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星久 闫 帅
文化传统、制度创新与日本的“质量奇迹”*
张星久 闫 帅
文章基于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认为,日本“质量奇迹”的取得是文化传统与制度创新合力的结果。这具体包括三个层次:深层次的由日本独特的文化传统所型塑的国民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观念;宏观层次的政府各项规制体系,如支持型规制、惩罚型规制等;中观层次的各种社会组织中的科学管理制度,如企业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制、职工中心主义以及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等。这三个层次的有序存在和相互作用,共同推动了日本质量管理的发展和进步。
日本;质量管理;文化传统;制度创新
众所周知,世界上有两个以质量闻名的国家,一个是德国,一个是日本。战后日本之所以迅速成为一个经济大国,很大程度上就与其产品和服务方面的“质量奇迹”有关。是什么造成了这种“奇迹”?
围绕上述问题,学者们发表了不少论著,相关研究主要偏重于日本的现代质量控制体系和制度规范。这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为宏观层面的政府规制体系,另一方面为微观层面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政府规制体系而言,学者们不约而同地指出,日本的质量奇迹缘于广泛的政府规制,通过政府干预一方面对市场失灵进行了矫正和改善,另一方面对相关产业进行了保护和扶植。对此,中国社科院日本研究所课题组(1994)就指出,日本的经济发展和质量奇迹可以归结为一种“制度上的创新”,即“日本作为一个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却导入了一些社会主义制度的因素,采用了一些社会主义的调解手段”。莽景石(2001)的相关研究解释了日本政府规制的兴起原因,他指出,通过战后的宪政改革,日本“成为一个具有权威主义倾向的官僚制多元主义国家,政党与官僚的长期结盟,导致了一种相对集权的政治结构的出现,形成了实际政治经济过程的官僚控制”,这一政治体制使日本政府具有了较强的议价能力,进而在协调与企业的关系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了较大的优势。车维汉(1998)的相关研究介绍了日本政府规制的具体内容,他指出,日本的经济和质量奇迹主要在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这些干预措施包括“制定经济计划和提供情报信息;采取适时灵活的财政金融政策;以产业政策进行平衡协调、政府对企业实施行政指导等”。除此之外,徐超平和秦勇(2001)的《日本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政府规制透析》和谭珊颖(2002)的《论政府规制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通过考察日本相关企业立法》等文章,则从微观视角和具体案例详细论证了政府规制在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作用。就公司治理结构而言,相关的研究也颇为丰富,如杜导正等人的《探索日本》、陈建安的《日本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及其方向》、莽景石的《略论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其改革趋势》和《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对美国模式的偏离与回归?》、胡欣欣的《股份公司制度的机能与股票市场的利弊——关于战后日本股份制特点的思考》,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是中国社科院日本研究所课题组(1998)所编写的《日本经济的活力》一书,在该书中,他们将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概括为五点:(1)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日本企业的所有与经营的分离更彻底,企业经营者可以放开手脚干,经营者受到来自股东方面要求分红的压力较小,因此有更多余裕来考虑企业的长期发展。