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凤
(福建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福州 350007)
利他行为是人类社会活动中的高尚行为,是一种自愿的,以帮助他人为目的的社会行为。自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利他行为一直是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以及伦理学的研究热点之一,尤其是七八十年代以来,国内外学者对这一领域的理论探索和实验研究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对利他行为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提高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质量,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利他行为在社会心理学中,一般是这样来定义的,即一个人所作出的行为对他人是有利的,而对自己则并没有明显的利益,或者是一种无私的行为,只是为了他人的利益。[1]其中包括援助、救济、捐赠等等。义务帮助别人提拿行李,营救落水者,为贫困地区、受灾地区捐款捐物,对犯罪行为的制止和干预等都是利他行为。
利他行为的定义是存在争议的。有些学者认为只要是一种以利于他人为目标的行为就可以称作利他行为,而没有对自己是否因这种行为获得利益做出限定。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利他行为必须是一种无私的、无报酬的行为。他们认为利他行为必须具备四个特点:(1)它是一种出于自觉自愿的行为;(2)以有益于他人为目的;(3)不带有任何日后得到他人报答的期望;(4)利他者本身有所损失。[2]至于利他者在为他人作出牺牲时内心获得的满足,比如充满正义感、自豪感,并不属于外来的报酬。
我国学者叶航把利他行为或利他主义分为“亲缘利他”、“互惠利他”与“纯粹利他”三种形式,并从生物学和经济学的视角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3]杨春学则把利他主义分为有条件的利他主义和无条件的利他主义。[4]张旭昆则认为人的利他行为有四个纬度:一是纯度,是纯粹利他还是有利己动机;二是程度,是倾囊相助,还是有所保留;三是广度,是普渡众生还是施惠于特定群体;四是频度,是经常为之还是偶尔为之。[5]任重远则从另外的角度来研究利他行为;基于道德身份,把利他行为分成义务和善行;基于动机,把利他行为分成情感利他行为,规则利他行为,目的利他行为;基于利益,把利他行为分成为己利他行为,互惠利他行为,无私利他行为;基于关系,把利他行为分成基于亲密关系的利他行为和基于陌生关系的利他行为。[6]
基因决定理论模型认为,利他行为被进化遗传特征所驱动,因为他们会增强基因传递至下一代的可能性。另外,利他行为归于自然选择的影响,从利他行为增加了某人的基因繁衍的角度来说,它们已经变成了我们生理遗传的一部分。
进化心理学认为,生命的本质就是使基因存活下来。我们的基因驱使我们采用某些能使其存活机会最大的方式。我们的祖先去世后,他们的基因却得以延续,规定我们的行为方式,以继续延续它们。基因的自私性预示我们将以两种独特的、无私的甚至是自我牺牲的帮助行为来行事:亲缘保护和互惠。前者是指基因使我们愿意关心与我们有亲缘关系的人。后者是说,一个有机体帮助其他个体,是因为它期待得到回报性的帮助。即付出者希望日后成为获得者。达尔文认为,在基因竞争中,催生利他行为的一个原因是群体选择:当群体之间进行竞争时,相互支持的、利他的群体比不利他的群体会持续更长的时间。
社会交换理论认为,利他行为和其他社会行为一样,是受对代价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的追求驱动的。基本上,社会交换理论认为当报酬大于成本时,人们才会助人,真正的利他行为(即当人们做的事对自身来说代价很高时仍然助人)是不存在的。而现实中,确实存在那种帮助他人不求回报,甚至为了他人放弃生命的行为,因此社会交换理论认为利他行为的报偿有外部的也有内部的,并将利他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分为外部回报和内部回报两种。实际上,社会交换理论在解释利他行为时,更多考虑的是外部的回报。如商人捐款能提升企业形象,让顺路的人搭车能获得称赞和友谊。当帮助者的利他行为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外部收益时,社会交换理论便遭遇了解释难题。
