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哲
(南阳市公安局,河南南阳 473004)
2011年9月28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中原经济区建设正式成为我国重要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之一。该经济区是以河南省为主体的综合性经济区,因此,相应建设的启动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更是河南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同时,社会治安好坏是经济社会发展能否顺利进行的环境性因素,犯罪多少又是社会治安好坏的重要指标。因此,预测中原经济区建设中河南省的犯罪走势,提出一些可供有关方面参考的控制犯罪对策,也是一项有相当意义的工作。
今后若干年中,河南省在犯罪走势方面将要出现的变化,是在全国犯罪走势将要发生变化的大环境中出现的。因此,为了便于认识和说明有关问题,这里先对今后若干年中全国犯罪走势进行分析,然后再结合河南省的特殊性对其今后15年的犯罪走势进行描述。
(一)今后15年左右全国与犯罪有关因素中的诱发和抑制成分的变化以及整体犯罪的基本走势。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是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人口等社会因素中诱发和抑制犯罪的成分此消彼长的结果。①具体来说,就是:当上述各种社会因素中诱发犯罪的成分都在增加或抑制犯罪的成分都在减少时,以及部分因素中诱发犯罪成分增加或抑制犯罪成分减少时,与之相伴的都是犯罪增加甚至大幅增加;相反,当上述社会因素中诱发犯罪成分都在减少或抑制犯罪成分都在增加,以及部分因素中诱发犯罪成分大幅减少或抑制犯罪成分大幅增多时,与之相伴的多是犯罪减少甚至明显减少。而当上述因素中诱发犯罪成分或抑制犯罪成分都没有增加或减少时,以及其中这些因素中诱发犯罪成分增加而那些因素中诱发犯罪成分减少时,或者这些因素中抑制犯罪成分增加而那些因素中抑制犯罪成分减少时,犯罪就会保持大致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犯罪快速增多,年均增幅达10%以上。②关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犯罪的年均增幅,可有不同说法。这里说年均增幅达10%是假定不提高盗窃等案件的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形成的估算值。而如果按统计数字来计算,则年均增幅要明显低一些。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第二次生育高峰时期出生人口相继进入犯罪率最高的青少年年龄阶段,使总人口中犯罪高危年龄群体的比重和数量明显增多,并在1989年前后达到历史高位。而2000年前后以来,又因为第三次生育高峰期出生人口相继进入青少年时代,而使青少年比重、数量经历了1990年至1997年的下降过程之后再次进入一个新的增加时期。2.改革开放措施在重视效率和个人发展的同时,使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中诱发犯罪的成分有所增加,或者使上述因素中抑制犯罪的成分有所减少。譬如,农村联产承包制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1997年以后的企业产权改造)使私有经济比重大幅上升,城乡社会的组织化也就是“单位社会”程度大幅下降,并使贫富差距快速拉大,人口流动性大幅增加,以及形成的犯罪动机和机会大幅增多。3.对外开放以及传播媒介的多样性使国外思想文化观念大量传入,而人口流动性的增加也显现了不同地区语言、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以致中外文化、新旧文化和不同地区文化之间的接触、冲突的现象增多。4.在经济社会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社会管理、社会监督、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制度重建却相对滞后,加之政治宣传和学校教育上的偏差使道德虚无主义获取空前影响力,而腐败现象滋生,干群关系紧张,社会规范的控制力及社会凝聚力明显下降。5.在犯罪与刑罚的观念和认识上出现并长期存在着明显的错乱,夸大非社会政策的犯罪预防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否定或低估刑罚预防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以致在基本没有作用的非社会政策和非刑法的犯罪预防上投入过多警察资源,在打击犯罪上存在明显的资源缺乏以及姑息养奸现象,等等。
