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红卫
(河北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石家庄 050024)
在传统的高校管理模式之中,通常都认为高等院校和学生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高校面前,学生扮演的是义务主体,需要对学校的规定具有绝对的服从态度,而学校主有对学生的惩戒权力,并且这种权力并得到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且在其原则上无需接受司法的审查工作。在合理范围之中,学校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一种特别权力机构,能够脱离法制主义和人权保障原理的束缚,即便在法律制度上没有相应的依据,在有的情况下,学校能够根据自身所制定的校规等来对学生的一些特别权利进行限制。如果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能够对学生采用一些教育的措施,比如记过处分等等,即便劝其退学或者是开除等等措施会给学生的人生带来严重的影响,具有很强的法律效果,但是这种行为作为特别权力关系内部所执行的规律性行为,高校能够拥有很宽广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审查方面能够受到限制。换句话说,学生是不能够对高校提起诉讼的,学生本应所有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也不能够得到司法所提供的帮助和救济,这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学生在学校就读之后,本身就被编入了学校这一绝对的权利空间,需要受到学校完全的掌控和分配。这种管理模式就带来了几个问题,一个是侵害保留问题,也就是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规定了学生的义务和负担;另一个就是对学生限制了其行使基本人权,还有一方面就是剥夺了学生的诉讼救济手段。
传统的高效管理模式对学生的利益带来了巨大损害,存在有很多问题:(1)在管理理念上,注重的是对学生的看管,没有意识到高校管理工作所应该具有的指导作用,过于注重微观过程管理模式,难以促进学生进行自我管理,打击他们的积极主动性。而在这种观念指导下,会促进管理层人员自动的处于学生的对立面,会在消极防范的层面来理解管理职责,一旦学生产生了过错或者是失误,要么采用回避措施要么持有压制的态度,这并不利于实现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和谐,使得高校环境变得更为压抑。(2)高校在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方面,也存在有很多问题,比如管理手段单一,管理措施软弱无力。而且随着现代化社会环境的发展,学生的视野和思维都在变得更加开阔,他们的知识水平和价值取向都会出现全新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管理方式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校管理应该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不断地完善高校管理模式。
契约,顾名思义指的是合同,也就是对契约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是进行商品交换的法律存在形式。在高效管理中实行契约式管理,主要指的是通过契约的方式来确定学校和大学生两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层一层的分解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从而实现分级管理,明确管理的权利和责任。高校和学生的契约期从学生注册报到持续到学生毕业或者是终止学业的时候。
高校管理的对象是学生,是祖国的栋梁之才。因此对于大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首先高校应该在管理指导思想方面进行改革,从管理的模式从传统的“物”转变成“人”。以人为本管理思想的树立,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学生进行自我管理的主动积极性,还能够激发学生的内在潜能,促进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在向现代公共管理论中追求的是大多数人的管理,通过大部分人参与到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管理过程,在这个阶段需要注重相互平等观念,还需要涉及利益的各个方面能够及时的对管理工作进行信息反馈,从而能够对管理进行改动和调节。
在教育学的观念中,学生在高校中同时具有主体和客体的属性。学生作为管理的客体,在高校管理过程中所体现的主体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学生参与到学校管理体系中来的时候,是处于主动管理的地位也就是管理层的地位。(2)当学生扮演被管理者角色的时候,他们是处于服从地位的,但是这种服从并不是彻底的或者是盲目的,而是在有条件和主动性的服从。(3)处于统一管理客体体系中,和物质、资金、时间的等要素相比较,学生一直都是处在有意识的主动支配的位置,因此学生也就是决定管理工作效果的核心因素。无论是什么类型管理工作,人都是其中的主导因素,即便处于被管理的位置,这种主题性也是不能够抹去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自然也包含在内,正是这种主体性决定了高校管理并不能够直接将学生当成是普通的管理客体,而是需要充分的考虑到学生的主体性要求,才能够实现有效管理的要求。
