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为对企业技术联盟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

2014-09-21 08:47冯桂平
关键词:稳定性因子政府

冯桂平, 岳 明

(大连理工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辽宁大连116024)

企业技术联盟为具有不同专长的高新技术企业间搭建了一个桥梁,对企业之间技术的合作和交流起着促进作用,它已经成为企业通过外部渠道提升其核心技术能力的一种有效方式[1]。尽管战略联盟逐渐成为企业之间合作的主要方式,但有研究表明,企业战略联盟的不稳定率在30%~50%之间[2],失败率在24%~67%之间[3]。

企业技术联盟稳定性是指在达成其联盟目的的过程中,随着联盟内成员间技术和信息资源的交换和整合,联盟组织成员间保持稳定互惠的合作形态,使技术联盟达到不断优化和发展的状态[4]。政府行为会同时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影响企业技术联盟的运行。政府的介入行为通常可以缩减技术联盟的运作成本,促进企业间技术交流和资源整合,提高企业科技创新的效率。尤其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企业原有的制度已经被打破,政府行为给企业技术联盟稳定性带来的影响需要得到战略上的重视[5]。

目前关于政府行为与企业技术联盟关系的研究,学者们主要从从生命周期的角度分析了产业技术联盟的各个生命周期的不同状况下的政府行为方式[6];从政府介入技术联盟知识产权制度安排方式的视角,阐述了政府介入技术联盟四种形式[7];也有学者总结出政府在企业技术联盟的合作过程中的介入分为间接和直接介入两种[5]。研究方法多以定性研究为主,直接探讨政府行为与企业技术联盟稳定性关系的研究较为缺乏,尤其缺乏对于政府行为的度量,这使得相关实证研究难以开展。

因此,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对政府行为进行划分和定量研究,构建了政府行为的概念模型及政府行为对企业技术联盟稳定性的影响的理论模型,并通过2013年对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和行业专家的问卷调查,运用二分类变量Logistic回归方法,研究政府行为企业对技术联盟稳定性的影响机制。为企业针对政府行为特点,协调与政府关系,合理选择有效的战略实现方式提供依据,同时以规范政府行为、增强政府执行力为重点,对政府促进企业战略联盟稳定性提出对策及建议。

一、理论模型与研究假设

1.政府行为的概念模型构建

政府行为是政府协调和处理社会系统中的各种关系,使社会朝既定目标发展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切行为[8],是一种正式群体行为,具有明显的目的性和政治色彩[9]。本研究中定义“政府行为”为:政府为履行国家职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整合社会资源,使社会系统中各个方面朝着既定方向发展的一切行为的总和。借鉴公共选择学派对政府行为的8种分类[10],按政府行为方式和目的,综合国内外促进企业技术联盟发展的政府行为,可将政府行为划分为引导行为、扶持行为、合作行为、强制行为,并具体化为创立产业研究协会、引导企业创办技术联盟、制定产业扶持政策、制定财政政策、创建企业技术信息技术平台、政府牵头与企业合作组建企业技术联盟、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等7个指标。

(1)引导行为。政府对企业技术联盟的的引导行为是指在技术联盟的运营中,政府利用国内学者李新男的研究中提出,政府应该面向产业技术前沿,在企业技术联盟组建引导阶段为其获取核心技术、解决技术需求,引导产业优势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及社会各界联合组建产业技术联盟[11]。在对国外政府引导企业技术联盟的研究中发现,日本政府引导创建了许多研究公会TRAS(非营利性质的采矿和制造业技术联合会),目的是促进企业间的合作来应对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挑战,提高日本企业的生产力[12]。因此,本文将创立产业研究协会和引导企业创办技术联盟作为政府引导政策的衡量指标。

(2)扶持行为。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企业技术联盟进行扶持。政府在企业技术联盟的合作过程中的间接介入方式由政府出资组织风险投资和通过施压使金融机构对企业创新联盟贷款。政府介入的政策手段在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可以运用方式较多,在发达国家主要包括金融政策、财政政策与技术政策[5]。国内学者杨兴凯指出,大连市政府对大连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政策支持促进了行业的发展,政府应该在资金、融资环境等方面持续提供政策保障[13]。国内学者邸晓燕在研究中指出,政府应该制定特别支持政策例如制定联盟合作计划、创造更多科学界和产业界沟通交流的机会、完善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科研措施等,以帮助难以吸纳优势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难以吸引风险资金的企业技术联盟的构建[14]。在对欧盟国家扶持企业技术联盟的研究中发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推行的欧洲信息技术研究发展战略计划(ESPRIT)以及“四年科技发展框架计划(FWPs)”通过促进合作,加大对产学研合作和一些具有关键性、基础性的竞争前技术研发合作活动提供政策支持。还有许多国家通过税收政策、土地政策、人才政策以及财政手段提供对企业技术联盟的扶持。本文将产业扶持政策、财政政策和创建企业技术信息技术平台作为政府的扶持行为的衡量指标。