如今,改革开放已走过30多个年头,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中应当或不应当出现的诱发犯罪成分都已经出现,最易诱发犯罪的成分大都因为已达极致而难以再有明显增加,甚至已经随着有关认识得到修正以及在对策体系上出现了具有纠偏性质的调整,而进入有增有减或者开始减少的阶段。譬如,政治因素中,贪污腐败现象和干群对立等都不再爆发式增多,乡(镇)以下正式权力组织的凝聚力、影响力也开始随着在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扮演分配者的角色而有所回升;经济因素中,公有经济比重很难再有持续大幅下降,收入分配的制度安排可能由“效益优先”转为兼顾公平,贫富差距也难以继续明显扩大;文化因素中,个人主义、物质主义、实用主义等都已经得到了极大张扬,人口流动性长达近20年的高位运行也使不同地区的亚文化因素得到融合,从而使中外、新旧和不同地区的文化冲突的强度趋于稳定或有所减弱,而更多人对道德价值的重新重视也会使道德沉沦得到遏制,等等。
特别是在与犯罪具有最重要的关系的人口因素中,也出现了重大的可使犯罪不再明显增多甚至有所下降的成分。一是我国已经或正在出现所谓的“刘易斯拐点”,许多地方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已经基本转移到城市非农产业,①目 前河南、四川两个人口大省,都已转移了约2300万农业劳动力,占农村可析出劳动力的约95%。城市/农村的劳动力比重将不再发生明显变化,从而使以实有人口衡量的城市化进程明显减速,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变和城市实有人口比重上升形成的推动犯罪增长力量将随之减弱。二是1984~1992年第三次生育高峰时期出生人口都将要度过犯罪率最高的年龄,从而使青少年比重将进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四个下降期,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青少年比重大致经历过以下三个下降期:一是上世纪50年代,原因主要是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生育率有所下降;二是上世纪70年代中前期,原因是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出生率明显下降;三是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后期,原因是1975年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使生育率大幅下降。青少年犯罪率快速上升和处于最高水平的年龄,在不同国家会由于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经济制度和发展水平及文化传统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另外,我国青少年犯罪率的快速上升年龄是14岁左右到23岁左右,23岁左右后犯罪率即明显下降。也就是说,23岁左右是我国青少年犯罪率由增到降的拐点。只是由于我国犯罪统计是把18~25岁设定为一个年龄段,所以,统计显示的犯罪率最高的年龄段是18~25岁。而犯罪率最低的老龄人口比重则将由于第二次生育高峰人口相继超过60岁进入加速上升时期。这既会使总人口中犯罪高危年龄者减少而低犯罪率人口增多,又会使社会观念趋于稳定甚至保守,进而降低新旧文化冲突的强度等,由此导致的犯罪减少则可能明显超过城市人口比重上升导致的犯罪增多。
(二)中原经济区建设中河南省与犯罪有关因素变化情况以及河南省犯罪走势与全国的不同之处。对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是河南省与犯罪有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基本上都与全国相同。这是因为,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一直是在中央政府的高度统一的领导之下,这使彼此之间的政治、文化、法律因素中诱发犯罪的成分及其变化都大致相同。河南省地处中原,是中华文明的最重要的发祥地,从来都是统一国家政治向心力最高的地区,新中国建立以来更是这样,而民族、宗教构成也没有各省级民族自治地区的特殊性,所以,政治、文化、法律等因素以及其中诱发犯罪和抵制犯罪的成分及其变化,也与全国高度相同。相应地,至少是政治、文化因素中诱发犯罪的成分也同全国一样难以再有明显增加。
