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华广
“枫桥经验”诞生于1963年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是改造“四类分子”的经验。经过50年的发展,它的内涵不断丰富,先后成为改造流窜犯、改造失足青少年及违法犯罪人员、为“四类分子”评审摘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典范等一系列经验。“枫桥经验”既是政治经验,又是值得学术研究的经验。对其如何开展学术研究?笔者以为,必须将“枫桥经验”置入一个理论体系中,才能对其进行真正的学术研究。本文选择地方性知识理论作为 “枫桥经验” 研究的视角正是基于这种考虑。选择地方性知识理论作为研究“枫桥经验”的视角,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枫桥经验”从诞生起,就体现了地方特色与国家主流政治力量的结合,其中含有浓郁的地方特色,符合地方性知识的研究前提。(2)“枫桥经验”从诞生起,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每一阶段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但整个过程又有统一的内在逻辑、精神实质,这是地方性知识研究中另一重要的内容。(3)对于“枫桥经验”的研究,学界虽然提出过要将“枫桥经验”上升为“枫桥理论”,甚至上升为“枫桥学派”,①关于此方面的研究,详见赵明达:《从“枫桥经验”走向“枫桥理论”》,《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周长康、杨燮蛟:《枫桥学派的形成与发展》,《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2期。但对其从真正学术意义上进行研究的并不多。“‘枫桥经验’也是一种文本”。②蒋安杰、张学锋:《地方性知识能否成为普适性规则——各方评说“枫桥经验”对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法制日报》2007年11月25日。对于这种文本,从地方性知识视角,以阐释学的方式进行研究可以说是真正学术意义研究的尝试。(4)地方性知识理论适合对“枫桥经验”进行研究。对于此点,笔者将在下文中予以详细论证。
一说起“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人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吉尔兹的人类文化学的地方性知识理论。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科学实践哲学里,也有一种地方性知识的理论,它就是作为科学哲学的开创者劳斯所提出的地方性知识。这两种地方性知识理论有联系,更有区别。但两者对“枫桥经验”的研究都有着重要的价值,两者的结合才能真正全面地实现地方性知识视角下的“枫桥经验”研究。
吉尔兹在《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中的《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一文中说:“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地方在此处不只是指空间、时间、阶级和各种问题,而且也指特色(accent ),即把对所发生的事件本地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象联系在一起。”①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6页。对于这段话,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地方性知识不仅是与特定空间、时间、主体、问题相联系,而且它还同具体的情境相联系——亦即事情发生总有其特定的情境,并且这种情境也与特定的时间、空间、主体、问题直接相联系。
吉尔兹还举了几个关于地方性知识的案例:1.巴厘人按出生先后顺序命名孩子的称谓。按照出生的顺序,孩子被命名为“头生的”、“二生的”、 “三生的”、“四生的”,可到了第五个孩子又被命名为“头生的”、依次下去又是“二生的”、“三生的”、“四生的”。这并不能反映孩子真实的长幼之序,但却与一年四季的自然循环相适应,有一种生生相息、循环无穷的意味。这就是一种地方性知识。2.瑞格瑞格案。瑞格瑞格是巴厘岛某村村民,因妻子同人私奔,要求村委员会处理此事,村委员会以此事不属其管辖范围予以拒绝。当按照规定,应由瑞格瑞格做本村委员会五人首领之一时,他以此为由,拒不就任。这导致的后果是,他受到全体村民的排斥,最后被逼疯。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在巴厘岛某村村民看来,“这个世界上的事物以及其中的人类都是分门别类的,有的是等级关系,有的是协作关系,但都分得清清楚楚,而其中不能归类者便搅乱整体结构,要么必须矫正,要么必须清除。”②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海龙、张家瑄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237页。
由此可以看出,吉尔兹地方性知识至少有如下的特征:1.它是一种比较而言的知识,相对中心而言,它往往是边缘的,相对主流而言,它往往是非主流的,相对于正式而言,它往往是非正式的。2.它是一种有地方特色的知识。这里的地方特色,不仅与特定空间、时间、主体、问题相联系,而且还同具体的情境相联系。
在《知识与权力:走向科学的政治哲学》一书中,劳斯指出,“从根本上说科学知识是地方性知识,它体现在实践中,这些实践不能为了运用而彻底抽象为理论或独立于情境的规则”。③Rouse J. Knowledge and Power, Toward A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Science. Ithnca and London: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7,P.119.从此论述中可以看出,科学实践哲学意义的地方性知识,不是指任何特定的、具有地方特征的知识,而是一种新型的知识观念。而且“地方性”( local)或者说“局域性”也不仅是在特定的地域意义上说的,它还涉及到在知识的生成与辩护中所形成的特定的情境(context),包括由特定的历史条件所形成的文化与亚文化群体的价值观,由特定的利益关系所决定的立场和视域等。