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欧洲中世纪行会学徒制

2014-02-05 23:32张晓晗
职教论坛 2014年28期
关键词:行会手工业中世纪

□赖 佳 张晓晗

学徒制一般被认为是现代职业技术教育的前身,早在原始时期这种传授技术的学徒制教育的雏形就已经存在。 进入中世纪后期以后,学徒制被纳入到行会的管理下并且逐渐制度化,形成了一种完善的社会制度。 由于行会在这其中的特殊地位,这时期的学徒制度也被称为行会学徒制。中世纪行会学徒制是学徒制发展的重要阶段,一是完成了学徒制教育的制度化进程;再者,这些制度进一步巩固学徒制的同时,对后世也具有深远的影响。 国内关于中世纪行会学徒制的研究期刊文章较多,集中于教育学或职业技术教育方向,关注行会学徒制的兴衰过程及其对今天职业教育的借鉴意义;历史学领域则主要将是中世纪的学徒制作为行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研究;经济社会学中也有涉及对中世纪行会学徒制的一些研究。本文则主要是初步从历史学的角度对中世纪行会学徒制进行单独分析,对学徒制以及行会学徒制的概念进行解说,对行会学徒制中的等级制和契约制进行相关分析等。

一、学徒制与行会学徒制的起源和定义

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学徒制以及行会学徒制具有不一样的认识,而且由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学徒制发展进程的差异,因此,关于学徒制的起源和定义众说纷纭。

(一)起源

在近代时期学徒制被认为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制度,因此亚当·斯密(A.Smith)在《国富论》中指出:“古代是没有学徒制度的,不论是拉丁语还是希腊语都没有相当于学徒制度这个词”[1],英国大百科全书里也认为:“学徒制度起源于中世纪”[1]11, 克伯雷说“英格兰的学徒制度可追溯到13 世纪”[2]。这种观点的依据主要是学徒制在文献中的记载较晚了才出现,“学徒制” 最早的文字记载直到1276 年才在德国奥格斯堡(Augsburg)的城市法中出现。 由于学徒制的最早文字记载是在中世纪时期,而且这一时期的学徒制已经逐渐发展为一种制度了,所以近代时人们将学徒制的起源追溯到中世纪时期,因而中世纪行会管理之下的“行会学徒制”与“学徒制”具有相同的概念。

现代时期随着学徒制在国家管理下重新得到发展,对学徒制的起源又有了新的认识,学徒制的发展历史被极度地扩大了。现代学者将学徒制视为现代职业技术教育的前身,侧重于学徒制作为一种传授技术的教育方式。因而现代学徒制的研究将学徒制的起源追溯到了原始社会时期,认为早在原始时期这种学徒制教育的雏形便已经存在,即“在人类进入有史时代之后,传授与学习逐渐成为一种有意识的活动,于是产生了学徒制度这种最简单的形态”[1]11。“其基本形式是手工艺人通过吸收别人的孩子到自己家中作为自己的养子,向他们传授职业技艺”[3],并且在一些法规、法典中也有关于这方面的原始记载。

日本学者细谷俊雄认为,作为手工业者的教育手段的学徒制的最早出现应是在原始社会时期,并且在进入中世纪以后依然存在。 但是“作为一种法定制度的学徒制度的有关记载,在纪元后不久就消失了,直到11 世纪末或12 世纪初才又重新恢复”[1]17。中世纪庄园制度下的手工业者缺乏独立性且社会地位低下,学徒往往是由庄园主从奴隶中挑选出来,因此学徒制很大程度上受庄园主个人意志的影响,无法培养出独立杰出的手工业者,发展水平也不高。 这时的学徒制不能说是一种制度,只是在最低层次发挥了学徒制传播技术的作用。学徒制在中世纪后期由庄园转移到城市,逐渐从初级形态发展为一种兼具教育、经济和城市等管理职能的十分完善的社会制度,由于行会在这一时期学徒制中的重要作用,人们将这时的学徒制称为“行会学徒制”。

总之,学徒制作为一种传承技术的教育形式,其起源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时期,但是作为一种完善的人类社会制度——行会学徒制则是出现于中世纪后期。行会学徒制是学徒制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是学徒制由初级的教育形态发展到制度化阶段的一个结果。