另一方面,是河南省的人口因素将要发生的变化与全国以及部分省份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就是在以往的30多年中,本省没有沿海省份可以快速发展外向型企业的区位优势,也没有中央政府对经济特区那样的政策倾斜,工商业经济发展速度明显低于东南沿海省份和京津地区,而农村人口比重大、数量多,人均收入低等,又使人口迁移的“推——拉”力量更为强大,到外省务工经商的青壮年劳动人口远多于由外省流入的务工经商人员,成为净流出青壮年劳动力最多的省份。而目前情况又是,本省工商业经济也需要更多农村剩余劳动力,以至于劳动力净流出的数量难以继续增加,而东南沿海地区吸纳内陆省份劳动力的能力下降后,甚至会“回吐”一些已在那里务工经商的河南籍年轻劳动人口,加速到外省务工经商人员的回流。由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河南省到外省务工经商人口最多时达1200万人以上,由此“带走”的犯罪案件,多达假定没有这种人口流动时的35~40%,全省犯罪增加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以及许多地方都能保持治安形势的大体稳定,都得益于这种数量巨大的人口净流出导致的犯罪率最高的实有年轻人口减少。目前的情况是人口回流可能使全省实有人口中犯罪率最高的年龄人口数量、比重都明显回升,所以,在全国犯罪走势趋于稳定甚至下降的情况下,河南省的犯罪走势却可能出现相反的情况。
总之,就全国而言,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因素中诱发犯罪的成分开始趋于稳定甚至出现减少,人口因素中城市化水平的继续提高可能导致的犯罪增多也不一定能够超过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导致的犯罪减少,所以,如果法律因素中不再出现导致犯罪增多的成分,①譬如不再继续对刑事法律进行有利于犯罪分子的重大修改,不再由于观念上的问题导致没有足够警力来侦破已然发生的犯罪案件等。则犯罪案件数量将进入增幅减小或波动中保持稳定甚至明显减少时期。就河南省而言,虽然政治、文化等因素中诱发犯罪成分也不会再有明显增加甚至会有所减少,经济因素中所有制比重也不再发生明显变化,人口因素中也有户籍人口中青少年比重下降而老年比重上升的态势等,但净流出劳动年龄人口的减少也会使实有人口中犯罪率最高的青壮年比重、数量的回升,则可能使本省的犯罪走势与全国有所不同。即:或者全国犯罪是不再增多而河南省是仍有所增多;或者是全国是有所减少,而河南省是没有减少;或者是全国大幅下降,而河南省只是小幅下降等等。
上述关于河南省在未来若干年中的犯罪走势的分析,是将其置于全国这个大背景下进行的,结论也是比较粗略的。同时,大家也知道,影响犯罪走势的因素(变量)很多,以至于所有犯罪预测都难以具有期待的准确性。然而,笔者认为,在政治、文化因素中诱发犯罪的成分都难以再有明显增多,经济因素中各种所有制比重和贫富差距等也不会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可以根据可以预测的人口因素变化,对未来若干年中的河南省的犯罪趋势进行一些量化预测。
那么,今后若干年中河南省的人口因素变化及其对犯罪的影响将是如何呢?如前所述,一是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河南省净流出劳动年龄人口将由近20年的不断增多变为不再增多甚至有所减少;二是河南省城市人口比重上升速度,也会由于经济发展速度可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以及有大量到外省务工经商的人口回流,而由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变为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三是河南省户籍人口中的青少年比重,也将同全国一样,停止近10年的小幅上升而变为小幅下降,而老年人口比重的上升速度将有所增加。其中,前两个人口因素是河南省犯罪的理论增长因素,后一个人口因素是河南省犯罪的理论下降因素;而河南省犯罪的实际走势将取决于前两种因素形成的犯罪增多,能在多大程度上抵消后一个因素形成的犯罪减少。
首先,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河南省净流出劳动年龄人口的回流速度和数量及其对犯罪走势的影响。对于这个问题可以根据一个“理论假定”和两个“数量模式”来考虑。其中,一个“理论假定”是:近些年来河南省之所以有大量劳动年龄人口到外省务工经商,主要是河南省经济发展水平降低,务工经商收入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在省内务工经商收入逐渐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时,河南省的净流出人口将逐渐趋零。两个“数量模型”,一是中原经济区建设启动后,在河南省经济增长速度能够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情况下,河南省到外省务工经商人口的年均回流速度和数量;二是中原经济区建设启动后若干年中,在省内务工收入能够赶上全国平均水平的情况下,全省到外省务工经商人口的年均回流速度和数量。