“地方性知识”的意思是,正是由于知识总是在特定的情境中生成并得到辩护的,因此我们对知识的考察与其关注普遍的准则,不如着眼于如何形成知识的具体的情境条件。④盛晓明:《地方性知识的构造》,《哲学研究》,2000年第12期。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劳斯的地方性知识的如下特征:1.一切知识包括科学知识都是地方性知识。因为所有科学知识都是具体的科学家在具体的情境中通过科学实践活动产生出来,并且依据具体情境进行辩护的。离开科学实践,知识不仅无法产生,而且也无法理解、传递和辩护。⑤吴彤:《两种“地方性知识”—兼评吉尔兹和劳斯的观点》,《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年第11期。2.说知识的本性是地方性的,就是意在表明知识的产生、形成和传递,以及辩护都与知识的情境相关,离不开具体的地方性情境。⑥吴彤:《两种“地方性知识”—兼评吉尔兹和劳斯的观点》,《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年第11期。3.依据地方性知识的观念,我们对知识的辩护只能伴随着知识的生成过程来进行,任何独立于生成过程的辩护都是无效的。⑦张澜、鄢玉枝:《从地方性知识角度看西方独特价值的普遍性叙事》,《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
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理论与劳斯的地方性知识理论存在一定联系,如都强调知识是由特定的时空、情境形成的,但更存在重大的区别。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是与普遍性相对应的特殊性,是与中心相对应的边缘,是与正式相对应的非正式。而劳斯的地方性知识认为,普遍性是由作为地方性知识的特殊性形成的,离开了作为地方性的特殊性,根本就不存在普遍性。虽然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与劳斯的地方性知识有着重大的不同,但两者对“枫桥经验”的研究,却有着同样的价值与意义。
吉尔兹地方性知识理论强调的是与超越地方性知识的东西的对应,主要体现为地域性、民族性、民间性等①吴彤:《两种“地方性知识”—兼评吉尔兹和劳斯的观点》,《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年第11期。,所有这些都可以用地方特色进行总结。从吉尔兹地方性知识视角,对“枫桥经验”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枫桥经验”的地域性;二是“枫桥经验”的民间性。
所谓“枫桥经验”的地域性,是指与“枫桥经验”的产生、发展与经验的诞生地浙江诸暨枫桥有密切关联。②浙江诸暨枫桥,原为浙江省诸暨县枫桥区,现为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当时对“四类分子”改造,在浙江省诸暨县枫桥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县、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县三个地方进行试点,最终只有枫桥试点成功。浙江诸暨枫桥的哪些地域特点,是导致“枫桥经验”产生的原因呢?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文化的结合。在1963年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枫桥地区的干部群众没有运用专政的方法,而是运用说理斗争的形式,将作为阶级敌人的“四类分子”改造成了社会主义新人,亦即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将敌我矛盾予以化解。之所以能做到这样,同枫桥地区是一个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文化结合之地有重要关系。由于传统文化,枫桥地区注重说理斗争,注重实用理性;由于社会主义文化,枫桥的干部群众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能理解和自觉执行党作出的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改造“四类分子”政策。
枫桥地区的哪些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文化是导致“枫桥经验”产生的原因呢?从传统文化角度看,“以急公好义、爱说理好讼争为道德追求的理学文化,孕育和滋养了‘枫桥经验’说理斗争的基本内涵和人文精神。③金伯中:《论“枫桥经验”的文化底蕴》,《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枫桥经验”之所以诞生和发展于枫桥这块土地,这与枫桥及诸暨人的仁爱、侠义思想和爱说理、好讼争的文化传统是分不开的,是枫桥历史文化孕育和滋养的结果。”④金伯中:《论“枫桥经验”的文化底蕴》,《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从社会主义文化的角度看,“枫桥是越中较早接受新思想新文化影响和传播马克思主义的地方,其有光荣革命传统和较高思想觉悟的枫桥人民创造了‘枫桥经验’”。⑤金伯中:《论“枫桥经验”的文化底蕴》,《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
在“枫桥经验”的诞生阶段,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式解决敌我矛盾问题,这是党内从未有过先例的工作任务。按照已往的惯例,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只能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既然是敌我矛盾,那就得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方式来处理。对这样一个看似矛盾的工作任务,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文化作支撑,就没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与政治坚定性,就不能理解与接受这个任务;如果没有中国传统文化作基础,想通过说理斗争的形式,即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将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新人,将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