首先,高校契约式管理需要遵循法律。在实质上,契约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高校契约式管理所制定的条款必须和法律规定相一致,不能够违背相关的法律条文。在构建高校契约式管理体系的时候,需要充分的考虑到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等,这些条文都为现代高效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指导,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仍然需要高校来逐步落实和完善。
其次高校契约式管理需要遵循教学规律,学生管理工作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学校内部,所管理的对象是特殊的,这就需要契约的条款内容能够在根本上符合教育规定,更好地促进大学生的成长成熟,从而实现高等教育的目标。大学生群体的一大特点就是集体性,在进行契约式管理的时候需要充分的联系这一点,从集体生活、集体学习出发,让大学生逐渐树立良好的纪律观念,培养自身的集体意识,能够遵循日常的校园行为规范,能够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然的话,大学生的不合理行为将脱离法律的支持和维护,在这个层面上说,在契约式管理中严格遵循教育学规律和大学生成长规律是非常重要的。
再次,契约式管理的内容需要保持其科学性和规范性,比如契约的签订是否符合标准,契约内容是否合理完善,这些问题都直接关系着契约式管理的成效,也关系着契约所具有的约束力,影响契约所发挥的指导和激励作用。契约的内容需要科学,要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能够充分考虑到学校的管理事情,同时契约需要保证自身的全面性,要明确规定学校学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理范围要囊括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而且契约需要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抓住管理的主要矛盾,便于管理实践。
首先在高校实行契约式管理的时候,需要注重学校和学生之间在思想层面所达到的统一,这是一种心灵的契约,也就是签订契约的双方在心理上于对方潜在有一定的期望和要求。当学生注册报到之后,就对学校产生了相应的期望和要求,反之也成立,学校对于学生也产生有一定的期望和要求。而学生由于年龄差异、年级观念等方面的不同也造成了大学生的心理期望是不一样的,因此学校在实行契约式管理的时候,需要通过综合考虑来决定应该制定什么样的管理模式、管理目标,应该和学生之间签订什么样的契约内容,如何实施契约的各个条款,这些管理工作都需要建立在实际的基础之上,和高校学生双方的心理期望相适应,而且学校需要大力加强对学生心理的引导,这样才能够更好地调节高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营造和谐良好的校园环境,让高校和学生都能够达到对方的心理预期,激发学生的潜在动力。
将契约管理工作法制化是高校实行契约式管理模式的重点问题,这能够保障契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但是在传统管理模式中,高校作为一种特别权力关系,拥有很宽广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审查方面能够受到限制。这种情况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完全改变的,高校和学生之间所签订的契约内容并未严格的根据法律来执行,也缺乏相应的法律公证工作,难以全然向大众公布,这也使得高校和学生的契约缺乏相关的法律约束力,导致履约行为受到限制,高校契约式管理工作成为一种形式,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了大大的损害,难以发挥预想中的作用。
虽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规定了高校是办学的实体和主题,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拥有自主权,能够处理学校内部的各种工作事务。但是当高校和学生两者之间产生了权益纠纷的时候,在大众社会的眼中学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学生作为单独的个人受到的同情成分更多,甚至会出现对学校大加指责的现象,并没有意识到高校开展教育的特殊性,同样也没意识到大学生群体生活所具有的特殊性,在很大程度上没有重视法律的作用,尤其是在高校内部发生了伤亡事件的时候,社会的各个成员,尤其是那些权力机构领导人员通常都会以保持社会稳定等理由对该事件进行干预,使得原本的工作流程难以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正是这种社会舆论的走向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效和学校所签订契约的效率,影响大学生的正常发展。
在传统的高校管理模式中,存在有很多弊端,难以真正的发挥高校管理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高校的管理工作也在逐渐的向着现代化管理模式转变,变得更为科学化和标准化。在高校和学生之间建立契约式管理模式,能够明确高校和学生两者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一层一层的分解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从而实现分级管理,明确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但是在实行契约式管理模式的时候,需要注意和学生之间构建心理契约,解决其面对的法制化问题和社会舆论走向问题,能够更好地推动高校的发展,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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