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毛泽东从经济上对推进农民组织化的探索

2013-09-06 09:43梁国帆武増荣梁剑峰
关键词:合作化组织化社员

梁国帆,武増荣,梁剑峰

(1.山西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谷030801;2.山西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谷030801)

建国初 (1949~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前)毛泽东在农民组织化方面进行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探索了如何把农民从经济上组织起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重大问题。建国60年来,从农业合作化到人民公社,从包产到户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国农民走过了一条看似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组织化道路。毛泽东当年在领导农业合作化运动 (本文只探讨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农民的问题)中虽然曾出现了些失误,但这种失误不是方向性的失误,所以当时的探索也能为今天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民走合作组织道路提供许多借鉴。

一、毛泽东从经济上对农民组织化进行探索的动因

(一)毛泽东从经济上对农民组织化进行探索的理论依据

1.依据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

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认为,小农经济规模狭小,土地分散,生产者分离,缺乏分工协作,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具有自然经济特征,是落后的生产方式。因此,农业中的大生产优于小生产,并将排挤和取代小生产,因为新技术和大机器只有在大规模农业中才能运用。

此外,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首要的一条就是要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在 《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就是要消灭私有制。这也是中国共产党自建立之日起就确立的最高纲领。建国初,我国建立起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但这与我党在传统社会主义理念下的奋斗目标有很大的距离。建立以单一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农村土地制度才是最终选择。通过合作化引导个体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党一贯坚持的方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在革命根据地也曾个别地组织过农业生产合作社。例如,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陕北、华北和东北等各解放区,广泛组织过变工队和互助组,并有少数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在全国性土改完成后,党领导农民积极组织农业合作社。1953年,毛泽东表示:“中国农业现在大部分是个体经济,要有步骤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

2.依据西方规模经济理论

规模经济理论是一切规模经营问题的理论基础。规模经济就是指生产力诸要素在一定范围内高度聚集,实现较高程度的社会化分工和专业化生产,采用高效率的大型设备或自动化生产,产生大市场、大批量、低成本的规模效益。规模经济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产品规格的统一和标准化;通过大量购入原材料,而使单位购入成本下降;有利于企业采用更专业化的设备和生产技术,同时建立一支稳定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队伍,从而实现企业的高效率;有利于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的研发,易于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农业经营规模是否经济不是只用规模大小来衡量的,任何一个具体的农业经营单位,其实现规模经济的规模量都具有受主观或客观条件约束的上限与下限。对农业规模经济的存在与否学术界有着广泛的争论,但在实践中,发达国家的农场规模不断扩大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早在1943年,毛泽东在招待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作了题为 《组织起来》的著名讲话,指出:“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2]

我国农业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走上合作化之路,其目的一是追求社会平等,消除剥削,二是为了追求规模经济效益,克服小生产的规模不经济问题。

(二)毛泽东从经济上对农民组织化进行探索的现实依据

1.有苏联经验可以学习借鉴

中国沿用列宁和斯大林的理论及苏联的经验,将小农经济视为落后的生产方式和可能走向资本主义的土壤,要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49年,毛泽东在 《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指出:“农民的经济是分散的,根据苏联的经验,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细心的工作,才能做到农业社会化。没有农业社会化,就没有全部的巩固的社会主义。”[3]

2.改变小农经济的脆弱性和落后性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首要动因,源于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建国初,个体农民平均每户只有十多亩耕地。贫雇农平均每户不足半头耕畜、半部犁,资金也很缺乏,维持生产尚且不易,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更加困难,因此需要组织起来进行合作化,以增产粮食、发展农业生产。1955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明确指出:“农业合作化是使劳动农民永远摆脱贫穷和剥削的唯一的光明道路。”[4]

二、毛泽东从经济上对农民组织化进行探索的分析

(一)毛泽东从经济上对农民组织化进行的探索简介

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积极组织农业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从新中国成立到1953年,主要是发展农业生产互助组的时期。1950年全国有互助组272万余个,参加农户1131万余户,占全国农户的10.7%。[5]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精神的指引下,1953年,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由临时性、季节性互助组向常年互助组发展,部分常年互助组开始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到1955年上半年,主要是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时期。1953年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经发展到15 000个,入社农户有27.2万,占全国农户总数的0.2%。到1956年3月,全国基本上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0%,年底则达到97%,[6]标志着中国农村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 完成。见表1。

表1 农业互助合作发展情况表

(二)毛泽东从经济上对农民组织化进行探索的分析

1.从经济组织的性质看,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

农业生产合作社不同于人民公社时期的政社合一的合作组织。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 (本章程所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都是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在自愿和互利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5]高级阶段的合作社社员的土地和合作社所需要的别的生产资料,都已经公有化了。

2.从经济组织的功能看,促进生产的发展,增加社员的收入

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根据当地条件,不断地改进农业技术,在国家的援助下逐步地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使农村经济不断地向前发展;同时要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地增加社员的收入,提高社员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5]

3.从经济组织的成立情况看,自愿入社,国家帮助

在合作社成立时,农民可以自愿入社,同时国家给予帮助。在毛泽东主持起草的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中指出:“必须采取说服、示范和国家援助的方法来使农民自愿联合起来。”[7]另外,社员也有退社的自由。“社员退社的时候,可以带走他入社的土地或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可以抽回他所交纳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资。”[5]

