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西欧中世纪城市行会的经济活动和基本职能体现出中世纪封建体制下城市经济的商品性和市场性,而这种经济方式也决定了西欧中世纪城市市民社会的构成和特征。市民社会也深刻地反映了行会组织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文以学者较少涉及的一个角度契入,即以行会和市民社会作为契入点,从经济与社会史角度出发,力图探讨以西欧中世纪城市为载体的经济和社会组织——行会和市民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关系,进而重新审视西欧中世纪城市的发展脉络及走向。
關键词:西欧中世纪 城市 行会 市民社会
西欧中世纪是行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阶段,作为城市最具代表性的经济组织,行会与市民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行会的商品性、市场性特征需要市民社会提供自由、法治的规范,而行会内部法庭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市民社会的司法制度;行会的组成结构是以行业为基础的组织建制,同样市民也是以从事的行业或职业构成的群体而被组织起来;行会内部的自我管理及等级体制也深深地影响着市民社会的管理和等级体系;行会权利的分散性及较小的规模受到经济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同样也影响着市民社会的权利划分和整体力量;行会奉行一种成员之间有限的、务实的互助义务同样存在于市民社会。反过来,市民社会各项制度的完善也影响着行会,促进着经济发展。
一、行会内部法庭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市民社会的司法制度
从行会的起源来看,它是适应当时西欧中世纪经济发展水平而存在的。从经济方面来看,行会的产生和发展是同当时西欧封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市生产规模较小,交换有限,市场狭小,这种状况决定了工商业者的脆弱性,需要一定的组织来保护工商业者的利益,为其提供相对安全稳定的环境,行会满足这种需求并应运而生,并起到了保护工商业经济的作用。而城市工商业经济也只有在行会所提供的相对安全稳定的环境中,其经济活动才可能顺利展开,并逐步走上繁荣发展的道路。所以,在中世纪城市这个载体中,行会最本质的东西则主要是通过经济层面来体现的,城市的手工业、商业等主要经济活动通过行会这个组织进行着。它的产生源于经济,它的发展也脱离不开商品、市场、交换、贸易等经济因素。实质上行会起源与活动始终脱离不开商品性、市场性。虽然这种商品性和市场性带有相当的局限性,并还带有明显的封建特征。这从遗存下来的大量行会规章中可以体现出来。在《图卢斯的早期行会记录》(Early Gild Records of Toulouse)[1]、《西洋中古史史料选译》、《欧洲中世纪行会的劳动工资》(Wage Labor Guilds in Medieval Europe)、《中世纪城市》(The Medieval Town)等文献资料均有关于行会规章的记录。
西欧中世纪城市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中心所在。行会所进行的手工业、商业活动离不开原料的供给、商品的流通、贸易、市场等经济因素,这些因素无一不需要市民社会的自由、法治作为保障。西欧中世纪城市经济的发展状况说明,商品经济构成市民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市民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而商品经济与自由和法治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城市的商品经济决定了市民社会的自由性特征,而法治则是商品经济和人身自由的一个重要保障。“自由是市民所有特权和权利中的第一需要,”那么他们还有别的一些需要,即法律的需要。当然,商品市场的存在要求行会所处的城市市民社会提供自由的和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也就必然造就了城市市民社会一定程度的自由、严格的规章和严谨的中世纪城市法律体系。因此,行会的经济性质和法律权限不可避免的影响着市民社会的自由和法治状况,进而使中世纪城市市民社会呈现出自由性、法治性特征。