由于社会交换理论不相信有真正的利他行为,所以它继续分析了利他行为的内在原因,如帮助者的情绪状态或者个人境遇。社会交换理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帮助者可以获得内部收益。支持社会交换理论的研究者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当人处于内疚、悲伤或其他消极心境时,利他行为有助于抵消不良感受;当人处于愉悦、快乐或其他积极心境时,则更乐于帮助别人,实施利他行为。另外,研究者们还认为,利他行为能提升我们的自我价值感等等。总之,社会交换理论认为利他行为是蕴于利己行为之中的,利他只是为了获得报酬,无论是外部的抑或内部的。
社会规范理论认为,利他行为是由社会规范规定的。社会规范就是社会期望,它们规定了我们生活中应该的行为和应尽的义务。支持社会规范理论的研究者们确认了两种驱动利他行为的社会规范:互惠规范和社会责任规范。互惠规范指的是对于那些曾经帮助过我们的人,我们应当施以帮助而不是伤害,它提醒我们要保持社会关系中的予取平衡。社会学家阿尔文·古尔德纳认为,互惠规范是一个普遍的道德准则,为人们普遍接受。他指出,有时候,某人付出的好像多于他收获的,但从长远来看,交换是平衡的。
互惠规范可以很好地解释利他行为的相互性,却不能解释整个社会中最初的利他行为是怎么发生的。回报是推动人们做出应答性利他行为的心理原因。那么,做出初始的利他行为,并推动利他行为的交互循环的动机又是什么呢?伯尔威茨指出,在我们的社会中,除了交互性规范外,还存在另外一类规范——社会责任规范。这一规范是指社会期待人们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父母应当抚养孩子,教师应当爱护学生,别人遇到困难时,我们应当提供帮助等等。他们认为,这才是引起利他行为的最初的原因。
移情是体验他人情绪情感的能力,是一种替代性的情绪情感反应,也就是一个人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识别并体验他人情绪和情感的心理过程。移情是利他行为的重要促动因素,有研究证实,移情更能够产生利他主义行为,并且人们更愿意帮助内群体成员,而不是外群体成员,这也符合了基因决定论的观点。
关于移情利他主义,大致分为三种子理论,移情利他、消极状态缓解模型和移情式快乐假说。移情利他是由巴特森和他的同事们提出来的,其核心观点是:当我们对需要帮助的人产生移情时,利他主义是可能发生的,无论我们会得到什么,如果没有产生移情,那么社会交换就开始起作用了。消极状态缓解模型是说,当一个人处于消极的情绪时,他通过做出某种利他行为,从中获得满足和自豪感,可恢复自己的情绪,所以消极情绪也是产生利他行为的一个因素。移情式快乐假说,认为人们之所以提供帮助,是因为当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能对受害者产生积极影响时,他们会产生积极的成就感。由于以上三种假说,情感尤其是移情在利他行为中都是核心因素,所以可总称他们为移情利他主义。
以上几种理论,各有支持者,但也都有缺陷。每种理论都似乎言之有理,但又都有无法解释的东西。但不管怎样,它们都从不同的侧面解释了利他行为。
其实,有关利他行为的研究涉及到一个根本的问题,就是人性善恶的问题。这是个古老的论题,先哲们对此穷尽了他们的智慧,有性善论,性恶论,白板说,性有善有恶,性无善无恶等五种说法。目前,较为普遍接受的观点是:人的行为是由先天遗传和后天环境的共同作用形成的,人究竟是利己还是利他,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同样也受到多种因素的相互制约。
社会交换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进而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的一种社会学理论。这一理论,主张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到某种能够带来奖励和报酬的交换活动的支配。这个理论,看上去,把人性看的很冷酷,毫无温情而言,相当于管理学中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即人是自私的,只有有利可图的时候,人们才会做出利他行为。但是,我们不能从狭义上理解社会交换理论,社会交换理论的代表人物布劳区分了两种社会报酬:内在性报酬和外在性报酬。内在性报酬,即从社会交往关系本身中取得的报酬,如乐趣、社会赞同、爱、感激等;外在性报酬,即在社会交往关系之外取得的报酬,如金钱、商品、邀请、帮助、服从等。所以,这里的交换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物质交换,它也包括利他者做出利他行为之后内心所获得的一种自豪感、满足感和社会赞同感。也就是说,利他者做出利他行为之后,总能获得一些报酬,只不过有的人注重物质,有的人注重精神的满足。比如,利他者在做出利他行为后,能获得社会的赞许、他人的称赞以及自身内心的满足。所以,社会交换理论并不是那么冷冰冰,它也是“有感情的”。