如果上述理论假定可以成立,而在中原经济区建设启动后,河南省经济增长速度只是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话,则目前到外省的务工经商人口只可能有很小幅度的回流,这种人口回流难以成为河南省犯罪增多的重要人口因素。而如果中原经济区建设启动若干年后,河南省的务工收入能够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则到外省务工经商人口的年均回流速度和数量将可能是巨大的。譬如,以目前河南省净流出的务工经商人口约为1200万人计算,①关 于河南省净流出劳动人口数量,有资料说最多时达1700万人,目前为1200万人。还有资料说,2010年河南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363万人,其中省内就业1142万、省外就业1221万人。如果在2020年中原经济区建设第二个阶段性目标完成之时,②《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中,对中原经济区建设设定两个重要阶段性目标:到2015年,实现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产业结构继续优化,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稳步提升,“三化”发展协调性不断增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全面提高,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生态环境逐步改善,资源节约取得新进展,初步形成发展活力彰显、崛起态势强劲的经济区域。二是到2020年,粮食生产优势地位更加稳固,工业化、城镇化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趋于均等化,基本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建设成为城乡经济繁荣、人民生活富裕、生态环境优良、社会和谐文明,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的经济区。在省内的务工经商收入就能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话,那么,在此期间河南省年均净回流务工经商人口将达150万人,约为全省总人口的1.2%。按务工经商人口的平均犯罪率是全省总人口的2.5倍计算,由此形成的年均全省犯罪增多将达3.75%。③以 到外省务工经商人员为1200万人以及该群体平均犯罪率是总人口的2.5倍计算,人口净流出可使河南省的犯罪减少35%到40%。反过来,随着务工经商人口的回流,我省犯罪回升的空间也是很大的。
其次,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河南省城市化水平提升速度及其对犯罪趋势的影响。对这个问题,也可通过以下“理论假定”和“数量模型”来寻求答案。其中,“理论假定”是城市化水平及其提升速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其提升速度大致相当;“数量模型”是如果河南省经济发展速度在中原经济区建设启动后也只是赶上全国平均水平,则全省城市化水平及其提升速度,只会大致与全国相当;如果河南省经济水平在中原经济区建设启动若干年后能够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则全省城市化水平会与全国水平大致相同,年均提升幅度会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④河南省历史上的工商业经济一直比较薄弱。改革开放以来,因为没有东南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区位优势,吸纳的国外、境外投资也明显少于全国平均水平,所以,第二、三产业比重都仍然较低,整体城市化水平(约40%)也要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0个百分点。需要说明的是,城市化水平的提升,与人口回流问题既有联系又有不同。所谓“既有联系”是说未来若干年中河南省城市化水平的提升速度,将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人口回流速度;而“又有不同”是说在中原经济区建设过程中,无论河南省的经济发展速度高于还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城市化水平都要提升。只是如果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话,其城市化水平也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如果经济发展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话,城市化水平提升速度也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011年,我国城市化达51%。有关方面预测,到2035年将达到70%以上。也就是说,今后25年全国城市化水平年均要提高0.8个百分点。由于城市人口的犯罪率通常是农村人口的近2倍,所以,由此形成的全国犯罪增加将达年均约1.5个百分点。目前,河南省城市化水平大致为40%,比全国低约10个百分点。即使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河南省经济发展速度与全国相当,则城市化水平也要年均提高0.8个百分点,由此形成的犯罪增加也将达年均约1.5个百分点;而如果河南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在2020年中原经济区建设第二个阶段性目标完成时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则届时全省城市化水平将达58%,在此期间全省城市化水平年均提高约2个百分点,由此形成的犯罪增加将达年均4个百分点。
