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骥潘友星
(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 南京 211100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江苏 南京 211100)
董仲舒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完备又系统地神化了孔子为代表的儒学思想,董仲舒所加工、改造成的新儒学法律思想得到了汉代及其以后统治者的认可,这对中国封建王朝的社会意识形态具有重要影响。董仲舒的思想纷繁而复杂光辉而灿烂,虽然由于历史的局限其法律思想中有些糟粕,但不能否认其对后世的影响。其代表的法律思想主要有借神权维护君权、三纲五常指导立法,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引经断案,强调动机等。
董仲舒出于维护西汉封建统治者的统治的目的,积极倡导封建大一统理论。其把孔子的大一统理论和韩非子的君主集权的思想结合起来,并竭力主张加强君主的专制统治,树立君主的绝对权威地位。这个思想与先秦的“民本”思想是对立面的关系,但却是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基础。
董仲舒认为为了加强君主集权和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必须首先使思想一致才能建立全国有效的制度,创造出统一的法律才能使法律在全国上下得到实施得到遵守。由此他向统治者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他主张采用儒家思想统一全国民众的思想,以便于加强君主集权,使天下一统政令通畅。西汉经过文景之治后国富民强,到了汉武帝时期西汉发展到了鼎盛时期。汉武帝想有一番成就,所以他很快就采纳和施行了董仲舒的这一主张。自此以后,儒家学说成了唯一受尊重的统治思想,成为显学。在这一思想体系中,董仲舒把三纲五常、先德后刑、德刑相辅、阴阳五行、天人感应等结合起来,把大一统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变得神圣而不可侵犯,从而使它比先秦儒家学说更适合西汉统治者的需要,使之更好地为巩固政权所服务。
董仲舒对儒学的神学化改造极其天人感应学说,有利于防止君权过分膨胀。他的“天人感应”学说是构建中国封建时代法制和政治体制的天道思想的最核心部分。首先董仲舒借助“阴阳五行”学说实现了从孔子到荀子开始的将神学之天还原为自然之天的反动,其重新确立了天的最高主宰地位。其次,他认为天是道德的,能养民、能利民。再次,天人是合一的,天与人是互相感应的。最后,董仲舒认为天子违背上天的旨意,倒行逆施上天就会使人间受到各种灾害来发出警告,促使皇帝改正;相反如果政治清明百姓安居乐业,上天就会降下各种祥瑞以鼓励皇帝继续实行仁政。把儒家学说和天人感应理论结合起来,进一步来论证“三纲五常”和“德主刑辅”学说,为儒家法律思想披上神权的外衣,这是董仲舒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但董仲舒“天人感应”的理论是一种庸俗而荒诞的理论,它为后来泛滥成灾的谶纬迷信打下了基础。
董仲舒提倡治国应当以德治为主要手段、以刑罚为辅助手段,抛弃法家的严刑峻法。董仲舒对秦朝统治者由“独任执法”的酷吏来治理国家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同时,他也提醒统治者若继续使用秦朝严刑酷法,不能灵活变通则会重演秦朝的历史悲剧。因而,他主张变更秦朝的严刑峻法的统治方法,使用儒家道德教化的治国手段来完全代替法家严刑峻法的统治手段。但是同时董仲舒并不是提倡放弃刑罚而不使用。他说:“王者上谨于承天意,以顺命也;下务明教化民,以成性也;正法度之宜,别上下之序,以防欲也。修此三者,而大本举矣。”因此在董仲舒看来,天意、教化、法度三者是封建统治者治国理政的根本,同时也都是他们统治人民治理国家不可或缺的统治工具。其还主张利用人民避害远祸有所忌惮的心理,设立赏罚制度。“有功者赏,有罪者罚,功盛者赏显,罪多者罚重,……不能致功,……不予之赏;官职不废,……不予之罚。赏罚用于实不用于名,则百官劝职争进其功。”他的这些言论主张,离法家的法治主张不远了。董仲舒运用他的“天人感应”学说和“阴阳五行”学说,给“大德小刑”的理论以哲学依据和神秘色彩。其认为,阴阳是“天道”,上天以阳为主,以阴为辅。把上天与人间相沟通、相联系,那么阳就是指德、阴也就是指刑,人间应该以阳德为主要部分、以阴刑为辅助手段。这就是董仲舒的阳德阴刑论,他提出这一论断的目的在于说明“德主刑辅”是上天的旨意,这是符合天道的,德主刑辅是人间应该遵循的客观规律。董仲舒对德、刑作了神学的说明,用尽了牵强附会捕风捉影的手段,为此董仲舒绞尽了脑汁。所谓“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董仲舒把刑比作是德的补充,但是没有刑也不能达到德治的目的道德与刑罚相辅相成,这一切也是天意的体现。这样,其就从“天”那里为“德主刑辅”找到了新的理论依据,这是他为封建统治阶级设计的德刑兼用的统治方法。