2.敢闯敢干的创新精神。枫桥及诸暨人有一种刚强之气,做事敢作敢当,因而经常能为人之先,这在绍兴市乃至浙江全省是众人皆知的事实。在“四类分子”改造运动中,枫桥干部群众创全国之先,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式将敌我矛盾予以处理。在为“四类分子”评审摘帽运动中,当全国的摘帽比例还只有3%时,至1978年9月,枫桥区已摘帽“四类分子”占总数的58.2%,并且培养表现好的“四类分子”子女入团、当干部,还送表现好的“四类分子”子女去当兵。进入新世纪,“枫桥经验”在民主法治方面有很多创新举措。如在民主方面,创造了“三上三下”的民主决策机制。所谓“三上三下”,是指对重大村务决策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一上一下”征集议题。根据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本村工作实际,村两委会考虑拟决策事项,上门入户广泛征求村民意见。“二上二下”酝酿论证。村两委会分析汇总意见建议,提出建议方案,提交党员议事会、民主恳谈会(听证会)及专业部门,对方案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深入讨论、科学论证,进一步形成共识,完善方案。“三上三下”审议决定。村两委会讨论确定方案,提交党员会议审议通过,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
在基层法治方面,枫桥镇选择陈家村试点,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开展了枫桥经验与社会主义法治型新农村建设项目研究。重点建立《村民自治章程》,修订新型村规民约。陈家村修订后的村规民约包括了四大类事务和十四小类章程(规约或公约)。四大类事务是:政治事务、经济事务、治安事务与文明建设。十四小类章程(规约或公约)是:村民自治章程、村民会议及村民委员会组织章程、村籍管理规约、村务公开规约、土地及建房管理规约、财务管理规约、治安与消防规约、纠纷预防与调解公约、外来建设者管理规约、计划生育规约、卫生与环保公约、婚丧喜庆事务公约、家庭关系公约、公益与慈善事业管理规约。①详见《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陈家村村规民约》。
3.务实精神。枫桥及诸暨属于浙东地区,受历史上以“务实”精神著称的“浙东学派”影响很深。“浙东学派”是由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黄宗羲所开创的一个学术派别,其重要特点就是“务实”,如“以农为本”是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基本国策,而浙东学派却根据浙东地区的实际,提出了“工商皆本”的惊人理念。在“义利”观念上,传统中国文化一直主张“舍利取义”,而浙东学派主张“义利统一”。②侯兆晓:《历史与文化—枫桥经验溯源》,《民主与法制》,2009年第1期。
“枫桥经验”受这种务实精神影响很深。在“枫桥经验”的诞生阶段,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将“四类分子”改造好,能增加劳动力,达到“发展农业生产的目的”,③许根贤:《枫江红叶—枫桥经验产生和发展纪实》,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就是枫桥人一个非常务实的想法。
在“枫桥经验”的发展过程中,这种体现务实精神的例子俯首可拾。以人民调解为例,在枫桥镇人民调解中心,80%以上的调解员是由退居二线又热衷于调解的领导干部如副书记、副镇长等担任。为什么由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担任人民调解员?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他们曾担任过领导干部,在广大群众中有威信,他们调解案件,群众愿意听,因而案件容易达成调解协议;二是他们曾担任过领导干部,镇、村两级中大多数干部都曾是他们的下属,当案件调解需要调动实际资源时,他们能够调动案件所需的资源,而一般调解员显然没有这个优势。
又以大调解中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即“诉调对接”为例。在实行“诉调对接”前的2002年,诸暨人民法院枫桥法庭办案人员一共只有7名,每年的案件有1300多个,既要审案,又要执行。案多人少,根本忙不过来,办案质量也得不到保证。针对这种情况,枫桥人民法庭与枫桥镇政府协商,实行诉调对接,即以调解劝导书④谌洪果:《“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的形式告知到枫桥法庭起诉的当事人,他可以优先选择法庭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解决案件。如果案件调解不成功,可再回法庭起诉,法庭将会快速立案受理。
对于“枫桥经验”的民间性,不少国内著名法学学者都有论及。在谈到“枫桥经验”的定位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志铭认为,“枫桥经验”“与政府治理相比,它是一个民间治理。”谈到“枫桥经验”的价值取向、宗旨时,杭州师范大学教授范忠信认为,“强调民间力量”是它的重要价值取向与宗旨,“我们应注意弘扬民间调解,让民间力量发挥作用。”在谈到“枫桥经验”的启示时,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卢建平认为,“民间独特优势必须要发挥。”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说:“‘枫桥经验’对我们的启示在于如何根据本地的乡情民情去治理。”⑤蒋安杰、张学锋:《地方性知识能否成为普适性规则—各方评说“枫桥经验”对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法制日报》2007年11月25日。
“枫桥经验”是一种民间治理,强调民间力量,发挥民间优势,但这并不否认“枫桥经验”中政府治理、政府资源的存在,因为两者是结合的。说“枫桥经验”是民间治理,这是从实质意义上说的,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说,“枫桥经验”应该是以“小传统”为基础,由“大传统”介入,而形成的一种“小传统”与“大传统”互相结合的产物。但其实质还应该是属于民间法或习惯法,属于“小传统”。⑥尹华广:《法的“大传统”与“小传统”相互结合的实证分析—以中国重要报纸对“枫桥经验”的报导为对象》,《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这里的“小传统”也就是“民间治理”。“枫桥经验”民间治理的具体实例很多,可以举两例说明。