(3)合作行为。从政府介入技术联盟知识产权制度安排方式的视角,苏竣等认为政府介入技术联盟的形式分为合资公司、孵化器、研发伙伴和协议转让4种[7]。政府在企业技术联盟的合作过程中的直接介入主要表现为国家亲自牵头组建技术联盟,对联盟的运作发展进行规划[5]。日本和韩国早期在一些重要共性技术领域采取政府牵头组建技术联盟,我国政府与企业组建了如“863计划”的“人造血”项目、“C3G”和闪联等重要的企业技术联盟。因此,本文将政府牵头与企业合作组建企业技术联盟作为政府合作行为的衡量指标。

(4)强制行为。政府通常会通过法律、法规对企业联盟的发展产生影响。美国通过放宽政策或指定新的法规条例来促进企业技术联盟的发展。例如,修改反垄断法案,加强技术转移立法,增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等[15]。韩国颁布技术发展促进法及修正案对企业技术联盟起促进作用。所以,本文将政府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政府强制行为的衡量指标。

2.研究假设

文献梳理和理论探讨表明,对企业技术联盟发展产生影响的政府行为由引导行为、扶持行为、合作行为和强制行为4个维度组成,因此本研究将系统分析4个维度与企业技术联盟稳定性的关系,并假设政府行为4维度与企业技术联盟稳定性呈显著相关。

本研究拟综合运用描述性统计分析、探索性因子分析、二分类变量Logistic回归分析对政府行为与企业技术联盟稳定性的以下研究假设进行检验:

H1:政府行为由引导行为、扶持行为、合作行为和强制行为4个维度组成。

H2:政府行为对企业技术联盟的稳定性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政府行为在宏观和微观上都影响着企业技术联盟。政府介入企业技术联盟存在着经济上的合理性。因此,政府行为对企业技术联盟的稳定性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H2a:政府行为中引导行为对企业技术联盟的稳定性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在研究中发现,创立产业研究协会能加强企业间的技术交流和资源共享,可加快企业间合作的规范化进程。所以,引导行为对企业技术联盟的稳定产生积极的影响。

H2b:政府行为中扶持行为对企业技术联盟的稳定性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许多发达国家加大对产学研合作和一些具有关键性、基础性的竞争前技术研发合作活动提供政策支持扶持企业技术联盟。因此,扶持行为对企业技术联盟的稳定性起正向作用。

H2c:政府行为中合作行为对企业技术联盟的稳定性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政府牵头与企业合作组建企业技术联盟,可以从多方面给予技术联盟支持。因此,合作行为对企业技术联盟的稳定性有促进作用。

H2d:政府行为中强制行为对企业技术联盟的稳定性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在企业技术合作过程中,规范的法规可以规范企业的行为,减少人为的风险。所以,本文认为政府强制行为对企业技术联盟的稳定性起到促进作用。

本文的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政府行为对企业技术联盟稳定性影响的理论模型

二、研究方法

1.数据收集

本研究以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为研究对象开展问卷调查。首先进行问卷预调研,然后开展正式调查,问卷于2013年5月至7月发放,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了大连市60家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作为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为该企业中有参与过企业技术联盟经验的人员。

本研究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回收278份,剔除填答不完整和明显不认真填答的问卷,最后得到有效问卷230份,有效回收率达到76.7%。根据频数统计结果,样本基本特征如表1所示。

从样本特征来看,被调查的对象所处职位以中高层居多,受教育程度多在本科以上,从业年资2年以上占大多数,且都曾有过参与企业技术联盟的经验;所处行业多以高新技术领域为主,公司产权性质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居多,大中小企业的样本数较平均。从数据特征可以看出,被调查的对象参与企业技术联盟的机会更多,大多是企业中的核心管理层,对企业技术联盟的参与与决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受教育程度大多在本科以上,表示受访者的受教育程度较高,可以较好地理解和反馈访问所需要的信息给采访者。从业年资均在2年以上反映出被访者大多有较为丰富的参与企业技术联盟的经验,可以提供较有可信度的问卷反馈信息。所处行业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可以较好地提供企业技术领域联盟的相关信息。公司产权性质以国有或国有控股较多,表示该类企业可以对政府行为更为敏感。大中小企业的样本数据较为平均且显示了问卷较有普遍性。这些特征值说明整个样本具有比较好的普遍性和代表性,受访人能够较好得回馈问卷所需要测量的内容。