至于基因决定论,并不是说,基因就直接决定了我们的利他行为,对此,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郑也夫有详细的论述,他认为:“移情”是对陌生者施予不求回报的利他行为之根源。人在更大程度上是利己的,但不乏同情心,会被他人的不幸所打动,利己和利他本能共存在个体中。[7]他的逻辑是这样的:性情—亲情—移情。达尔文说:“道德意识可能是从人类的强烈的性本能、亲子本能和社会本能中产生的。”[8]什么是社会本能呢,他说:“首先,社会本能使得一个动物在过群居生活时感到愉快。”[8]这种本能就是愿意走近他人,愿意与他人结伴、交友、交流、交换,对他人的遭遇怀有同情心、侧隐之心、不忍之心的情感。他愿意这么做是发乎内心的,不由自主、非如此不快活的。所以说,利他行为的基础是性情和亲子之情,但是正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从两性之情和亲子之情中泛化出来的一种情感,即“移情”,情感触及旁人,于是就对旁人也能做出利他行为。故,引起利他行为的根本还是本能。
大量的研究表明,移情增加了助人和其他亲社会行为的发生。移情或同情与亲社会行为呈正相关。候积良认为,儿童要实施亲社会行为,首先要能够察觉别人求助的需要,或认可当事人需要帮助,也就是说,儿童要具备一定的移情能力。要培养移情能力,常用的方法是移情训练,培养人们的同情心。此外,孟昭兰认为,移情的产生主要有直接联想、模仿、代表性联想、角色扮演几种方式。
有许多实验研究可以证明榜样学习对儿童利他行为的促进作用。榜样示范法之所以能够影响人们的行为,主要是因为它具有传递信息的功能,在人们接触和观察榜样的过程中,示范行为会浓缩成符号性的表征,指引观察者在以后做出适当的行为。榜样示范法可以追溯到心理学家班杜拉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社会学习理论。他认为,人在社会环境中进行学习,从而形成自身的人格特征。因此,通过设置一定情境,树立一定的利他行为榜样,使人们进行模仿和学习,这将对人们的利他行为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和导向作用。
根据社会心理学理论,利他行为和其他行为一样,可以通过强化而得到有效的巩固。如当利他行为受到表扬或奖励后,这种行为就更有可能再次发生。[9]所以我们要及时有效地强化利他行为,比如,孩子做了好事,父母和教师要及时给予表扬和鼓励;对见义勇为者应进行表彰并给与一定的物质奖励,这样就会激励人们向他们学习,从而促进这种利他行为的发生。
知道怎样或如何去帮助他人,就能很大地降低人们对利他行为所预估的代价,从而促进人们的利他行为。当一个人没有助人技巧时,或许他想助人,却又使不上力气。许多技能不是天生就有的,需要进行培养和学习。所以我们要有意识地、逐步地培养人们的助人技能,这样才能使他们不但希望帮助他人,而且也能够帮助他人。
[1]金盛华.社会心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林章俊.试论利他行为的几种理论及其决定因素[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
[3]叶航.利他主义的经济学解释[J].经济学家,2005(3).
[4]杨春学.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M].上海:三联书店,1998.
[5]张旭昆.试析利他行为的不同类型及其原因[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4).
[6]任重远.利他行为的谱系分析[J].伦理学研究,2009(3).
[7]郑也夫.利他行为的根源[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9(4).
[8]大卫·洛耶.达尔文:爱的理论——着眼于对新世纪的治疗[M].单继刚,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9]沈文华.浅论促进利他行为[J].科技资讯,20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