(二)定义

近代时期的亚当·斯密强调,学徒制是学徒的劳动与师傅的技术之间的一种交换关系:“一个佣工在一定的年限内, 约定要在某一个行业为了师傅的利益而劳动,其条件是师傅将教他学习这个行业”[4],此后逐渐演变为师徒关系中以权利与义务为核心的契约精神。 英国经济学家帕尔格雷夫将行会学徒制归纳为:“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那些要从事一特定行业的人, 要在一定时期内, 在一个师傅手下工作,并服侍师傅,而师傅则要在这一时期内教授他们所从事的工业或工业分支的技艺”[5]。 所以中世纪行会学徒制是一种制度,以传授技术、培养熟练的手工业者为基本目的,师徒双方履行义务是前提,而且所有的这些都是在行会的规章制度下实行的。

二、行会学徒制的特征

行会学徒制是中世纪城市手工业行会下的一种独特的学徒制度,其独特性主要集中于这一时期学徒制的制度化方面。

(一)等级制

首先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学徒制也是一种等级制,内部有着不同的等级。 等级制中的学徒地位最低,是指与师傅签订契约、对师傅绝对服从,缴纳学费或提供无偿劳动的一群学艺者。作为师傅家庭中的一员,学徒接受师傅的管束和教育,同时履行各种职责。而他们的目的则是从师傅那里学得手工业技术并且熟练掌握,以便将来以此为生甚至成为师傅。 在城市里只有经过了学徒的人,才有资格被师傅雇佣或是独立经营手工业,这也正是城市手工业与乡村手工业不同的地方之一。

师傅与学徒或其监护人之间订立契约,供养衣食。 有时学徒的父母需要向师傅支付一笔费用,作为子女向师傅学艺的学费。 学费的多少与地区、所学手艺以及服务年限有关。行业之间的社会地位有高下之分、难易程度也不同,因此学徒所缴纳的学费也不一样,社会地位更高而且可以得到更好回报的行业往往学费更多。有时学徒还可以从师傅那里领到一些报酬,在平日或节日时得到很少的零用钱。但是对于绝大多数的学徒而言,学徒期内向师傅提供无偿的劳动,以抵消这期间所产生的衣食费和学费等费用,有的学徒甚至在出师以后还需要在师傅的作坊里无偿劳动一段时间。 就师徒关系来说,双方地位权利的不等是十分明显的。行会下的学徒由于需要从师傅那里学得手工业技术,因此对师傅绝对服从,反抗师傅的情况很少。

在这方面,等级制中的帮工则与学徒完全不同。 帮工在拉丁文中原指为师傅工作的佣仆,后来演变为和师傅一起工作的伙伴,最后发展为专指满师学徒。 师傅与帮工间是雇佣关系,帮工从师傅那里获得报酬。由满师学徒转变而来的帮工比一般佣工拥有更为全面的手工业技术,也更加熟练。 在德国学徒在期满后要参加满徒考试并经过一定的仪式宣布其合格后才能成为工匠(帮工),然后要经过相当长的工匠期。这期间工匠四处游历或是在其他师傅的作坊中充当帮工,以完善自身的知识和技能,形成了德国独有的“流动工匠制”。

帮工是学徒成为师傅所要经过的重要阶段,学徒在这期间可进一步丰富自身的技术知识,并积累工作经验和成为师傅所需要的资金。帮工虽然在财产、社会地位上要低于师傅,但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也会组成师傅行会之外的帮工组织。 帮工在人身自由、独立性上要强于学徒,而且也可以就工资、待遇等问题采取罢工等方式与师傅进行抗争。到中世纪晚期时,帮工还可以自由迁徙。在英国,帮工要求从师傅中独立出去的愿望高涨,随后从帮工中分化出一群称为约曼的群体,“大约从14 世纪开始,英国手工业行会的原始档案中陆续出现了关于约曼的记载”[6]。 他们居住在远离师傅的市郊,拥有家庭,并且独立开店,甚至招收学徒、雇佣短工。“15世纪末叶,大部分伦敦公会内部可能都存在一个约曼组织”[6]221,在16 世纪发展成为小师傅(small master)、拥有师傅的各种权利和地位,但又比师傅要低一个层次。

等级制中的师傅代表了本行业手工业技术的水平以及权威,是手工业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拥有作坊及生产工具等生产资料的有产者,是行会成员、甚至政府人员,并且具有公民权,在城市中具有很高的声望和地位,行会的各种章程也是由师傅制定。师傅在学徒制中等级最高、权力最大,可以招收学徒,兼有购买原料、生产和销售手工业品的自由等。师傅对学徒和帮工进行管理——对学徒是教育者、监护者以及管理者,对帮工则主要具有的是雇主的权力。

