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彩云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
法学专业实践课程历来因为形式单一、内容单调而饱受诟病,许多学者曾提出应对其进行改革,但囿于主客观方面的影响仍难以走出传统实践课程的困境。作为理工院校的法学专业,传统教学模式管理的根深蒂固,教师资源有限和结构的失衡,实践教学基地的质量评测体系未能建立,等等,均影响到实践课程的目标实现。笔者拟从实践基地的建设和评估方面做一些探析。
从各个高等院校目前教学体系上看,课堂讲授和实践实习是其两个主要的学习板块,这其中仍以课堂讲授为主、实践实习为辅,且两者相互孤立和分化,不能有效地融合在一起。课堂讲授虽然系统、面面俱到,但难改传统教学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囿于环境和其他各方面的限制,其枯燥、单调、乏味,学生学习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作为讲授者的教师,只需课前准备,课堂上自顾自地讲解,下课铃声响任务即告完成,对学生是否理解和是否能够具体运用极少关注,缺乏与学生间的沟通和交流,不能激发学生浓厚的求知欲望和学习兴趣。实践课程内容不同于课堂讲授,其内容丰富多彩,需要学生亲力亲为,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但由于实践基地的建设难度较大,实践课程的功效难以充分体现。
目前,法学专业实践基地仍是传统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与法律相关的机关和部门。这些机关和部门本身专业底蕴强,法律事务繁忙,每天与真正的当事人打交道,从理论上来说满足学生的实践课程学习完全没有问题,但现实情况不容忽视。法学专业学生人数庞大,一些专门的老牌法律院校早已在此安营扎寨,且其实践课程实践安排基本能与这些法律实务部门的需求相衔接,而那些理工院校的法学专业就不会如此幸运。这些法学专业本身成立时间短,资源有限,课程设置及时间缺乏合理性,要想在这些法律实务部门有一席之地,难度较大。有的机关和部门基于学校领导和教师的求助,安排部分学生进去实习,但由于没有长期的合作和共赢机制,导致学生在这些实践单位虚度时光,成效甚微。
鉴于以上各方面的问题,根据笔者多年来带领学生实践的经验,认为应在基地建设模式上进行改革和创新。首先,传统的法律实务部门作为实践基地当然必不可少,但应选择最基层的法院或检察院,因为基层法院或检察院所涉及的案件最多,工作最繁忙又缺乏人手,只要在实践课程的设置时间、内容与目标上进行沟通和衔接,并与其建立长期的合作机制,建立“双向共赢”的合作机制,基本上没有问题。其次,可以将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课程与校内其他老牌专业的实践基地挂钩,实现资源共享。这就要求教师和学生转变观念,让法学专业学生深入企业接触法律实务,为其即将步入社会做铺垫。另外,探索实现“全程”实践模式,将其与校内社团联系起来,将社团的功能延伸与拓展,充分利用校内资源,提升学生的参与度。如很多高校设有法律专业社团,这是大学生将专业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社会责任感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主要方式,但因大多缺乏教师的组织和参与,学生难以从中获得深度的锻炼。法学实践可以使教师与其一起共同参与进行,实现“双向共参”。
无数个夜,她会捻起那副羊皮手套戴在手上,暖融融的,带着一个人的体温,他怎么样了?还会不会积攒积分为她换取旅程?他那么优秀,应该早就找到女朋友了吧?
从学生角度看,目前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真正到法律实务部门的寥寥无几,大多数学生选择了进入企业或自己创业。在毕业之前让学生深入企业一线,站在法律的角度接触企业,参与企业的日常事务处理,为企业提出法律建议,规避日常风险,使学生在具有一定的协商能力、调解能力、仲裁能力和诉讼能力的基础上,具备草拟、审查合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和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及风险预测等具体法律实务能力,成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当然,学生毕竟能力有限,要想真正为企业答疑解惑,需要指导教师的带队参与,为企业各项法律事务把关。因此,实现企业与法学专业实践挂钩,就要提高带队教师的质量,需要有丰富经验的骨干教师,不能凭感觉摸着石头过河。教师带领学生参与企业法律事务,一方面为自己的教学和科研积累第一手素材,另一方面学生在真正的法律事务中学会了理解和运用,更重要的是助企业一臂之力,可谓“多向共赢”。如果在实践过程中企业一无所获,显然会疏于管理和指导,敷衍了事。
理工院校老牌专业实践基地多为当地的企业,且他们已经建立多年的合作关系,实践模式基本成熟,法学专业在实践基地模式上不能再孤立地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建立对接。要实现“多类型基地建设”,让法学学生实践课程借助该校其他专业建立的企业类型的实践基地,深入其中,感知企业的所需并为之提供日常法律服务,也是一些企业的梦想。目前,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已步入正轨,他们急需懂法律、懂经济的人员加入来助企业腾飞。很多企业非常关注自身的权利保护和实现状况,且有一部分企业也很关注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但在具体操作上却力不从心,难以应对。对此,法学专业的学生实践可以略加弥补。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基地建设初期协调难的问题。因为目前实践课程课时量计算偏低,教师没有任何交通和通信补助,联系实践基地,与实践基地带队人员沟通等工作非常繁琐,组织工作相当复杂,如果与老专业实践实现借力凝聚,显然能节省大量宝贵资源。
考核是检验学生实习实践效果的重要手段,当然站在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对实习基地进行考核也会促使双方的合作向纵深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动力,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存在,目前基本上不存在对实习基地的考核。正是因为缺乏考核机制,又导致学生的校外实习实践活动缺乏相应的管理和控制,形成恶性循环。
