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志 强, 戴 艳 军
(1.北方工业大学 思想文化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北京100144;2.大连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116024)
道德领域的利他现象与其他领域的利他现象相互关联,又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日益显出其重要性。如何从制度构建等层面促进道德利他现象的生成和扩散成为理论研究的难点和实践关注的焦点。本文从道德层面考察利他观念和利他行为,就是排除人们出于生理本能的、出于经济和政治成本分析的以及出于心理偏好等层面的利他,而仅仅考察人们出于道德动机和目的所产生的利他观念以及所实施的利他行为。这样,我们所考察的道德层面的利他观念和行为,即道德利他,在内涵上主要就是指个体或群体(个体的集合)自愿地生成有利于“他者”的道德观念和有利于他者的道德行为。本文进行道德利他的制度伦理研究,将道德利他现象放在不同制度背景下进行过程考察和结果判断,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试图突破现有研究缺少全面、系统的制度性聚焦的局限。
制度供给是解释我国当前各种道德失范现象的重要因素。制度供给不足、制度供给过剩和制度供给不协调都会导致不同的道德失范。当前道德利他现象缺失,道德冷漠与旁观涌现,以及自私自利,乃至报复他人和社会等损害他人的道德恶念和恶行不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道德滑坡,而是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相关制度的“出位”、“越位”和“错位”等情形造成的道德失范现象。相反,科学合理的制度供给则能促进道德利他现象的生成和扩散。本文将与道德利他现象相关的制度从其运行状态上进行划分,大致可分为“在位”、“缺位”、“越位”和“错位”等四种状态。不同类型的制度对于道德利他现象的生成、扩散、定型和式微等一系列过程产生不同影响。
为了便于学理分析,本文首先从个体道德发生发展的维度解读道德利他观念和道德利他行为发展的过程,具体可以表述如下:道德利他一般表现为由客观公正的道德判断,到明智理性的道德选择再到积极有效的道德行为等不断推进的过程;而与道德利他相关联的道德冷漠或道德旁观则一般表现为道德判断的迟钝,到道德选择的停滞再到道德行为的延缓等不断推进的过程;与道德利他相对立的自私自利,乃至损害他者的道德恶念与恶行则一般都要经过偏颇的道德判断,到负向的道德选择,再到扭曲的道德行为等不断推进的过程。可见,道德判断、道德选择和道德行为等三个环节,都是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不同阶段。一方面,前一个阶段是后一个阶段的前提,即,其一,在道德利他形成的过程中,客观公正的道德判断导致明智理性的道德选择、明智理性的道德选择又导致积极有效的道德行为;其二,在道德冷漠或旁观形成的过程中,道德判断的迟钝导致道德选择的停滞,道德选择的停滞又导致道德行为的延缓;其三,在自私自利或损害他者的道德恶念和恶行的形成过程中,偏颇的道德判断导致负向的道德选择,负向的道德选择又导致扭曲的道德行为。另外一个方面,后一个阶段又是前一个阶段的结果,即,其一,在道德利他形成的过程中,明智理性的道德选择是公正客观的道德判断的结果,积极有效的道德行为又是明智理性的道德选择的结果;其二,在道德冷漠或旁观的形成过程中,道德选择的停滞是道德判断迟钝的结果,道德行为的延缓又是道德选择停滞的后果;其三,在自私自利或损害他者的道德恶念和恶行的形成过程中,负向的道德选择是偏颇的道德判断的结果,扭曲的道德行为又是负向的道德选择的结果。总之,典型意义上的、完整形态的道德现象,无论是道德利他还是道德冷漠与旁观,抑或自私利己乃至损害他者的道德恶念和恶行,甚至要经过上述三个阶段(环节)的逐一演进。但是上面对于三个阶段(环节)的划分又是相对的,即每个阶段(环节)都是彼此相连,不能分割的,任何一种道德现象或多或少地都带着上述三个阶段(环节)的某些特征。最后,对上述各阶段(环节)之间所作出的区分,仅是便于我们下面考察不同状态的制度要素在人们道德观念和行为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而作出的学理分析。
“在位”、“缺位”、“越位”和“错位”等四种不同状态的制度对于人们道德观念和行为具有不同的影响。具体地说,其一,“在位”即是与道德利他现象形成相关制度的合理作为。例如,媒体对于“最美妈妈”和“最美司机”等最美现象的报道以及相关组织给予的后续支持和帮助就是以制度促进道德利他的有效做法,也是相关制度“在位”的表现;其二,“缺位”即是与道德利他形成相关的制度应有作为却未有作为。例如,某些行业组织或行业协会应当作出却未作出鼓励或支持本行业的道德利他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而造成本行业领域出现职业道德失范的现象;其三,“越位”即与道德利他形成相关的制度超出自身职能范围之内的作为。例如,在出现了若干道德冷漠事件之后,一些人建议将“见义勇为”制度化和法律化,这种做法就混淆了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治理手段的不同作用,既超越道德本身的职能范围,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还会导致人们对本属于较高层次道德的“见义勇为”产生逆反心理,对其敬而远之。其四,“错位”即与道德利他形成相关的制度在自身职能之内的错误作为。例如,某些见义勇为的奖励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执行不当,错误地将“应为”视为“勇为”,既浪费了道德评价的社会资源,也削弱了人们对于制度的信任;或是将“勇为”视为“应为”,既损失了道德利他行为者的合法权益,也打击了广大群众学习和仿效道德榜样的热情。
