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华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北京 100120)
水电枢纽工程专项验收是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专项验收之一,新建、扩建、改建的水电工程在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自2004年以来,受国家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以下简称 “水电总院”)先后组织完成了近40个国家核准 (审批)水电枢纽工程专项验收。本文在验收实践工作的基础上,介绍了国家核准 (审批)水电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的规定和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技术要求和工作程序,并对完善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相关工作、验收与工程运行管理的有序衔接问题进行了探讨。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对水电工程竣工验收提出了原则要求。自2004年9月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一事一函的方式,委托水电总院会同有关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19个水电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委托要求,水电总院于2008年2月印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对验收工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为完善水电工程验收管理体系,国家能源局于2009年1月委托水电总院负责组织开展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的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具体工作和相关管理工作。在对水电工程验收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国家能源局于2011年8月印发了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文件对水电工程验收的范围、程序、权限进行了规范,对验收主要工作、通过验收的条件、验收成果等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这是目前水电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指导文件。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是水电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技术管理标准。该规程最早由原水利电力部于1963年颁发试行,1988年原能源部、水利部组织修订发布,2000年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再次修订发布。2010年,国家能源局下达第1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 (修)订计划,水电总院负责组织对该验收规程进行第3次修订 (目前尚未审批),以适应国家现行管理制度的要求。
水电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有: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②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③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④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等文件;⑤工程建设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
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的主要工作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技术标准,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通过对以大坝和引水发电系统为重点的整个枢纽工程,在工程完建时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全面考核评价,就枢纽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可以正常运行做出结论。验收范围包括大坝和引水发电系统等土建工程 (含渗流控制工程、两岸坝肩及近坝库岸边坡工程)、安全监测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和机电工程。
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负责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统一组织和协调各有关单位提供验收所需的基本资料。水电工程分期建设的,可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或一次性进行验收。
根据工程进度安排,项目法人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计划时间前3个月,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属于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还须经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或中央管理企业)报送验收申请。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
水电总院收到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材料后,组织成立专家组开展技术预验收工作,主要工作有:①对枢纽工程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②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对项目法人组织各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预审;②形成技术预验收意见。
水电总院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协商组成水电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委员会,组织开展水电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水电总院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负责人担任。验收委员会其他成员由正、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水电总院负责提出水电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工作大纲 (初稿),并征求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项目法人等意见后,提交验收委员会通过,明确验收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各有关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验收工作大纲,在水电枢纽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验收委员会召开验收会议,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和被验收单位派代表参加。验收委员会完成以下主要工作:①现场检查;②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设备制造安装、运行、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的汇报;听取安全鉴定结论意见和专家组技术预验收意见,审查有关文件资料,确认验收条件是否具备;③检查枢纽工程按照国家审批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和运行情况,在设计、施工、运行及缺陷处理等方面的问题,评价工程质量、安全和初期运行情况,并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④形成枢纽工程专项验收鉴定书。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水电总院负责将验收鉴定书上报国家能源局。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主任委员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有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国家能源局决定。
项目法人在验收会议后,负责整理验收资料并归档。对工程验收中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验收委员会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枢纽工程专项验收流程见图1。
图1 枢纽工程专项验收流程
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申请进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枢纽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完成审批手续。②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已及时完成剩余尾工和质量缺陷处理工作。③工程运行已经过至少1个洪水期的考验,多年调节水库需经过至少2个洪水期考验;最高库水位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正常蓄水位;全部机组均能按额定出力正常运行,每台机组至少正常运行2 000小时 (含电网调度安排的备用时间),各单项工程运行正常。④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出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安全运行的结论意见。⑤项目法人已组织有关单位编写完成与枢纽工程建设有关的技术文件,主要包括工程建设报告、设计报告、施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质量监督报告、运行报告和安全监测分析报告等。
考虑到水电工程的不同特点,验收委员会可以根据工程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并在验收工作大纲中明确。
(1)应妥善解决枢纽工程验收和运行衔接问题。国外某工程发生了严重的水淹厂房事故,事故调查技术报告认为验收报告未充分反映投运厂房、建筑物和设备的实际情况,因而对其继续运行导致的实际后果估计不足。这一事件反映出枢纽工程验收时应考虑对运行单位的要求。虽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整编的竣工资料要移交运行单位,但考虑到资料数量庞大,而且运行单位可能会受到利益的驱使,出现不按设计要求进行运行的情况,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为了使运行单位充分了解设计意图和要求,建议在枢纽工程验收时,各参建单位应对运行的要求和建议单独形成报告,经验收委员会同意后作为运行的重要依据。
(2)应为电站验收前的主要设备消缺工作留出一定时间。水电站投入运行初期,水轮发电机组等主要设备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运行缺陷,如不待消缺即进行验收,则验收结论难以对设备质量及安全性进行全面客观评价。例如,某电站机组由于密封设计缺陷,逐台全部处理完毕需花费约1年的时间,只能采取临时措施,在避免周边设备淋雨的条件下带病运行。因此,有必要为电站验收前的主要设备消缺工作留出一定时间,明确验收前电站各台主要设备至少经过半年的运行考验。
(3)应完成规范及设备合同规定的考核性试验项目。重要的考核性试验,如机组甩负荷试验、水轮机进口阀动水关闭试验、引水发电系统闸门动水关闭试验等,是评价电站能否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试验项目,也是验证设备性能是否满足合同要求、控制保护系统动作是否准确可靠的必要试验项目。由于考核性试验项目具有一定风险,目前仍有部分工程建设单位不愿进行。因此,有必要明确要求电站验收前应全面完成规范及设备合同规定的考核性试验项目。
(4)应进一步明确有关单项工程的验收要求。《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未对单项工程的验收作出专门规定,现行的DL/T 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 “取水、通航、对外永久交通、跨江大桥、通信等非水电专业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特别是要移交给有关部门使用管理的,应遵循有关部门的验收法规进行。”自规程实施至今,相关法规政策和涉及其他行业的单项工程的管理要求已有较多变化,而且增加了鱼道、鱼类增殖站等新的单项工程,对这些单项工程的验收是纳入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还是其他专项验收,是由水电工程验收主持单位组织还是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还需尽快研究明确,确保工程验收内容不漏项、验收及时,满足相关部门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电工程安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是对水电枢纽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全面考核的重要手段,需要主管部门、各参建单位和验收主持单位的高度重视、共同努力,严格验收工作程序,严把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关,按照设计要求做好运行管理和检修维护工作,才能确保水电工程安全。因此,应不断总结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实践经验,进一步规范验收工作程序,加强验收工作管理,提高验收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