(2)以终身雇佣制、年功工资制和按企业组织工会为“三大支柱”的日本式企业经营方式使企业成为富有凝聚力的组织,成为一个通过职工的录用、训练、福利、升迁等各个环节“把职工完全掌握起来的系统”。(3)在日本形成了一种“要忠于企业”的近乎宗教式的社会伦理。(4)与战前相比,战后日本企业不仅消除了企业内部人员的身份等级差别和收入上的悬殊差距,而且企业内部的收入差距明显小于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显然,企业内部的平等化是发展现代化企业的必然要求。(5)为了追求长期发展的经营战略目标,日本企业往往把夺取市场占有率的需要看得比利润还重,把市场占有率当做经营状况的关键指标。
笔者十分认同上述学者的研究结论,即制度规范在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方面有着关键性的作用。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一个国家能够持续地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意味着它的绝大多数国民具有持久而强烈的、以质量为基本取向的工作伦理,而在这种“质量取向的工作伦理”背后,又是以某种特定的人生哲学和价值观念为支撑。所以,对于日本质量问题的讨论就可以延伸到对日本人的工作伦理及其背后的生活态度、价值观念的讨论。因此,笔者认为,日本质量管理的成功实际上是一种整体的成功,是整个社会的规范体系,包括内在规范(基于文化传统的价值观念)和外在规范(正式颁行的管理制度)体系相互作用、共同产生的结果或“功能”。居于这一规范体系最深层的,是由日本独特的文化传统所型塑的国民的生活态度、价值观念;处于中间层次的是各种社会组织中的科学管理制度,如企业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制、职工中心主义以及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等;处在表层或宏观层次的是政府的各项规制体系,包括支持型规制和惩罚型规制等。正是这三个层次的相互作用,共同铸就了日本的质量伦理及其闻名全球的质量业绩。换言之,这种日本式的“质量取向的工作伦理”,既是其历史、文化传统持久培育、涵养的结果,同时又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外在管理制度的规训作用。下面让我们对这一问题展开具体讨论。
在日本文化传统中,蕴含着一些对现代日本管理产生非常重要影响的观念资本,如忠诚的观念,团队合作的精神,强烈的规则与标准意识,以及勤奋、敬业的精神和一丝不苟、追求完美精致的工作态度等等。这些观念显然受到中国儒家文化的影响,同时又是在日本独特的社会历史条件塑造下,发生了某种日本本土化的创造性转换,进而对日本国民的工作伦理、质量意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忠”的观念对于日本人“服从”与规则意识的塑造
日本文化中“忠”的观念虽然来自中国的儒家,但它在中日两国的价值系统中的含义却有很大不同,从而社会政治功能也是不一样的。在中国传统政治伦理中,虽然“忠”的直接含义是“忠君”,但是这种“忠”又是以君主能够“代天行道”、惠民保民为前提的,即必须以君主能够有恩于民为前提条件,否则就会如孟子所说,如果君不像“君”,视人民如“土芥”,人民不仅不应该“忠”,甚至可以视君主为“寇仇”;一个大臣如果不是服从内心良知的判断,处处迎合君主的意志而罔顾天道、民意,恰恰不是“忠”,而是“妾妇之道”、奸佞小人的做法,这就是有些历史人物如秦桧、严嵩、和珅等生前备受皇帝恩宠,死后却被史家贬斥为佞臣、奸臣的缘故。所以中国文化中的“忠”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其实质是一种基于良心判断之上,以君恩为前提条件的“忠”。而在日本,“忠”的伦理却逐渐演化为一种对君主或主上的绝对、无条件的忠诚和服从。这首先和日本以天皇制和贵族等级制为核心的政治结构有关。不同于中国的皇帝之上还有个“天”这一最后的主宰,日本天皇本身就是至上的神,在他之上不再有高于他的“天”,天皇所代表的朝廷本身就是“公”(オホャケ)的最高层面(沟口雄三,1995)。因此,天皇像神那样是绝对至高无上的,是不可置疑的。这种绝对的天皇制为日本了树立了绝对观念,即:树立了对原则、对权威的绝对服从、绝对信守的思想观念。与天皇制相配套的是贵族制,它是一种由幕僚、各藩构成的贵族等级制,最高的实际权力掌握在幕府手中,下面是各藩,藩下面是武士,武士下面是农民,“士农工商”的级别森严而分明。在这种纵向等级之下,发展出了日本人的忠诚感和服从意识,全国忠于和服从于天皇,下级忠于和服从于等级制中的上级贵族。这种“无保留的忠”的产生也和禅宗的传入有关。受禅宗“忘我”、断绝生死方能“见性成佛”观念的影响,日本文化传统发生一种“死的觉悟”,其“忠”的伦理才进一步走向绝对化。所以,中国的“忠”说到底是对自我良心的忠诚,日本的“忠则基本上是一种旨在完全献身于自己领主的真诚,是一种无条件、无保留的献身精神、敬畏意识和服从精神(梁漱溟,1987)”。