“缺位”、“越位”和“错位”等三种不在位状态的制度对于人们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都会产生影响,但是它们却可能会导致人们不同性质的道德观念或道德行为。具体地说,“缺位”、“错位”和“越位”等不同状态下的制度所能导致的道德利他、道德冷漠与旁观,自私自利以及损害他者要随不同情形而定。如第一种情形,某些“缺位”状态的制度在无法提供道德利他者实际利益保护之时,就很容易导致其他“旁观者”在道德判断上的延缓和道德选择上的停滞,进而导致其在道德观念上的“中立”状态,即道德冷漠或旁观,而对于没有受到实际利益保护的道德利他者本人则因“道德挫折感”也会产生消极的冷漠或旁观;第二种情形,某些“错位”状态的制度由于不仅无法提供道德利他者的实际利益保护,还可能导致其利益的进一步损失,结果就更容易造成他(她)与其他“旁观者”在道德判断上的迟钝以及道德选择上的停滞,即产生“中立”性的道德冷漠与旁观,而对于没有得到利益保护甚至受到利益损害的道德利他者,则面对的不仅是精神损害,甚至可能是物质损害,因此,其表现出的不仅仅可能是“中立”性的冷漠或旁观,更有可能产生偏颇或负向的道德选择,直至发生“憎恨”、“埋怨”直至“报复”他人和社会等损害他者的恶念,最后甚至演变为报复性的道德恶行;第三种情形,某些“越位”状态的制度因为管理或约束到不应管理或规约的个体及其行为(有时也可能会是群体),一般说来,虽然不至于给实施道德利他行为的受管理者或受规约者带来实际利益的损害,但是却能够使得道德利他者以及更多的人(群)对制度及其所管理和规约的事件本身敬而远之,因而更容易造成人们在道德判断上的迟钝以及道德选择的停滞,即生成“中立性”的道德冷漠或旁观。总之,处于上述三种不同状态的制度对于人们的道德判断、道德选择乃至道德行为都产生着不同的消极影响,进而使相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表现出不同的特征,甚至可能导致道德利他行为的减少,并日渐式微,因此要特别关注,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以使相应制度从“缺位”、“错位”和“越位”转为“在位”。不同状态制度对于人们道德观念和行为的影响如图1所示。这里要说明的是,对于不同状态下制度给不同性质道德观念和行为带来影响的分析并不是绝对的,仅是从为了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而理清思路。
图1 不同状态制度对于人们道德观念和行为的影响
进行促进道德利他的制度伦理构建,就是要使与道德利他现象相关的各种制度处于“在位”的状态。“在位”状态的制度才能促进道德利他现象的产生和扩散,而处于后三种状态的制度则会阻碍道德利他现象的产生和扩散。促进道德利他的制度伦理构建,首先要厘清促进道德利他的制度伦理构建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又要重点解决哪些问题,以及还要避免哪些问题等,这些情形实质上就是提出促进道德利他制度伦理构建之基本原则的过程。
从制度伦理建设上促进人们道德利他观念的生成和道德利他行为的实施,公平正义是根本性的要求。其一,要使社会各个阶层的人都平等地感受到自身可以得到制度的保障和关怀,而不是被制度排斥或抛弃,这样才能使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产生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感,进而由责任感出发去关怀、关爱、关心他人和社会。其二,保证制度的正义性还要照顾到各方利益,而不偏于某一方的利益。在涉及不同群体利益的制度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充分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利益,就很可能增加他们的被排斥感乃至被抛弃感,进而使他们生成对于他人和社会的“埋怨”和“憎恨”,在这种状态下,不要说让他们做出利他行为,就是道德冷漠或旁观也成为如此情绪的“副产品”,出现报复他人和社会等损害他者的极端行为也是可能的,而上述诸种道德观念的产生以及道德行为的实施自然会进一步地遏制道德利他的生成和扩散。例如,从道德成本的角度来解读“好心没好报”和“助人反被诬”等现象,社会医疗保障的不完善,使得人们尤其是弱势群体一旦陷入险境,就难以自救,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其中一部分被救者栽赃施救者,以补偿自身利益的损失,因为被救者栽赃救助者的成本远远小于被救者自己通过正常途径的救助成本,所以其中的一些人就以栽赃这种途径换取自身无法或很难从其他途径获取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制度因素就为不道义者的“反咬一口”提供了借口和理由。