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静
(曲阜师范大学,山东日照 276826)
侦查实践中,反侦查行为作为作案人对抗侦查、逃避惩罚的一种手段,几乎贯穿于一切犯罪活动和侦查工作的始终。作案人在实施犯罪的同时,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保护自己,往往要利用周围环境所提供的有利条件及自身的某些优势,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各样的反侦查行为,以假隐真,以假乱真,故布疑阵,扰乱侦查视线,使本来简单的案件变得错综复杂,使比较复杂的案件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从而使侦查工作常常出现“山穷水尽”的局面。特别是在当今世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信息网络的发展,作案人的反侦查活动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这无疑成为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面临的重大难题。
反侦查行为可分为公开型的反侦查行为与隐蔽型的反侦查行为。公开型的反侦查行为,顾名思义是指行为和行为人具有公开性,直接暴露在侦查人员和群众面前,所以它就不存在再被识破的必要;隐蔽型的反侦查行为是一种隐蔽性行为,是作案人背着侦查人员和群众实施的,目的在于不暴露自己的身份或行为性质,掩盖事实真相。所以,需要揭露的“反侦查行为”主要是隐蔽型的反侦查行为。
隐蔽型的反侦查行为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一种是直接面对侦查人员的,另一种是已成过去式的。第一种如侦查初期出现的“报假案”以及审讯过程中作案人所实施的避供、谎供、少供等;第二种主要有伪装案件性质、毁证匿迹以及掩盖犯罪时间的反侦查措施等。
对于隐蔽型的反侦查行为而言,这里的“隐蔽”并非指那种完全的“地下行动”或“黑暗行动”,而是指不暴露自己的身份和行为性质,只要作案人试图不让外界知道自己的身份及所犯下的罪行和反侦查行为的性质,他所实施的这种行为就可以称之为隐蔽型的。直接面对侦查人员的隐蔽型的反侦查行为大多出现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因为作案人当时所处的环境决定了他不得不同讯问人员进行一种面对面的接触,但这种直接接触并不排除作案人实施反审讯行为,并且这种反审讯行为是在不暴露个人身份及行为性质的情况下实施的;还有,即作案人在未受到强制措施之前尚处于自由状态时,以积极作为的形式,有意接近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或者主动向侦办人员提供大量所谓的“线索材料”和“案件信息”,或者以受害者、知情群众的身份报假案。显然以上情况作案人都是以伪装或虚假的面孔出现的,不过,既然是“面对面”的接触,就为侦查人员顺利识破其正在进行的反侦查行为提供了有利条件,如报假案,即是作案人为了掩盖其罪行或过错,加害别人或满足其他私欲,而凭空编造虚假案件,然后主动报案的一种反侦查行为。报假案的主要特点和表现就是虚构犯罪主体,编造作案过程,及佯装受害人,将本来不存在的案件说成有,试图掩盖自己所实施的某种客观存在的罪行。识破假案的具体对策包括:1.审查报案人是否有报假案的动机;2.分析报案人陈述的事实情节;3.研究并揭示现场上违反常规的现象;4.研究报案人陈述与现场现象是否一致;5.研究报案人的衣着、体表状况;6.对报案人陈述中涉及的人和物进行审查等。对于审讯过程中,作案人的谎供、避供、少供等,侦查人员识破的途径也主要是抓住作案人反审讯行为过程中无意识暴露出来的漏洞和矛盾,然后就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战术方法,揭露其反审讯的实质。