中国文化中的“忠”固然能够让人面对权威(特别是横暴的君主权力)时保持某种良心的自由和独立,显示出一定的文化超越精神;但是它把判断忠与不忠的权力交给了每个人主观上的“良心”、“良知”,一旦主观判断出现问题,这样的“忠”就往往在实践中流于每个人“自行其是”、自作聪明,这样的人多了,什么规章制度、法律制度和质量标准都难以落实。日本人的“忠”看似愚昧、武断,但在近代的转型过程中,它所蕴含的对于抽象的规则体系、对法制和权威的敬畏感与服从意识,以及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规则意识等,都非常自然而然地与现代企业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相结合,发挥了积极作用。正是在这些敬畏感、服从意识和规则意识的影响下,日本人比较能够养成忠诚于企业和政府组织,服从于上级,以及毫不走样地遵守规章制度的思维和行为习惯,以及为了公共的、公司的利益任劳任怨、不辞劳苦的献身精神和中规中矩的规则意识,而这一切,最终当然会表现为强烈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提供好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日本人一般给人循规蹈矩甚至有些刻板、笨拙的印象,很大程度上恰恰是他们的规则意识所致。
(二)“共同体”意识对日本人团体认同和协作精神的塑造
质量意识也意味着一种重视社会整体利益、团体利益的价值观和人生态度。一个人如果自私自利,放纵私欲,没有整体意识或团体意识,自然就会做事懒惰马虎、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损人利己。而日本人的质量意识就与他们的团体取向的价值观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历史上,这种共同体意识、团体意识的发育主要是受其社会政治结构影响。在日本的那种等级式的贵族体制下,一个人生来就直接地隶属于某个藩、某个领地,这些藩、领地有着明显的共同体的范围界限,从而容易形成明确的共同体意识。另外,村落在日本历史上也比在中国独立性更强。对比中日两国的乡村结构,我们可以发现,中国人在乡村之间的自由流动迁移基本上没有什么制度上的障碍,在土地可以自由买卖的情况下,一个人在某地购买了田地,就可以迁居到此地,使得中国的乡村更具有开放性和流动性;而在传统的日本乡村则共同体意识、排外意识相对较强,村落有比较严格的规则体系,对内部成员的行为进行相对严格约束,同时排斥外来人员的迁入,形成了自律性、封闭性很强的共同体,而这也有利于日本人团体意识的发育。这种团体意识延续到现代,也很容易形成日本人对政府和企业组织的强烈归属感和对公共事务的责任意识,使他们在个人与共同体特别是与企业共同体的关系上,更重视团体、共同体的价值和利益,更倾向于从团体中获得生命的价值感和意义感。当1995年阪神大地震袭来的时候,许多日本人的第一反应不是往家里跑,而是往公司跑;看到自己的家变成了废墟,日本人没有哭,而一旦看到公司、企业震垮了,许多人却悲痛失声,支撑不住了,可见企业、公司对日本人来说是多么重要!正是在这种团体意识的影响下,员工们很容易产生以企业为家的思想,将其所服务的社会组织当成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从而形成对团体的强烈归属感和高度责任意识,在工作中表现出勤奋忘我、吃苦耐劳的“工蜂”精神,与企业、与团体荣辱与共、对工作质量一丝不苟的态度,从而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同时,这种团体意识也有助于培养人们之间的团结与协作精神。在现代流水线作业的背景下,一个高质量的产品是每道工序、每个员工相互协调和共同配合的结果,而日本人那种对团体的强烈归属感以及相互配合精神,正好在追求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的现代管理中找到了用武之地。
(三)“职分”思想对于日本人敬业精神与认真态度的塑造