14 世纪左右, 学徒和帮工经历开始成为申请师傅资格的重要条件之一。行会规定师傅必须有规定的学徒期和帮工期,必须是行会会员以及拥有自由民身份。 1471 年《卢贝克鞣皮行会章程》规定师傅应具备的条件:“有各满三年的学徒和帮工期,年满二十岁,有合法出生证明,拥有一定的自有财产,交纳武器费、蜡烛费,还得给行会和会长送礼等”[7]。13 世纪《巴黎羊毛织工行会章程》中规定师傅招收学徒的条件:“会长与两个或三个或四个……陪审员必须调查:匠师是否有充分的财产与知识可招收学徒”[8]。有一定的财产才能置办作坊和生产工具、供养学徒,而如果师傅无法做到这一点,行会需要征收一定的罚金。 事实上,师傅置办作坊和生产工具本身就是一大笔费用的支出,师傅在招收学徒时达不到规定的财产要求的情况也很多。随着师傅资格要求的日益增多,逐渐地只有师傅的儿子或女婿才能满足这些条件, 于是师傅逐渐变为世袭的了。这种现象最早在德国出现,随后传到西欧。“这是中世纪各国的普遍现象,虽然它从未成为一种普遍的原则”[13],行会并不是直接规定只有师傅的儿子或女婿才能成为师傅, 而是师傅资格的要求越来越高,最后范围缩小为师傅的儿子或女婿。

总之,学徒制中的晋升制度是等级制形成的前提,师傅在这种等级制中居于最高位置,学徒和帮工处于这个等级中的下层。行会出于各种原因限制师傅数量,因而从学徒升为帮工最终成为师傅的往往是极少数。帮工因为已经掌握了本行业的手工业技术,而且拥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因而受到师傅的控制较小,也会对师傅进行反抗。 而学徒独立性很弱,对师傅绝对服从,处于这个等级中的最下层。

(二)契约制

在中世纪后期学徒与师傅签订契约(covenant),这在成文法比较发达的地区较早出现。随后契约成为师徒关系确立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因而行会学徒制也被称为契约式学徒制(indentured apprenticeship)。 契约使技术的传授不再是局限于(养)父子之间,而是逐渐发展为一种非血缘的家庭伦理之外的师徒之间,师徒间的雇佣成分增加。 虽然学徒仍被视为师傅家庭一员,但这多是为了便于师傅对学徒进行监督。这种契约意识带有很强的中世纪封建文化的色彩:学徒服从师傅的各种要求的前提是师傅将技术传授给他,而师傅供养学徒并且传授技术的前提是学徒的服从和劳动。

关于契约的签订,开始时是师徒以口头的形式达成的,后来发展为在行会的监督下、担保人以担保金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师傅与学徒本人或其监护人就学徒期间的各种事项、职责进行协商,以书面的形式达成契约。 契约一式两份,师傅和学徒分别保管,有时还要在行会或城市当局进行备份。 契约的内容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一般包括学徒年限、学费、师徒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处罚等。 契约在生效以前可以多次修改,生效之后则不可以更改。根据契约,如果学徒不能按照师傅的要求做事,师傅可以进行惩罚;而如果师傅没有给学徒提供足够的衣食或没有进行很好的技术传授、甚至滥用学徒,学徒有权要求师傅按照契约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签订契约的一方如果不按契约规定履行其义务,便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的处罚一般在契约中写明,行会章程或市政府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出现纠纷通常由师徒自行解决,严重的纠纷可以由行会、市政当局介入解决。 一旦进入司法诉讼,就往往意味着师徒关系已经极度恶化且无法继续维持下去。《英国经济史文献》中记录了一起一名学徒5 年的伦敦绣花女工遭受师傅虐待的诉讼案。诉讼由她的父亲提起,诉讼的结果是被告师傅进行赔偿、解除该女孩的学徒期及师徒契约[7]468。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师徒关系无法再继续维持下去时,人们会采取诉讼的方式。诉讼结束,契约失效,师徒双方都将交出契约并作废,利益受损的一方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 但是契约失效往往对学徒不利,不仅意味着学徒身份的失去,而且学徒经历不被承认,也就是说他在学徒期间的所有努力都将付诸东流。

总之,师徒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契约制的基础,行会的监督、管理是契约制实行并且规范化的重要保障。 契约的出现标志着“学徒制逐渐从私人性质的制度过渡到公共性质的制度”[1]19, 契约的签订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平等。而且在契约之下,师徒双方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上是平等的,契约是师徒尤其是学徒维护自身权利的一种方式。