二、市民以其行业或从事职业构成的群体而被组织起来
在中世纪,行会分为手工业行会和商人行会,尤其手工业行会按照从事的手工行业分成不同的行会。所以说,按照职业和行业的划分而组成的行会成员在社会结构中是最重要的关系。对于普通人来说,选择一种职业作为其主要的生存来源是必不可少的。而在行会体系下,从事一个主要职业也是市民最重要的选择。虽然,市民们可以登记为市议事会成员或者城市的选民,因此出现了按照地区的政治标准的划分,但它也是基于市民从事职业的基础上的政治划分。当然,产品的生产是人们从事物质生产的首要任务,而其所从事行业的组织也是政府中最本质和最有效的机构。市民社会中市民身份的划分也深深的打上了这种原则的烙印。
三、行会内部的自我管理及等级体制也深深地影响着市民社会的管理和等级体系
对于行会体系来说,基本是按照行业程序将人们组织起来,那么行会中的事务通常由行会成员自己控制。如果说,按照职能形成的行会是其首要原则以及其体系结构构成的基础,那么大量规章表明行会的自我管理则使行会干枯的骨架上更具生命的活力。行会自我管理的实质是每个行会自身都有一套管理安排,但是为各个行业制定更加精细的规则和法规是不合情理并且也是做不到的,这就需要一个真正的行政管理中心。因此,这就需要行会与市民社会共同承担起管理中世纪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各项活动。但是,行会所倡导的是制定详细的规则来满足行会的严格管理,而市民社会需要的是更具有普遍性的宽泛的规章。的确,行会制造产品,而市民需求和消费其产品,必将市民卷入产品的管理之中去。因此,出现了一系列的商法、城市法等法律规章参与到行会的大量管理中,包括规定工时、工资,甚至是工人的健康。城市法从封建特权中脱颖而出,通过不成文的习惯法,逐渐形成城市法律原则。在罗伯特.帕尔默的文献《普通法起源》中记载了史蒂芬(1135-1154)统治时期的一些约定、权利文书、法令;马太·黑尔的《英国普通法历史》记载了成文法条例,尤其是英国早期议会法案,体现了英国从不成文的习惯法向法律体系的发展过程;而梅特兰的《普通法条例》中详细记录了法律条文,其中包括城市法庭审判程序、处理市民司法纠纷以及市民选举等内容。”通过城市法有组织地发展,也促使城市在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上有机地向前发展。 因此说,一定程度上,购买者或者说是市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进入到了制造者即行会的管理当中去了。那么,市民社会的自由、法治、契约性也在适应行会的过程中渗入到其中,参与行会的自我管理,并发挥着积极作用。所以,以同样的方式,市民社会也制定出甚至行会也必须遵从的普遍性规则。
行会内部有一套自我管理的体系,行会拥有完整的内部组织系统,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组织。即把手工业者区分为师傅、帮工和学徒三个权力和义务不相同的等级。较之商人行会,手工业行会的管理体系更为完善。不仅内部组成人员等级森严,而且成为具有特权的“法人团体”。有时行会是城市管理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有时它只是城市当局下面的一个自治团体——法人团体。“行会在经由市政权威认可后,可以自行制定法规,采取法律形式。由师傅组成的议事会可以组成法庭或直接起法庭的作用,通过法律程序来仲裁成员间的纠纷,对于违法行为的处分主要是罚金。”[2]行会本身有着完整的组织系统,同时也有着自己的法规约束本行成员。在市政管理上,行会往往负有某种义务,通过它组织市民选举,争取税款,建立城市武装等。
反观市民社会,同样存在着像行会这样的管理和等级体系。市民社会的结构组成,如行会构成一样也存在着一定的等级划分。经济力量是划分中世纪市民社会等级的基本标准,至于法律、社会、权利乃至封建等级制度和等级观念等因素也影响着市民社会结构的划分。其中,经济力量主要包括城市经济的发展,居民之间收入分化的加剧以及居民财产的多少等。依据上述标准,将中世纪市民社会城市居民划分为上、中、下三个阶层的。上层大都是城市的当权者、富商、行会首领;中层是中小工商业者,主要包括中等商人、手工业者、匠师等;而下层则是帮工、学徒以及粗工、流浪者、才逃来的农村依附农民等。虽然三个等级同属于市民社会之中,但是各个等级所拥有的财产、政治权利、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它以富商、匠师为核心,以中小工商业者为主体,帮工、学徒以及粗工、流浪者等邊缘化的城市群体依存于城市中,构成了西欧中世纪城市市民社会的各等级。同时,市民社会各等级也是在一定的市政管理机关下而被管理的。
四、行会权利的分散性及较小的规模影响着市民社会的权利划分和整体力量