一个企业乃至全社会能够持续地(而非在某种外在强制下偶然地)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也意味着其大部分社会成员必须拥有一种专注的、心无旁骛的工作心态,意味着能够认真严肃地对待每一件工作,并能从中获得满足感和愉悦感的敬业精神和职业庄重感。中国文化传统特别是在儒家思想中虽然也有些“居敬”、“庄敬”、“职分”等观念,对于中国的敬业精神的发育也会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总起来看,诚如牟宗三(1991)先生这位当代新儒家代表人物所指出的,“中国文化的浪漫性太强,英雄气太重,而‘事功的精神不够’,比较偏重于追求大目标、大事业,缺乏老老实实做好‘平庸’小事的精神”。这使得中国人的敬业精神相对不足。日本作为一个国土狭小的岛国,资源贫乏,而且饱受地震火灾的侵扰,这样的地理环境和国情一方面使日本人具有很强的忧患意识和危机感,同时也促使他们走向一种追求小而精的、内涵发展式道路,从而容易养成把小事做好做精、在“茶壶里翻波浪”的精神。另外,日本人的这种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也与其独特的宗教文化有关。日本是个多神教、泛神教的国家,他们认为万物都有道,都有灵。这使得他们把每一件事里面都赋予神圣的意义。而日本佛教的“职分”思想也对培育日本人的敬业精神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本来,佛教从中国唐朝的百丈禅师开始就倡导“一日不作,一日不食”,强调世间法即一切法,“担水砍柴无非妙道”,只要认真对待每一件工作,无论大事小事都可以成佛,从而每一件事都含有“道”,都有其神圣的意义。正是从这一思想出发,日本战国末年的禅宗僧人铃木正三也提出“任何职业皆佛行”的“职分”思想,认为“世法则佛法”、“佛法不异于世间法”(“修业之念愿”),“佛法世法同一”,只要专心于日常之职业生活即为佛法之实践,倡导在世俗生活中开显佛法之真精神。商人只要不违正直之宗旨,其经济活动是合理的。农人以锄镰尽心勤勉播种、耕作、收割,就是学佛和行佛之道。正是在这种思想传统和历史条件的影响下,很容易使人形成对于职业的神圣感和敬重感,做事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到过日本的人恐怕都同意这句话,叫做“日本人无小事”,同时也容易对日本人产生“小气”的印象。这种“小气”的风格甚至经常受到我们一些同胞们揶揄,但是这种“小气”用于工作时,恰恰使日本人能够认真做好每一件“小事”,庄重对待每一件“小事”,表现出一丝不苟、勤勤恳恳的职业精神和工作态度。也正是靠着这种“小气”,使他们在做事时追求精致完美,奉行一种尽善尽美的“完美主义”原则,把工作当做享受,在工作中追求艺术的美感。可以说,这种对工作庄重、认真、勤奋、敬业以及追求完美精致的态度和精神,正是日本质量奇迹的奥秘所在。
正如新制度主义所揭示的那样,制度作为一套实现社会秩序的规则体系,包括内在规则系统(内在制度)和外在规则系统(正式颁布的外在制度)两个基本层面。其中内在规则系统主要包括价值信念、道德伦理规范、风俗习惯等,它们构成了各种正式制度的基础或“先验模式”,各种正式制度实际上是对既存的社会内在规则的正式确认,而绝非被任意“制定”出来的(韦森,2005)。因此,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起码的道德伦理规范的“社会资本”存量,其正式制度规范再完美也没有生命力。上述日本文化传统中的一些人生哲学、价值观以及由此产生的工作伦理,就是日本质量管理规范体系中的灵魂和基础。
虽然日本文化中的工作伦理构成了日本质量规范的基础和灵魂,但这种“内在规则”毕竟是依靠员工的道德自律发挥作用的,难免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弹性,仍然存在诱发投机取巧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再加上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本身就蕴含着外部性、自然垄断、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对称和风险性等市场失灵的问题,如果没有政府的适度干预和规制,就无法保证企业等社会组织持续地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进而为害社会。基于“内在规则”的模糊特点和“市场机制”的失灵可能,作为“外在规则”的政府监管与规制就显得必然与必要。那么,在质量问题上日本政府是如何发挥规制和监管作用的呢?
