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中的语言运用

2013-08-15 00:48杨淑慧
关键词:法律文书专业术语文书

杨淑慧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太原030012)

早在18世纪,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就曾说过:“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词语订立和公布的。”这样的论断实事求是地指明了法与语言的密切关系。法律语言作为法律的载体,它必须以恰当的形式表述法的内容。长期以来在立法及司法部门逐渐形成了各自独立的语言表达手段系统,从而形成了立法语言与司法语言两大系别。这里仅就司法语言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司法书面语即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作一分析。

一、法律文书语言的特点

运用语言必须以掌握语言的特点为前提,法律文书属于公文的范畴,但因为它是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与其它公文相比,在用语上具有法言法语的特点,这是法律文书独有的语体风格。所谓法言法语,是指法律专业术语和司法惯用语形成的语言体系,它充分体现了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工具和法学专业特点,所以,制作法律文书必须学会和掌握使用该语言的基本技巧。根据语言的形成特点,法言法语分为法律专业术语和司法习惯用语两种。专业术语是国家立法确定的具有单一含义的规范性语言,具体体现在宪法和各部门法律之中。如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称谓、罪名、犯罪形态等。如“被告人”、“正当防卫”、“取保候审”、“逮捕”、“未遂”等,以及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名称。因为法律专业术语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特定的内涵,所以在文书中应慎用,有些在表面上看起来近乎相似的术语,更不能互相混用,如“罚金”、“罚款”两者虽均以财产处罚为表现形式,但性质却截然不同。前者为刑事判决的附加刑,后者为行政处罚手段。另外,司法习惯用语,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并被广泛认可,由司法机关采用和固定下来的词语和句式。这些词语的句式蕴含着高度的法律精神,严谨的语法结构和恰当的修辞等丰富的内容,为法律文书的制作提供了规范的句式和较为固定的词语群。如有法律文书中常见的词语有:“尾随其后,伺机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性质特别恶劣”等。

二、法律文书语言的基本要求

法律文书或是具有法律效力,或是具有法律意义,由于文书本身具有严肃、庄重的色彩,因此对语言的规范寻求也很高。

(一)表意准确,解释单一

准确性,是法律文书语言的基本要求和“生命线”。法律文书所表述的内容必然要付之于法,轻则关系到人身名誉、钱财赔偿;重则被判死刑或长期监禁。因此,法律文书语言必须准确无误,语义单一。

(二)文字精炼,言简意赅

既精又简,这是一个很高的语言要求。因为法律文书是要体现法律的规范和法定的要求,因而必须在语言精确的条件下做到精炼;但另一方面又必须内容完备,不能有所疏漏。法律文书语言的精炼性集中反映在:与定罪量刑关系不大的情节叙述可简,与表现纠纷性质无关的行为过程可简;阐述与案件处理无直接关系的法律理由可简;与法律文书规范格式要求的法定事项无关的内容应省略。

(三)文风朴实,格调庄重

法律文书的语言属公文语体,应当处处体现出“文风朴实,语言简洁”的特色,绝不修饰雕琢,追求辞藻上的华丽。法律文书用语以消极修辞为主,积极修辞为辅。具体的应用方法应该是:反映事实,处理决定,要恰当运用积极修辞和消极修辞;阐述处理理由要平和,不夸张渲染,少用或不用感情色彩强烈的词语,说明具体事项要平实,条理清晰,不描景状物,烘托气氛。另外,法律文书作为一种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书面语言,一般排斥口语,而一些专业用语和文言虚词却常常使用,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供认不讳等专业术语及“该”、“系”、“之”和“其”等文言虚词,运用恰当,还能更好地体现法律文书的庄重风格。

三、正确使用语言的基本方法

使用语言的基本方法即法律文书遣词造句的方法。由于文书所反映的案件性质不同,使用的语言及其句式也有所不同,要使法律文书的制作做到规范就应结合实际案情,正确使用语言,即适当选择词语、恰当选用句式,才能保证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