表1 样本的基本特征

2.变量的测量

本研究采用直接测量法,并在现有文献和理论基础上总结出政府行为4个维度及22项题量表(4维度为引导行为、扶持行为、合作行为和强制行为)。对所有的定序变量,采用李克特(Likert)五点计分法,由被试者根据自身感受选择完全不同意、不太同意、一般、比较同意和完全同意五种答案,分别给予1至5分,得分越高则表示对该政府行为认可的程度越高。本文将企业技术联盟是否稳定作为二分类变量:企业技术联盟稳定的用“0”表示,企业技术联盟不稳定的用“1”表示。

3.数据分析方法

本研究通过统计分析软件SPSS19.0,综合运用探索性因子分析和信度分析检验政府行为量表的信度和效度,探索政府行为的结构;通过描述性统计分析测量政府行为和企业技术联盟稳定性的均值和标准差,以反映被测的政府行为和企业技术联盟稳定性水平;最后,本研究通过二分类变量Logistic回归分析的方法探求政府行为各维度对企业技术联盟稳定性的影响效应。

三、结果与讨论

1.信度检验与探索性因子分析

本研究首先对数据进行了信度分析。通过表2可以看出,量表的总体信度系数为0.822,各因子层面的信度系数分别为0.870、0.866、0.789、0.775,均超过了0.7的水平,说明量表数据拥有较好的内部一致性。

通过因子负荷量萃取因子并对政府行为的因子结构进行探索,以更好地检验政府行为量表的解释力。因子分析前,先做Barlett球形度检验,以检验各变量所组成的相关矩阵,若球形检验达到0.05的显著水平,则表示量表各变量的相关矩阵有共同因素存在,KMO值越大表示变量间共同因素越多,越适合进行因素分析,一般KMO值小于0.50则较不适宜进行因子分析。政府行为量表共包含22题,KMO和Bartlett球形检验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KMO值为0.918,表示非常适合进行因素分析。Bartlett球形检验的卡方分配为12034.506(自由度276),显著性为0.000,达显著水平,说明母群体的相关矩阵间有共同因素存在,适合进行因子分析。

使用主成分分析法抽取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利用变异数最大法进行正交转轴后,得到4个因子。由表2数据可知,4个因子的特征值均超过1(分别为11.359、1.737、1.537、1.098)。其解释变异量分别为:因子一,引导行为解释变异量51.634%,为4个因子中最高;因子二,扶持行为解释变异量7.895%;因子三,合作行为解释变异量6.986%;因子四,强制行为解释变异量4.993%。合计累积解释变异量为71.508%,表示4个因子层面对政府行为有71.508%的解释力,同一问项最高因子负荷与次高因子负荷之差都大于0.3,以上数据说明此问卷效度较好。

表2 政府行为因子分析

表3 政府行为量表KMO和Bartlett检验

综上所述,本项研究样本的政府行为由引导行为、扶持行为、合作行为和强制行为4个维度组成,研究假设H1成立。

2.政府行为和企业技术联盟稳定性的测量

通过测量公共服务动机和工作满意度的均值和标准差,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政府行为和企业技术联盟稳定性水平。如表4所示,引导行为、扶持行为、合作行为和强制行为4个维度的均值全部超过3.4,其中扶持行为的均值最高为4.152,其次是引导行为的均值为3.957,说明样本群体具有较高的政府行为认可度。由于企业技术联盟是否稳定为二分类变量,样本数据中选择不稳定的占32.2%,选择稳定的占67.8%,其均值为0.678。

表4 政府行为和企业技术联盟稳定性的描述性统计

3.政府行为对企业技术联盟稳定性的影响

由表5可知,引导行为、扶持行为、合作行为和强制行为与企业技术联盟是否稳定均呈显著正相关(相关系数分别为:0.273、0.211、0.118、0.254),且政府行为4个因子间均呈现显著正相关。

表5 各研究变量的相关性分析

本文通过二分类变量Logistic回归分析探求政府行为各维度对企业技术联盟稳定性的影响力。以政府行为4个因子作为自变量,企业技术联盟稳定性为因变量,运用二分类变量Logistic回归进行分析,结果如表6所示。

表6输出了得到的模型中各自变量的偏回归系数及其标准误、卡方值、概率、系数对数。其中,系数对数表示自变量xi每变化一个单位,企业技术联盟稳定和不稳定的概率的比值是变化前的相应比值的倍数,即优势比。各自变量回归系数表示在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引导因子每增加1个单位,技术联盟稳定的比率就增加Exp(B)-1个百分比。而从表6中可以看出,4个变量在卡方检验中显著性都很高。