(一)政府规制的前提:协调型的政府—企业关系
众所周知,由于种种复杂的历史、社会原因,日本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十分独特。它既不是政府对企业的简单规制关系,也不是“消极国家”意义的政府对市场的放任关系,而是介于二者之间,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的、政府—企业相互依存的“协调模式”。“在这一模式下,政府和企业形成多元的或多渠道的协调沟通与调控关系。比如在宏观层面上,政府通过各种企业法规、金融政策方面的规制,积极介入企业”(Lee and Yamazawa,1990)。在中观乃至微观层面上,则是在政府各部委与所管辖的民间企事业团体之间形成长期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关系,其突出的表现就是企业以产业界为单位,由产业界团体与政府方面进行交涉,而政府(官僚)方面则按产业类别设立被称为“原局·原课”的部门,专门担当与企业的交涉,形成一种“关系型控制体系”(孙丽,2008)或“官民一体”(王德迅,1998)的产业协调发展体制。图1展示了日本政府与企业之间沟通协调的框架结构,这一框架结构具有以下特点:(1)日本政府各部委之间的管辖范围区分严格,各部委与各管辖范围内的民间企事业团体之间形成了长期的关系;(2)日本经济体制中的“政府—企业关系”由代表产业界的产业界团体和代表政府各部委的原局·原课按产业类别进行交涉,具体表现为图中的虚线部分;(3)日本政策的制定权分散于各个掌管工业的部门和其相对应的产业领域中①日本是由各部委制定法律,议会对此进行修改。本来法律的制定应该是议会,而作为政府各部委的官僚仅仅是执行者,但日本的官僚在法律的制定上起到了主导的作用。,不同部门之间相互协调,执行地位平等。也就是说,与企业联系紧密的政府各部委在法律的制定上具有主导的作用;(4)日本公司和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向来以亲密友好著称,因为政府官僚执行法律主要是用非正式的“行政指导”方式,法律规定外的官员和企业之间的会议不计其数,政府视自己为国内产业的促进者,而非铁面无私的管制者。
上述的特点给我们清晰地勾勒出了一个“具有政策(甚至是法律)主导权、与企业相处融洽并了解企业动态”的日本政府形象,同时也告诉我们,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政府与大企业保有紧密的合作。产业政策、规制体系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绝不是政府单方面计划行动的结果,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也参与和影响了政策的制定。世界银行1994年的报告对此评价道:“日本存在一个能力高、不正行为少的官僚机构,这样的官僚机构一边从政治的压力中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一边利用审议会等和民间企业进行情报的交换和协作。”由此,我们不难想象,在这种情报交流通畅、政府企业关系密切,并且知己知彼的情况下,政府能够制定出合理、有效、符合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以及规制标准也就理所当然了。因此,协调的政府—企业关系是日本政府规制的前提。
图1 日本政府-企业交涉的框架结构
(二)政府规制的保障:健全的法律体系标准
为了保障企业和各社会组织能够提供良好的产品和服务,日本政府在发挥规制功能方面的一个突出特色,就是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依靠严格而健全的法律体系对生产和服务的各个领域进行全面监管。从国家规制发挥作用的范围来看,日本《东银周报》曾在1995年7月20日的报道中指出,“日本在1990年受国家规制限制的经济领域占所有经济领域的41.8%,而在同时期的美国,这一比例只有6.6%”。这也使得日本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是政府规制最多的国家。从横向上看,这些规制类法律几乎涵盖了日本生产与服务的诸领域,包括电力、铁路、通讯、食品、商业等等;从纵向来看,这些规制类法律几乎涉及从生产到加工,再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包括市场准入(认证许可)、生产设备新增、进口、市场售价等等(莽景石,2000)。
日本规制类法律之所以健全,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这是规制的内在要求。所谓规制,主要是指运用法律、规章、制度等手段,直接对微观经济主体及其活动进行规范、激励和约束、限制,修正市场经济的先天性缺陷,引领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规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制度依赖性”,它是以法律、规章、制度的存在作为前提条件和重要手段,只有这些法律、规制、制度存在了,政府干预企业、经济的行为才能变得合法、合理;另一方面,这是日本质量管理理念的必然结果。从规制手段实施的时期来看,规制可以分为事前规制与事后规制两个阶段。事前规制主要体现为制定绩效标准、规格以及偏差预警系统;事后规制主要表现为对规格、标准的维持进行确认和监督。但是质量本身具有公共安全性的特点,一旦造成伤害即无法弥补。因此,日本政府在质量管理上,特别强调“事前规制”,以期通过“预防行政”收“先下手为强”之功效。在这一管理理念的指导和诱发下,具体到规制类法律上,就特别强调“法律先行,防患于未然”。因此,日本的规制类法律健全不仅理所当然,更是为政府规制的顺利施行提供了制度支持和保障。