西欧中世纪城市所处经济、政治背景的不同,影响着行会和市民社会的权力及规模。中世纪城市的商品经济是其市民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它是西欧中世纪城市经济发展、行会等经济活动的背景下产生的市民社会。其生产力是建立在小商品经济生产基础之上,其生产方式是一种传统的封建经营方式。西欧中世纪城市的工商业活动,基本上是这种小商品生产。“就手工业来说,主要由人的体力、劳动熟练程度及技巧构成,只有简单的、细小的工具,几乎说不上有什么机器,因此生产规模狭小,设备简陋。其中对基本供应人民日常生活用品的手工业生产来说,大都是家庭式的,或者说是前店后场的生产方式。一般有一个师傅,家人即为辅助劳动力,另外可能还有一两个帮工或者学徒。家庭也就是作坊,同时也是制成品的出售地点。生产的全过程,从原料一直到制成品,都由师傅凭着多年积累的技巧和经验完成。”[3]而在西欧中世纪城市生产力水平相对比较低的情况下,商人缺乏国家的保护,再加上自身的脆弱性,“一些商人在进行地区贸易尤其是长途贸易中经常处在比较复杂和不能确定的环境中,”[4]城市这种生产的小规模、商品经济的简单性不可避免造成了其内部的行会组织权力的分散和较小的规模。
中世纪各城市的行会按行业组成,这些行会一般人数不多,规模不大。这种按照行业组成的行会体系,必然要求的是权力的分散而非集中,它们连同商人行会对城市的经济进行管理。独立的地方性行会体系,对其做出的决议和法案负有完全的责任。而每一个独立的行会单位与市民社会保持者一定的关系。行会相对的权力的分散及规模的弱小同样反映在市民社会中。市民社会大量权力的赋予来源于封建领主的特许状,市民社会所体现的经济性质、政治权力还带有一定的封建性。作为西欧中世纪城市,它的力量及规模还远不及农村庄园制规模,市民社会的权力依旧一定程度依赖于封建势力。
五、行会奉行一种成员之间有限的、实际务实互助义务同样存在于市民社会
西欧中世纪城市中的商人行会和手工行会即使并非完全同样,但几乎都是在早期出现的。在它们的组织里,除了经济职能之外,也有着一种社会影响。行会的目的部分是社会性的,部分是宗教性的,部分是互助性的。这种社会职能在行会规章中有所体现。例如南安普顿商人行会规章第7、9条规定“行会成员去世时,行会有义务为其操办葬礼仪式,并规定行会成员去世后的继承问题。行会中慈善团体有义务援助处于困境的行会成员。”同样,南安普顿商人行会规章第22条规定“如果行会成员贫穷或没有生活为继,并且不能通过劳动供养自己,那么行会就要救助这样的行会成员。”因此,在行会内部各成员具有一定的荣誉感,要求成员之间团结,互相支持,并具有一种确定义务和责任的契约性。而行会成员的责任、荣誉、互助和利益意味着行会要有合法的报酬和制造者追求合法的利益,这一切需要公正的司法来保障。无论是为了规范行会的行为还是为了保持行会的垄断地位,促使城市议事会更加重视行会的经济地位及立法方面的保障。行会之间契约性的义务和责任也影响到了城市市民之间关系。各层次等级的市民之间关系既有一定的权力也存有一定的义务。市民社会的法治性、契约性也体现出了行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 S.M.A. 墨尔霍兰德:《图卢斯的早期行会记录》(S. M. A. Mulholland, Early Gild Records of Toulouse), 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41版.
[2] A. 凯瑟: 《中世纪手工业行会的组织性、制度性和社会性的演进》(A. Kieser, “Organizationgal, Institutional, and Societal Evolution: Medieval Grafts Guilds and the Genesis of Formal Organizations”) (http//links.jstor.org/ 2006/11/29)
[3马克垚:《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239页。
[4] A. 格瑞夫、P. 麦格瑞恩、R.W. 巴尼:《商业行会的协调性、契约性和强制性》( A. Greif and P. Milgron and R.W. Barry, “Coordination, Commitment, and Enforcement: The Case of the Merchant Guild”) (http//links.jstor.org/ 2006/8/28)]
作者简介
沈芝(1970-),女(汉族),上海市人,南开大学世界古代史博士,唐山师范学院教师,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