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妹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天津301600)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在很多方面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在我国未成年人诉讼制度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然而,我国目前对分案起诉制度的规定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从我国分案起诉制度的现状出发,进一步予以完善。
分案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分离,以独立案件提起公诉、法院分案受理的特殊诉讼制度。[1]这一制度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司法保护的必然体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正处于向成年人过渡的时期,面临各种生理、心理的困惑与矛盾。按照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规则》的要求“一般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诉讼程序应按照最有利于少年的方式和在谅解的气氛中进行”,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进行分案起诉,能有效防止成年被告人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和法庭感染,促使未成年人悔过自新。
2.有利于保护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害。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之一。实践中,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通常不公开审理,这客观上侵害了在同一程序中受审的成年被告人应当享有的公开审判的权利,同时公众包括成年被告人家属所享有的旁听权、知情权等有关权利也不能实现。实行分案起诉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平衡判决的社会效果。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进行分案起诉、分案审理,使共同犯罪的成年人不致为同案未成年人因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大幅度减轻处罚而对自己的前途悲观失望,放弃改过自新,或者是客观上导致成年被告人虽罪重却轻判的罪刑失衡的问题,有利于实现对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打击。[2]
当今世界各国在分案起诉的做法上,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绝对的分案起诉,即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管分案是否有碍于案件的审理,只要共同犯罪中有未成年犯罪者,就一律将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分别进行起诉。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针对在行为时尚未成年的被告人的诉讼,与针对成年被告人的诉讼不发生牵连关系”,这是最为典型的绝对分案起诉。第二种是相对的分案起诉,是指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只有在分案起诉对案件的审理有阻碍时,才能对整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但同时应对未成年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否则应进行分别起诉。比较典型的如日本《少年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少年的被告案件,即使存在与其他被告案件有牵连的情况,只要不妨碍审理,必须在程序上将其分离。”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分案起诉制度。分案起诉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特殊制度,主要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一)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三)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四)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实行分案起诉制度,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才合并起诉,即采用相对分案起诉制度。
1.分案起诉的标准模糊。《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分案起诉的四种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少年法庭审理案件的类型之一就是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为了保持法律规定的案件范围一致,有必要对第一种情形进行修改,以保持法律规定的统一。[2]另外,法律对第二种情形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未作出明确解释,对“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形也未作出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第四种情形是兜底性条款,没有任何限制条件,规定过于宽泛,不利于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2.立法不足,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我国对分案起诉制度的规定内容较为笼统,仅限于原则上的导向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如侦查阶段案卷移送是分案移送还是全案移送,如何分案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分案起诉的证据材料如何使用,是否必须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分案后发现应该合并审理的情况如何恢复等问题都无法可依。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加以完善,增强分案起诉制度的可操作性。
为了防止司法恣意,立法应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适用分案起诉的具体情形,严格分案起诉的标准。具体情形如下:一是未成年被告人所被指控的共同犯罪罪名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即属于法定的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实行分案起诉有可能造成犯罪事实难以全部查清。二是未成年人属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或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在处罚时“要按照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或“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如果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案起诉,有可能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出现矛盾,导致裁判的不公正。三是未成年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法定刑在10年以上的,为了慎重起见,不宜分案起诉。四是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具有亲属关系的,合并起诉不会影响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同时亲属认罪悔罪也会间接地对未成年人的悔改产生积极的影响。
1.探索将分案前移至公安报捕阶段。分案起诉作为一个独立而特殊的诉讼阶段,应当形成一套完整的程序。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虽然在侦查阶段对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予以分开羁押、看管及分别讯问,但在实际侦查过程中仍是以一案进行处理,这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也不利于实现完整的分案起诉程序。因此,应探索将分案前移至公安报捕阶段,公安机关在立案与初步侦查后,即应对其是否符合分案审理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分别制作报捕意见书,并将案件材料分卷装订,各自以独立案件形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从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实现分案审理的完整和统一。[3]
2.细化分案起诉的操作程序。承办人受理案件后,应及时阅卷,对全案进行审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确定是否符合分案起诉标准。对符合分案起诉标准的案件,应制作分案起诉报告,并报领导审批。分案起诉的两个案件应由同一承办人审查,避免由不同承办人审查所造成的处理意见不一致、重复制作案件审查报告等弊端。对分案起诉的案件应分别确立案号,但可以由承办人合并制作一份案件审查报告,在做出审查起诉决定后,应分别制作起诉书及出庭预案,分案起诉至法院,并及时与法院做好沟通协调,使分案后的两个案件能够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日或三日内审理。
3.建立分案起诉的恢复机制。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在案件审查起诉或法庭审理过程中,一些案件可能会由于出现新的情况而不宜进行分案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案件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则由承办人提出并案处理建议,报经领导批准后予以并案处理;如果案件处于庭审阶段,则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追加起诉或变更起诉,建议法院并案审理。这样,就能效防止因分案处理不当而产生不良的后果。
[1]周小萍,曾 宁.略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分案起诉制度[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0(5).
[2]董林涛.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
[3]玄金华,吕连萍.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分案起诉制度问题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