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著作权的界定与权利归属

2013-08-15 00:52
关键词:跨平台著作权人著作权法

李 萍

(中共淄博市委党校,山东 淄博 255033)

当前,微博正走进越来越多人的生活,改变着传统的交流方式,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状态。在其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著作权保护的问题。现实生活中的微博纠纷,如黄健翔微博被指剽窃,引众多名人“围攻”事件[1]、作家六六起诉《读者》擅自引用发表其微博[2]等,都是由著作权纠纷引起。如何在保护微博著作权的前提下,保障微博信息传播畅通,对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独创性”是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实质要件

微博本是一个交流沟通的工具,140字只言片语的即时表述,让“名人”与“草根”都在微博上找到了展示自己的舞台。普通的微博使用者,大多用流水账似的记录来晾晒自己的生活和心情,这种简单描述柴米油盐生活的表述,显然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但如果微博内容具有独创性,就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微博只要具有“独创性”且可复制,不论其字数多少,就可以成为作品,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之内,无论对其“抄袭”或是“改编”都涉嫌构成侵权。

新浪微博第二届微小说大赛一等奖是这么一段文字:“母亲病倒后,老家来了一位从未见过的表姐,要替她照顾母亲。那时正是她人生最忙碌的日子,便同意了。表姐天天守在医院里,尽心尽力。一个月后,母亲走了。办完丧事,她想好好谢谢表姐,表姐却不见了,只留下一封信:我其实是十年后的你,穿越来此,是为了弥补自己曾经的遗憾和愧疚……”[3]这样的构思和表达,体现了微博作者的精妙构思和遣词造句的功底,达到了作品独创性的标准,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理所当然。

此外,在一些突发和热点事件中,微博的即时性、快捷性以及现场感都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甚至超过其他各种媒体。但这种时事新闻只是单纯反映一定客观事实的存在,以平白的新闻惯用语言去报道,根据“事实无版权”的原则,并依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受著作权的保护。

二、微博“分享”中的著作权归属

“分享”是微博的主要功能之一,其独特的传播途径就是博友的互相转发,即转载。互相转载是每个微博使用者所期待和支持的行为。如果像传统版权转载的方式,事先需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那将面临海量授权的困境,也会阻碍微博的发展,使其失去存在的价值。伴随着网络商业化进程的加快,限制性技术措施的日益成熟,起初的那种被一些美国学者喻为“荒蛮西部”的互联网,愈来愈重视对于版权作品的技术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技术限制,使用者也已经从初期的狂热躁动的掠夺式获取和使用,转移到对于网络可持续发展起到良性作用的“合理使用”。[4]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不得侵犯这些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满足“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使用人才可以在法律上免责。这12种情形包括个人使用、新闻报道、教学使用、公务使用等,同时需要满足指明原始作者和原作品名称的条件。而对于版权归属,如果有些微博注册时的协议约定了微博的版权,可以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微博应该属于创作者,除非另有其他证据证明,创作者不是博主。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博友在转载他人微博作品时如果只是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并非用于牟利,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并不构成侵权,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作者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首先,转载必须注明原出处,并不得侵害版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不得擅自篡改作者名字、不得擅自变更作品内容等;其次,转载行为必须是无偿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如果擅自将版权人作品拿来换取其他经济利益,那么这个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再次,如果博主在作品中注有“不得转载”的标记,那么其他博友就不得转载,否则版权人有权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微博转载次数过多,确定谁是最终原创者存在一定技术难度。一旦发生版权纠纷,在微博作品没有标注作者或者对署名的身份发生争议时,首先,可采用网络注册号和密码验证的方式证明网络作品的作者身份,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基本上可以确定其就是作者。其次,在出现多次转载的情况下,界定该微博作品是否原稿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作品的完成时间。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网页上显示的发表时间可作为作品完成时间的证明。[5]

