉴定的实施成为了可能。

涉案会计资料何以能成为涉案会计事实证明的事实依据呢?主要理由是:第一,会计信息内部之间具有自动求证的会计勾稽关系,这种关系源自于会计是按“一个公式(会计要素平衡,指资产=负债+权益)、二(两)边记账(平衡记账方法,指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中记录)、三级账户(账户结构设置,指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设置)、四联凭证(指原始凭证依照上下四联原理设计)”等方法记录资产变动情况形成的。第二,这种关系类似于诉讼证据内部的证据链,符合刑事诉讼对证据“确凿”的要求[8]22。会计勾稽关系使会计具备了自动求证的法律特性,会计勾稽关系实质上是一种逻辑关系,是涉案会计资料能够发挥证明作用的逻辑依据。“证据命题与要证命题之间存在的某种特定逻辑关系是证据之所以能够成为证据,是证据命题能够发挥证明作用的逻辑依据。要证命题的真假是由证据命题的真和存在于证据命题与要证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共同决定的。其中,命题间的逻辑关系为证据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9]63。据此,会计勾稽关系使人们根据涉案会计资料来认定涉案会计事实成为可能。正因为涉案会计资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某种逻辑关系,涉案会计资料的真是通过存在于它们之间的会计勾稽关系传递给待证事实,才对待证事实具有认证作用或否证作用。会计勾稽关系是会计数据间内含的一种联系。这种联系使涉案会计资料与待证事实具有了相关性。只有具备相关性的涉案会计资料才有资格成为待证事实的证明依据。因为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的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10]105。因此,会计勾稽关系的客观存在使司法会计鉴定逻辑推理与论证成为可能。

(三)逻辑推理与论证是证明涉案会计事实的主要方法

逻辑推理与论证在证据理论中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对它究竟具有何种作用及其证明作用是通过什么方式实现的问题,我国证据学界几乎没有几个人能够说得清楚,这不能不说是一件令人无比尴尬的事情。“英美证据法理论认为:对于过去事实的正确认识,可以而且只能通过对证据进行理性的推理而获得,从而,法律的目的就是通过对事实材料的精确决断而获得正确的决定”[11]49。没有逻辑理论支撑的证据制度是没有生命力的。在过去的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研究中,由于司法会计鉴定的司法证明功能被忽视了,对司法会计鉴定具有实质意义的逻辑推理与论证没有引起我们的足够认识和关注。

1. 逻辑推理是推导涉案会计事实的桥梁和纽带,是司法证明的关键环节。事实是司法会计鉴定的逻辑起点,也是证明系统产生的前提。逻辑推理是从已知的事实或判断出发,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律和规则,推导出新的认识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推理的结论是否真实可靠,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其一是推理的前提是否真实;其二是推理的形式是否正确。目前,司法证明机理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知识领域被理论研究者们遗忘了,推理基本上仍处于经验判断领域。

2. 论证是司法会计鉴定的灵魂,是排除一切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使鉴定结论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的重要保证。司法会计鉴定论证就是对依据检验做出的鉴定结论的真实性的求证过程。推理是论证的实质内容,论证是推理的表现形式,是对鉴定意见的逻辑性反思。司法会计鉴定司法证明的主要途径是排除虚假检材并在检材之间建立逻辑联系。在推理论证的过程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通过证明与案件相关联的一系列中间事实,通过对一个个具体细节和情节的证明,最后将它们连缀起来,形成一个关于案件事实的完整的证明链条,最终得出案件的结论[12]23。因此,鉴定人至少应当从检材来源是否可靠、检验方法是否科学、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和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是否关联等方面对鉴定意见进行论证[8]26。

(四)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取决于其可靠性与相关性

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证据的可靠性。证据本身如果是伪造的,也就谈不上对事实的证明价值了。二是证据的相关性。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联大体上可以分直接联系与间接联系。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和关联程度不同,证据的证明力也就各不相同。英美学者认为,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有助于认定该问题),那它就具有相关性”[13]81。因此,证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有多大证明力,取决于意见的可靠性和与案件的相关性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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