再次,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对河南省犯罪走势的影响。目前,全国青少年人口的比重约为21%,未来10年左右,这一数字将下降为14%左右,即年均下降7个百分点。同期,25岁以上人口比重将由63%上升为约70%,60岁以上老龄人口将由约13%上升为约17%。由于青少年犯罪率通常是社会总人口犯罪率的2.5倍,所以,当该群体比重下降到20%后,如果其他与犯罪有关因素都没有变化的话,这样的人口年龄结构就会使犯罪保持稳定状态。而青少年比重继续下降时,则总人口犯罪率就会出现下降。
同时,从以往人口年龄结构变化情况来看,青少年比重越高,该群体犯罪率也越高于总人口,而总人口中其他年龄段人口的犯罪率也会上升。以至于青少年比重呈算术级数的增加,会导致总人口犯罪率呈几何级数上升;反之,也相反。特别是从有人口和犯罪统计以来形成的资料来看,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情况都有所不同,但都普遍存在青少年比重明显持续上升时期犯罪明显增多,青少年比重持续明显下降时期犯罪也随之停止增加甚至明显减少的趋势。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已经经历的三个青少年比重下降期内,全国犯罪也都出现过不同程度的下降。由于出现这种情况或现象都有社会学、经济学、文化学等方面的原因,所以,上述人口年龄结构变化与犯罪趋势变化的关系,也必然作为规律性的东西反映于以后人口年龄结构变化与犯罪变化之中。
新中国成立以来,河南省由出生率变化决定的人口走势与全国高度相同。①建国后河南人口走势大致经历以下6个阶段:一是1949~1957年出生率上升引起的快速增长阶段,年均增加约85万人,年均增长率达2%左右,形成建国后首个生育高峰。二是1958~1962年的出生率大幅下降、死亡率大幅上升,人口增长减速并出现绝对数短暂下降阶段。三是1963~1973年超速增长阶段。年均增加143万,年均增长2.5%左右,总人口累计增长26.75%,形成第二个生育高峰。四是1974~1985年的减速增长阶段。其中1974~1977年出生率前高后低,年均增加110万,1978~1985年匀速增长,年均增加111万。五是1986~1990年高速增长阶段。出生率回升,年均增加160万,总人口累计增长19%,形成第三次生育高峰。六是1991年以来的增长减速阶段,年均出生人口又降到仅有约120万人。根据2002年河南省总人口为9127万,0~14岁人口2363万人,占25.89%推算,目前河南省青少年比重可能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今后两三年内也要下降到20%以下,未来若干年的比重下降幅度也要达到年均约0.7个百分点,考虑到1989~1996年我国青少年比重由近28%下降21%左右(年均下降约1个百分点),犯罪数量由此前10年的年均超过10%,下降到1996年的出现负增长(年均下降达1.5个百分点),而当时还是政治、文化、经济因素中诱发犯罪成分明显增多,以及流动人口数量快速上升时期,所以,这里完全有理由相信,目前河南省人口年龄结构的正在或将要出现的变化所能减少的犯罪,将在很大程度上抵消同期到外省务工经商人口回流以及城市化水平提高所要增加的犯罪。
另外,上述关于务工经商人口回流将使河南年均犯罪增多3.75%,以及城市水平提高又将使全省犯罪再年均增加4个百分点,也就是两项合并可使河南省年均犯罪增加近8%等,都是按极端情况推算的。而实际上,出现这种极端情况的可能性是很小的。②具体来说,目前河南到外省务工经商人口,在东南沿海地区的有60%,在西部和中部其他省区的有40%。由于西部省区的经济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后也会有较快发展,而在那里务工经商的河南籍人员也较多地事实上已在当地落户,所以,就很难由于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启动而大量回流;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与河南省之间还隔着同样要积极接纳产业转移的安徽、江西、湖南、湖北等省,向内陆转移的企业为了降低物流成本也会更多地把上述省份作为内迁的首选地,所以,即使东部地区有大量企业内迁,但在河南省落地的也不会如想象的那样多。