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柏武
参与体育运动、接受体育教育是现代人权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人权的具体体现。我国政府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在阐述我国的人权主张时指出:“中国主张的人权,不只是生存权和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1]体育是人民文化生活的一部分,因而,体育权利也是我国人民文化生活方面的一部分,是我国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的权利,是法律所赋予并得到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学生作为教育活动中接受教育和承担学习任务的人,是公民的一个特殊群体,除了享有普通公民共有的体育权利外,还应有一些特殊的体育权利。学生的体育权利,是指学生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在有关体育的各种活动中所具有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抑制某种行为以满足自己某种利益的能动手段[2]。在学校体育教育中,学生的体育权利主要表现在学生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体育财产权、体育活动的人身权利以及参与体育活动的自由选择权。
体育权利作为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且受到法律强制保障的。学生体育权利的保障可以在我国的宪法、法律、法令和国家机关制定的相关教育和体育的规范性文件中得以体现。如《宪法》第46条中就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对我国青少年学生的体育权利和义务做的原则性的要求;《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其中也包括学生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从根本上要求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学生生理状况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和根据学校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体育活动,充分要求学校要开满体育课,利用好现有的体育场地设施。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明确了学生的体育权利,使得体育权力在实践过程中有法可依。在学校体育教育过程中,学生体育权利主要表现在学生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体育财产权、体育活动的人身权利以及参与体育活动的自由选择权。它的实现需要学校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组织与协调。只有这样,学生的体育权利才有可能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
关于体育教育资源的概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基本上是从教育资源引申而来的。《教育大辞典》对“教育资源”的解释:“教育过程所占用、使用和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即为教育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的总和,亦称‘教育经济条件’。”国内学者对其涵义有着不同的见解,如徐新成在《贫困县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问题研究》中对教育资源的解释是教育实物资源,即教育投入、师资和办学硬件条件;而学者吕海鸿认为教育资源是开发和发展教育产业的基本保障和基本条件。[3]因而,笔者认为体育教育资源是指为实现体育活动目标所投入的、有助于体育事业发展的教育人力资源、物力资源、信息资源和财力资源的要素总和。学校的体育教育资源主要包括场地器材资源、体育教师资源、体育经费资源、体育教育信息资源、体育课程内容资源。
“配置”在《汉语大词典》中的解释:配备布置。其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根据需要分配、调配,进行部署布置;第二层含义是对环境加以装饰,在某处所安排陈列各种物件。[3]根据对体育教育资源概念的界定,为实现体育活动目标所投入的有助于体育事业发展的教育人力资源、物力资源、信息资源和财力资源的要素总和。而体育教育资源的配置是指如何将有限的体育教育资源在各级各类教育之间、各地区之间和各学校之间进行分配,以期投入的体育教育资源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使用。教育资源配置追求的目标是如何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高的产出,让教育资源分配得到更加公平、公正,利用效率更高。
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以城市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教育事业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教育事业机构”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受到政府教育部门的重视。政府为了发展城市建设,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资金的投入、监管和师资配置等总是给予“特殊照顾”;学校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将得到“同等待遇”。而农村学校常被“边缘化”,加上在应试教育体系下,为了追求升学率,学校领导并不很重视对体育教学的管理与投入,体育课时得不到保证,时常被其他课占用,有的甚至取消了毕业班学生的体育课。有研究表明:在我国农村74万所小学、7.8万所中学中,有19%的学生没有获得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12%的学校体育教学处于随意的状态[4]。