(三)政府规制的手段:支持型规制与惩罚型规制的并用
我们知道,政府对企业的规制可以分为惩罚型规制(矫正)和支持型规制(改善)两种类型。就支持型规制而言,有学者认为,日本政府对企业的扶持和支持,是日本质量管理能够长期反复进行的根本原因(张秀敏、高淑娟,2006)。这些支持和扶持主要有:(1)放手让企业进行竞争的同时,积极编制滚动式的长远规划,以引导和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2)日本政府以经济为杠杆(包括税收、信贷、经济立法等)对企业进行扶持和支持,政府先是通过各种规制建立了日本银行的“护送船团”方式和主银行制,进而直接控制了银行和金融业,再通过银行和金融业为企业进行各种贷款支持和产业扶植。(3)日本对中小企业采取特殊扶持方针,鼓励其提高质量,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日本政府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筹资难等各种问题,一方面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另一方面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政策(参见表1);另外,还从劳动力、技术情报、原材料几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协调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关系。(4)日本以“技术立国”为方针,着力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为此,政府将技术开发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由1.7%提高到3%,将技术开发费中政府负担的比例由30%提高到40%,并重点扶植一系列新技术的开发。(5)为促进企业质量发展,日本设置了各种奖励措施,如通产省的“出口企业产品标识制度”和科学技术联盟的国家质量奖——“戴明奖”等,以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国际竞争力。
表1 扶持中小企业的机构与政策
就惩罚型规制而言,上述已经提到,日本的规制类法律不仅多而且严,除了国家严厉的法律规制外,通商产业省还有相关的产业政策的约束,这些法律和政策,无一例外地强调,企业必须依法照章办事,绝不允许投机取巧,绝不允许违法乱纪。如若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小的方面而言,将会失去国家政府的信贷支持;大的方面而言,高额的罚金足以会使一个企业及个人倾家荡产,甚至锒铛入狱。通过对于支持型规制与惩罚型规制的并用,日本政府真正做到了奖优罚劣,从而维护产品质量法规的权威性,促进质量管理的提升和发展。
政府质量监管,在整个宏观质量管理体系中,最重要的职能是保证一个国家或区域总体质量的安全。政府当然有促进一个社会总体质量向更高目标发展的任务,但是由于更好的质量标准,实际上根本没有办法加以静态确定。更重要的还在于,“更好的质量标准并不是政府的直接行为就能达成的,它更多地取决于一个良好的、公平的质量制度环境,以及取决于企业的自身努力”(程虹,2009)。因此,要想从“质量安全”迈向“质量发展”,追求更高、更好的质量标准,关键在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要依法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并根据市场规律进行自我经营和自我决策。
日本在经济上具有自由化的特点,市场经济也比较发达,日本各企业为了应对市场自由竞争的压力,提出了“以质量求生存”的口号,积极进行管理改革和制度创新,并发展出了一系列具有共性和特色的制度成果,从中观的企业层面保证了日本的质量管理。概括而言,这些制度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终身雇佣制
日本企业在用工制度上比较普遍地实行终身雇佣制。这种看似不符合市场逻辑的制度模式,其实内含着深刻的经济理性,符合雇佣双方的权利要求。从企业角度来讲,这一用工制度提供了稳定而优质的劳动力资源,进而推动了企业的技术革新与质量发展。培养一个高技术的员工,既需要高成本的投入,也需要中长期的培训。终身雇佣制度恰恰为此提供了资金与时间的保障,并在企业和员工之间形成了一种受到法律规范和保护的契约关系。因此,企业可以放心对员工进行长期经营和培训,而不用担心企业员工的跳槽和辞职,以及由此给企业带来的严重人力资本损失及其相关的成本代价。反过来说,受过培训的高技术员工又会进一步改进生产技术,进而推动企业的技术革新与质量发展。从职工角度来讲,有利于规避失业的风险,充分调动职员的积极性。这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员工安于本职。日本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较小,从业人员离职很困难。一旦辞离原来的企业,一般只能到中小企业就职,而这些企业工资低、劳动条件差、福利设施几乎没有,并且还要被嘲笑为“懒惰、轻浮”之人,因此,离职的代价是极其严重的,这进而塑造了日本企业员工“既来之,则安之”的思想观念,强化了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感。