因而,保证制度的公平正义性至关重要,当然,政府也应加强对公民的公平、正义等道德理念的教育和引导[1]。总之,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要让社会各方都能平等、积极地参与到公平正义的形成过程之中,使公平正义贯穿于政策和法律的各个方面,贯穿于规范的形成和运行过程中,逐步唤起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和热情,以此提升社会的道德素质和正义品格,加强规范与制度的权威和亲和力。”[2]
与道德利他现象相关的各项制度既要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又不能因为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而不停的改变,进一步说,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既要保证制度本身适当的发展性,也要保证它的稳定性,其中,稳定性是发展性的前提和基础。当一种制度甚至整个社会的制度体系经常处于变更之中,朝令夕改,不能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这种制度或整个社会的制度体系就难以让人们对其产生敬畏与尊重。不能引起人们敬畏和尊重感的制度或制度体系自然难以生效,而作为道德利他现象重要影响因素的制度或制度体系难以生效之时,道德利他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再者,当一种制度或社会制度体系总是在调整之中,就很难让人们产生认同与信服,没有被认同与信服的制度或制度体系同样难以生效,而作为道德利他现象重要影响因素的制度或制度体系难以生效之时,促进道德利他的目标也难以实现。
目前我国促进道德利他的相关制度正处在一种“新体系尚未建立,旧体系效率不高”的状态,因而,构建促进道德利他的制度体系不仅要制定新的制度,还要保障既有制度的“在位”(有效)状态。具体地说:其一,在制定新制度方面,要进行充分地调查研究,严谨地论证分析,广泛地征询意见,最后制定出既能客观地反映当地当时社会道德发展现状,又有利于纠正不良现象维护社会良俗,更能全面地权衡各个方面和各个群体利益的制度体系。其二,保障既有制度的“在位”状态,既包括现存的对于促进道德利他仍然起作用的合理制度的有效维护,也包括对于妨碍道德利他产生的制度之“缺位”、“越位”和“错位”等状态的监督、限制和纠偏。对于既有制度“在位”状态的维护至关重要,它既能更好地发挥有效的制度因素促进道德利他的积极作用,也能通过“维护过程”本身的积极效应影响人们作出积极的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并实施道德行为。
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尤其是颁布之前,甚至在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之前都要充分地征得广大群众的意见。各种听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要使选出的代表能够参与某项制度的制定过程,以确保制度制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确保真正代表群众利益,同时,选出的代表参与制度制定过程本身也能增加广大群众的社会责任感,进而促使他们在面对相应情境时实施积极的道德行为。换句话说,好的制度依赖于社会成员的内化与认同,当社会制度与社会成员的生活情境相匹配,即能够反映和适应社会成员的生活实际之时,它才具备被社会成员接受的心理基础,才可能被社会成员内化与认同,否则就会遭遇抵制、破坏甚至消解[3]。而制度在制定过程之中,以及颁布之前的,甚至在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之前的意见征询过程就是社会成员对于制度进行内化与认同的过程,也是制度取得人们认可和信任的过程。例如,在所谓为了促进见义勇为等道德利他行为而采取的“道德法律化”的问题上,就不仅仅是专家群体通过论证所能解决的,还必须向广大群众进行意见征询,让社会成员充分地讨论和分析,这样才能使相应的措施更加客观公正,也更加深得人心。
道德不仅体现为观念,更体现为行为,只要是行为,就会有结果。而道德利他的行为结果往往是以牺牲利他行为者主体的实际利益为代价的,因而要在实施助人解危、帮人解困等积极行为的人,以及接受他人解危和解困行为的人之间达到一定的利益均衡。具体地说,接受者对于实施者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果接受者无力补偿,相关的组织则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甚至奖励;而对于打击、陷害道德利他者的行为,以及对于道德利他者因实施积极行为所造成的困境相互推诿、搪塞的个人及单位,应该在相关制度如法律上给予一定的惩罚。当然,如果利他只是发生在道德范围,就不能简单地对于没有实施积极行为的人的冷漠或旁观(不作为)采取惩罚措施,而对于那些负有履行救助义务的人的冷漠或旁观行为则一定要给予惩罚。综上,补偿要和惩罚以及奖励结合起来,既要把对于助人为乐以及见义勇为的补偿和奖励与对于某些特定的“见义不为”、“见难不帮”的惩罚结合起来,也要把物质补偿和精神补偿、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结合起来,在帮人解危和助人解困者因所实施的积极行为受到损害之时,更要加强物质性的补偿和奖励。