学校体育经费是体育资源配置的基础,是学校体育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也是学校体育发展的基本条件。长期以来,在二元结构体制下体育经费总体投入不足且向城市倾斜,加剧了城乡中小学体育物质资源配置的失衡。以2009年为例,全国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3 357.92元,其中,农村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3 178.08元,全国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4 331.62元,其中,农村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4 065.63元。[5]农村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导致了农村学校体育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体育教学硬件设施差、场地设施匾乏。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村学生接受体育教育和参与体育活动的机会,妨碍了他们在体育设施、体育师资和体育课程内容开设等方面得不到与城里学生同等权利的待遇,享受不到法律赋予的平等体育权利。
学校的体育设施是学生开展体育活动的重要保证,是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和开展体育教育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长期以来,我国在城乡二元结构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城乡学校间的体育资源差距日益加剧,特别是在学校体育的场地资源上,城市学校远远优于农村。据《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结果报告》的统计结果显示,我国现有各类体育场(馆)近70万个,其中城镇拥有体育场(馆)的比重为79.8%,农村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与城市相比较,其占有总量和人均面积均严重不足;[6]另据2011年4月15日中国教育报的报道,按《中小学体育器材配备目录》最低标准的要求,抽样显示我国农村学校体育器材达标率不足50%[5]。由于农村学校体育场地设施不足,许多学校无法开展正常的体育教学活动,再加上学校教育经费的投入不足,许多场地年久失修、老化,出于安全考虑,学生练习课时常变成观摩课和休闲课。
农村学校体育师资结构失衡是农村学校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妨碍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主要障碍。通过对中部农村中小学进行调查得知,103所学校中共有体育教师205人,其中专职体育教师124 人,占60.5%;兼职体育教师65 人,占31.7%;代课体育教师16人,占7.2%。专职教师年龄结构:30 岁以下占18.5%,31—40 岁占37.9%,41—50岁占40%,50—60岁占3.7%;专职教师学历结构:本科学历为58.87%,专科学历为41.13%,其中21(21.77%)人毕业于体育专业学校,82(66.13%)人是通过函授或自学考试获得学历。西部五省农村学校体育师资状况:农村体育教师与学生比为 1∶551.3 ~1∶949.3,专职与兼职体育教师比为1∶2.5;专职体育教师学历:本科0% ~0.2%,专科17% ~22.4%,中专36% ~67.6%,高中及高中以下5.8% ~41%。
课程设置主要是规定课程类型和课程门类的设立及其在各年级的安排顺序和学时分配,并简要规定各类各科课程的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和学习要求,主要包括:合理的课程结构和课程内容。体育课程的实施有赖于体育场地、器材和设施等。当前,我国农村学校体育场地、器材和设施明显不足,成为农村学校体育发展的拦路虎。新课程的实施强调地方和学校开发体育课程内容的自主权,农村学校应因地制宜,开发农村特色的体育项目。有研究对我国东、中、西部120所农村学校进行了调查:有96所农村学校体育课程内容仅为田径、球类和游戏项目。河南省农村部分学校有自制的器材,比如沙包、跳皮筋、铁环、爬杆及一些简易场地等,大部分学校没有自制器材及场地;甘肃省天水市农村中小学体育课上学生学过的项目主要有篮球、跑、跳、乒乓球,学生参加比较多的民间体育项目首先是跳皮筋、其次为丢沙包。[7]这些项目都表现出强烈的城市生活的价值取向,很多内容对于许多农村学生来说,在生活中很少看到或接触到,有些项目在农村及边远地区就根本无法开展教学,更谈不上教学效果和教学目标的实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学生的体育权利也不例外。城乡差距较大一直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体现在体育教育上就是农村学校的体育投入、场地与器材、体育设施等方面的严重不足。这就要求在体育教育方面也应积极响应我国“教育公平”的政策,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农村学校学生的体育权利。目前,在我国有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学生的体育权利,但这些法律法规在文字表达上都比较隐晦,没有把维护和保障学生体育权利的主题明确化和细节化,缺乏可操作性。如现行的《体育法》中对公民包括学生的体育权利未明确予以肯定,更没体现如果学生体育权利受损时,过错方应承担何种责任,如何进行救济等。因而,在促进农村学校体育发展和保障农村学生体育权利均等化的过程中,各级政府不仅要认真、有效地贯彻实施《体育法》、《教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出台与之相配套的、不同层次的法规性文件。尽可能地明确化、系统化、细节化和可操作化,使这些法规构成一个完整的、切实可行的整体,形成一张可覆盖所有体育教育活动和行为的网络;建立相关的教育执法监督体系。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监督制约力度,特别是教育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以保障学校体育各项法规、文件能够真正在农村学校落实,使学生的体育课时和其他锻炼时间有所保障;建立学校体育问责约束机制。对于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管理人员没有履行学校体育的教育责任、规定责任或不作为等行为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体育权利有真正的法律法规保障,才有可能实现城乡学校学生体育权利的均等化。