第二种隐蔽型反侦查行为发生在过去,由于时间具有不可逆转性,所以我们不可能完全了解该行为实施的整个过程,而侦查人员所接收到的信息,往往又都是作案人故意实施反侦查行为而制造出来的一些虚假现象,甚至有些手段高明的作案人作案不留任何痕迹线索,侦查人员无从着手侦查。对付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种方法。
这种内在的规律支配、制约和影响着作案人的整个反侦查行为。如内盗案件,作案人为转移侦查视线多作伪装,制造外盗假象;而杀人案件则多伪装成自杀、溺死或意外事故等。同样其他转移侦查视线的反侦查行为也有章可循,这些包含在反侦查行为中的规律一旦被侦查人员掌握,就有可能为识破案件假象提供有利的线索、途径。对于“规律”的掌握需要侦查人员在侦查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总结。同时侦查人员要敢于创新,在侦查过程中,宁可把作案人想得更加狡猾,更加“高明”一点,对于眼前的现象或接收到的信息不能过于轻信,要善于提出疑问。总之,侦查人员在注意积累经验并运用的过程中要善于冲破思想牢笼,让思想自由飞翔,才能产生奇特的灵感和智慧。
近几年来,随着警务工作的公开化以及各种重、特大案件的破获相继在媒体曝光,使得作案人熟知公安工作的常用方法和技巧,同时高科技的发展也让作案人的智能化水平越来越高,这些都导致作案人作案手段日趋狡猾,很少在现场留有对侦破案件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侦查人员要想在侦查实践中战胜作案人,必须“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提高科学技术在侦查中的含量,具体作法有:1.提高勘验取证方面的科技水平。“犯罪现场储存着最丰富生动的犯罪信息,犯罪现场的痕迹也最能反映犯罪的形态特征,储存着犯罪分子活动变化的信息,并且通过各种渠道传递出来。”[1]然而作案人的反侦查行为导致现场很少留有明显地暴露于表面的犯罪痕迹,这就需要侦查人员运用磁性探测器、X射线探测器、激光探测器来寻找射击的弹头,弹壳及其他金属物、爆炸物;运用紫外、红外探测仪发现在现场隐蔽处的血痕、精斑、火药、油漆碎片等,还可以采用8—羟基喹啉和“502”胶及激光显现潜在的指纹。2.利用技术手段显示隐蔽、污染的字迹、图形。在现代高科技时代,侦查人员面对被涂改或者被其他物质掩盖、污染而变得模糊不清的字迹、图案,完全可以运用紫外线、红外线、兰光、激光方法把模糊不清的字迹、图案显现出来;或者根据掩盖、污染物的性质利用红外线或化学试剂将被掩盖、污染的字迹、图案显现出来;或者运用紫外线或兰光激发被消退的字迹、图案,使其产生荧光;或者用化学试剂、硫氰酸气熏法把被消退的字迹、图案重新显现出来;再或者运用静电成相方法把抑压字迹显现出来等。3.扩大技术鉴定范围,加速鉴定现代化。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侦查中技术鉴定范围不断扩大,现今除了通过指纹、掌纹和脚纹鉴定认定人身同一外,还可以利用鼻纹、唇纹、额纹、耳轮纹、手背纹及膝部纹认定人身同一。另外,科学技术除了提高文件鉴定的准确率外,还将书写时间、复印文件及语言、声纹纳入鉴定之内。新科学仪器的发明,也大大扩大和提高了微量物证鉴定的内容和效能,正因为多数作案人主观上尚未意识到微量物证给他们带来的危险,导致他们将毁证匿迹的重点只放在形象痕迹以及一些他们认为有辨认价值的物证上,而对微量物证则疏于隐匿和消除,这就给侦查人员侦破案件留下了契机。相信随着各种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在微量物证检验中的广泛运用,微量物证将有着广阔的开发利用前景,并将在侦查活动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心理痕迹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外显出来的某些稳定的典型的心理特征,这些特征通过犯罪行为的结果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的痕迹及其他事物之中。认识和再现心理痕迹是通过心理分析的方法进行的,对心理痕迹的分析,虽然只能作为现场分析的一种辅助方法,它既不能代替现场实地勘验,也不能成为分析犯罪现场的唯一途径,但是,在犯罪手段日益翻新的今天,对心理痕迹的分析,正在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从分析作案人的心理痕迹入手,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和了解作案人的犯罪心理、犯罪过程、作案动机及其本人的个性特点、知识结构、犯罪技能、年龄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这都为给作案人“画像”,为确定侦查的方向和范围提供了更多的线索。