道德利他行为主体之间达到利益平衡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建立道德回报的机制。接受道德利他的人和相关组织(社会)应当给予利他者以回报,利他者可以得到接受者和社会的回报,回报的过程是人们在道德上不断沟通和交流的过程,它必将促使整个社会道德风气的好转。提倡道德回报机制,并不否认道德主体良心、信念、德性的作用,也不否认一些诸如见义弃利、公而忘私、先人后己、大公无私等高尚道德行为或义举行为的价值。道德回报机制主要是通过补偿或奖励的方式,在道德利他者与接受道德利他者之解危助困的人之间达到利益均衡,因而道德利他者由于利他行为而遭受到实际利益的损失之时,即便是主动提出对自己的补偿和奖励的要求,也实属正当合理的利益,这与我们通常所认为的“道德是不求回报的”并不矛盾,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因实施道德利他并寻求补偿或奖励,实质上是道德主体自身的道德权利和道德荣誉感的有力体现,它对于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培育也将起到重要作用。至于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道德回报机制,大致有如下思路:其一,要优化道德回报的主体。通过教育等手段和途径帮助广大群众确立感恩心态、荣辱观念、关怀精神直至回报意识;其二,要充实道德回报内容。把物质回报和精神回报结合起来,甚至只是“致谢”式等简单的“精神性回报”以及诸如提供社会发展机会等“无形的回报”都值得提倡,将在各种社会情境之中得到贯彻;其三,拓展道德回报形式。回报不能只局限于物质奖励,社会舆论评价、道德事件宣传等精神性的道德奖励都可以成为道德回报的形式;其四,建立全方位的道德回报系统。既应有所属政府的文化、教育和宣传等部门所作出的道德回报,也应有各类中介组织以及民间机构,乃至于公民个体自发作出的道德回报;最后,建立道德回报的反馈制度。既要对道德回报的基本情况进行细致统计和总结,并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也可以利用网络建立专门的道德回报反馈系统,以便让公众随时了解有关情况,跟踪关注。
“在政府和社会进行制度供给之时,公信力显得至关重要,公信力充足则人们信赖并坚定地执行相应的制度,公信力不足则人们怀疑并拒绝履行相应的制度,而当前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权利边界没有划分清楚,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等使其公信力显著不足”[4],是造成道德利他现象鲜见或缺失的重要制度原因。当前司法不公、治安不稳、官员腐败、分配不公,以及某些领域存在的潜规则,还有公益慈善事业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府和社会的公信力,进而扼杀了人们的道德热情,阻止了道德利他发生和扩散的可能性。因而要在上述领域加强制度建设,减少消极的制度伦理因素对于人们生成道德利他观念以及实施道德利他行为的过程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这其中尤其要关注公益慈善事业与道德利他现象之间交互影响的问题。不合理、不健全的公益慈善事业制度导致公益慈善事业公信力的降低,公益慈善事业公信力的降低又会对人们进行道德选择、判断乃至行为的过程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其中最大的影响就是使人们生成道德冷漠或旁观,甚至使人们产生对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否定,进而阻碍道德利他观念的生成和道德利他行为的实施,而公益慈善事业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则会增强公益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公益慈善事业公信力的增强则对人们进行道德选择、判断乃至行为的过程产生诸多积极影响,其中最大的影响就是使人们生成道德关怀,进而促进道德利他观念的扩散和道德利他行为的涌现。当然,在另外一个层面,道德冷漠和旁观的蔓延,以及自私自利和损害他人现象的增多也会阻碍公益慈善事业公信力的生成以及其自身体制的完善,而道德关怀和道德利他的扩展则会提升公益慈善事业公信力,进而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进步。完善以公益慈善机构为典型代表的各级各类组织的各种制度对于提升政府和社会的公信力,促进道德关怀和道德利他具有以点带面的辐射意义。