再说,由于到外省务工经商人口回流因素,而使河南省在中原经济区建设第二个阶段性目标实现之前这8年中年均犯罪增加3.5个百分点,是以届时河南省的经济发展水平赶上全国平均水平推算的。目前河南省人均GDP为全国的约70%,如果在中原经济区建设第二个阶段性目标实现时赶上全国平均水平,则年均增长速度要高于全国4个百分点。而实际上,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如此之多几乎是不可能的。譬如,如果在此期间河南省经济增速只有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的话,则人均收入大致需要18年才能赶上全国平均水平,年均净回流外出务工经商人口仅60余万,由此导致的年均犯罪增多只有2%左右,等等。再就是未来河南省城市人口的增加部分也将主要是回流的在外省的务工经商人口,两者有一定的重叠。相应地,由这两种人口因素形成的河南省的犯罪增多,也会少于上述的年均近8%。另一方面,目前河南省新中国成立后第三生育高峰(1986~1990)出生人口大都已经度过犯罪率最高的年龄,第一、第二次生育高峰所导致的高犯罪率也会因为其人口要分别进入“不惑”、“知命”、“耳顺”之年而持续下降,由此减少的犯罪也可能比预期的更多,以至于由此减少的犯罪,很可能多于到外省务工经商人口回流以及城市化水平提高而增多的犯罪。所以,尽管未来若干年中,河南省实际的犯罪走势有上述多种可能,但可能性最大的,则是犯罪不再增多甚至有所减少。考虑到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的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等,也有提高社会发展水平并减少社会犯罪现象的作用,就更是要有这样的认识。
综上所述,中原经济区建设启动后河南省的净流出人口会有所减少,实有(常住)人口数量有所增多,城市化水平比重的增加速度可能要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但是,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以及实行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河南省政治、文化等因素中诱发犯罪的成分都明显增多的时期已经过去。由于回流人口增多和城市人口比重的提高所增加的犯罪,也将在很大程度上被青少年比重的下降所抵消,所以,犯罪增加速度将明显下降,甚至由于人口结构的相应变化造成的犯罪减少多于城市化比重上升等造成的犯罪增多,而出现犯罪在波动中下降甚至持续下降的态势。
然而,在上述关于河南省犯罪走势的分析中,还没有关注控制犯罪对策的变化对犯罪走势的影响。实际上,虽然犯罪走势在相当程度上是由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等因素规定的,但控制犯罪对策体系合理性上的变化,也会使实际犯罪走势与根据有关社会因素变化进行的描述有很大差异。因此,还有必要对如何更有效地控制犯罪进行一些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对如何控制犯罪,人们都普遍强调社会政策预防的作用。实际上,社会政策预防的作用是有限度的。主要原因是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有比控制犯罪更重要的社会目标,为了实现更重要的社会目标而必须实行的许多社会政策,都可能会具有诱发犯罪的作用。譬如,与计划经济、福利国家、单位社会等相适合的社会政策都有减少犯罪的作用,但又都对提高或保持效率以及充分保证个人发展等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以至于社会政策为了保持效率和有利于个人发展,而倾向于经济自由、个人主义以及强调适当的分配差距等等。当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决策都高度成熟后,也就基本没有多少再用某些社会政策来预防、控制犯罪的空间。实际上,前苏东国家为了控制犯罪而特别强调社会政策预防,甚至要求党和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时就考虑如何控制犯罪问题,前苏联的可比性犯罪远远高于许多非社会主义国家,证明相应的控制犯罪实践是不成功的。
在我国,仍有人强调非社会政策的和非刑法的犯罪预防。无论是实证研究还是理论分析,都难以取得支持上述认识或做法的观点。譬如,综合有关资料,会发现强调这种犯罪预防的国家的可能性犯罪的发生率,不一定低于不强调这种预防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等因素相似的国家。而理论分析也可以证明这种预防基本是不可能具有明显效果的。其中最能说明问题的,是在任何社会和国家内,以犯罪来作为谋生手段和实现其他扭曲需求的人,顶多只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二、三,以至于只要有20%的个人、家庭、企业等没有把这样的犯罪预防做到能够完全抵御犯罪侵害的程度时,则整个社会留给那些犯罪分子的作案机会,就足够实际犯罪人所利用。而组织能力无论如何强大的国家或社会,都难以使半数公民、家庭或企业等组织,把这样的犯罪预防工作做到可以完全抵御相应的犯罪侵害的程度。已经实行市场经济、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也大大下降的我国,自然也不例外。相应地,在这些犯罪预防上的巨大投入或说百分之百的努力,所能减少的犯罪其实是微乎其微的。