实例一:枫桥镇在每个村除选举两委会干部外,还选举若干个村民代表,然后根据村民代表数按相邻相近划分为相应数量的单元网格,每个村民代表直接联系一个网格内的所有农户,每个村两委干部通过联系若干村民代表间接联系若干个网格内的所有农户。村民代表主要是对联系户反映的信访问题和矛盾纠纷,当好“和事佬”和信息员的角色,做到“三必到”,即联系户有矛盾纠纷必到,联系户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必到,联系户遇到重大生活变故必到,每年走访联系户2次以上。通过管理网格化与村干部、村民代表熟地熟人优势,实现了矛盾纠纷早掌控,苗头问题早消化。
案例二:枫桥镇在全镇年销售500万元以上,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综治工作站,由企业法人任站长,企业党支部书记、中层干部和外来务工人员代表为成员。
“枫桥经验”虽是地方产生的经验,但却具有普适性,50年来一直是全国推广、学习的经验。对此,国内一些著名法学学者也有提及。如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指出:“有人说‘枫桥经验’是发生在浙江这个发达的地区,不具有普适性和推广价值。我却不这么看。”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卢建平明确认为,“‘枫桥经验’有一个普适性。”①蒋安杰、张学锋:《地方性知识能否成为普适性规则—各方评说“枫桥经验”对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法制日报》2007年11月25日。具有普遍性的知识或经验,又怎么会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如果是,它是一种什么样的地方性知识呢?按照劳斯的地方性知识理论,“离开特定的情境和用法,知识的价值和意义便无法得到确认。”②盛晓明:《地方性知识的构造》,《哲学研究》,2000年第12期。按照此种观点,任何具有普遍意义的知识实质都是地方性知识。只有地方性知识才是具体的,普遍性知识只不过是对地方性知识的抽象。知识是这样,经验也是如此。经验一经推广后,人们往往将其视为普适性的,而忘记了经验产生的特定背景、内在的逻辑,这就容易使经验固化、僵化,失去其作为经验的本来意义。从地方性知识视角研究经验,就是要研究经验产生的时代背景,经验产生的内在逻辑,经验的精神实质。
那么“枫桥经验”产生的时代背景是什么?其内在的固有逻辑是什么?其精神实质是什么?这是我们从劳斯的地方性知识理论视角研究“枫桥经验”所必须回答的问题。
枫桥经验自1963年诞生至今已50周年,经历了产生、推广、发展、创新四个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的内容各不相同。之所以不同,同每个时代的背景不同密切关联。
1.产生阶段。枫桥经验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有着严峻的国际国内背景。国际背景是中苏关系严重恶化,中印边境发生军事冲突。国内背景是:国家刚刚经历三年困难时期;台湾蒋介石在美国支持下企图反攻大陆,国内的反动势力与国际反华势力相互结合,大造反华舆论。在此特定背景下,如何教育改造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等“四类分子”,成为摆在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的一个重大任务。1963年2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农村范围内普遍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5月,毛泽东提出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社会主义新人的任务。同时,中央决定,在这次运动中,除民愤很大的现行犯必须立即逮捕法办以外,对有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基本上实行“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方针,亦即提出了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式来处理敌我矛盾的方针。枫桥地区的干部群众最终通过说理斗争的方式将“四类分子”改造好了,创造了改造“四类分子” 典型经验。
2.推广阶段。三年困难时期,农业人口大量涌入城市,流窜作案突出,这给城市的管理造成了巨大困难。面对这一难题,1965年,枫桥的干部群众运用“枫桥经验”的精神,采用“三管”,即“管头,做思想工作;“管脚”,防止外逃;“管肚皮”,安排好劳动和生活的方式,解决了流窜犯的问题,创造了就地改造流窜犯的经验。20世纪70年代中期,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青少年犯罪十分严重,成为当时严重的社会问题。枫桥干部群众借鉴改造流窜犯的作法,创造了帮教失足青少年和一般违法人员的经验。1979年中央下发了(79)5号文件,即关于做好“四类分子”评审摘帽问题的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四类分子”评审摘帽的活动。枫桥在全国率先开展了这项工作,并进行了总结,创造了为“四类分子”评审摘帽的经验。
3.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前后,由于社会转型刚刚开始,中国刑事犯罪率高,民间纠纷大量增加,人民内部矛盾不断产生。在此背景下,1979年11月,彭真主持召开会议,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战略思路。针对新时代的背景与新时代的历史任务,枫桥干部群众坚持“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机制,创造了“党政动手,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成功经验,实现了“矛盾少、治安好、发展快、社会文明进步”的良好局面。“枫桥经验”发展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典范。①史济锡:《创新“枫桥经验” 推进法治建设 构建和谐社会》,《政策瞭望》,2006年第9期。
