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 李会红
德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和受教育者的需要,遵循品德形成的规律,采用言教、身教等有效手段,在受教育者的自觉积极参与的互动中,通过内化和外化,发展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法制和道德几方面素质的系统活动过程。这个系统活动过程是教育者和教育对象相互作用的过程,其相互作用是通过一定的德育方法为中介来实现的。德育方法是为了达到既定教育目标,教育者、受教育者参与德育活动所采取的各种方式的总称。如果将德育比作一条宽阔的大河,那么德育方法就如同架在河上的桥梁,德育要取得实效,从此岸走到成功的彼岸,就必须跨过这座大桥。也就是说,在德育活动中,德育方法扮演着不可缺少的“中介”角色,是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德育内容的传递和德育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德育方法的“桥梁”作用。因此,德育方法对学校德育实效性的取得所具有的效能,也就体现为它对德育活动的有效展开可以发挥的积极的中介作用。正因为德育方法是以“桥梁”的角色参与到德育活动中的,所选择和运用的德育方法得当与否,对德育实效的取得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方法得当,则德育活动取得实效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德育则不会取得实效,甚至会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
德育方法是取得德育效果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所选择和运用的德育方法得当与否,对德育实效的取得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下面将从正反两方面论述德育方法对德育实效的影响。
重视社会教化,忽视个体的自我内化。社会化由社会教化和自我内化两个密不可分的部分组成,其中,个体的自我内化是在社会化的过程中,经过一定方式的社会学习,接受社会教化后,将社会目标、价值观、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等转化为自身稳定的人格特质和行为反应模式的过程。社会教化是自我内化的前提,但社会教化不一定自然地导致自我内化,而没有自我内化,社会教化就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可以说,社会教化可以使主体实现从“不知”到“知”的跨越,而个体的自我内化则可以实现从“知”到“信”(信服、信念、信仰)的提升。当前,在对大学生进行道德社会化的过程中,过多地强调社会教化对个体道德形成的影响,即,依赖有系统的、正规的教育等途径对个体施加影响,忽视个体自我内化在道德心理和品质形成中的重要作用。这样的德育极易导致理论与行动的脱节,达不到德育目的。
重视遵从意识的培养,忽视健全人格的塑造。德育工作的落脚点是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具有健全人格的人。道德的本质属性是行为对人对己的利害性和行为的自主自觉性。真正的道德行为是从内心深处自发产生的行为,而不是个体屈服于外在的压力而产生的行为。但是,在现实的德育中,又的确存在着把道德片面地视为对人的意志与行为的限制与防范,过多地强调个体的服从,忽视个体所具有的主体性地位和自主性发展。传统德育工作比较多的是用外压式代替了内诱式,用命令式代替了倡导式,用禁绝式代替了诱导式,用“管”的方式去规范学生的行为,用“惩”的形式去治理学生。这种学校德育工作的结果是:学生的个性差异和独立人格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和尊重。这种无视主体性的德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表现为缺少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缺乏自主自律的能力,对于一些现实问题缺乏道德思维判断能力和自我抉择能力,缺乏进取精神、责任能力和主动参与能力,盲目从众和循规蹈矩。这在学校这一相对单一的环境中,个体可能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是一旦置身于社会这样一个复杂多变、价值多元的环境中,个体可能就会因为不健全的人格和孱弱的选择能力而显得无所适从。在现实中有很多类似的教训,已引起了教育理论工作者和广大教师的普遍关注。
重视道德知识的灌输,忽视道德行为的培养和锻炼。近些年来,关于大学生思想道德状况的调查都暴露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大学生知行分离、言行不一的现象严重。这一问题的存在,与我们长期以来以课堂教学为主要形式的德育途径有关。通过课堂教学传授学生必要的道德知识,让学生掌握社会所倡导的行为规范是完全必要的,但这不等于是德育过程的全部。首先,以灌输教育为主的课堂教学在德育过程中的效果是值得怀疑的。西方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曾开展过一场以批判传统的灌输教育为核心的“新教育运动”,把灌输教育视为“错误的教育方式”,正如心理学家柯尔伯格所指出的,灌输教育既不是一种教授道德的方法,也不是一种道德的教学方法。其次,道德品质形成的关键是知识传授后的实践环节,是把“知”转化为“行”的过程。马克思主义强调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如果道德规范、道德原则、道德理想这些精神性的东西不能变为人们的实践,道德知识传授的意义和价值也就不复存在。而现实生活中一个严峻的事实是:我们的德育的确培养了一些有道德知识而无实际道德行为的人。因此,在德育工作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德育与一般学科教育之间的区别。既然道德是实践精神,德育就不能只有精神的传授而没有精神的实践,更不能仅仅按照知识获得的多少或卷面考试成绩来评价人的道德品质的高低。
