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海
(天津市武清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天津 301700)
不良行为指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和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等。”不良行为既不构成违法,更不构成犯罪,但它的危险性不容忽视。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罪犯一般在13-15岁就染上不良行为,以后逐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也就是说,不良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很容易发展为违法行为,甚至犯罪。因此,作为中职德育课教师,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学生的不良行为这个源头抓起,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要特别注意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及时矫正。
职业学校的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些曾经就有不良行为习惯的学生进入职校之前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形成,缺乏生活经验,难以准确把握社会生活环境的复杂性。同时,他们分辨善恶、判断是非的能力较差,出于对自己生活的周边世界的好奇,很容易被不良诱惑迷惑,出现一些不良行为,以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对有不良行为学生地教育转化工作,杜绝学生的不良行为一直是职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1.客观原因
从社会因素方面看,当今社会环境纷繁复杂,各种不良的思想、文化、言行充斥其中,又因为十六七岁的学生喜欢交友,并且容易形成小群体,而在一些不健康的小群体中,他们很容易沾染不良行为。从家庭因素方面考虑,一些学生不良行为的形成往往与不良的家庭教育有关。如:有的家庭是单亲家庭,生长在这样家庭的孩子往往会缺少关爱,缺乏安全感;有的家庭成员作风不端正,行为不检点,这样的家庭在日常生活中就会对孩子造成不良的影响;还有的家庭家长忙于工作,缺乏与孩子的交流与沟通等,在这样不良的家庭环境中也容易形成孩子的不良行为。从学校方面考虑,一些教师教育方法简单,全员育人观念不强,教学中不能很好的渗透德育教育,特别是在教学中只注重知识的传授,与学生缺少交流、缺乏沟通,不能及时发现学生的不良行为并对其进行矫正。
2.主观原因
从主观原因上考虑,错误的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与学生的不良行为密切相关。
(1)部分学生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他们中有的学生自暴自弃,对生活失去信心。还有的学生享乐至上,为了享乐不惜偷盗、抢劫,最后他们在腐朽的思想和生活中失去自我。
(2)部分学生缺乏正确的道德观教育。当前,一些学生存在着错误的道德观,他们中有的不分善恶、不辨是非,把“哥们义气”当做友谊、把“两肋插刀”当成互助。还有的学生缺少一定的道德评价能力,在外界影响与欲望的驱动下,沉溺于不健康的兴趣、爱好中,这些很容易导致学生的不良行为。
(3)部分学生法制观念不强。许多中职生虽然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但是由于社会环境和自身生活经历等方面的原因致使其法制意识淡薄。很多学生存在着“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心理,不能很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如不及时纠正,久而久之这些不良行为很容易演变为犯罪。
1.注重细节,对学生进行礼仪教育
教学中从坐、立、行、走做起,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礼仪教育。从目前中职生的现状来看,由于他们文化基础较差,不良行为习惯很多,比如:课堂上不起立,不回答问题,上课串座位,摆弄手机;课下衣冠不整,见到领导、老师不问候,走起路来左右摇晃,站姿歪歪扭扭,坐在座位上双脚不停晃动等。这些大多都是些小问题、小毛病。但任何大事情都是由一件件小事积累而成的,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因此,在教学中教师要从每一节课的课堂礼仪教起,让学生知道正确的坐、立、行、走基本礼仪,让学生认识到“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和“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理。同时,教师在每一节课中都要尽职尽责,一丝不苟,从自身的一言一行做起,对学生进行耳濡目染的全方位的礼仪教育。
2.创设情境,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
教学中要创设有针对性的情境,进行有效的道德教育。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往往存在自卑心理,他们认为别人看不起他们,往往以怀疑或粗暴的态度对待别人。作为德育课教师,要通过灵活的教学方式,积极创设情境,向学生传递道德信息。在这一过程中,教师要做到关心学生、爱护学生,这样才能使学生乐于接受传递的信息。另一方面,教师要在情境中精心组织、安排小品、辩论、角色模拟等各种活动,使学生在有针对性地情境中自觉接受所传递的道德信息,这样当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接受的新信息与自己以往的不良行为发生碰撞时,就会发生态度的转变,从而改变原有的不良行为。这其中,教师还要特别利用情境主动改善与不良行为学生之间的师生关系,用一颗爱心去感化他们,使他们感受到积极向上的情绪体验,促使他们真正把老师当做自己可以信赖的知心人,从而促进其道德水平的提升。
3.运用案例,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案例教学是德育课教学中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教学方式。作为德育教师要在课堂教学中积极引入学生感兴趣并能够发人深省的案例,增强学生法制观念,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一方面,矫正学生不良行为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使学生改变旧的不良行为习惯,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避免违法犯罪。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认为,良好的习惯是一种有效的道德资本,而不良行为就是一笔偿还不清的债务。学生在由坏习惯向好习惯的转化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一些学生由于意志薄弱,不能抵制外部不良影响。因此,教师要积极运用案例,利用其警醒作用,帮助学生战胜不良的个人欲望。另一方面,中职生精力旺盛,好奇心强,往往对一时好奇或感兴趣的事情不加分辨地进行模仿和实践。德育教师要在善于发现学生不良行为倾向的同时,利用案例精心设置问题,引导其在案例探究中体验、感悟不良行为的危害,内化相关法律知识。
4.全面评价,对学生进行人生观教育
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标准多维化、评价内容多样化、评价活动日常化是新大纲、新教材所倡导的新理念。把教学评价引入课堂,能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德育教学中,教学评价不只是教师对学生的单向评价,也不只是知识方面的单方面评价。教学中在新授知识完成之后,可以由学生对本课所学内容进行评价,评价内容既要有知识方面的,也要有情感和行为方面的,更要包括课前准备、课堂纪律、课堂参与、合作精神等各个方面的评价。当然,根据教学需要,也可以把学生对教师的评价引入其中。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将所学知识进行理解、内化,相关道德、品质方面会得到进一步提升。也就是说,全方位的评价过程就变成了学生人生观、价值观重塑的过程。
作为教师在教学中对学生不良行为的矫正,还要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要针对学生个性特点进行。因个性、兴趣、性格等方面的不同,不同学生的不良行为表现各有特点。因此,要做好矫正工作,必须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依据其个性特征及不良行为的表现有区别地进行。
2.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要注意正面榜样的引领作用。教学中,教师的一言一行,一颦一笑,都会在潜移默化中最直接、最生动地对学生产生影响。因此,教师要充分发挥对学生良好的身教作用。同时,还要在学生中树立模范典型,让学生学有榜样。
中职生正处于青春期,这是一个充满矛盾与困惑的时期,稍有偏差就会走向犯罪。只有对学生进行相关的礼仪、道德、法制和人生观等方面的教育,才能让学生深刻领会“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理,才能引导其自觉律己。矫正不良行为是一个灵魂的再塑造过程,作为中职德育教师必须在教学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并掌握矫正的技巧,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杜绝学生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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