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有利于企业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主人翁意识。企业的发展繁荣与职员的物质利益密切相关,所以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就十分关心企业的经营。如果企业经营搞活了,不仅能增加奖金,劳动条件和福利设施也会得到相应改善。但企业一旦亏损或破产,就会减少奖金,甚至失业。因而日本企业的职员为了自己所在企业的繁荣不仅能尽力工作,还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而让企业员工形成了一种“干一行,爱一行”的心理观念。总之,终身雇佣制在企业和员工之间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既规定着双方的义务又保障着双方的权利,使双方都有了安全感,有利于创造相互合作及和谐的组织管理气氛,从而间接地促进了质量管理。
(二)年功序列制
日本企业在报酬体系上实行年功序列制,主要体现为工龄工资制和工龄升迁制。这种工资制度不是根据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来确定工资额,而是按照职员劳动熟练程度和对企业贡献大小的工龄来决定的。同时根据定期增薪和提高工资标准的规定,使职工每年工资都有所增加。基本工资的增加,决定因素主要是工龄。在年功序列制的前提下,年轻人员的工资所得比较少,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其贡献度并不匹配的,与之相反,中老年从业人员的工资所得则会比较多。因此,对于年轻从业人员而言,过少的支付意味着对企业的变相投资,年轻时的“投资”会在年老后的“分配”中得以回收。从业人员的这一显性出资甚至比股东的股票所承担的风险还大,因为从业人员在中途离职和企业破产都可能意味着收益的直接损失,日本企业的从业人员也因此不得不与企业结成长期一体化的命运。除此之外,日本企业还通过工龄升迁制来满足从业员工渴望提高社会地位的要求。换言之,对于企业员工而言,物质酬劳、公司职位与工龄大体呈一种正相关关系,工龄越久,酬劳和职位就越高。这就让企业员工一方面对未来有了预期和期待,另一方面也避免了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勾心斗角,有利于创建和谐的员工关系和企业氛围,在这样一种现在时态和谐、未来时态可期的工作氛围下,质量的提升的也就理所当然。
(三)职工中心主义
日本企业“职工中心主义”观念和制度的形成,源于历史和制度两个方面。就历史原因而言,二战后,日本政府通过解散财阀、农地改革、劳动立法等三大民主改革,对既存权力进行了瓦解,对既有资产进行了分配,进而缩短了专业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经济和社会距离,从根本上变革了日本企业的所有观;就制度原因而言,日本企业采用的终身雇佣的用工制度和年功序列的报酬体系,增强了职工的主人翁意识,职工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企业,不遗余力地为企业做贡献。
具体而言,这种“职工中心主义”主要体现在所有观念、实际操作和最终受益三方面。(1)所有观念方面,从业人员虽然不是企业所有者,但是具有所有意识。股东尽管是所有者,但不具有所有意识。1990年日本经济新闻社采用抽样调查对100名企业课长进行有关“企业应属于谁?”和“现实中是谁的?”等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参见表2),无论在应然观念上,还是在实然观念上,“属于职工”的回答分别以80%和77%的高比例占据榜首。这进一步表明,日本企业的所有观是以职工为中心的含有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观念体系。(2)实际操作方面,日本企业中的经营者与职工的关系与欧美等国不同,企业职工进入公司时,没有多少受雇之感,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很多人都能逐渐进入经营管理层,而且还是职工代表。在1990年对日本113名大企业社长进行的调查结果表明:作为社长支持的基础,最需要重视的主体是职工(63%),其次是董事(18%),最后是股东(12%),可以认为,日本公司从实质上而言,已经变成了职工的财产。(3)最终受益方面,公司收入虽然首先要满足投资者的利益,但全部余额则用于确保公司的未来发展和保证职工的未来利益,因此职工是最终控制者和剩余索取者。
表2 1990年关于公司所属人的调查结果(%)
(四)全面质量管理
正如日本科技联盟理事长铃江康平在一次管理者大会上所说:“我们国家什么也没有,只有全面质量管理,我们一定要深入地推行和发展它,否则,我们在国际上战斗的武器就丢掉了。”对于全面质量管理,日本学者狩野纪昭曾这样解释到:“它是指以质量保证为核心的经营管理。各部门和阶层都必须在经营者的领导下,以日常管理(各部门管理)和各种职能管理为基础,实行方针目标管理。”(1984)概括而言,就是全员参加、全员管理、全员教育。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实践,目前的全面质量管理又有了两个新的趋势:(1)向广度、向普及的方向发展。表现为在全社会各行各业都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把销售服务工作推进到产品使用全过程,考虑延长“包修期”,乃至考虑到“社会保险”;注重跨企业组织质量管理协作,这是因为日本企业从外部购入的零部件占到制造成本的一半以上,为了保证质量,企业间相互真诚的质量保证就极为重要。(2)向纵深、向提高方向发展。这表现为:重视加强产品形成早期阶段的管理,把质量管理的重点放在设计方案、加工样品、调整工艺流程等阶段,事先把好关;注意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搞形式主义、突击生产、超负荷运转;提高人的素质,进行普遍的质量管理教育,把人当成全面质量管理的核心,强调“把质量意识注入每位员工的血脉之中”。日本企业全面质量管理的推行,也为日本带来了高质量的奇效。