相对于非社会政策的非刑法的犯罪预防而言,对犯罪的刑法预防,其效果则要明显地大一些。对许多县(市)来说,增加1万人群防群治力量所能减少的犯罪,也会少于增加100人的刑事侦查力量所能减少的犯罪,以及许多重视刑法预防的国家的可比性犯罪都要低于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等因素相当而不重视刑法预防的国家等,都可以作为例证。再说,无论什么犯罪,只要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其传染性都会因为风险成本下降而上升甚至大幅上升,而许多保护式的预防犯罪措施,则既不能增加犯罪的机会成本也不能增加其风险成本。实际上,古今中外刑法预防失败(没有效果或反而导致犯罪增多)的历史教训,也都发生在基本失去公平正义的国家以及不承认应当有适度犯罪的国家。而所谓犯罪处罚具有消极作用,不符合人道的要求或有违于建立和谐社会等说法,则是一切脱离实际的理想主义的表现,不能勇于面对现实的表现,甚至是哗众取宠或者缺乏独立判断意识或能力的表现。
具体到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的犯罪控制问题,则是应当有这样的认识,即无论导致犯罪的因素是增是减,都应当坚持打击为主的对策体系。特别是在中原经济区建设过程中,因为政治、经济、文化中诱发犯罪的因素不再增多,而人口因素中人口年龄构成变化可能减少的犯罪多于务工经商人员回流和城市化水平提高可能增加的犯罪,而在总体上出现犯罪下降趋势,也同样不能放松打击犯罪的工作。因为,由此进一步减少的犯罪,既可能减少犯罪侵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也可以通过震慑犯罪来减少犯罪,达到以刑止刑的目的。
特别是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犯罪可能并没有增多这一判断,是对整个河南省而言的。而那些地处重要铁路、公路、水路又有较多农村劳动力的市、县(市)、乡(镇),就极可能由于较多地承接内迁企业、产业,有更多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转而在本地就业以及吸纳了大量外地劳动力到当地就业,而使实有人口特别是其中实有青壮年人口明显增多,出现犯罪案件增幅或绝对数上升或由降转升的情况。①笔者认为,我省更多是承接长三角地区向内陆地区迁移的企业,而内迁企业也将更多地落地于若干东西向的铁路以及高速公路和国道等高等级公路所经过地区。而商丘、信阳则可能由于相对有利的交通、区位优势,成为我省承接内迁企业最多的地区。对此,当地有关方面应当根据当地先期的招商引资情况,对犯罪增多有所预判,做到未雨绸缪,以便能够通过及早强化打击工作来防止犯罪的超常增多。而当内迁企业大量落地后,更要把打击犯罪作为首要任务,由重局部、重一时的打击,向重整体、重常态的打击转变。鉴于在沿海企业向内地转移过程中,一些在外省形成的犯罪团伙也会转而回到原籍进行犯罪活动,还要注意及时发现这类犯罪分子,不使其形成气候。而那些远离交通通道,没有承接内迁企业的县(市),即使出现犯罪明显下降,也应当认识到这是回流的务工经商人口很少,也极少有外省外市外县的人来此务工经商,而实有人口的年龄结构在不断老化等人口因素所致,而不能认为是当地加强了非刑法的犯罪预防的结果。在此基础上,在继续重视对严重犯罪的打击处理的同时,通过加强对所谓“小案”、“轻微犯罪”查处,来减少“养肥再杀”的情况。
至于非社会政策的和非刑法的犯罪预防工作,当然也不能完全放弃。但主要应当限于通过适当的方法(譬如向社会通报近期多发性、苗头性犯罪的情况),让个人、家庭在工作、生活中加以防备。同时,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还应当在重点地区、路段、单位、场所等增加视频监控设备,以便能够采集有关犯罪的电子信息,为发生案件后进行更有针对性的侦查工作创造条件。至于组织群众进行打更巡逻,则要考虑到是否仍有相应的法理根据以及其可能性和必要性。特别是在青壮年人口基本都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村,更要考虑到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的犯罪分子,基本都是男性青壮年甚至是已有前科的人员,并且大都是结伙作案,以及多是能偷就偷、不能偷就抢,而要求或组织老人、妇女进行打更巡逻,②据笔者所知,农民大量外出务工经商,使许多县(市)的实有人口只有户籍人口的80%,一些自然村的实有人口仅有户籍人口的1/3,而且基本没有男性青壮年。不但不能制止犯罪,而且还可能导致犯罪升级,造成更大的生命财产损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