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器官捐献存在的问题及促进措施

2013-08-15 00:50陈桂影林立文
护理研究 2013年5期
关键词:脑死亡器官公民

林 岚,陈桂影,林立文

美国医生约瑟夫·默里于1954年成功进行了1例肾移植手术,开启了器官移植的先河。从此,器官移植事业发展迅速。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各国都面临着器官来源不足问题。美国、英国、西班牙等西方国家先后打破了器官来源不足的瓶颈,器官捐献事业发展的如火如荼。然而,我国这个问题却迟迟不能解决。要想改变这种状况,提高我国公民健康水平,必须加快政府立法,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思想认识水平,鼓励公民死后捐献器官。

1 我国器官捐献的现状

器官移植是指为恢复病人完全丧失功能的器官的功能而将他人健康的器官移植于病人体内的一种医疗技术[1]。我国器官移植事业起步于20世纪60年代,历经50余年的艰难发展历程,在器官移植数量上已经成为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器官移植大国[2]。我国每年大约有100万终末期肾病病人、30万终末期肝病病人急需器官移植挽救生命[3]。可是,能够满足需要的器官每年只有1万个左右,器官供求严重失衡。器官捐献是指公民愿意将自己具有生理机能的器官、组织以及公民死后的遗体捐赠与他人的行为[4]。我国每年死后愿意捐献器官的只有百余人,其他人都不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或者少数人捐献无门。

2 影响我国器官捐献的因素

2.1 传统观念影响 我国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已经有5 000多年的历史,儒家思想里有一条很重要的理论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动”。正是受这种理论的影响,绝大多数中国人认为,自己身上的每一寸肌肤都是自己的财富,不能与别人分享。一方面每天有大量的可用器官被火化;另一方面是大量需要器官移植的病人因为没有等到合适的供体而在等待中死亡。

2.2 立法迟缓 我国关于器官捐献的立法目前处于空白状态,影响器官捐献的脑死亡的判定也没有广泛应用。1968年,哈佛大学首次提出脑死亡定义[5],经过不断修改、改进,最新的脑死亡定义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6]。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有90多个国家承认了脑死亡,我国在2003年虽然确定了脑死亡的标准,但是还没有把这一标准广泛应用于临床。承认脑死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加供体捐献器官的数量,同时避免过度治疗或者无意义的治疗浪费国家医疗卫生资源。目前广大人民群众只承认心死亡(判定标准:心脏停止搏动,心电图波形呈一条直线,同时呼吸停止,瞳孔散大固定),脑死亡不被认可,并且没有法律保护,医生每天面对大量需要器官移植的病人束手无策,眼睁睁地看着一批又一批的病人离开人世,而不敢越雷池半步。我国器官捐献方面的立法,远远没有跟上先进国家的步伐,显得迟缓没有活力。

2.3 宣传匮乏 我国公民每天能接触到的广告、宣传资料很多,宣传的事物涉及方方面面,大到国家大事,小到公民的一言一行,但是关于鼓励公民死后无偿或者有偿捐献自己器官的宣传资料几乎没有,或者从未听说过,增加了我国器官捐献事业的难度。

3 促进我国器官捐献发展的措施

3.1 加快器官捐献立法 我国器官移植事业走过50年的历程,虽然有些技术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是我国至今没有颁布世界上公认的4部关于器官移植的法律——《脑死亡法》《器官移植法》《器官移植捐赠法》《器官移植伦理学指南》[7]。我国从2006年起陆续公布了4个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管理规定、条例、工作方案等[8],2012年3月27日又公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使得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又向规范化迈进了一步,但是从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角度出发,政府应尽快出台规范合理的法律,促进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3.2 协调各方面关系,保持器官捐献有序发展 器官移植工作看似简单,其实涉及器官来源、摘取顺序、运输、保存等问题,还涉及医学、伦理、法律、人权、社会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增进立法的同时,要协调好政府与医院的关系、医院与医院的关系,建立直接领导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与功能,保障器官捐献与器官移植工作开展的公开、公正、透明,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器官捐献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3.3 增加器官捐献宣传力度 我国关于器官捐献的宣传资料非常少,人们对器官捐献的情况知之甚少。孙海双等[9]曾调查大学生对器官捐献的态度,有52.60%的学生对器官捐献需要考虑;有10.39%的学生对器官捐献持反对态度;只有37.01%的大学生愿意死后捐献自己的器官。大学生代表了群众的先进力量,应在大学中广泛开展器官捐献宣传活动,并且逐步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器官捐献的好处,提高公民器官捐献的积极性。

3.4 鼓励公民死后捐献自己的器官 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以自愿为前提,在公民初次领到驾驶执照时签署1份死后器官捐献协议,公民可以随时更改自己的决定,但是需要到捐赠机构登记;去医院就诊的病人也可以在医院签署一份器官捐献协议,或者由家属代为签署,前提是病人本人知情同意,促进我国器官捐献事业发展。

[1] 杨慧艳.器官移植问题及医务人员的道德责任[J].现代医药卫生,2009,25(6):881-882.

[2] 何晓顺,郭志勇.规范管理,推进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有序开展[J].中华移植杂志(电子版),2010,4(2):7-9.

[3] 黄洁夫.推动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性举措[J].中华器官移植杂志,2011,32(1):1-4.

[4] 丁树芹,雷寒,徐静村.关于器官移植与捐献法律制度的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27(5):325-326.

[5] 蒋婉洁,吴幼民.美国器官捐献和移植立法主要事件[J].中华移植杂志(电子版),2009,3(8):250.

[6] 许亮,蔡明,李州利,等.脑死亡无偿器官捐献肾移植6例[J].中国组织工程研究与临床康复,2010,14(5):899-902.

[7] 陈忠华,袁劲.论自愿无偿器官捐献与脑死亡立法[J].中华医学杂志,2004,84(2):89-92.

[8] 《中国组织工程研究与临床康复》杂志社学术部.人体器官移植法律法规:器官移植临床规范的保障[J].中国组织工程研究与临床康复,2010,14(44):8281-8282.

[9] 孙海双,郭红霞,贾林红.大学生捐献态度及影响因素调查分析[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医学版),2006,24(2):149-150.

猜你喜欢
脑死亡器官公民
论公民美育
纤支镜肺泡灌洗在脑死亡边缘性供肺维护中的作用
类器官
ORGANIZED GIVING
论采用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挑战*
脑死亡立法:不敢打开的“潘多拉魔盒”?
肺脏:隐藏多年的造血器官
隐私保护也是公民一种“获得感”
十二公民
老年恙虫病并多器官损害1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