表6 政府行为对企业技术联盟稳定性的二分类变量Logistic回归分析

根据表6中输出的关系,可建立如下Logistic回 归模型方程:

注:y=企业技术联盟稳定性;y=0表示企业技术联盟稳定的概率为P;YD=引导行为;FC=扶持行为;HZ=合作行为;QZ=强制行为。

根据上述模型可以看出:引导行为、扶持行为、合作行为和强制行为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961、1.875、0.671、1.143,均呈显著的正向影响,假设H2成立。这些结果表明,研究假设H2a、H2b、H2c和H2d成立。从这4种政府行为的似然比系数对数可以看出,每增加一个单位对企业技术联盟稳定的可能性增加的大小依次为:扶持行为、强制行为、引导行为和合作行为。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本研究首先通过主成分因子分析实施探索性因子分析,得到政府行为的4个因子维度,包括引导行为、扶持行为、合作行为和强制行为。各维度对政府行为的累计解释变异量达到了71.508%这一较好水平,各量表的信度、效度均较为理想,充分证实本研究结论能够有效代表和说明政府行为对企业技术联盟稳定性影响的真实情况。在相关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二分类变量Logistic回归分析探求政府行为各维度对企业技术联盟稳定性的影响。研究发现,在政府行为的4个维度中,引导行为、扶持行为、合作行为和强制行为均呈显著的正向影响,其中以扶持行为与强制行为2个维度对促进企业技术联盟稳定的影响作用最大。在本研究的基础上,还可以从多种角度来进行后续研究。如可将企业的产权性质作为控制变量加入到回归模型中,进而分析政府行为对不同产权性质的技术联盟企业稳定性的影响;还可以对单个因子与企业技术联盟稳定性进行回归分析,判断该因子的指标对企业技术联盟稳定性的影响。

基于以上研究,本文提出以下促进我国企业技术联盟稳定的政府行为建议:

第一,在扶持行为方面。本文的实证研究表明,政府通过制定稳定、长效、完善的产业扶持政策,能够有效提高企业技术联盟的稳定性。首先,政府通过灵活的税收和便利的行政政策,可以有效减轻联盟企业的税费负担和行政成本,从而提高企业对技术联盟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其稳定发展,例如,对技术联盟企业给予一定的税费优惠;减少企业行政审批流程等。其次,政府可以通过成立专项研发基金、合作投资、专项采购、提供信贷或联系银行低息贷款等方式,为企业技术联盟企业在启动资金、产品研发和产品生产等方面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从而有助于提高企业抗风险和创新能力,有利于维护企业技术联盟的稳定性。再次,政府应发挥信息收集和整合的优势,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联盟企业能够更快地掌握相关信息,减少信息的收集成本和时间,使企业间的合作更加紧密。首先,制定和完善法律、行政法规来促进企业技术联盟的发展。健全、配套的政策和法规,在协调技术联盟各方的关系、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各方的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有利于调整技术联盟企业之间的关系、监督双方的企业行为,维护双方的权利。其次,加强法规执行机构人员的素质。执行人员的素质、素养和作风,主要包括:过硬的政治素质;高尚的道德情操;较强的职业能力;良好的职业作风。执行人员只有坚定信念,苦练内功团结协作才能在变化万千的时代维护住国家和社会稳定的法律基石。再次,明确政府管制权归属。企业技术联盟由于是多方合作,所以在管理上存在着千差万别,管理难以统一。所以我国政府应该要建立专门管理企业技术联盟的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技术联盟的监督力度,以间接管理手段为主促进其发展,统一经济和科技部门的管理,明确政府管制权限。形成中央政府统筹规划,地方政府应地制宜的良性循环管理路径。

第二,在强制行为方面。政府制定和完善法律、行政法规来促进企业技术联盟的发展对于构建法制社会来说非常重要。特别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企业原有制度已被打破,新的市场经济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的情况下,企业技术联盟的稳定需要政府通过强制行为来维护。政府应该制定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增强法规执行机构人员的素质,从法制上保护企业技术联盟的稳定发展。

第三,在引导行为和合作行为方面。本文研究表明,政府的引导行为和合作行为对企业技术联盟的稳定性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政府应鼓励创新企业间横向、纵向技术联盟构建,促成企业技术联盟各主体之间稳定的协作、分工及联系机制;鼓励加强国内外企业开放式技术联盟合作;充分地利用国内外技术资源,加强技术的消化和吸收。政府还可以创建企业技术联盟发展研究协会,定期组织研究协会的活动,进而加强企业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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