为了具体施行德和刑,董仲舒充分发挥了儒家的人性论主张,他把人分为上、中、下三种品性。儒家把人性分为三类,实际早从孔子就开始了。孔子曾经说过:“惟上智与下愚不移。”孔子说的上智,其实就是指统治阶级的上层人士;下愚,是指最贫穷最广大的人民。但是,在孔子的心里,上智与下愚、这两类人的数目并不是太庞大,他的重点是在“性相近也,习相远也”的绝大多数人。而董仲舒认为,少数统治者是天生上等品性、性格善良,是顺从天意而对人民施行政治统治的主人,对他们既不需要教化,更不能使用刑罚;大多数得贫穷老百姓则是下等品性的人,他们贪欲非常重,天生品性恶劣,虽然对他们施行教化但不会有什么用,所以只能偏重用刑罚来约束他们;第三种具有中等品性的人,他们经过教化则可以变的善良,不经过教化就可能变坏,对第三种品行的人就应该以道德教育为主,实在教化不了才用刑罚。
乔伟所编著的 《秦汉律研究》 一书中,关于其用儒家思想治国的做了专题的论述。乔伟认为:第一,“德主刑辅”是董仲舒法律思想的核心,董仲舒思想其根本出发点就是“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其次,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有三个不可或缺的理论支柱。一是天人感应学说。在上文所论述的董仲舒关于阳德阴刑的阴阳变化的思想,其主要目的就是为论述其德主刑辅的思想。其还认为,由阴阳变化而产生的五行也同时体现了上天任德而不任刑的意志。但董仲舒不断强调的“任德不任刑”这一主张,并不意味着其放弃对压迫者采用刑事镇压这一刽子手手段的统治武器。德刑并举、德主刑辅乃是董仲舒思想中关于“刑”的基本主张。二是人性论。在前文中论述过董仲舒的“性三品”学说在此就不再赘述。其之所以会有上述观点,一方面是为了论证封建帝王是代天执行教化惩罚的,进而为王权神授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根据;另一方面也充分说明了封建统治者的任务是“承天意以成民之性”即教育人民“改恶向善”以达到“刑罚其轻而禁不犯”的目的。三是犯罪的根源。董仲舒吸取前朝灭亡的教训,认为封建统治者严苛刑罚暴政是毁灭秦朝的根本原因,进而指出西汉末期所存在滥用刑罚的严重问题。董仲舒希望统治者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百姓积聚怨恨,危及王朝政治统治。董仲舒不仅用天人感应作为他推行德主刑辅主张的哲学基础,以人性论作为他推行德主刑辅主张的理论依据,还从如何防止犯罪和人民的反抗出发使地主与农民相安。从巩固封建社会统治秩序方面来说明执行德主刑辅政策的必要性及重要性,执行德主刑辅者治,放弃德主刑辅者就要乱,但是德并不能替代刑。“庆赏刑罚之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不可不具也”,如果没有刑罚这个辅助手段,也就达不到德治目的。
我们应当对董仲舒法律思想中关于“刑”优秀部分在继承的基础上加以弘扬。我们也需要在不盲目谤古的文化继承中,探索与求证新的和谐价值。在不断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更加重视法律和社会价值意义的真实的实现。我们在遵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同时,对于情理方面也要给予适当的兼顾,保持情与法的中国特色。同时当代社会主义法律的建设需要继承古代法律思想家的思想精华,进行批判继承,所以法治在追求程序正义的过程中,更要保证案件的实体正义,达到情感有所慰藉,同时国家得以稳定的治国目的。由此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我们需要不断吸纳儒家中庸和谐文化的精髓,并不断结合当代法理的基本精神,结合历史与现实,全面平衡使得情理法得以和谐。
[1]班固.董仲舒传[A].汉书[C].北京:中华书局,2005.
[2]董仲舒.春秋繁露[M].北京:中华书局,2011.
[3]论语[M].北京:中华书局,2012.
[4]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