总之,日本质量管理的成功是文化传统与制度创新合力的结果。经过上述讨论,我们得出了以下两点结论和启示:(1)好的质量首先源自文化和制度两个方面。一是文化,文化的传统以及文化所产生的价值观、世界观和生活的态度,会对人的质量意识产生濡染,要想有良好的质量意识,必须有能够培养忠诚、服从、合作、求精、敬业等观念的文化土壤;另一方面则来自于制度,这里说的是正式设立的制度,而不是习惯和惯例,好的制度既能对人形成一种外在的控制力,又能对人形成一种激励机制,日本质量管理的成功显然是与政府规制、企业政策等制度离不开的。(2)好的质量又源于整体层次功能的发挥。日本质量的成功是宏观政府规制、中观企业制度以及深层文化传统共同作用并且长期坚持的结果,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这三者是缺一不可的,因为任何一者的缺失都会影响到其他层次作用的发挥。这三个层次恰恰是有序存在、相互作用,共同推动了日本质量管理的发展和进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两点的结论和启示,对于正处在转型时期、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十分突出的中国来说,无疑是值得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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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汪晓清
Cultural Traditions,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and Japan's“Quality Miracle”
Zhang Xingjiu and Yan Shuai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llege,Wuhan University; College of Marxism,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ased on the structural functionalism,this essay argues that Japan's“Quality Miracle”dues to the cultural traditions and the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Specifically,it includes the following three points:Firstly,Japan's“quality miracle”results from the Japanese nation's life attitudes and values which have been shaped by the Japanese special cultural traditions;Secondly,Japan's“quality miracle”results from the Japanese governmental graduations,such as supporting graduation and punishing graduation etc;Thirdly,Japan's“quality miracle”results from the scientific management systems of the various social organizations,such as the lifetime employment system,wage system based on seniority,employee centrism,and 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etc.The interaction of cultural traditions,governmental graduations and scientific management systems have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and advancement of quality management in Japan.
Japan;Quality Management;Cultural Tradition;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张星久,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邮政编码:430072,电子邮箱:xj00zhang@hotmail.com;闫帅,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邮政编码:430074,电子邮箱:yingkongse@126.com。感谢匿名审稿人的意见,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