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裕
电影院内设网吧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陈文裕
跨业经营时代,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这两个不同应税行为的账务和税务处理都有较大差别,“营改增”试点后又多了个混业经营,有的财务人员在处理跨业经营时容易把相关业务混淆。这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某电影院内设网吧,还兼营代销福利彩票等业务,有人认为属于混业经营,有人则认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也有人认为是兼营销售行为,要根据财务核算健全与否来判定该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弄得电影院财务人员一头雾水,也不晓得该信谁的主张,只好救助于《纳税》杂志。
咨询员首先明确地告诉他:电影院内设网吧,还兼营代销福利彩票等服务业务,既不属于“营改增”试点混业经营,也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是应当按照兼营销售行为进行税务处理。混业经营是在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的基础上产生,仅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涉税业务,强调的是纳税人兼营不同“营改增”试点行业。电影院的售票业务属于提供应税服务,兼营网吧和代销福利彩票属于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明显超出了混业经营范畴。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也就是说,如果电影院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分别核算售票业务销售额和网吧营业额及代销福利彩票手续费,则按照售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网吧营业额及代销福利彩票手续费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电影院未能分别核算售票业务销售额和网吧营业额及代销福利彩票手续费,则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提供广播影视服务的销售额,并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提供娱乐业劳务和服务业劳务的营业额。
咨询员还提醒该财务人员注意兼营销售行为与混业经营的涉税处理区别,这里的兼营销售行为是指兼营应税服务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若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若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若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有关混合销售的概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可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于混合销售的政策规定是一致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由于并非所有原营业税应税劳务都纳入试点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所以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剩余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仍适用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文有关混合销售的规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交易行为即涉及应税服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由于其中不涉及货物,应按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