注重德育形式完整性,忽视道德实践的生活性和有效性。大学生道德的形成和发展是在实践活动中能动地实现的。实践活动是促进社会的道德需求转化为学生自身道德的基础。道德实践的方式较多,如学习活动、人际互动、社会公益活动、自立活动等。道德实践活动应该体现主体性原则、贴近生活的原则和参与性原则,这样的道德实践活动才富有实效性。但是由于社会实践受众不多,对大多数学生来说是没有效果的。而且现实中道德实践活动形式化倾向明显,以至于活动轰轰烈烈,效果微乎其微。有些实践活动存在一些问题,如,模式化问题严重,过分局限于传统的经验,缺乏大胆的改革和创新;个性特点不明显,集体活动只能解决一些普通行为的问题,缺乏针对性,不能成为人格塑造的主要方法;实践活动容易流于形式,关注外界反应多,对大学生的内心世界关注少;在活动中接受教育的主体缺乏主动性,缺乏问题意识,大学生往往注意活动形式上的热闹,忽视活动的思想内涵,活动中的盲目性和被动性较大。因此,德育活动应该贴近生活,注重实效,戒绝“假、大、空”的形式主义倾向。
重视道德规范的说教,忽视个体内心需要和情感的激发。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类行为一切动力都起源于需要,需要是人动力的源泉。因此,激发主体的道德需要是引发主体道德行为产生的直接的内在动因。缺乏主体内在需要性的行为,不是自主的行为,而是被动的行为,缺乏方向性和持久性。另一方面,情感也是人的行为的动力因素。道德情感对人的道德认知能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可以提高道德认知的效率,增强人的道德意志力,有效地促使人的认识转化为行为。没有道德情感的参与,德育是枯燥乏味的,道德认知也难以转化为个体内心坚强的道德信念。相比较而言,我们的德育工作中关于道德规范的说教比较多,而对于大学生内心的道德需要和情感的激发比较少。不可否认,社会道德规范具有约束作用、导向作用和评价标准作用,一个明确的社会规范可以告诉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提倡做什么,反对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因此,社会道德规范的教育应该成为德育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意识到,好的社会规范应该体现人的生命的内在要求,任何一种社会道德规范的教育都必须成为个体的内在需求才能有效,否则,只能使受教育者产生逆反心理,并使德育工作流于形式。
发挥学生主体性。在德育活动中,无论是受教育者顺利完成自我内化还是对受教育者健全人格的塑造都需要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学生自尊才能自爱,没有成就感就没有学生的自爱。学生有时不可避免地违反纪律,针对学生的违纪,要作详细的分析,批评要有度,不伤害学生的人格。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要互相尊重,要坚持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平等互动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师生之间的交流和共同发展。两者平等互动就能让学生感受到自尊,得到尊重。学校德育工作者要与被教育者进行这种交流,应该以参谋者、探讨者、商量者的姿态,切忌以居高临下的说教和训导姿态教育学生。教师要与学生进行及时的平等思想交流。当前,学生承受着各方面的压力,包括学习压力、升学压力、竞争压力、期望压力,由此产生许多思想问题。这些思想问题,急需教师的疏导和教育,急需教师与学生及时及多样性的思想交流和沟通,从而使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我们要采用倡导、诱导的方式来教育学生,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和独立人格。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他们对现实问题的道德思维判断能力和自我抉择能力,使学生无论是在学校还是置身于社会这样一个复杂多变、价值多元的环境中,生活、工作都能够应对自如。
强化德育的实践活动。受教育者道德行为的培养和锻炼离不开实践,实践活动是促进社会的道德需求转化为学生自身道德的基础,是外在的道德规范“内化”为学生的道德品质的机制,也是学生道德品质形成的基础。德育效果不能仅靠说教和灌输产生,而要德育主体在实践活动中,通过对一定道德规范以及道德现象的思考和选择内化而成。因此,一要根据学生思想活动的需要,组织丰富的实践活动,使学生在愉悦的德育实践活动中达到潜移默化的目的,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要建立有利于德育实践活动的新体制。在我国高校,德育认知教育和德育实践活动通常是由德育课教师和学生工作部门分别来进行。这就造成德育认知因缺乏相应的实践渠道和有关支持而成为一种单纯的说教,同时,学生工作部门进行的德育实践活动却因缺少有针对性的理论引导而变成一种形式,所以必须建立有利于德育实践活动的新体制。
尝试激发式德育。激发式德育能促使学生内心的道德需要和情感的认同,从而对德育目标产生共鸣,引发学生明理、觉悟,从而践行德育要求,由此实现培养学生健全的个性和人格这一目标。德育应改变“重视道德规范的说教,忽视个体内心需要和情感的激发”这一错误的工作方法,采用激发式的教育方法,使德育活动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