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教育政策和经费投入的城市化倾向。要缩小城乡体育教育的差距,政府不仅要重视农村经济的发展,出台相关的惠农政策,引导农民发展农业经济,增加创收,还应重视对农村学校体育教育的经费投入,使学生无论在场地器材,还是体育设施等方面享有和城里学生同等的待遇。针对当前农村学校体育被“边缘化”的尴尬境地,政府应充分发挥经费投入主渠道的作用,将学校体育专项经费纳入到教育经费预算中,并确定其所占的比例,做到随教育经费的增长同步增长;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广开筹资渠道,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积极吸纳社会力量、民间团体和支教爱心人士的资金与体育场地器械的捐赠,并加强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强化学校体育基础设施的建设,注重体育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教学场地器械的检查维护,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安全的体育活动环境。
师资是学校体育教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配备合格且高素质的体育教师是保障学生体育权利实现的重要条件之一。没有体育教师就不可能实现体育教学,也不可能为学生组织、安排各种合理的课外体育活动。因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师资结构是提升农村学校体育教学质量和实现城乡学校学生体育权利公平化的基本要素。要解决农村学校体育教师数量不足和师资结构失衡的问题,政府应利用新农村建设的契机,增加对农村学校经费的投入,进一步改善和提高体育教师的地位与待遇,改善他们的职称评聘机制与工作环境,并进行有效的督管,避免体育教师不断流失;改革和完善体育教师的分配制度,秉着公开、公平、择优原则,促进城乡体育教师的均衡分配,同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各种渠道引进师资,以此为农村学校体育课程改革注入新鲜血液;加大对农村学校体育教师的培训,制定教师接受培训的规章制度,制定合理的规划,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对教师进行切实有效的培训,以促进学校体育教师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能力的提高。
政策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关键。长期城乡二元结构下,教育的价值取向是以城区为主导,各类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带有明显的“城市化”取向,造成农村学校体育在资金投入、师资、场地设施建设以及学校体育管理等均滞后于城市。因而,我国要解决农村学校体育的落后问题,就应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进行政策的“去城市化”。当前,在新一轮学校体育教学改革背景下,各地教育部门应改变传统城乡统一的课程政策,根据国家课程政策,针对农村学校的实际情况,如地形、地貌、民俗风情等,充分考虑农村学校体育教师的专业素质水平、农村学校学生的特点,结合学校的场地设施状况等,制定适合农村地区的体育课程实施方案;开发出既合乎新课程理念,又具有本地特色且学生乐于参与的“农村学校体育课程”,同时加强对他们的业务指导;帮助、解决在开发课程和改革过程中碰到的各种实际问题,促进城乡学校间的交流与协作;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和学校间自愿相结合的方式,将农村学校体育发展列入到城乡统筹规划中,促进城乡校际间的交流与学习,以全面提升农村学体育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课程是学校实现教育目标的主要载体,课程资源是课程直接的来源。新一轮的体育课程改革提出了“以学生为主体”的课程理念,注重学生的主体性地位。学生的主体性主要表现为在学习活动中的积极态度和独立性、创造性的学习行为。促进农村学校学生主体性的发挥,让学生积极、自觉地参与体育活动,是实现农村学校学生体育权利的最直接体现。依据当前农村学校场地、器材、设施等不足,农村学校应充分发挥农村的民间民族传统体育(游戏)资源,通过多种途径开发和利用农村的特色体育课程资源,丰富教学内容;农村学校体育教师应集思广益,立足本土,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结合所教学生的体育知识、技术、技能储备等实际情况。挖掘农村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游戏)资源和乡土教材,将特色项目进行开发或合理改造,如民间的游戏项目滚铁环、打陀螺和民间传统项目太极、太极柔力球等。充分发挥我国农村地域辽阔,自然气候条件各异的优势,体育教师可以针对农村特殊的气候、地形、地貌等进行校本课程开发,如游泳、登山等;创建和谐的校园体育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各种有益的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体育文化氛围,激发学生参与各种体育活动热情,提升他们的体育文化知识和运动技术、技能水平,促进他们参与体育活动主体意识的养成。
体育权利是法律赋予我国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学生作为特殊的群体,除了享有每个公民应享有体育权利,还应有一些特殊的体育权利。当前,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加上农村经济发展的滞后,造成城乡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使农村学校学生的体育权利总是受到不同程度地侵害,影响他们享受同等的体育权利。为此,政府应秉着教育公平化的原则,重视农村学校学生体育权利的均等化,合理配置学校体育教育资源,出台一些倾向于农村学校的优惠教育政策,并采取有效手段,提升农村学校的体育教学质量,促进农村学校体育教育的均衡化发展,以避免农村学校学生享受不到平等体育权利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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