(三)教学制度

行会学徒制的特点主要采取小作坊中师傅带徒弟的教学模式, 在实际操作上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这种教学以师傅和学徒一起参与手工业生产的全过程为基础,家庭作坊是主要的教学场所,实际的生产实践是主要甚至唯一途径。 试错(trial and error)是主要学习方法,学徒对师傅进行模仿,在不断的尝试和错误中学习。因此师傅自身就是技术知识的持有者和传播者,通常是采用口头方式传授知识并辅以实际的操作示范;而学徒则完全依赖于师傅的“言传身教”,通过对师傅进行模仿以及自身对技术的领悟,再加上长年的练习,然后才能最终学到师傅的技术手艺。因此这种教学方法几乎没有理论知识的教授,效率低下、规模小,教学水平依赖于师傅的教学态度、技术水平及教育技巧等。 但直到近代学校开始出现,中世纪行会学徒制教育的主要方式仍然是由师傅承担、在小作坊中进行,以生产实践方式向学徒传授手工业技术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与家庭作坊的小规模生产方式相适应,学徒可以在实际的生产实践中进行全过程学习,师傅对学徒进行及时的技术指导,这也是中世纪行会学徒制兴盛的一个重要原因。

学徒期间师傅充当了学徒实际的教育者和监护人,通常师傅的妻子对学徒的生活起居负责,但也有一定教育责任。 由于城市生活以经济为中心,而且中世纪的手工业者同时也是商人,所以学徒制的教学内容不仅仅是手工业技术,还包括基本的读、写、算等文化知识。 此外师傅还对其道德品行、言谈举止负责,学徒偷窃、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是严格禁止的。 行会对学徒制教学进行监督和管理,有的行会规定了师傅的教学内容以及教学进度,师傅的教学质量更是在考察之中。

中世纪行会学徒制的教学方法虽然比较落后,但是由于这种教学模式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以及行会对教学质量的严格把关,学徒制依然在技术的传承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成功地培养出了技术熟练的手工业人员。作为重要的世俗教育形式,简单的文化知识教育也被纳入到行会学徒制之中。 以方言进行教学,不同于以拉丁语为教学语言的宫廷教育和教会教育,打破了拉丁语在教育中的垄断地位。

三、手工业行会对学徒制的管理

中世纪后期,城市开始复兴,手工业和商业成为城市的两大经济支柱,这也是12 世纪后城市的一个重要特征。此时行会在城市中诞生,伯尔曼认为“11和12 世纪的城镇的行会制度根源于早期的德意志行会”[10]。 但是在具体的原因和目的上则不同,有为了反对城市领主的掠夺、城市商人的利益侵害以及其他地方手工业者的竞争等,城市手工业者以保护自身的利益为目的而结成行会同盟;也有作为规范城市秩序的手段在城市领主强制要求下建立起来的手工业行会。无论是被动还是自发建立,行会是同一行业的一种联合。于是这两种出于不同的目的由不同的人建立的手工业行会,在随后的历史发展中逐渐汇合,形成了维护行会自身权利、保证成员的平等,兼具城市管理的一种社会组织。这时的手工业行会对外以集体的力量反对一切压迫和利益的侵害并实行垄断,对内则实行保证会员间的平等和富足。

建立并维持秩序是手工业行会实现这些目的的条件,学徒制的制度化是手工业行会建立秩序的一个手段。大约在13 世纪左右,学徒制在行会管理下逐渐制度化并得到了快速发展,即“制度化了的学徒制的形成与发展,是与中世纪行会的建立与强大紧密相联的”[3]21。 此时行会管理下的学徒制不仅具有教育职能,而且还有维护行会利益的目的,在城市管理的管理上也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行会在初期并没有十分重视学徒制,由于学徒制关系着手工业者的培养以及本行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是行会可以通过对学徒制的控制来达到减少竞争的目的,这在城市手工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时显得尤为重要。而且学徒开始发展为城市中一个重要社会阶层,对学徒制的监督,有助于城市的社会秩序管理。于是行会一改过去消极漠然的态度,变得积极采取各种的监督、规范措施的姿态了。行会开始要求师傅对学徒进行登记、注册,而学徒的人数和年限以及师徒间的权责、纠纷的解决等也都在行会的监管下。这些监督措施在14 世纪开始写入了行会的章程之中,15 世纪要求严格遵守这些章程。 一般来说,行会对学徒制的监督管理主要是通过对学徒制中学徒一方制定各种规章来实现的。