在制度管理上需要有组织的管理,才能有序进行,达到预期效果,实现共赢目标。在基地建设上,避免临时、短期不稳定的实践基地,应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机制,就实践问题双方签订协议,明确实践项目、内容、时间、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期限等,树立战略联盟的合作发展观、互利共赢的双重效能观。“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双方要将制度汇编成册,制度主要是针对参与到实践基地的学生管理及考核和评价,用以明确双方各自的管理职责、培养任务和目标。其主要包括:实践基地的学生日常管理,实践基地的学生考核评价制度等等,便于掌握和运用,有章可循。为保证实践活动的有效开展,应建立负责学生实践活动的领导机构。
学生的实习实践考核方式单一老化:实习报告一份和实习单位的鉴定意见表一份。这种传统的考核方式导致很多学生宁愿闲呆在家里也不愿去实习单位。实习报告内容大众化,无非是概括地描述自己的所见所闻,不能真实地检验学生的知识实际运用能力是否提高。实践单位的鉴定意见更是随意,有的根本就没有见到学生直接盖章了事,有的单位简单管理之后,鉴定意见全让学生自己填写,不负责任,根本不能反映学生的真实实践状况。由于实习报告和鉴定意见千篇一律,指导老师在评定时更是缺乏具体标准。所以,要想使实践基地真正发挥作用,学生实践有所得,必须严格考核制度,量化考核目标,确保考核质量。
目前,校内带队教师资质存在一些问题。很多年轻教师是从学校步入学校,从学生直接走上讲台,变身为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且很多学校不注重对实习实训教师的指导和培训,带队教师足不出校,闭门造车。校外实践基地的带队教师缺乏统一的标准,与学校沟通不够,不了解学生的状况,不知道实践课程的内容,也缺乏指导经验,导致学生处于松散管理状态。鉴于此,必须在带队教师资质上进行重点提升。
在运行管理时,要有具体的计划和发展规划,强调过程控制[2]。为提高实践教学的水平和实践教学基地的效率,必须有一套科学的实践教学运行机制和规范管理制度。如带队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学生的日常考勤、请假制度,学生在实践期间应当完成的任务、要求以及对学生的考核评价制度。并且在学生开始实践前应当将学校规范的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和实习任务书交与实习单位查阅,以明确目标及任务。实习实践中及其后要走访实习基地单位,调查了解学生进行实践的情况,听取实践基地单位对学校的实践工作的建议及对学生情况的反馈。要制定长期的合作发展规划,利用学校所拥有的科研、技术优势为实习单位提供相应法律服务,为校外实习基地单位培训相关业务人员,不定期到实习基地进行专题法律宣讲,以提高其整体法律意识,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传统的实践基地模式基本上只签协议,挂牌了事,后续建设工作不顺。实践基地在实践过程中只是提供实习场地,进行组织和管理,只付出却无多大回报,难免有怨言,实践目标很难实现。要想在实践基地的建设过程中实现共赢,带队教师可谓是重中之重,因此应提高教师的参与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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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信息不对称,建筑市场中的投机行为屡见不鲜。业主方面,经常出现业主让承包商垫资施工以降低资金成本和投资风险等现象。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承包商也想出了一些诸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妙招。无疑会给业主造成成本提高的后果。监理与承包商之间徇私舞弊、利益交易等也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的影响。这种恶性循环会造成工程质量越来越低,建筑行业高质量的开发商越来越少,使业主处于不利地位。这种情况长此以往发展下去也必然影响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
对于学校来讲,首先应该选拔具有“双师”(教师和律师)型教师作为带队教师。这些教师经常参与法律事务的处理,接触真实案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遇到问题时能够应付自如。其次在教师队伍中,选拔一部分有意于从事实践课程指导的教师进行多元化培训,提升其素质。另外,也可以安排一些教师到法院、检察院或仲裁委员会等单位进行挂职锻炼,接触法律,感受其真实运行状况。对于实践基地的带队教师,应由基地选拔推荐,学生和教师进行评定认可,学校应从实践经费中拨出一部分进行激励,避免进行低水平、经验式、粗放型管理,让学生处于两不管的境地。若实践基地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等法律实务部门,可安排带队教师为学生和带队教师进行办案技巧的讲解,增进双方的了解,带队教师在科研工作上,可吸纳实务部门的人员参加。
出勤率评分标准:“全勤,不迟到或早退”为优秀;“全勤、迟到或早退1次”为良好;“缺勤1次,迟到或早退1次”为合格;“缺勤2次及2次以上,迟到或早退2次”为不合格。
首先,应实现“双向联合考核”。目前各院校对专业校外实习的质量控制基本上不具有实效,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监督机制不完善,为专业实习流于形式提供了制度温床。应当尽力实现过程管理,双向联合考核,主要包括学校安排的指导教师进行宏观考核,学生实习效果实行成效考核。
(1)经销商的信用以及财务状况:详细调查经销商的经营理念、商业道德、诚信度、公共关系与社会责任;评估其资金实力(银行存款、现金、股票、债券等),可投入B公司产品的有效资金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其次,在考评项目上,实习基地应先进行自我评议。负责人在每一期实习结束后写出总结,发现本次实习中的优点和不足,明确写出具体做了哪些实际工作,安排了哪些实际案例,这些具体的工作对学生有什么样的影响,以后的努力方向等等。参加实践的学生在实习心得和体会中可以明确自己对实习基地的安排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自己对实习基地的期望值等。
最后,几批学生实习后进行整体评议。如果每次评议都欠佳的话,可以考虑另行安排实习基地。当然,这种考核的前提必须是实习基地能够从安排学生实习实践活动中有所受益。
[1]胡平仁,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创新刍议[J].中国大学教学,2007,(2).
[2]郑勇,法学教育专业实习之检讨与新进路——广西师范大学法律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建设系列论文之九[J].高教论坛,2011,(5).