4.从经济组织的运行情况看,是民主管理

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1956年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也规定: “合作社的领导人员由社员选举,合作社的重大事务由社员讨论决定。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密切联系群众,遇事和群众商量,团结全体社员办好合作社。”[5]

5.从分配方式看,是按劳分配

1956年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实行 ‘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同工同酬。”[5]

6.从经营绩效来看,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从当时的客观效果看,农业合作化不仅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其更为突出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为工业化提供了粮食、原料和资金,从而为农村支持城市、农业支持工业奠定了制度保障。经济学家林毅夫指出,在1952~1958年,农业总产值增长了27.8%,谷物产出增长了21.9%。[8]

从上述叙述中可以看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几个方面是符合合作社罗虚戴尔原则的。在世界合作运动发展史上,罗虚代尔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的合作社原则。1844年成立的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是现代意义上的第一个合作社,它最早提出并制定了合作社的一些基本原则并付诸实践。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入社自由、民主管理 (一人一票)、收益分享、重视社员教育等。这些原则在1921年被吸收进了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的规章中,并由193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认定为组织合作社的国际标准。我国建国初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大体符合其中的入社自由、民主管理、收益分享、重视社员教育等这几条原则。但是在上世纪50年代末期到70年代,合作化运动逐渐偏离正确轨道,传统的合作社理念在我国发生了重大的变异,强迫农民加入,农民退出权缺失,片面追求公有制,社员私有财产受到侵犯,把社员私有财产公有化,再加上政治意识形态的力量,逐渐使合作社原则扭曲,在很短时期内由初级社到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合作经济变成了集体经济,本来主要是从经济上组织农民结果变成了经济与政治组织的同步合一地进行。

三、毛泽东从经济上对农民组织化进行探索的启示

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三农”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而其核心问题是农民问题,即农民贫穷。而农民贫穷的主要原因是:农民人多,人均耕地少;分散无组织;缺少农村工业。这三者相互关联,其核心则是农民的无组织。上世纪80年代后,农民合作社出现了崭新的态势。合作社在农民自愿、自发的前提下,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2012年一季度末,全国依法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达到55.2万家,实有入社农户达到4300多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17.2%。[9]然而,在如此迅速的发展势头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普遍缺乏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能力,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人才匮乏,合作社产品附加值低,资金短缺,规模较小,发展程度不高,发展步履艰难。而且由于专业合作社示范带动作用不强,宣传力度也不够,不少农民缺乏组织起来共同发展的热情和信心。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有效地借鉴毛泽东时代从经济上组织农民的经验教训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发展合作经济组织要把组织权赋予农民,并搞好示范推广

首先,农民是能够自组织起来的 “主体”,而不是需要社会安排的 “客体”。只有赋予每一个合作社社员自愿加入和自愿退出的权利,合作社才会有效率,也才会有持久的成功。如果剥夺了合作社社员的退出权,合作社社员不是自愿加入也不是自由退出,那么合作社就会失去生命力。

其次,要精心试点,抓好示范推广。合作组织不能追求数量,大面积推开,而必须是首先精心试点,注重成效,通过成功个案的示范作用,帮助农民认识合作经济,传播合作理念,澄清农民的模糊认识,增强农民参与合作的兴趣和信心,带动农民开展专业合作。

(二)发展合作经济组织要循序渐进,不能急功近利

合作社的成功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生产力条件。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农民会自发产生合作的需求,借以改善自己的生产条件和市场环境。但一定不是拔苗助长式地不顾客观的生产力条件而硬性推行合作制度。另外,农村合作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合作经济主体——农民。农民素质的提高也需要一个过程。现在很多地方都在积极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但是在推行过程中,也遇到很多困难,其中最大的一个困难是农民的认同度比较低。农民对合作社还存在很多误解,他们不了解合作的途径和意义,不了解合作社的内部治理与运行规则。这就需要对农民进行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增加农民对自身主体地位的认识与合作社的相关知识,提高其农业科技水平。

(三)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政府要把握自身职能定位,合理介入

从理论上讲,政府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在促进农民组织化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尽管农民经济组织主要是农民自己建立的民间组织,但是现在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都无一例外地对农民经济组织采取积极支持的政策措施。因为仅仅依靠广大农民自身,由于经济、文化、社会习惯等诸方面的消极因素影响,组织化程度是很难提高的。所以,政府应该为农民组织提供良好的政策背景,构建风险防范机制,推进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营造有利于合作社顺利发展的外部环境,帮助农民制定和完善农民组织的制度和章程等。

[1]毛泽东文集 (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80.

[2]毛泽东选集 (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931.

[3]毛泽东选集 (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77.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 (1949~1957)(上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479-480.

[5]李宗植,张润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 (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97规划项目)(1949~1999)[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9:54,564,565,566,565,564-565.

[6]武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 [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278.

[7]中共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室.中共党史学习文献简编 (社会主义革命时期)[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59.

[8]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 [M].上海:三联书店,1992:16-38.

[9]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在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交流会议上的讲话 [EB/OL]. (2012-07-13) [2012-10-15].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207/t20120713_27868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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