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冬岩 司志本
在指导学生试讲与实习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在小学二年级的数学教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数学二年级上册,冀教版,以下简称“教材”)中,关于“表内乘法(一)”这部分内容的安排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此提出来,愿与教材的编写者商榷;同时也希望与教学一线的老师们进行交流、探讨。
教材中关于“表内乘法(一)”的开始部分是按照下面的顺序安排的:
第一,让学生通过观察书中给出的图片提出一些相关的数学问题,然后把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归纳,可以得出下列三个加法算式:
3+3=6;
2+2+2+2=8;
4+4+4+4+4=20。
第二,让学生观察上面三个算式中的加数有什么特点(在每一个算式中,几个加数都相同),然后指出,求几个相同加数的和,可以像上面这样用加法计算,也可以用乘法计算,并选用上面的第三个算式进行说明:
加法算式:4+4+4+4+4=20。
写成乘法算式:4×5=20或5×4=20。
第三,让学生把上面的另外两个加法算式写成乘法算式。
加法算式:3+3=6
乘法算式: 或
加法算式:2+2+2+2=8
乘法算式: 或
第四,做练习。在把加法算式写成乘法算式的练习中,教材都要求写出两种形式(即调换两个乘数的前后位置)。
第五,在进一步的练习中,教材出示了一张图片。图片上有3行小鹿,每行4只,让学生计算一共有多少只小鹿。
对于这个问题,教材给出了下面两种算法:
算法一:横着数,每行4只
加法算式:4+4+4=12
乘法算式:4×3=12或3×4=12
算法二:竖着数,每列3只
加法算式:3+3+3+3=12
乘法算式:4×3=12或3×4=12
笔者认为,教材一开始就把加法算式4+4+4+4+4=20直接写为4×5=20或5×4=20这两种乘法算式,这种做法会使学生感到不解:为什么可以表示为两种形式?这两个乘法算式是一回事吗?这只是人为的一种“硬性规定”还是另有道理?在课堂上如果真有学生提出类似的问题,教师是需要费口舌进行解释的。
在经过若干练习之后,出现了一道计算小鹿只数的练习题。对这道练习题,教材给出了两种解法。这两种解法计算结果的一致性,为前面的疑问给出了一种合理的解释。也就是说,4×5=20也可以写为5×4=20,这一点是可以进行解释的,而不是“硬性规定”。
上面这种顺序的安排,虽然为“4×5=20也可以写为5×4=20”给出了解释,但这种解释有点过晚。换句话说,计算小鹿只数的问题出现的时机不对。笔者认为,这部分内容的编排顺序应该按下面的顺序进行修改:
第一,与上面的第一部分相同,即教材内容不变。
第二,只把上面第二部分中的“写成乘法算式:4×5=20或5×4=20”修改为“写成乘法算式:4×5=20”,其余不变。
第三,出示教材中关于小鹿问题的图片,即把教材的第五部分移至此处,但对教材给出的两种算法修改如下(每种乘法算式只写一个):
算法一:横着数,每行4只
加法算式:4+4+4=12
乘法算式:4×3=12
算法二:竖着数,每列3只
加法算式:3+3+3+3=12
乘法算式:3×4=12
由此进一步说明,相对于一个加法算式:4+4+4=12,其乘法算式可以有两个:
4×3=12或3×4=12。
这两个乘法算式计算的结果是相同的。
第四,把教材的第三部分移至此处,即写出加法算式3+3=6和2+2+2+2=8对应的两个乘法算式。
第五,做练习。练习题的选择可以与教材中的练习题相同。
教学一线的老师们在教学实践中,不妨按照上面修改后的顺序实践一下,与现行的教材相比较,看一看哪种安排顺序更符合教学实际。不妥之处,愿听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