要提高政府和社会的公信力,除了要改进前文所提到的各种体制和机制上的弊端之外,还要特别加强政府和社会的道德利他。道德利他行为从实施主体来看,可分为个体的利他以及群体和组织(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利他。与个体利他相比,政府和社会的道德利他具有纯粹性、可操作性和普遍性的特征。具体地说,纯粹性是指政府和社会的利他完全为着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出自个人和私自的利益行事;可操作性是指政府和社会的道德利他可以通过某些广泛深入的甚至是“强制性”的手段就能促进利他行为的生成;普遍性是指政府和社会的道德利他能够大规模实施,进而保证执行的效力和范围,而不仅仅局限于以往熟人和亲近关系的小范围和小规模的利他。如何实现政府和社会的利他,具体的操作思路大致有: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发动社会各界与道德利他者及其家属建立固定的联系,为他们办实事、送温暖、献爱心,如让其享受就医的“绿色通道”,免费为他们体检,资助其子女学费、生活费,享受水、电、煤气、电话费等生活必需品赠送服务等,帮助他们解决在改善工作环境、寻找就业机会、享受低保待遇等方面的问题,并将上述做法形成制度化的机制,让道德利他者得到应有的一以贯之的社会回报。
当前,网络和电视等大众传媒在促进道德利他现象生成和扩散过程中要承担起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客观地说,网络和电视等大众传媒的出现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视域,提高了人们的生存质量,但是当前这些新兴媒介之中普遍流行着的低俗文化也正在侵蚀着人们的精神生活,突出地表现在电子媒介的娱乐本性和对苦难的过度放大,而人与人之间的激烈竞争以及人际交往的风险又被过多地渲染,其结果既为道德冷漠和道德旁观制造了舆论氛围,也为自私自利乃至损害他者的人提供了辩解的理由,还打击了人们确立道德利他观念并实施道德利他行为的热情。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加强对于影响广泛的网络和电视等新兴大众传媒的管理,以形成理解、宽容和关爱的社会风气。在上述媒介中形成理解、宽容和关爱的社会风气首先要保证舆论环境的宽严适度。舆论环境的过于宽容或者过于苛刻都会对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产生不利的影响。当外部的舆论压力超过了人们心理承受的限度时就会导致人们对于道德的厌恶、应付和伪装,而当舆论环境没有给人们形成足够的压力,则会导致人们对于道德的漠视、逃避和冷漠。
政府和社会要通过各种途径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宽容、关爱的社会风气,以消除阻碍道德利他现象生成和扩展的各种因素的消极影响。当前最紧要的工作就要在网络和电视等大众传媒中形成良好的宣传舆论机制,具体的思路是:首先,既要宣传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道德利他行为,也要对于助人为乐和见义勇为反被误解甚至诬陷的行为进行报道,这样才能既扬善又除恶,使公众全面地了解道德利他现象的各种情形。其次,对于道德利他事件本身的宣传是大众媒体的基本工作,同时还要教给广大群众怎样利他,即教给广大群众如何在诸如危险、危机、危难、公益慈善、现代传媒以及日常交往等各种情境之中实施道德利他行为,尤其要教给广大群众处理危机、危难和危险情境的措施和办法,以及在公益慈善、现代传媒等各种情境之中进行道德利他的途径和手段。再次,网络和电视等媒体的宣传不能只是口号式的呐喊或者应景式的召唤,要引导和呼吁社会各界给予道德利他者实质性的重视和支援。最后,要建立对于道德利他行为者的跟踪回访制度等长效机制,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和实际困难,并引起各方的关注和重视,以使问题得以真正解决。这样既能够保障道德利他行为人的利益,同时也让广大群众感受到政府和社会对于道德利他行为的重视,进而为更多的人产生道德利他观念,实施道德利他行为提供动力,为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营造舆论氛围。
[1]王洪涛,魏淑艳.多维道德对市民公共政策态度影响研究[J].大 连 理 工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2013,34(4):125-130.
[2]邓少岭.“未定型社会”中的规范难局及其解决——“道德冷漠症”引发的法哲学思考[J].东方法学,2012,(1):108-112.
[3]王建民.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关系维持——从“熟人信任”到“制度信任”[J].甘肃社会科学,2005,(6):165-168.
[4]于勤.公权力边界不清难以有效解决信任危机[N].记者观察,2011-11-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