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办法》明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办法》指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3个阶段。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3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办法》提出,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履行质保义务。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