下面我们来举例说明犯罪心理痕迹所反映出来的作案人的心理状态和心理活动,对划定侦查范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某地发生一起杀人移尸伪造强奸杀人现场案,女被害人衣服被解,裤子被脱,似乎是强奸杀人,但女尸的阴部却遮有一把油菜杆,这把油菜杆本身没有任何物证价值,但却反映了作案人某种特殊的心理活动,结合法医检验女尸,死者没有被强奸的结论,侦查人员分析作案人应是被害者亲属或关系较为密切的人,可能思想较为传统、守旧,这样就迅速划定了侦查范围,经侦破,果然是死者的婆婆所为,翁媳乱伦,婆婆发现后逼媳妇喝了毒鼠药,为掩盖犯罪,移尸村外,并伪造奸杀现场,但婆婆离开时不愿媳妇的私处被人看见,就将一把油菜杆盖在媳妇的阴部,这一盖,反映了作案人的心理活动,暴露了作案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某种关系,为侦查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线索[2]。
苏联刑事侦查学家B·格罗莫夫曾写道:“应该把自己置于被搜查者的地位,考虑他的心理状态、职业、生活方式、性格和习惯,并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进行搜查的人自己处在被搜查者的环境和条件下,并且同他的文化水平、职业、技能和本领都一样,进行搜查的人自己会想出什么办法,会把东西藏在什么地方。”[3]在现代刑事侦查中,侦查员“设身处地”这一方法也得到了不断发展。“设身处地”法的运用有两点必须注意:1.在运用之前,侦查人员必须对作案人的文化水平、生活方式、职业、技能、性格、习惯等进行准确画像,否则,侦查人员就无从进入角色。2.侦查人员在“设身处地”时必须进入状态,即进入作案人的角色,把自己真正设想为作案人,全身心地投入进去,否则难以产生效果。
与“设身处地”法相类似的还有思维模拟分析法,所谓思维模拟分析法就是仿效对手心理活动规律,沿着对方的思维轨迹,模拟演示对方的思维特征,达到认识对象图谋的目的[4]。这一方法同样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并分析作案人的犯罪、反侦查心理(包括思维活动)。进行思维模拟,同样需要把握被模拟对象的思维个性,将被模拟对象的思维程序,通过数学语言表现出来,建立起被模拟对象的思维模型。当然,现代条件下这种思维模型不再需要侦查人员去模拟,而只需在电脑上进行模拟操作,然后得出结论,这使得整个模拟过程变得更加简便、迅速。运用到侦查实践中,我们可以在同走私集团、贩毒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其他犯罪集团进行斗争时,对其为首者及骨干人物,分别建立档案,研究其思维活动规律,仿效其思维程序,建立起思维模型,进行模拟思维对抗,做到敌手未动我先动,以制定正确的侦查方案,选择相应的策略方法。
孙子曰:“知彼知己者,百战不殆,”[5]说明了获取情报、掌握敌情在战争中的重要性,准确的情报是正确决策的前提,是制胜的基础。侦查与用兵打仗一样,只有测知对手是如何算计我的,才能高敌一筹,立于不败之地。但是,对于那些入境和境内外勾结的走私、贩毒及其他有组织犯罪,由于其采取了一系列的反侦查措施,使得其犯罪行为极具隐蔽性,侦查人员很难通过公开侦查的方式获得有关犯罪组织的情报、信息。无信息即无法决策,无决策即无法获胜。针对这一难题,学者们建议:应充分采用秘密侦查的措施,利用秘密机构、地下情报人员和相应的秘密技术设备如窃听器、监控器、夜视仪器、音像技术记录罪案过程或者打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不过,法律应严格规定秘密侦查的正当程序和必要条件,以防滥用。