(一)词语的选择

选择词语可以用一个词概括,即“恰当”,所用的词能够恰如其分地表达所要表达的思想。可以从词性角度出发作以下几方面考虑:

1.大量使用用来表示各种动作行为的动词须慎用。动作在法律文书中的作用在于它能揭示法律作为的性质,反映事物形成的过程,尤其在刑事法律文书中,动词往往表现的是犯罪手段,因此,它直接影响着正确定罪量刑。实践证明,动词使用得当还能增强文书内容的揭露时。如:一份自诉状中写道:“被告人王××环顾四周无人,爬在我家窗口,透过玻璃窥视我洗澡,被领导刘××亲自目击……。诉状中用了“环顾”、“窥视”、“目击”三个表示看的动词,选词准确,有力揭示了王××行为的违法性质及其流氓神态。如用“看到”、“偷看”、“看见”就不会有些表达效果。又如:“操起一根木棒”与“顺手抓起一根木棒”都是同样的动作,但性质动作有差别,前者证明了犯罪在主观上的故意和在客观上的预备性;而后者表明犯罪在客观上的随机性。

2.表示事物性质状态的形容词和程度副词要适当。在立法语言中,有些形容词和另外的一些形容词及表程度的副词组合,形成一种程度上的序列,这种特殊的程度序列具有相对固定的法定内涵。如“显著轻微——轻微”、“恶劣——特别恶劣”、“较为严重——严重——特别严重”、“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等。法律赋予其一定的规约性,这一规约性决定了司法人员在制作法律文书运用此类词语时,应充分考虑与客观实际的一致性,这样才能达到概括准确,从而提高文书的质量。

3.恰当使用人称代词。人称代词是法律文书中不可缺少的语言方法,如果使用得当,即可精炼地表达有关内容,如:“张三把李四威逼到田间,将其摁倒在地,使之不敢反抗,对其实施了强奸。”该表述中,以“其”和“之”代指李四,避免了语言重复,使叙述更加精炼。因为司法语言中涉及的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所以对人称代词的使用必须指代明确、具体,绝对不能滥用代词、任意指代,否则就会导致“因词害意”,叙述不清。如“张三与李四在互殴中其头部受伤,住院治疗。使之人身财产均遭到侵害。”文中因使用人称代词“其”和“之”不当,导致表意不清。

(二)恰当选用句式

法律文书很讲究句式,因为恰当的句式有助于准确地表达文书内容。制作法律文书常采用的句式有以下三种:

1.状语“以……为由”的固定句式。“以……为由”的固定句式,能使理由表述得更加明确,行文紧凑简洁,读起来朗朗上口,表达更为准确。如下面二审判决书的原文写道:“高××(男方)不服原审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于本院。高 认为王××(女方)心狠手辣,不尊敬公婆,打骂丈夫,虐待子女,和王无法继续生活,坚决要求离婚。”(修改文)“高××不服判决,以王××不尊敬公婆、打骂丈夫,虐待子女为由诉于本院,坚决要求离婚”。

两相对比,不难看出,修改文将原文中的两个复句调整压缩成一个“以……为由”的句式,表述明确,行文简洁,效果更佳。

2.“四六格”句式的使用。“四六格”句式,即由四个字或六个字组成的语句,在法律文书中较为常见。尤其适用于刑事法律文书的理由部分。如:“被告人张××无视国法,强奸妇女,劫取财物,为逃避法律制裁,竟杀人灭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惩办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之规定,判决如下:……”可见四六格句式的使用铿锵有力,体现了打击犯罪的无比威力。

3.长短句式并用。长短句式并用,主要用于对民事和行政案件事实的叙述。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是在家长主持下订婚,但结婚时原告并未对婚姻提出异议;婚后双方思想感情虽有隔阂,但经调解,双方尚能相处。原审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离婚之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文中长短句并用,表意明确,充分显示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和解决民事纠纷以说服开导为主的司法作风。句子长短参差,错落有致,读起来显得温润平和。

语言构筑了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的语言是一种有别于日常语言的技术语言,只有掌握了法律文书运用语言的技巧,才能制作出高质量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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