4.创新阶段。进入新世纪后,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一些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的深层次矛盾开始凸显,群众维护自己利益的诉求不断高涨,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在此背景下,中央作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维稳、社会管理创新等多项决策。枫桥干部群众在坚持发展经济的同时,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②汪世荣:《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成功经验。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对“枫桥经验”的内在逻辑总结为:始终把握时代的脉搏,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任务,以预防与化解矛盾为轴心。在“枫桥经验”的诞生阶段,时代的脉搏是在国际、国内极为复杂、紧急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力量,削弱敌人的力量。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处理敌我矛盾,将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新人,这也是当时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 “枫桥经验”很好地解决了这个时代的问题。另外,“四类分子”也不仅仅是“四类分子”本人的问题,“四类分子”有家庭、有亲戚朋友,“四类分子”一个人戴着帽子,影响的是一大批人。在“枫桥经验”推广阶段,时代的要求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任务就是如何就地改造流窜犯、如何帮教失足青少年与一般违法犯罪人员,为“四类分子”评审摘帽,“枫桥经验”把握住了这些时代的要求,创造性地完成了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任务。在“枫桥经验”的发展阶段,时代要求搞好社会治安,为改革开放,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任务是如何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枫桥经验”把握住了这个时代脉搏,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在“枫桥经验”的创新阶段,时代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解决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问题,如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如何以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式解决农村基层的问题,这也是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枫桥经验”根据时代的要求和党的中心工作任务,涌现了一系列民主法治的典型经验,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经验。在四个阶段中,始终贯穿着一根轴心,这就是预防、化解矛盾。每个阶段,经验的具体内容不同,但其轴心都是预防、化解矛盾却是相同的。
可以对“枫桥经验”的精神实质总结为“实事求是”与“创新”两点。“实事求是”是指“枫桥经验”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一切从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而不是人云亦云。“枫桥经验”从来不是为了经验而创造经验,都是根据大的时代背景、国家需要、社会需要,自身工作需要,而实干出来的经验。有很多的经验,甚至是形势倒逼出来的。如前面提到的枫桥法庭的“调解劝导书”就是如此。“创新”是指“枫桥经验”根据不同时代背景、不同的中心工作而研究新思路、探索新方法、完善新机制,形成新经验。可以说,创新是“枫桥经验”的生命力之所在。“枫桥经验”之所以历经50周年,仍然还是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一个经验,就在于“枫桥经验”的创新。
吉尔兹的人类文化学的地方性知识理论与劳斯的科学实践哲学的地方性知识理论强调的是地方性知识的两个不同方面。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理论强调的是知识的地方特色,劳斯的地方性知识强调的是知识产生的具体情境。这两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补充。当然,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中,也包含了知识产生具体情境的内容,但其前提是,地方性知识是与超越地方性的知识相对应,其情境只能是地方特色下的情境。而劳斯的地方性知识与此不同,它没有与地方性知识相对应的超越地方性的知识,在劳斯看来,地方性知识本身亦是普遍性的,普遍性知识只是对地方性知识的抽象,是从另一种视角来观察地方性知识。
通过研究,笔者得出的结论是:“枫桥经验”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它既具有吉尔兹地方性知识理论中的地方特色,主要表现为地域性与民间性;同时,它也具有劳斯地方性知识理论的情境特点,主要体现为“枫桥经验”是根据具体时代背景而产生的,它有自己的内在逻辑与精神实质。
在得出“枫桥经验”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的结论后,我们就可在创新“枫桥经验”、学习推广“枫桥经验”中充分运用发挥“枫桥经验”的地方性知识特色,也就是要立足本地特色开展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调动民间资源的力量,发挥民间资源的优势;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