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薄证据案件中逮捕证据标准的把握

2013-08-15 00:48
关键词:批准逮捕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

张 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天津301600)

刑事案件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往往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例如,案发的偶然性和特殊性,使得案件的证据数量少,关键证据因为自然条件作用而灭失;因为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导致在侦查中一些关键证据没有及时被收集而灭失;一些犯罪分子犯案手段越来越复杂,犯罪后采取反侦查手段干扰侦查;立法的滞后等因素,使得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时遇到种种障碍,短期内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这些主客观因素阻碍着侦查机关的侦查,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证据单薄的刑事案件,给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带来了挑战。

一、单薄证据刑事案件的特点及相关思考

单薄证据刑事案件因证据比较单薄,证据的质量和数量达到了批准逮捕的标准,但是离起诉的证据标准相差较远。而且在继续侦查的过程中能否收集到足以起诉的证据数量往往难以确定。办理这一类刑事案件,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检察机关办理这类刑事案件时,在审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两大诉讼程序中,提高批准逮捕的证据标准,做到能够逮捕就能够起诉。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利也有弊,而且弊大于利。如果把批准逮捕的证据标准提高到能捕就能诉,实际上是拉近了逮捕和起诉证据标准的距离,甚至将二者等同起来,这种做法本身有违立法本意,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放纵犯罪,造成司法混乱和司法不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是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从这两个法条我们可以归纳出审查批准逮捕的条件有三个:(1)有犯罪事实的发生;(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的必要。提起公诉的条件也有三个:(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比较逮捕和起诉的条件我们可以知道,逮捕和起诉这两大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标准无论是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是有较大差距的,起诉的证据条件更严格于逮捕。在司法实践中拉近逮捕和起诉的证据标准甚至将二者等同起来的做法是违背了立法本意的,使立法者设计的逮捕与起诉的诉讼程序之间相互依存和制约的平衡被打破,很容易导致司法权的滥用和司法不公,其消极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容易放纵犯罪。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是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后才收集到各种重要证据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的期限作了严格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可见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后调查收集证据的时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最长不过三十天,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七天也不超过三十七天。在如此短的期限内要求公安机关收集到起诉标准的证据,有些复杂的刑事案件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可是根据逮捕条件批准逮捕就不会有问题。如果我们以起诉的标准来审查批捕往往很多犯罪嫌疑人就不能被批捕而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千辛万苦追捕回来的犯罪嫌疑人很容易会因此消失得无影无踪。

2.容易造成司法的混乱。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和起诉的证据标准有非常清晰的界定,检察官从条文字面上就很容易把握。但是如果司法实践中执行能捕就能诉的证据标准,检察官就会感觉到很迷惑,例如有些案件,在呈请批捕的时候侦查机关根本不可能收集到达到起诉标准的证据,但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批准逮捕完全符合,同时案件又有一定的侦查价值,继续侦查有可能收集到很多重要证据。这种情况下的案件该不该批准逮捕不同的检察官往往会作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因为这个时候检察官判断是否批准逮捕的依据已经不是刑事诉讼法条文的规定,而是对侦查价值的判断,侦查价值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一个概念,它在个案中的有与无、大与小由每位检察官根据个人经验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判断,因此不同的检察官所得出的结论就会有所不同,能捕就能诉的做法必然会导致司法混乱和不公。

二、单薄证据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把握

对这类证据单薄的刑事案件,应准确把握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证据标准,依法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特别是一些大案要案,在审查批准逮捕时,承办人员要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发挥集体的智慧挖掘能够提取到新证据的相关线索,论证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是否正确,经过部门的讨论和研究或由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同时还可以认真参考审判机关对类似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量刑的情况,了解侦查机关对案件将如何作进一步的侦查,经过综合全面考虑后,对达到逮捕证据标准的案件,应果断批准逮捕。由于案件证据数量和质量离起诉标准较远,继续侦查能否收集到新的证据往往难以确定,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的继续侦查可以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如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继续跟踪案件的侦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引导。在批准逮捕前和逮捕后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案情,必要时由上级检察机关指导侦查机关的侦查。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下,及时要求侦查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此外,对一部分犯罪情节轻微,证据单薄的刑事案件,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采取变通处理的办法,综合考虑全案的具体情况,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在社会上没有造成恶劣影响;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犯罪嫌疑人被起诉后可能判处的刑罚期限与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羁押期限相差不多等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考虑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单薄证据刑事案件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检察官准确把握逮捕与起诉的证据标准办理刑事案件,还要改变对不起诉程序特别是存疑不起诉的认识,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完善相关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分别规定了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诉讼程序。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程序法律条文规定得比较准确明了,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把握。但是存疑不起诉程序我们应有新的认识,一些检察官和学者认为刑事案件被作出存疑不起诉后就说明司法机关办理该案出了问题,甚至会将该案作为错案处理,有关部门还出台了刑事案件被作存疑不起诉后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些认识和做法值得商榷。因为审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证据标准的差异,特别是办理证据单薄的刑事案件时,很难避免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出现。对于作出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应区别对待,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如果检察官在审查批捕时准确按照批捕条件进行批捕,同时以一般检察官正常合理的判断认为案件经过侦查机关进一步侦查将可以收集到足以达到起诉标准的证据,但是由于案件在批捕后的侦查阶段出现本该可以收集的证据却无法收集或证据意外灭失等情况,致使案件无法提起公诉而要作存疑不起诉处理的,甚至犯罪嫌疑人申请国家赔偿的,该案也不应作为错案处理,因为这只是审查批捕与提起公诉证据标准差异导致出现的合理现象。相反如果是因为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或怠慢工作、玩忽职守、贪污受贿而导致案件没有收集到本可以收集的证据或遗失重要证据致使案件被作存疑不起诉的,这些案件作为错案处理是没有问题的。

综上,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往往十分复杂,常常会出现意外因素,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对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必然要承担一定的诉讼风险,只要这种诉讼风险是发生在合理的限度内就是一种正常现象。对于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出现,甚至犯罪嫌疑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国家应从立法上建立相关的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同时,应当拨付相应资金来应对此类合理诉讼风险的出现。这些资金是国家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合理成本。

猜你喜欢
批准逮捕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
我国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之评价研究
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对现代刑事诉讼法观的启示
2018年1.5万人涉嫌破坏环境资源被批捕
修正案方式:《刑事诉讼法》新修改的现实途径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综述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假说、推理和证据
关于盗窃刑事案件认定的几点思考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论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的审查
无逮捕必要之适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