早期学徒的来源主要是逃亡的农奴、破产的农民、师傅间子女的互换、师傅的养子和失去父母的孤儿等,14 世纪行会对学徒的资格开始进行了各种规定。 首先,须具有人身自由,比如1348 年伦敦制帽业行会规定只有自由人才能成为学徒,之后又规定只有城市自由民的子弟才能成为学徒,同时该行会还规定:“不得接受别人未合法辞退的学徒和帮工, 也不得接受对前一师傅欠债的学徒和帮工”

[11]。 此外许多行会都对学徒的年龄进行了规定。 出于道德因素以及生产的需要,性别通常为男性且必须是单身。而女性由于婚姻的变更所引起的手工业技术传播的做法是被行会禁止的。也有的行会规定师傅不能招收自己的孩子为学徒。一些地方还带有对外来人的拒绝,1499 年的《赫尔手套匠公会章程》中规定:“该行会成员不得招收生于外国者为学徒或雇工,违者按上述罚款20 先令”[6]100。 而且由于宗教原因, 在西欧不招收犹太人是行会的普遍做法。德国为了排挤斯拉夫人,规定必须具有德意志血统, 年龄为12-18 岁之间的自由民的婚生子女,此外身体健康、体力状况良好且举止得体也在考虑之中。 14 世纪后学徒制中出现了一种试用期制度,师徒间签订契约,并且有2-3 周的试用期,以判断该学徒是否具有学习该手艺的天赋。

其次,行会对学徒人数规定大约开始于14 世纪后期,进入15 世纪后管理变得十分严格,但师傅的孩子一般不包括其中。师傅可以招收的学徒人数与其可以“赡养、指导、教授”[12]的人数有关,也与师傅在行会中的地位有关。只有在学徒期满出师或是师徒契约废除,师傅才可以重新招收学徒。 师傅对生病或受伤的学徒负有照顾责任,不得解除师徒契约、将其抛弃。从总体上看,手工业行会规定的学徒数量是极少的,这与作坊的小规模生产方式有关。有限的学徒数量可以使师傅更好地指导学徒,确保学徒的技艺精湛,也有利于维持工艺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准、控制产品的数量及价格,从而减少市场的竞争压力。 在经济不好的情况下,行会多采取减少学徒人数来缩小生产规模的方法。此外减少学徒是行会使成员机会均等的手段之一,目的是师傅间的一种平等。 迫于就业和生计的压力,帮工也会要求减少学徒数量。师傅为了减少未来师傅对自身的威胁,也要求减少学徒人数。 城市则从城市管理的角度,担心师傅数量过多会导致“军用品或具有自治性的重要生活资料的供应不足”[9]91,学徒人数的限制也就意味者相应的师傅人数的减少。减少学徒数量在中世纪末期是一种社会趋势,但也反映出了行会的保守性特点。

此外,行会对学徒期的规定是中世纪学徒制度发展的一种进步,打破了过去学徒期限的随意、不固定的局面。学徒期根据不同的地区以及不同的行业而有所不同,起初为2-3 年,以后师傅们不断地延长至7 年,甚至更长时间。学徒期的长短,一般是根据学徒技艺达到熟练所需时间而定的,而“7 年的学徒期既是习艺的需求,也是师傅索取授艺报酬的需要”[12]203,在英国普遍采用7 年的学徒期。 在德国,学徒年限通常是3 年,但是也有“铁匠一般为8年、泥瓦匠6 年”[13]的情况。在法国学徒期为2 至4年或8 至10 年,而多数为5 年。 学徒期短的行业,其帮工服务期则更长,但是学徒期限可以进行赎买。13 世纪《巴黎羊毛织工行会章程》中规定学徒在期满4 年并且得到师傅的同意下可以赎买学徒期。在苏格兰,“在期限很长的地方,一般可以通过缴纳小额罚金将其缩短”[4]153。 但是许多行会都要求学徒做满规定的学徒期,这也是学徒成为师傅的条件之一。在中世纪手工业行会的生产力 “主要是由人的体力、劳动熟练程度及技巧构成”[11]334,因此手工业作为一门手艺活,熟练程度至关重要。 长时间的学徒期可以使学徒获得手艺的灵活和熟练,也有利于培养学徒勤劳的习惯和保证产品的合格。但是随着新技术的采用和社会生产力提高,延长学徒期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并不需要很长学徒期的行业,而行会仍然采取长时间的学徒期,“结果,师傅们几乎毫无代价地从富有经验的学徒那里,得到了雇佣一个熟练工人的实际收益”[5]544。