三、汇编作品中微博著作权的归属

随着微博发展的如火如荼,微博段子阅读也日渐盛行。一些微博语录被出版社汇编出版,如《我呸》、《俗话说》等,部分报刊、杂志等纸质媒体也将微博语录拿来刊登。2011年5月,作家六六在微博中称《读者》杂志“在我多次公开声明拒绝他们家转载和刊登的基础上,依旧转载且不付稿费”,认为2011年第10期的《读者》杂志未经其授权刊登了她在微博上发表的语录,涉嫌侵权,并称已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希望通过法律解决此事。[2]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伯尔尼公约》规定“不损害汇编作品内每一作品的版权的保护”、TRIPS协议则规定“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可见,虽然图书、报刊等汇编人享有图书或报刊的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必须尊重原微博作者的著作权,未经许可不得刊登并借此盈利。具体包括以下层面的内容:第一,汇编人对已受版权保护的微博语录进行汇编的,必须征得微博版权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汇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必须向微博版权人支付报酬;第三,不得侵犯微博版权人的署名权等其他著作权;第四,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微博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当然,某些情况下,由于微博经过了不断的转发,汇编图书、报刊杂志方确实很难找到微博著作权人,但这一事实并不能成为免责事由。行之有效的办法是通过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来集中行使微博作品的集中授权。[6]汇编图书、报刊杂志如果想使用微博作品,可以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使用费,并保留好缴费作品的相关证据。微博作者在发现有汇编图书、报刊杂志登载自己的微博后,可以通过与汇编图书、报刊杂志联系,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领取稿酬。这样,既解决了汇编图书、报刊杂志方无法找到微博著作权人的苦恼,又维护了微博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跨平台”抄袭的法律责任

目前,新浪、腾讯、搜狐、凤凰、人民网等各大网站都设有自己的微博平台,跨平台抄袭曾“引爆”新浪、腾讯、搜狐等门户网站的争端。腾讯微博用户指责新浪微博抄袭其内容和图片——腾讯微博名人刘翔、莫文蔚的文字和照片,在新浪微博上搜索后,出现许多一模一样、未标注出处的微博内容。[7]香港演员陈法蓉在其微博表示,自己没有在腾讯设立微博,但却出现了冒充她的“假微博”,感到无奈和厌恶,并希望尽快将其关闭。演员欧阳震华、蔡少芬等也在微博中发布澄清声明称,他们腾讯上微博ID不是本人。可见,“跨平台”抄袭主要涉及到娱乐界、体育界的明星或名人,这也是各微博平台之间竞争的砝码。“跨平台”抄袭源于互联网的一个共识:只要有流量,就产生商业价值。微博的舆论价值衍生出无穷的商业价值,日益成为企业、个人的营销工具,在危机公关、品牌营销、网络推广等方面尤为突出。该行为将他人网站的数据库内容复制至自己网站供人阅读、搜寻或使用,往往造成微博真假难辨的混乱局面,严重侵害了原微博用户的著作权。

与普通博客运营商相比,微博运营商面对信息数量更多,每一分每一秒都存在更新的帖子,根本无法进行具体审查。除了对内容上明显存在反动、色情、暴力等敏感性词语进行自动过滤和删选外,微博运营商不会主动进行审查。[8]《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面对“跨平台”抄袭,如果侵权者是微博用户个人,权利人发现他人微博上存在侵犯其著作权的内容,可以通知微博运营商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如果微博运营商未采取相关措施,须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跨平台”抄袭是由于各微博平台之间相互竞争而致,则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保护,因为这种行为“与传统的商标主体混同及商品包装混同行为的性质是一致的”。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特点:1、常见于互联网服务类的网站;2、侵权方往往会采用机器蜘蛛的方式来抓取竞争者网站上的经营信息,这里包括物品的销售信息、点评信息及其他有价值的信息内容;3、通过改头换面,将抓取的信息作为自己网站上的信息;4、以此方式,短时间内积累人气。[9]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没有直接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依据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要求侵权的微博运营商立即删除侵权内容。

总之,微博不“微”,伴随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正式启动,必须处理好微博互动分享的特性与版权个人属性的冲突、协调好出版社与微博权利人的利益冲突,因为“没有对版权的保护,原创信息没有任何价值,只有分享者而无创造者的信息分享平台,没有存在价值。”[7]

[1]谭人玮.一场嘴仗后,黄健翔李承鹏关微博[N].南方都市报,2010-03-23(A32).

[2]赵媛.作家六六起诉《读者》擅引微博[N].杭州日报,2011-05-06(B8).

[3]姜妍.第二届微小说大赛落幕150万部微小说激情穿越[N].新京报,2011-12-14(C15).

[4]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71.

[5]向利.微博版权如何保护[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1-01-04(2).

[6]俞国锋.微博著作权的法律保护[EB/OL].http://www.bjcelue.com/news/9-186-0/.2011-06-03.

[7]邹德萍.微博版权浮出水面[J].上海信息化,2011,(10):15.

[8]臧文涛,闫珍珍.微博著作权没有免费的午餐[J].青年记者,2011,(8):61.

[9]周宾卿.大众点评与爱帮案的法律启示[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a136bd0100ufd3.html,20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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