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鹏电子信息机器有限公司 蔡晓红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正处于一个快速转变的时期,在当今时代下,经济发展重点落在现代服务为首的第三产业上,其对于我国综合实力的提高一级经济结构的转型具有重大意义。在我国,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展开,有利于防止营业税重复征税以及劳务货物对于增值税分别征收的现象,短期可为企业减负、增强企业发展能力;长期可以刺激投资,扩大内需,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三次产业融合,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1、BOT 租赁
BOT代表的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运营—转让,这是一种直接吸收企业资金和技术的方式,用以建设、运营和转让给公用部门的基础设施计划,并据此组织这个项目,政府授权给下属公用专业公司,邀请企业投标,经过谈判签订专营合同,经政府批准,某企业获得特许权,筹措资金,在项目所在地成立专营公司,设计并建设该项目;运营该项目一定的期限(通常几年到几十年不等),并获取一定效益,最后在特许期结束时,将该项目无偿或有偿转让当地政府运营。采用这种形式操作的项目即为BOT方式的项目。
2、有形动产租赁的组成结构和形式
有形动产租赁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其主要是具备所有权转移性质以及融资性质的有形资产所构成的租赁活动,该种类型租赁的主要特点是:按照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根据相关的性能、型号及规格等将有形动产购入,并将其租赁出去,规定在合同期范围内,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在出租人身上,只移交使用权给承租人,并在租金付满以后,承租人根据残值,将有形动产购入,从而占据其所有权。第二部分是有形动产的经营性租赁,其主要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设备、物品等转给他人,但所有权不发生变更。
改革前:归属于营业税中服务业,按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
改革后:归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按增值额的17%缴纳增值税。
改革前:购入动产的进项税一律不能抵扣,且要按营业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改革后:购入设备、物料、部分服务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抵扣的税率分别为17%和3%,对于一般纳税人要按17%的税率按不含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跟营改其他行业对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档别最高,其以前的税率是营业收入百分之五,而后来变为销售额百分之十七,因此,虽然营改增试点的进行,有利于绝大行业避免征税重复,但同时也加重了视频监控B0T租赁行业税负。其原因主要在于:
增值税制主要是以税款抵扣制作为其核心,在我国,一般应用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纳税人要购入应税服务、劳务或者相应的货物,并在其所获取的增值税发票上面将增值税额注明,并在进行应纳税金计算的时候,从该单位的税额中将其扣除。
就本行业而言,视频监控BOT项目是将各类设备集成后,通过前端设备采集的数据经管线传输到后台显示视频信息,所以在该项目建设中相关的成本除了前端和后台的材料采购成本外,其他一大块为工程实施成本、运营商的管线租赁以及前期筹资垫资建设产生的财务费用。
由于建筑业、邮电业现在暂时没有纳入营改增的范畴,所以实际运行过程中工程分包以及运营商的管线租赁部分往往无法获得有效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的利息支出归属于营业税中的金融业,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并且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一个大型的视频监控系统涉及到的产品非常多,不是所有的供应商均为一般纳税人,若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取得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3%的税率可以抵扣,在此情况下,作为一般纳税人却要按税法规定以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那么税负必然比改革前上升。
综合上述因素,因为大部分成本没有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导致名义上增值额增大,或者由于取得的是低税率的发票,因为税率变化导致项目税负急剧增加,直接导致项目利润降低,有的甚至亏损,这跟国家保障试点的改革中,要求总体税负稍微下降的思想是相逆的。
通过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解读,结合本企业视频监控BOT租赁经营业务特征分析,对“营改增”后视频监控BOT租赁行业的纳税应对措施有如下见解,与大家一起分享与探讨。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四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视频监控租赁类项目建设时间及合同延续的时间很长,这对在营改增前签署并实施运行但并没有结束的BOT租赁项目来说,因为前期适用营业税税率,相关的材料设备等进项税在前期并没有抵扣,营改增后若按新的增值税税率,无疑加大了税负,笔者认为企业应该充分利用[2012]53号文第四条,向税务局申请就这些项目适用3%的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这样相对原来的营业税率更低。
营改增方案中已经明确将租赁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而且方案中已经明确提出了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税率,但在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在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增值税是以整个企业的总体增值额作为缴纳单位,并不是针对单个项目,对有形动产租赁的企业,若想操作这个优惠税率,有下列问题需要解决。
若前期生产经营存货较多,若销售收入一直没有实现,则导致进项留抵额较大。就本企业而言,因BOT项目均是前期投资建设完后才开始实现收入,建设期投资金额大,采购材料进项抵扣金额在建设期均已入账,进项税留抵额比较大,而BOT租赁项目收入实现的时间跨度较长,只要企业不断投资建设新的租赁项目,就某个年度或者月度而言,当期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并不见得高于3%。
但就单个视频监控租赁项目而言,由营业税的5%变成增值税的17%,名义税率增加了9.53%不说,他们还面临大部分成本没有进项抵扣的问题,就本企业的实际项目测算,单个项目的增值税实际税负率达到了10.99%,较营改增前增加了5.99%。
对营改增后签署的视频监控租赁合同,笔者认为企业应合理运用该政策的规定,向税局申请就单个项目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该项目开具发票的同时按实际税负率3%实行即征即退,积极降低实际税负。
争取政策补贴。营改增扩围后,各试点已经下发关于过渡性补贴政策,例如上海,可以出具税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说明企业扩围后,税负的确增加,就可以享受补贴。
本企业已经就上述两点分别向税局递交了申请,优惠税率正在审批过程中。
营改增虽然只是税种变化,但它牵扯到整个会计核算体系的改变,涉及科目增多,核算要求也提高,对于企业的全面经营状况缺乏了解,在税改新政下非常容易导致会计核算系统不健全,容易导致偷漏税的风险。所以融资租赁企业纳税人有必要要借此机会好好地整顿一下自己的业务,财务人员好好地解读政策,高度重视,从上而下进行认真的学习和培训,对企业进行合理的策划,降低税负。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3]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4]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
[5]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6]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