学徒经过了长达7 年甚至十几年的学徒期后,技术的熟练程度得到了很好的锻炼。这时已经满师了的学徒只要得到了师傅对于其技术的肯定和证明,便可以开始从事这项手艺了。 然而越来越多的行会开始要求学徒必须在接受了行会师傅或行会会员的考察后,证明他确实有充分的能力可以从业后才可以从事这门手艺。 这逐渐演化为学徒出师要接受考察,成为师傅更是要多方面合格。考核方式主要是要求学徒完成一件可以代表其水平的 “杰作”(masterpiece),因为“杰作”最能集中反映出一个手工业者的技术水平。但是根据韦伯的观点,“杰作”这种制度的产生时间很晚,直到15 世纪才出现,且弊端远远大于其合理的部分,如同汤普逊所言:“从表面上看,这一要求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而排斥没掌握高度熟练技巧的工人,事实上,它排斥了所有那些统治集团想排斥的人”[14]542。 虽然“杰作”这种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通过提高师傅资格来限制师傅的数量,主观随意性很强,但是在某些地区和行业也的确发挥了正当和重要的作用。 行会的这些考核有利于对学徒的手艺技术进行严格把关, 以便其制造出优质的手工业品, 从而有利于保持行会及该手工业的声望。考核要求日益严格,虽然在主观上是由于手工业行会限制师傅数量的原因, 但是客观上这是学徒制教育发展的必然结果。

四、行会学徒制的意义

行会学徒制在中世纪出现,12 世纪左右诞生,13、14 世纪兴盛,15 世纪开始走向衰落, 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这个过程有所不同。同时学徒制的兴衰与行会密切相关,而行会的衰落也是行会学徒制在中世纪末期走向衰落的主要原因。行会由于封闭保守且具有很强的排外性,同时行会中手工业师傅开始分化为拥有生产资料的商人资本家和只拥有劳动力的手工业者,手工业师傅及其学徒日益成为商人之下的雇佣者,行会学徒制也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打击。 近代时期城市自治地位的下降,国家王权的变强也是行会衰落的一个外在原因,王权取代行会开始对城市进行实际管理。而国家所颁布的保护商人资本家利益的法令措施使行会学徒制逐渐失去了行会的保护,手工业师傅和学徒完全处于资本家的剥削之下。 此外,行会学徒制存在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行会对手工业技术教育的垄断。 在中世纪末期,印刷术的使用,书籍大量出现;近代时期城市中技术培训学校的出现, 学徒制教育的技术垄断地位消失,这对于学徒制也具有一些影响。再者机器生产方式使劳动技能的地位下降, 技能要求降低, 而且产业革命将生产地点由小作坊向大工厂转移, 小作坊下的学徒制教育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难以培养出适应机器生产方式的手工业者。 因此, 近代以后行会学徒制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逐渐衰落, 直到进入现代以后才又重新发展了起来。

虽然学徒制在近代时期逐渐衰落,但是在整个中世纪时期仍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学徒制中的学徒、帮工和师傅三个等级,构成了城市的基本部分。学徒制中对学徒进行道德品行、言谈举止等教育,有利于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行会学徒制作为一种技术教育方式,是城市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细谷俊雄评价说:“中世纪的学徒制度, 一方面是一种真正理想的技术教育体制, 同时也是一种卓越的社会教育组织”[1]24。 行会学徒制培养出了一群以知识、智慧和技术为生存手段的杰出手工业者,他们坚持手工业制品的高质量、高水平,以勤奋、自主、诚信、平等、机智为自己的道德标准。 学徒制教学的高要求、 高水平为城市商品经济输出了高质量的精美手工业制品, 使城市在与乡村以及其他地区手工业的竞争中具有产品质量上的优势。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文·卡普兰说:“学徒制是促进手工业技术和工艺得到传承的基础”[14]。行会学徒制传承了手工业技术, 绝大部分合格的熟练工及杰出的手工业师傅是通过这一制度培养出来的。在德语国家,学徒制是行会培养手工业者的方式,也是唯一的教育形式。 此外,学徒制也是一种城市世俗教育, 是在市民教育出现以前社会下层人民唯一可以接受教育的方式, 而且教学中使用俗语打破了拉丁语在教育中的垄断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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