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病理尸检的现状及在医学教育中的意义

2013-09-18 01:41方义湖于海胜张可丽
中国高等医学教育 2013年2期
关键词:患方医疗事故医学生

方义湖,于海胜,张可丽,李 萱

(江西医学院上饶分院,江西 上饶 334000)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关医疗问题的投诉在不断增加,特别是因为死亡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也在逐年递增[1],自2002年9月 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2],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本文仅就上饶和鹰潭两个地级市医疗纠纷发生与处理的现状出发,根据我院病理尸检中心近年来为发生医疗纠纷后进行尸检的一些特点报告如下:

一、医疗纠纷中病理尸检的现状

1.一般资料。我院病理尸检中心主要负责上饶及鹰潭两个地级市的病理尸解。我院于1996年开始接受对以上两个地级市发生医疗纠纷的尸体进行解剖,至今共完成400余例。近年来尸检的数量见附表。

附表 近年来尸检数量

2.方法。经医患双方协商申请和死者家属同意签字后。由市、县、区卫生行政等部门主持,按操作规定在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冰冻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少数病例做了法医学的毒物分析,死者器官标本带回做病理检验,最后做出尸解病理诊断。

二、医疗纠纷数量激增,病理尸检数量递减的主要原因

据统计,近几年来,医疗纠纷的数量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递增,但从附表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每年医疗纠纷的数量在递增,但是出现医疗纠纷后进行尸检的数量每年是在递减的。我们知道尸体解剖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公开性、公平性,因此在医疗纠纷中应当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但是医疗纠纷中病理尸检数量是在每年递减的,造成这样的结果,我们将其原因归结如下:

1.医疗机构“私了”了大部分的医疗纠纷。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的患者及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时,常常习惯于直接找医疗机构“讨要”解决途径,往往认为“事情是医院出的,我就找医院赔钱”。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据统计约有85%的医疗纠纷是在医疗机构的努力下,采取与患方协商解决,最终以“私了”而解决。

2.医疗纠纷给医疗机构带来了无尽的烦恼。发生医疗纠纷以后,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3]。在“不闹赔不了钱、小闹赔小钱、大闹赔大钱”的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下,使一部分人不选择走处理医疗纠纷的正规途径,而是一定要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有反复纠缠医生或医院管理者,辱骂、殴打甚至危害医务人员,在医院主要位置设置灵堂,拒绝火化尸体,冲击或打砸医院等非理性行为,以迫使医疗机构屈服,继而影响了正常的医疗工作。

3.社会上出现了“职业医闹”。社会上一些不法份子、别有用心的人、以医疗纠纷为生计的“职业医闹”,他们煽动患者及其家属拒绝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上法院诉讼,只要求与医院协商解决,使医疗纠纷的处理难上加难。一些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即使医疗机构无明显过失,也提出要求赔偿,使医疗机构颇为无奈。

4.医疗事故行政调解途径名存实亡。根据《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的调解主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来主持,医患双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但是调解的必须是已经定性为医疗事故的,而且卫生行政部门仅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组织调解一次。由于对卫生行政部门的中立性地位的怀疑,患方常会认为行政部门可能在调解中偏袒医疗机构,作出的调解结果很难公正,成为影响患方进一步走正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5.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现行的《条例》其操作性不强和整个医疗纠纷法律法规体系的内部冲突所造成的[4]。《条例》的有关“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医疗过失按照《民法通则》赔偿”的法律法规冲突,使医疗纠纷的司法判决处于尴尬的境地,以至于出现医疗事故案件的赔偿却低于非医疗事故的怪事,更使医患协商缺乏法律适用基础。

6.媒体报道有失公正。舆论导向喜欢强调患方弱势群体的地位,将医患双方定位为对立的两方,夸大医疗损害后果,有时甚至在事实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听取患方一面之词就将事件公布于众,使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处理时陷于被动的局面。

三、在医学教育中的意义

1.加强医学生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医学生未步入临床工作之前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在校期间学生应注重理论知识的积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及时加强,改进教学措施,更新教学观念,与时俱进,逐步提高学生的分析、归纳及总结问题的能力,例如:人体解剖学教学中,应指导学生自己去归纳人体的一些之最、人体的一些“三角”等等。

2.渗透《条例》中的内容于教学当中。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那么在医务人员还未走向工作岗位之前,我们医学教育者应提前将《条例》传授给他们,在讲课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于教学当中[5],例如:妇产科教学中,在分娩机制讲解时,强调保护好会阴,防止出现会阴Ⅲ度裂伤(四级医疗事故)。外科教学中,在手术步骤的讲解中,手术完毕后要清查器械、纱布无误后方可关腹,否则若将器械或纱布遗留在体腔内即造成医疗事故,等等。让他们形成一个不论哪种行业都有其法律规范,一切工作均要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的保障下,我们的事业才能顺利发展。

3.注重临床实习,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临床实习是医学教育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医学生通过临床实习,不仅将学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运用于医疗实践,而且还要继续学习临床医疗知识,在临床实践中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6]。在医院实习的过程中,医院对临床医学生的实习工作需抓得紧、管得严。做好岗前培训工作,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实习医师到达医院后,职能管理科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实习医师进行岗前教育。分别对实习医师讲述医院的概况和业务技术发展情况、医疗设备、规章制度、医疗基本常规以及病历书写制度等,同时对学生进行组织纪律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另外,对医学生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良风气是医学生在临床实习岗前培训应上的第一课,此时也是对学生进行医德医风教育的最佳时机,从而为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医院实习期间所学的知识,是铺垫未来事业成功之路的基石,在其将来的工作中起到指导作用。

[1]孙荣超,宋惠中.105例尸体解剖的病理学分析[J].临床与实验病理学杂志,2001,17(5):390.

[2]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曹培杰,周继华.医疗纠纷中聚众索赔问题[J].现代医院,2008,8(9):97-99.

[4]付 敏.对医疗纠纷诉讼现状的分析与思考[J].现代医院,2008,8(10):102-105.

[5]邓彩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渗透于医学教学中的必要性[J].医学信息,2010,23(6):1808-1809.

[6]杨国平.加强临床实习管理 培养合格医学人才[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4,20(z1):27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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