另外,加强国内侦查的横向协作对侦破有组织犯罪也有重要的作用。因为,涉及贩毒、枪支、走私、黑社会犯罪等重、特大案件,作案人大多跨越时空大、点多、线长,犯罪手段隐蔽。开展侦查横向协作,有利于克服异地审讯的语言障碍等具体困难,可以把已侦破的点一个个连起来,一条条线串起来,一网打尽。各地侦查机关只有加强协作意识,健全互通犯罪情报的制度,拓宽情报交流渠道,在打击犯罪的重大行动中做到互相配合、互相策应、互相支援,并做好并案侦查和联合侦查,才能充分发挥侦查机关的整体作战能力。
作案人反侦查行为的目的在于逃避侦查,掩盖事实真相,但并不排除客观上有些反侦查心理及行为又的确为侦查提供了有利条件。作为侦查人员首先要善于发现这些有利条件,然后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这些条件,推动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个体性反侦查行为带有其个人的特征。以从事某种职业具有某种专长的人作案为例,他们很自然地会选择自己的专长用于对抗侦查,这样侦查人员根据个体性反侦查行为中所蕴含的信息,就可以准确地判断出作案人的个人特征,圈定侦查范围。另外,个体性反侦查手段在作案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往往具有某种稳定性,作案人一旦使用某种反侦查手段得以成功,就会对该手段产生信任和依赖,从而在以后的犯罪中继续使用。当然有些狡猾的累犯、惯犯通过长期作案,也会常常采取以“动”“制”“动”、以“变”应“变”的灵活多变的手法。但是,作案人所实施的反侦查手段在一个时期内,甚至在长时期内,总会有某些相同的特征,这是由作案人的思维、习惯在其大脑皮层中已经形成了一种动力定型所决定的。即便是作案人犯罪前已经想好要改变自己原来采用的某种反侦查手段,但由于在犯罪过程中怕被人发现,感到恐惧,也有可能不由自主地表现出原来所实施的反侦查手段的某些特点,这些特点为侦查过程中并案侦查提供了某些线索。
心理学告诉我们:在同一时间内,人只能注意少数的对象,而不能注意所有的对象。集中注意的对象是注意的中心,其余的对象多数处于注意的范围之外[6]。作案人在破坏其认为会招致危险的痕迹物证时,往往忽视了破坏过程中所产生的痕迹,因而常常会一面破坏已有的痕迹,一面又会形成新的痕迹。所以侦查人员在勘查有毁证匿迹现象的现场时,应树立“作案人破坏痕迹物证的过程,同时也是再生痕迹物证的过程”的观念,认真全面地勘查现场,不放过细微之处,把工夫花在寻找作案人毁匿活动的疏漏之处。
所谓“欲擒故纵”即不动声色地纵容其表演,待其表演中露出明显破绽时,再向其发起进攻,点明其虚假性,使其在无路可退的情况下,放弃伪装,或是在其正在伪装的时机,突然点出案件的某一要害问题,制造出某种强烈的刺激气氛,使作案人在应激状态下中止表演,现出真相。另外,在作案人表演得很拙劣,或者陈述问题矛盾百出时,侦查人员在识破其阴谋时,不要急于正面揭穿,可先借助于眼神及肢体动作向作案人传递信息,使其意识到自己的反侦查计谋已被识破,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如果表现出不予置理,不屑一顾的神情,往往会使作案人自感无趣,放弃伪装。
[1]武汉.刑事侦查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179.
[2]何翠芳.浅析犯罪心理痕迹的形成原因及运用[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2).
[3](前苏联)拉·别尔金.刑事侦察学随笔[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51.
[4]王传道.论侦查科学化[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5).
[5]吴兆基.孙子兵法与三十六计[M].北京:京华出版社,2000:43.
[6]喻国华,徐俊贤.普通心理学[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1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